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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2022-02-05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 2022年5期
关键词:年终奖金所得额年终奖

张 晴

(贵州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贵州福泉 550599)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目前征收的税种有18 个,个人所得税虽然不是第一大税,但是占据了重要的一席之地。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不再是高薪阶层所特有的,普通的工薪阶层也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所得税虽然不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但纳税人数众多,涉及面非常广,绝大部分的家庭里会有一个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人薪酬、劳务报酬、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项目,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又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非居民个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就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比较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政策也在不断改进,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在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中。

随着金税三期的推行,金三的税务功能系统逐步完善,利用全方位大数据平台识别系统,以及“个人所得税”APP 的使用,把纳税人的收入都纳入数据平台,因此,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筹划才是税收筹划根本原则。近几年发生的明星、公众人物偷税漏税案例曝光,遭到封杀,从此毁掉自己的事业者比比皆是。因此,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预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或节税就成了大众关心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而言,无疑是减少了个人收入或财富。因此,税收筹划的产生主要是纳税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纳税人没有违反税法中的条款,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利用税收筹划,一方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有助于国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一、税收筹划产生的因素

总体来看,税收筹划的产生客观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纳税人具有税收筹划的权利

税收政策随着经济形势不断调整和变化,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国家通过税收筹划也在不断地完善税收法规,而纳税人是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投资、筹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因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差异性

就国内税收筹划而言,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带来的筹划空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身份的转变。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纳税人,如果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也就不属于该税种的纳税人。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或集团公司,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改变自身的组织形式,来实现纳税人身份的转换。

2.纳税金额的调整。当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在固定税率前提下,缴纳的税额越多;当应纳税所得额越小,缴纳的税额也就越少,这样,主体税负也就越轻。例如:个人所得税项目中,个人财产租赁取得的收入,税率为20%,但是,如果在租赁收入中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比如说税务机关认可的修缮费用)之后再缴税,就可以实现少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3.税率的差别。不同的税种分别有不同的几档税率,即便是同一税种也有不同税目或不同税率,这就为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税收法制环境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

当税收法制环境和税收征管达到较高水平时,在人们的心中已经形成依法纳税的整体意识,大多数的纳税人选择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合法减少税负。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站在整个社会平稳发展、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角度,也认识到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因此税收筹划被逐渐接受。

二、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面非常广的一个税种。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居民个人,还包括非居民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的形式不仅包括现金,还有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

1980 年9 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征税对象是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当时设置的个税起征点为每月800 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2006 年1 月1 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为每月1600 元。到了2008 年3 月1 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由每月1600 元提高到2000 元。在2011年6 月30 日,个人所得税起征额从每月2000 元提高到3500元。直到2018 年6 月19 日迎来了一次根本性的变革,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一年共60000元费用扣除),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另外,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说,个人所得税的变动非常大,这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应用

根据新个税的规定,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这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减去费用60000 元(也就是每月起征额5000 元),减去由社保、公积金组成的专项扣除,还有前面提过的由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住房支出、大病医疗等组成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其他依法确定的可以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目前实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当人们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税收负担也越重,这就是所谓的“能力越强,责任越大”。在每级之间的分隔线,差额可能只有1 元,但是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通过预先有计划的安排,采取一定的合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避免因为相差一点点而多缴税。下面,我们就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进行探讨。

(一)工资收入的税收筹划

在我国新个税中,个人所得税实行7 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实际申报工作中,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核算的,如果某个月工资突然增幅较大,会造成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出现,虽然在年度终了,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对一年的收入进行平均核算,但是这样会造成预先缴纳税费,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在预先知道发放工资薪金的时候,提前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将收入平均分摊到每个月,这个避免一个月工资突然增加而多缴税款。

案例1:欧阳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主管人员,每个月的底薪为5000 元,但是每个季度会根据销售业绩进行绩效发放,3000—50000元不等,这就造成了欧阳先生的工资发放非常不平衡,有时候要缴纳很高的个税,为此欧阳先生非常头疼。对此,解决的方法就是尽量把绩效奖金均衡地发放在每个月里面。

2021 年欧阳先生在4 月份的时候不仅要发放本月的工资5000 元,还要发放1-3 月的销售业绩提成9000 元,如果都集中在4 月份发放,则4 月份的工资收入为5000+9000=14000元,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假设欧阳先生每月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为1000元,则欧阳先生4 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4000-1000)-5000]×10%-210=590元。

方案二:如果欧阳先生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协商,将1—3 月份的销售绩效平均分配到4—6 月份的工资,则4—6月份每个月发放的工资为5000+3000=8000 元,则欧阳先生4—6 月每个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000)-5000]×3%=60元,3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60=180元。

经过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纳税款=590-180=410元,因此,选择方案二欧阳先生可以节约税款410元。

(二)年终奖金的税收筹划

按照最新财税规定,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关于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年终奖单独纳税:将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金额按照月度税率表进行单独核算;

2.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纳税:将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合并到当年的综合所得里面,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按照年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合理安排一次性奖金的数额,避免出现“多一点却要多缴税”的现象。根据目前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第一档与第二档之间,36000元是一个分界线。假设发放36000元的年终奖金,则应按个人所得税第一档3%的税率缴税。但是,假设多发放1 元,也就是发放36001 元,则就应该按第二档10%来缴税。所以从表面来看多拿了1 元钱,但是因为实际税负加重,反而减少了实际所得。所以宁可则选择少发放1 元,这样可以合理的减轻税负。另外,对于金额为14.4万、30 万、42 万、66 万、96 万都属于分界线,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应避免陷入“分界盲区”。

二是结合综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差异,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确定月薪和年终奖的最佳节税搭配方案。

案例2:李先生是某公司员工,2021年每月的工资收入为5000 元,年末的时候公司会发放一笔年终奖金50000 元。假设李先生每个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为500 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元。

方案一:假设李先生将取得的年终奖金单独核算纳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12=4166.67 元,适用月度税率表10%,速算扣除数25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2520=2480元,需要单独纳税。

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5000×12-60000-500×12-2000×12=-30000 元,预缴个人所得税金额=0,综合所得不用汇算清缴,因此李先生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80元。

方案二:李先生选择取得年终奖金后,合并到2020 年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应纳税所得额=(5000×12 +50000)-60000-500×12-2000×12=2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3%,

应纳所得税=20000×3%=600元。

经过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纳税款2480-600=1880 元,李先生应该选择方案二,将年终奖金合并到全年综合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较有利。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李先生月收入较低,将年终奖金合并到综合所得纳税比年终奖单独纳税的税负要低一些。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案例,如果纳税人月收入比较高,那么年终奖的计税方法选择哪一种方案更能实现降低税负呢?

案例3:假设刘先生是某公司管理人员,2021年每月工资10000 元,每个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为1800 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 元,年末的时候公司发放年终奖金50000元。

方案一:刘先生将取得的年终奖金单独核算纳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12=4166.67 元,适用月度税率表10%,速算扣除数25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2520=2480元,需要单独纳税。

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0×12-60000-1800×12-2000×12=14400 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3%,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14400×3%=432元。

因此刘先生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80+432=2912元。

方案二:刘先生选择取得年终奖金后,合并到2021 年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 +50000)-60000-1800×12-2000×12=64400(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10%,速算扣除数25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4400×10%-2520=3920元。

通过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少缴纳税款3920-2912=1008 元,所以选择方案一将取得的年终奖金单独纳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此可见,纳税人如果月收入较高,则应选择年终奖单独纳税的方案,而如果月收入较低,则可以选择将年终奖合并到综合所得来纳税的方案,从而减轻税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是到2023 年底,因此2024年关于年终奖的税收筹划会有相应的变化。

(三)疫情下职工福利费用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 年第7 号公告对于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注意: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项公告的时效也延长至2023 年底。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发放防疫用品或用具,一方面可以体现企业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理念,同时也可以为员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直接发放的福利费用税收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员工取得的直接以现金和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费用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提供的公共福利在某些情形下对个人是免税的,因此,合理安排员工的公共福利,适当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员工的公共福利,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例如,对于一些经常在外出差的员工,企业会发放交通费、餐费和通讯费补贴,如果企业直接以现金方式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公司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为员工提供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创建一套较为完善的福利体系。比如:公司可以购置大巴专门接送职工上下班;公司还可自己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免费就餐等。

四、结语

以上案例分析只是本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某些方面的一些认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充分利用税法中的准予扣除项目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注意规避个税金额的“临界点”,达到个人所得税负最低,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才有意义,当然不能一味地追求税负最小,有时候也应该综合评判筹划利弊。纳税筹划要求对国家的税法知识必须熟练掌握,有时候对税法理解不透彻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无效的筹划,所以税收筹划的意义,不仅能让纳税人增加税法知识,增强纳税意识,也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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