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模式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2-02-05舒文健
舒文健
作为我国鼓励出口创汇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增强我国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不惜以身试法,用各种手段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各类型的骗税案件不断呈上升趋势,其中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尤为突出。加强对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的研究,深入剖析其作案模式,是摆在各监管机关和公安经济案件侦查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对实物出口骗税犯罪模式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一)对实物出口骗税犯罪模式研究的背景
2018 年8 月以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打虚打骗”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案值大、影响广的案件,形成了对骗税犯罪团伙的有效打击。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和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影响,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增大,不少企业受到影响和冲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除专门从事骗税的犯罪团伙外,一些企业主为走出困境,也走上了出口骗税的犯罪道路。面对有关部门监管和打击力度的加大,骗税犯罪从过去的伪报或空箱虚假出口,逐步发展为当前实物出口的方式,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隐蔽化的特点,给公安机关防范打击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二)对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模式研究的意义
1.是维护新征程税收秩序的迫切需要。出口骗税犯罪,是一种智能犯罪。出口骗税犯罪是从国家金库中骗取国家财产,破坏了国家税收秩序,每年给国家造成数十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这与国家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着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格格不入的。当下,我国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党正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踏上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的赶考之路。出口骗税等犯罪活动,无疑是继续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伟业的绊脚石,必须坚决预防和打击。
2.是指导实战提升经济侦查队伍战斗力的迫切需要。犯罪侦查本质上是一种揭露和证实犯罪并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方法,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学理问题。如果犯罪侦查的理论研究陷入单纯的理性思辨,必将背离其使命和宗旨。①王国民、邓立军:《犯罪侦查前沿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3 页。经济犯罪侦查,是犯罪侦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更加注重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找出有效的应对策略。研究出口骗税犯罪模式,就是要揭示出此类犯罪的特征和手法,概括出其规律特点,让民警在实战中更好地认清出口骗税犯罪活动的伎俩,增强作战本领,提升打击绩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是多方发力治理出口骗税犯罪多发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机制,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11/05/c_1125195786.htm,访问日期:2021 年9 月7 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一项表现极为复杂的欺骗行为,其骗税环节涉及到海关、税务、市监、外汇和公安等多个部门。研究实物型出口骗税犯罪模式,将其公布于众,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使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各自的岗位、各个环节上,有效地识别骗税的图谋和手法。
二、当前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模式剖析
(一)贵金属走私出口骗税模式
这一类骗税犯罪行为模式,主要适合于运用贵金属制品,如特种音频线、电流控制单元等货物。此类货物在正常生产中一般使用铜、铝等普通金属,单价低且效果好,而骗税团伙为了提高出口货物的金额,将其中的金属更换为工业黄金、白银、靶材等贵金属。此类案件虽然出口时是以金属商品的名义报关,但其价值几乎全部都由贵金属组成,贵金属占比往往达到99%以上。根据财税[2014]98 号文的规定③财税[2014]9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该商品应当按照贵金属出口执行相关政策,而特定的贵金属属于我国出口管制商品,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且不享受退税政策,犯罪团伙采取的骗税手段实质上是贵金属走私出口。
案例一:犯罪分子郭某长期从事贵金属生意,为了实施骗税,成立了“科技型”生产单位Z 公司,作为生产及退税的主体,并与香港人员余某勾结,由余某成立香港C 公司,并与Z 公司签订外贸合同接收货物。郭某从上游吴某处获取线路板,从贵金属公司购买工业白银、黄金,并在Z 公司工厂进行简单拼接,伪装成电流控制器出口至香港。货物到港后,余某立即安排人员将货物运至一偏僻仓库,在仓库内将工业白银、黄金从货物下拆解下来,线路板直接当垃圾处理,再将白银、黄金运送至香港当地的贵金属回收单位变卖,变卖款汇至香港C 境外公司账户用于向Z 公司结汇,C 公司账户不足的部分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补齐。在此期间,郭某安排会计用从上游获取的线路板发票、工业白银、黄金发票作为进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该案件犯罪模式解构如下。
1.郭某用于出口的货物主要价值全部由工业黄金、白银构成,工业黄金、白银单价高且属于大宗商品,可以拔高出口商品的价格从而获取更大的退税空间,运抵香港后易于变现结汇。搭配线路板的意义在于,工业黄金、白银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出口必须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且不享受退税,搭配线路板则可以伪装成高科技产品,可以自行出口并享受高退税率,实现瞒天过海。
2.上游的进项发票组成。(1)黄金票。由于我国的工业黄金全部来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我国为了将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接轨,在发生黄金实物交割的情况下,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也就是说退税主体从上游购买工业黄金,可免费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①国税发[2008]46 号《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3 条第3 款: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一政策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黄金票”变票虚开系列案件高发频发的源头。(2)线路板发票。线路板发票来源于上游吴某,吴某控制了一个专门利用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②财税[2011]10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1 条第1 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虚开团伙,该虚开团伙先后成立了软件公司和线路板生产公司W,利用软件公司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政策,肆无忌惮地从软件公司开具大量的专票,到W 公司用于抵扣。再通过W 公司,向郭某提供无实际使用价值的线路板。同时,高报虚开大量专票,并通过个人卡回流虚开资金。(3)白银发票。白银作为大宗商品,虽然其当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在实际的金属交易市场上,购货要票与不要票的价格,只相差5%左右。也就是说,郭某从上游购进白银,实际只需要支付开票金额5%左右的税点,即可获取税率17%进项发票用于退税。
3.此案中依然存在地下钱庄补汇的环节。因为工业白银、黄金出口不享受退税政策,所以郭某必须要将产品中贵金属的账面成本控制在80%以下,将线路板成本提升至20%以上。这也是从上游吴某处以高报价格的方式虚开线路板发票的原因。由于线路板无价值不可变现,就导致了在香港环节变卖贵金属的价款不足以全额支付出口环节的结汇款。于是,郭某便找到地下钱庄,以对敲的形式流转一部分资金到余某的香港C 公司,用于补差。
(二)电子产品出口后走私回流骗税模式
此类骗税犯罪模式,是利用在电子产品的零售环节,部分个人买家贪便宜的心理,只要产品质量有保证,这些个人买家对于产品的具体来源并不关心,更不需要对方提供发票。于是,便有犯罪团伙操纵境内单位,将电子产品先出口再走私回流,以此实施骗税犯罪。
案例二:骗税团伙分别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中间贸易公司、出口外贸单位、香港接收公司,由中间贸易公司向上游真实的电子产品供应商购进商品,中间贸易公司再将商品转售给其实控的出口外贸单位,再由出口外贸单位与其控制的香港接收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将电子产品出口至香港。在香港派专门的人员,拆分电子产品的外包装(盒),再将外包装(盒)通过正常申报途径进入。不带包装的电子产品(裸机),通过“水客”夹带、集装箱藏匿、绕关运输等手段走私回流入境。然后,在境内找一仓库进行重新包装,再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运送给内地各大电子产品市场的零售商,零售商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个人。而电子产品本机通过走私入境,并未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也无法取得进口环节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故零售商也不会向购买的个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实际获利,来源于出口外贸单位向属地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款。该案件犯罪模式解构如下。
单从上游购进产品直到报关出口环节来看,全部符合正常的贸易流程和相关规定,不构成任何犯罪;单从产品回流到零售市场出售来看,构成走私犯罪。然而,将一出一进的行为结合起来考量,则构成了虚假出口骗税的犯罪事实。故此类案件办案要点在于,要将物流运输、产品串号、资金交易等要素碰撞归集,证实同一个犯罪团伙将同一批产品出口后走私回流。不存在上游虚开问题,骗税团伙从上游产品供应商处购买了真实的产品,同时也获取了真实的进项发票作为进项用于退税,但由于其并未真实出口,而是将产品走私回流,故其退税行为依然构成骗税犯罪。
(三)“道具机器”循环进出口骗税犯罪模式
此类骗税犯罪模式,是利用“道具机器”循环进出口骗税。所谓“道具机器”,是骗税团伙将无实际使用价值的机器,在海关环节反复进出口,以达到遗留虚假的进出口记录的道具商品。同时,为了实现非法获利的最大化,一般会选择单价高、退税率高的精密机器进行申报。骗税团伙通过控制的境内外单位,自导自演进行循环进出口。
案例三:N 市X 公司是一生产光学检测仪器的企业,在日常的外贸过程中,X 公司负责人张某发现出口退税有利可图,便找到做进出口代理业务的王某和做国际货运的肖某,谋划以“道具机器”循环进出口来骗取出口退税。张某通过代办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两家离岸公司M 公司、J 公司,同时在X公司生产一批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的仪器。然后,由M 公司与X 公司签订光学仪器出口合同,并通过王某的S 公司代理出口;同时,由张某名下的另一家境内公司L 公司,与J 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并通过王某的H 公司代理进口。实际上,出口与进口的为同一批道具仪器。但以高价值产品在N 市海关申报出口,以低价值产品在邻近的S 市海关申报进口,报关运输全部由肖某负责,货物通过海运到了香港后立刻再报关入境,有时候集装箱编号都不更改,俗称“一日游”。与此同时,张某指令X 公司财务人员,联系地下钱庄人员,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入香港M 公司账户上,以弥补一进一出的差额。然后,再由M 公司向境内完成结汇,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形成出口记录。另一方面,经中间人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专票,以此作为进项,向N 市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骗取巨额的出口退税款。该案件犯罪模式解构如下。
1.犯罪团伙在境外成立两家离岸公司,并与其境内两家公司分别签订出口合同和进口合同,两份合同实际标的物是同一批“道具机器”。在出口时以高价值产品报关,是为了谋取退税利益最大化;在进口环节以低价值产品报关,是为了尽可能少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货物流转的费用。犯罪团伙借用专门的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进出关时选择不同地区的海关,一方面是为了借用进出口公司良好的资质、行业名声等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被海关缉私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概率。
2.骗税的利润来源。非法获利来源于退税款,而退税要求取得足额的进项,但骗税团伙使用的是重复的道具机器,必然不可能真实购进原材料,并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于是,便只能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团伙以大致4%—6%的费用比例取得发票,可以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7%的退税。扣除报关、货运、注册、地下钱庄佣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退税款即为其非法获利所得。
三、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模式形成的侦查困境
(一)作案手法隐蔽,线索发现难
1.此种骗税犯罪外观符合正常贸易,从单一环节、单一部门、单一地区很难发现。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一般存在上游供票、组织生产、报关出口、接货结汇、申报退税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分别由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监管。以往骗税洗钱活动主要集中在报关出口、物流运输、金融支付等条件便利的沿海发达地区,近年来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蔓延,总体呈现“沿海港口城市为报关地、欠发达地区为票源地、经济发达地区为退税地”的全国性骗税洗钱态势。①覃盈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洗钱风险控制问题研究》,《金融研究》2021 年第11 期。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可能完全同步无误,难以串联发现其骗税的事实,导致一定数量骗税线索不能及时纳入侦查打击范围。
2.有实物出口,海关开箱发现的概率低。目前我国海关对出口货物采用随机检查的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海关开箱检查率大概在10%左右,抽检率较低。而在实物出口的过程中,海关部门对于实物的品名、金额、数量、重量、来源更是很少监管,况且在一些特定的实物出口骗税手法中,实际出口的货物与报关数据完全一致,在出口环节根本无法检查出骗税犯罪的蛛丝马迹。
3.骗税主体公司外表伪装巧妙。当前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外贸体量,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政策优惠,如用地审批、税费减免、财政返还等。犯罪团伙抓住政策漏洞,将其用于实施骗税犯罪的单位包装成科技型企业,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他们在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同时,还披上了“高新企业”的外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调查的风险。
(二)作案流程较长,全面收集证据难
1.货物出口运抵境外,货运流难以追踪。出口单位一旦将货物报关出口离境,便很难追寻轨迹。就当前境外司法协助状况而言,内地侦查机关很难前往货物运抵地调查货物的去向。现实情况下,除了由海关部门先期侦控、在货物出关时现场收网扣货外,很多时候当发现犯罪线索时,犯罪团伙都已经停止了出口活动,无法在现场查获,而其之前已经出口的货物已运至境外,很难追踪查扣。
2.资金查证难,资金流容易断裂。犯罪团伙通过地下钱庄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换取外汇,用于补齐境外资金的缺口。当前的地下钱庄主要采取对敲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即骗税团伙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个人账户,同时地下钱庄通过境外的账户将对应的外汇资金汇入骗税团伙控制的境外单位账户,由于境外单位账户开设在境外银行,其交易明细无法查询,办案单位很难形成完整的资金链证据,换言之要想达到全面查清资金交易的目的,就需要同时打掉换汇的地下钱庄,这又给整个案件的侦查带来了新的难题。
3.各环节证据需要有机衔接。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是典型的链条式犯罪,环环相扣、相互串联,这就要求在查证多个犯罪环节的过程中,需围绕案件的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全面收集每个环节上发票的开具接受、货物的发送接收、资金的汇入汇出的书证材料,以及申请报关退税的一系列单证材料,同时要结合具体经办人员的言词证据加以印证,方能形成一条闭环的证据链条。
(三)主观故意难以确定,以骗税罪名打击难
1.主要犯罪嫌疑人骗税故意难以认定。刑法第204 条规定,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描述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很明显,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骗取退税款的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在侦查过程中必须要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在假报出口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而且主观上希望达到骗取国家退税款的故意,这也是办理此类案件核心的证据要素之一。从办案实践来看,在实物出口型案例中这一主观故意难以获取,如若不能在出关现场查获实物,则犯罪团伙可随意胡编其出口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便在出口环节查扣到了实物,犯罪团伙依然可以被查扣的这批出口货物生产方式或者生产原料发生错误为借口,辩称其主观上仅仅具有过失来躲避刑罚。这就需要通过大量的证据要素、完整的证据链条,来从根本上证实商品出口的虚假性和团伙骗税的主观故意性,正是这一难点的存在,导致了一定数量的骗税线索最终以“虚开犯罪”结案。
2.难以界定所有参与人员的主观故意。此类案件的犯罪团伙一般都有相对紧密的结合方式,有的以家庭成员、老乡或狱友等方式组成。团伙成员相互间配合默契,毕竟是从事非法勾当,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相互之间也不用明讲“骗税”,各自心知肚明,按照分工负责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即可,这就给侦查机关对每个涉案人员犯罪故意、犯罪金额的认定带来困难。一要查清楚主要犯罪嫌疑人外其余各个环节上参与的人员究竟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主观上有配合犯罪的故意;二要查清如果参与的人员有犯罪故意,那么参与人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哪一批货物出口开始具备了犯罪故意,其涉案金额具体是多少。在不能获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当前“疑罪从无”的司法实践观点来处理,有造成漏罪轻判的可能。
3.骗税犯罪分子专业知识强,具有反侦查意识。与普通的虚开发票犯罪不同的是,骗税团伙往往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并在犯罪伊始便着手于隐瞒、掩饰其犯罪行为。例如,在注册公司时,假借他人身份信息登记;在进行资金流转过程中,借用员工或者关系人的个人账户;有时为了混淆视听,进行循环的资金倒账、发票对开。犯罪团伙在具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后,便会主动出击拉拢监管人员打探消息,一有风吹草动,便立刻停止犯罪。犯罪团伙成员之间联系紧密,知道一旦骗税罪名成立,便将面临严峻的刑罚,故会千方百计地脱罪,转移销毁证据,达成攻守同盟。
四、对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的打防对策研究
(一)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推进各职能部门之间联动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及多个环节,依法查处这类犯罪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公安、税务、海关、市监、外汇是骗税犯罪的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税务稽查部门要加强对外贸企业退税资格、退税申请的审核力度,及时调整企业税务风险等级,尤其要关注无内销纯外贸,且短期内退税额锐增的企业;海关缉私部门要提高对存在敏感商品、异地报关等异常因素的企业出口商品的开箱检查率;外汇管理局要着重发现结汇资金异常吻合,或者通过地下钱庄频繁流转资金出境的线索;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企业的实名注册登记和年度审核管理;公安机关作为骗税犯罪的侦查机关,要做好沟通串联、数据共享、合成打击。以核查货物出口业务真实性为核心,围绕出口企业是否确有货物出口、出口行为是否真实、出口货物纳税情况是否足额真实进行调查。①赵德庆:《四川省出口退税风险管理部门协作问题研究》,电子科技大学2021 年硕士研究生论文。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不断提升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和挖掘出口骗税犯罪线索的能力。
(二)以大数据引导侦查方向,提升打防精准化水平
要不断创新侦查思维,依托大数据深度挖掘线索,以大数据引导侦查方向,充分发挥大数据搜索统计、轨迹对比、背景联查等多重作用,助力对骗税犯罪活动的侦查。一是搭建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模型。围绕人员身份、公司架构、发票流转、资金交易、货物报关和结汇数据等要素,从类型、交易量、频率、地点等不同维度、不同方面搭建骗税模型,选取特定的条件作为风险依据,开展日常研判,及时形成骗税预警信息。二是立线经营、研判线索。通过对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联信息、轨迹信息的研判分析,结合个人账户资金交易,确定团伙成员的地位、分工及作用,绘制出生产出口、补差结汇、配票退税和走私入境等各作案链条上的人员关系图,搭建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三是加快大数据运用成果的推广应用。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展智慧警务建设,数据化情报导侦能力显著提升,广大民警在实践中经过不断探索,研究出了许多类罪模型,通过实战检验取得了很好战绩。要尽快将这些成熟的类罪模型进行列装,加快从理论向实战的转化,形成可推广的应用系统,依托云端打击平台,实现类罪模型共建共享,提升打击出口骗税犯罪的效能。
(三)抓住关键点,揭露骗税犯罪团伙本质
在侦查中,可以围绕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三流”开展追踪研判,揭露犯罪真相。首先,对涉案公司进行股权穿透。骗税团伙需要操作多家境内外公司,并通过多家公司之间资金、发票、货物流转,来运作实施骗税犯罪,故第一步需通过市场监督部门,以及天眼查、谛听等平台,对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单位进行股权穿透,勾画整个骗税环节。其次,对涉案资金追踪。资金流永远是经济犯罪案件的DNA,在骗税案件侦查中更凸显作用。要从案件整体开展资金研判,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的查询手段,全面调取涉案人员、涉案单位的所有开户情况及交易记录,灵活运用资金分析软件,以点面结合的方式绘制资金交易图表。侦查分析时,重点围绕三个方向:一是为进出口服务,通过钱庄、结汇形成的境内外资金交易的资金大循环;二是为获取上游虚开发票,而与上游开票公司通过个人卡形成的虚开资金小循环;三是退税款的去向,寻找犯罪团伙非法获利的资金沉淀账户。第三,对上游发票源头进行管控。实物出口型骗税犯罪,在实际的货物流转过程中并不能取得收益,甚至还要产生运输、报关、拆解、变卖等费用支出,所以其利润来源必定是利用上游虚开或者税额优惠,以低成本获取大量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赚取退税款与开票成本之间的差价牟利。故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虚开重点领域、税收优惠领域的线索核查,例如“四小票”、软件产品发票、零售环节富余票等。
(四)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全面收集犯罪证据
骗税犯罪涉及面广,实施统一集中收网行动,是依法全面打击的有效方式。在前期经营取证的基础上,锁定犯罪团伙成员和相关涉案场所,制定统一收网计划,适时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对抓捕对象的工作、生活场所开展搜查,查扣库存商品、生产原料、财务凭证、出口报关退税配套书证、电子设备等相关证据材料。对涉案单位人员的账户、房产、证券等资产,也要及时查扣冻结。办案中,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证据收集。一是收集骗税故意直接证据。在贵金属走私骗税案件中,要着重收集境外拆解的对账单、拆解仓库的视听材料、拆解人员的出入境数据,结合拆解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所谓的产品到港后并无真实买家,贵金属全部被拆解变卖的事实;在电子产品回流骗税案件中,要重点围绕物流运输信息、产品序列号、包装盒数据进行碰撞匹配,证明同一批电子产品出口后又走私入境;在“道具机器”骗税案中,要着重梳理货物进出口报关、物流运输、集装箱号、进出库记录数据,证明是同一批机器循环进出口。总之,要分别按照不同的作案手法,着重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团伙“假出口、真骗税”的直接证据,从而证实犯罪团伙骗税的主观故意。二是固定言辞证据。犯罪团伙成员在案件扮演不同角色,应分别制定计划开展审讯攻坚,充分收集各环节上其他人员的证人证言,结合在手证据全面还原骗税犯罪的过程。三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此类骗税犯罪存在境内外人员配合,通联信息、对账信息、财务单据、运输单据等都必须通过电子设备进行传输,故要及时对涉案单位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U 盘等电子设备开展取证工作,调取微信、邮箱、QQ、网络云等电子空间内的数据,收集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物流单据、银行转账、视听材料等一系列的电子证据。四是查证上游虚开犯罪。以上游资金回流追踪为切入点,结合进项发票明细、上游供票单位人员交代笔录,查证上游虚开犯罪事实,进一步印证骗税团伙的犯罪故意。
(五)强化地区和跨境协作,形成全面打击合力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一种多层次、多环节的犯罪,流程长、地域广,依法查处这类犯罪,不仅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还需要各地协同作战。实践证明,加强区域间协作、共同打击,是侦办此类案件的高效模式。此类案件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退税所在地侦查部门)必须与上游供票企业所在地、地下钱庄人员所在地、进出口海关所在地等各地侦查机关通力合作,织成打击骗税犯罪的恢恢法网。同时,监管部门应密切与境外相关机构的协作,通过涉外司法协助机制,发送境外查证请求,获取在境外的犯罪证据。在侦办骗税犯罪案件的同时,还要重视侦办专票虚开、走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力争形成对此类案件的全链条、全方位、全生态打击,形成高压态势和强力震慑,有效遏制出口骗税犯罪上升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