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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治统的秦法
——以秦始皇石刻为中心

2022-02-05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石刻秦始皇政权

吕 川

秦自孝公时期商鞅变法以来,历经惠文、武王、昭襄积攒国力、蚕食诸侯至始皇帝统一六国。在此过程中,诸侯力征,辩士逞舌。当其时,崇法致治成为思想界的主流观点,无论是齐国黄老道家,还是三晋改革者,抑或脱胎于儒者的韩非、李斯等人,都主张法应当成为新的治道。甚至是在儒家内部,有关法的话题亦为学者所重,其典型者如《荀子》《周礼》以及《大戴礼记·盛德》。这些主张或属理论探讨,或仅在局部地区得以实验。嬴政统一以后,用邹衍阴阳五行之说,认为周为火德,秦代周则应为水德,所以“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史记·秦始皇本纪》)。以此,法治被确立为秦王朝官方遵行的治道。短祚的国运又令后世反思者直指秦法严酷,认为正是严刑峻法动摇了王朝政道根基。

秦始皇在巡幸关东后留下七篇石刻文章,它们分别是二十八年《峄山石刻》《泰山石刻》《琅邪石刻》、二十九年《之罘石刻》《东观石刻》、三十二年《碣石石刻》和三十七年《会稽石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了除《峄山石刻》外六篇,而《峄山石刻》内容于宋代出现。(1)关于《峄山石刻》的文字可参见曾宪通编:《容庚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石刻的内容虽为李斯等起草,然亦反映了秦始皇的法思想,展示了秦朝法治样态。结合秦始皇的作为,分析石刻内容能够为我们理解秦法治提供新的思路。秦皇的法治观与孝公时期的法治观有所不同,特别是秦始皇面临着重新整顿天下的任务,法治必须要对政道与治道加以回应,而以富国强兵为指向的法治势必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从石刻所体现的法治内容来看,为确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体制,秦始皇重视君权与吏治的区分,注重以法治框定君权与吏权。面对基本道德人伦规范,法治应包纳以小家庭为核心的道德准则,由此确立家庭作为天下治理的核心基本单位。诚如徐复观先生所言,秦始皇创造的政法体系暗含了其政治理想。(2)参见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一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但秦始皇大兴土木,希望穷毕生之力完成新体系的建构,最终不得其果,其继任者放弃秦皇的目标,秦法治最终走向其反面,秦王朝遂被灭亡。本文试图通过秦始皇石刻文章重新理解秦大一统时代法治的内涵,探究法治作为新治道所欲达成的目标及其失败之因由。

一、秦法之目标:治的大一统

在李斯的建议下,秦王政奋六世余烈,在短短数十年内一举伐灭关东六国,并在诸侯故地不行封建而尽为郡县。统一并不等同于一统,政治上的统一仅是实现大一统的前提。秦始皇的大一统可从其统一后的作为体现出来,《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庭宫中。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

这一段文字表明,秦的天下方略首先是削除封建,置立郡县,其用意是解决封建国家竞争带来的战争问题。与此相配合的是去兵,即收集天下兵器并销毁于咸阳,通过这一颇具戏剧性的行动,来传达新的帝国将立志永远消除战争风险这一信息。此外,秦试图打破自西周以来由封建所铸成的藩篱,整合各国互不相通的衡器、文字、交通以及法律。史家这一段记载洞悉秦始皇的大一统精神,在石刻中也反复得以申明,《琅邪石刻》记载:“普天之下,抟心揖志。器械一量,同书文字。”《东观石刻》云“黔首改化,远迩同度,临古绝尤。”《碣石石刻》亦载“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可见,秦皇大一统的秩序是一种强调治理的政治秩序,是治的大一统。它突出最高政治权力对传统政治结构、法律结构、地理结构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造与治理。

达成治的大一统是秦法治的目标。法治在秦国从西陲小国到天下主宰的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及至天下一统,奉行法治首先是一项有着路径依赖般的选择。法治作为取天下的手段,其目标是迅速团结民众力量,集中君主权力,增加国家实力,从而在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其次,秦虽完成统一,但缺乏政道说服力。就像《之罘石刻》所言,“六国回辟,贪戾无厌,虐杀不已。皇帝哀众,遂发讨师,奋扬武德。义诛信行,威燀旁达,莫不宾服。烹灭强暴,振救黔首,周定四极。”作为战胜者的秦为表明其兼并战争的正义性,给六国安上强暴虐民的罪名,这在当时恐怕缺乏信服力。秦统一不仅缺乏道德支持,还主动放弃天命政治神话的构建。无论是西周还是西汉,史册不乏受命而王的记录,而秦始皇否弃政治神学。在《琅邪石刻》中,他痛斥道,“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远方,实不称名,故不久长。”秦始皇欲建构一套非德性、祛魅的大一统政治秩序。在他看来,法律变革是建立新天下秩序最有效的手段。

儒家大一统侧重政的层面,这从黄帝至尧舜乃至思想家孔子孟子那里都能寻到依据。其典型者见《尚书·尧典》首句,“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政的大一统强调以德性为本,以身—家—国—天下为序实现人文化成。《春秋公羊传》的大一统理论以“元年春,王正月”作为论述起点,主张只有“正”才能为政权提供正当性依据,此亦即孔子“政者正也”(《论语·颜渊》)政的大一统。但秦始皇并不认同传统儒家关于大一统的理论,孟子认为天下将“定于一”,且唯有“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孟子·梁惠王上》)。牟宗三先生认为,在政权与治权合一的情况下,政权之取得靠武力征伐,则该政权便无政道。(3)参见牟宗三:《政道与治道》,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6页。准此可说,秦帝国的建构是通过流血屠戮而来,秦始皇取天下凭借的是武力,相应的政权缺乏政道支持。

在商周之际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社会逐渐发展出一套与之相配的“德礼体系”。(4)郑开先生认为:“西周创设的礼乐制度建构了‘德政’的政治传统,这也是后世所艳称的‘王道’。 《礼记·坊记》曰:‘礼以坊德,刑以防淫。’正表明‘德’就是制度设计背后的人文动机。”郑开: 《德礼之间——前诸子时代的思想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89-90页。可以说其政道来源于王德,而治道则系于礼治。东周以来,封建政治式微,天子政权为诸侯治权挤压。随着战国兼并加剧,诸侯争权天下的结果造就了政权与治权的高度集中。秦统一六国后,政权治权皆归始皇。《泰山石刻》言“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于治”表达了政、治合于皇帝一身的意涵,由此封建的政、治两分格局被政、治合一模式所替代。政治结构的变化亦使得以往的德礼体系不再适配,法治作为新治道逐渐登上历史舞台。秦始皇认为,天下之所以战乱频发,其根源在于有王侯,废除封建制度就能消除战争动因。统一后设置三十六郡进一步切分了政治单元,并取缔了地方立法权,以此法令统于中央。通过对地方官员权力紧缩,以国法的方式规定职权范围,封建时代建立在个人恩德基础上的政治效忠行为(政治礼仪)在郡县制条件下转变为要求地方官吏严格守法奉公,这一点在晚近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语书》中亦有明证。

作为治天下的手段,法治的目标不仅要提供一套安定的政治秩序,还要提供某种可欲的价值向往。换言之,法治并非只是治道,它尚须提供政道说明。在政权、治权合一的模式下,德性政道论虽消退但政权仍应对其道理加以说明。政不再能“垂拱而治”,而须“不懈于治”以实现政的目的。这也就是说,治的大一统并不能脱离政道而独存,法治作为新治道亦应具有对政道论证的力量。对秦法治而言,法治的证立有赖于治理有效性,有效的治理能够消除战争,秦始皇在《碣石石刻》中就认为他的统一行为是为了“一泰平”。显然,秦的太平理想不同于儒家特别是公羊学中的太平,其“三世说”中的太平世最大特点在于德性张扬,人人皆为士君子。作为治的大一统的价值,秦之兴太平意味着实现优良的社会治理,这正是秦皇法治的目标。(5)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之所以汲汲于寻仙的目的是兴太平。“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其药……”。人多不信此言,结合秦皇事迹,此三十五年事,其后仅两年驾崩,他或感时日无多,而制度尚处草创,故急求长生之法。自秦统一以来,秦始皇确实不懈于治、立法建制,石刻的行为明显表达了为万世立法的宏愿,且在石刻中多次明确表达制度长存的希望,比如《泰山石刻》言“大义休明,垂于后世,顺承勿革”;《琅邪石刻》说 “刻于金石,以为表经”;《东观石刻》载有“常职既定,后嗣循业,长承圣治”等。综合来看,秦始皇怀有以法治兴太平的想法应不为诬。可以认为,秦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同于儒家式太平的终极价值。

二、秦法之内容:治政、治官与治民

兴太平是秦法治的价值追求,实行法治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治理有效性,稳固治的大一统。细绎石刻之内容,可以进一步将秦法治划分为三个方面:治政,关于政权的宣告与限制;治官,对治权的规训;治民,对民众的规范。

(一)治政:皇帝作始

秦始皇东巡是对天子巡守四方的制度实践。巡守是封建时代天子亲临方国、抚恤万民的重要制度,它以“现场办公”的方式展现政权的实在,往往还伴随着赐土封建和征伐不服。其必要性在于,封建国家对中央政权的离心力往往在几代以后增长,这种离心力在政权的边界处格外突出。从法理上讲,“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天子以巡守的方式获取地方治理的信息,从而了解国君的治理成绩。封建制废除以后,让渡型的治权为代理型的治权所替代,此时官僚制要求地方官吏直接对上级负责,可以说此时地方官吏是政权的延长臂,通过对官吏的监督即可以解决政权对治权的掌控。从逻辑上说,巡守制度在封建制废除以后已然失去了制度原意,故《琅邪石刻》“方伯分职,诸治经易”的说法并不符合实际。吕思勉先生还注意到,秦虽号称“废封建,立郡县”,实则郡县并不需要特别设置,其重点在废除封建制度。秦始皇划定三十六郡,每郡皆设守、尉、监,“亦即三监之制”(6)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49页。。若此,则秦初废封建立郡县并不稳固,地方对中央的向心力尚不足够。秦始皇为了安抚地方多次巡幸,并刻石以颂秦德,以此展示政权的真实性。

石刻也是秦始皇向万民展示君主集权专制的方式,石刻在某种程度上是治的大一统国家的宪制宣言。从内容分析,石刻首先表达了秦政法中的君主的集权专制法律地位。

乃今皇帝,一家天下。(《峄山石刻》)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泰山石刻》)

皇帝作始……应时动事,是维皇帝……功盖五帝,泽及牛马……维秦王兼有天下,立名为皇帝,乃抚东土,至于琅邪。(《琅邪石刻》)

大圣作治,建定法度。(《之罘石刻》)

皇帝明德,经理宇内。(《东观石刻》)

皇帝奋威,德并诸侯,初一泰平。(《碣石石刻》)

皇帝休烈,平一宇内,德惠修长。(《会稽石刻》)

秦始皇自认为功盖三皇五帝,故自定“皇帝”作为帝号。在二十六年关于帝号的廷议中,秦始皇并未给出他选择“皇帝”的具体理由,而在石刻中专门对此加以阐明以启发黔首尊君之意。其中解释最为清楚的当属《琅邪石刻》:

维二十八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圣智仁义,显白道理。

端,正也。之,是也。皇帝是起点,能矫正纲纪万事万物的法度。更进一步,皇帝亦建立人事行为规范,为父子关系确立准则。此外,人世间诸道理,莫不由皇帝而显明。这与《韩非子·主道》所论相同,“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之罘石刻》所说的“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特别强调人事的法度由皇帝厘定,这与《琅邪石刻》前后呼应。通过石刻,秦始皇向黎民百姓讲述了“皇帝”之内涵,从某种程度上看,秦始皇试图向民众展示政权的新理念。(7)美国学者柯马丁将秦始皇石刻与秦先公先王时期乃至周代的金石刻文的意义联系起来,指出秦始皇石刻摆脱了对祖先宗庙的追孝纪念,“秦始皇尽管利用了传统的修辞结构,但显然走了一条捷径:他不是颂扬祖先洪烈借以简洁积累自己的业绩,而是直接呈现自己的成功。结果,这就悬置了建立在设立祖庙,换来祖先下赐福德基础上的政权世袭的整个观念。”[美]柯马丁:《秦始皇石刻:早期中国的文本与仪式》,刘倩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32页。

从这一段对皇帝内涵的界定看,秦皇认为皇帝能够使万事万物的法则归于平正。就人世规则而言,皇帝起着建立规范的作用。很明显,石刻要表达的内容是皇帝与法则之间的关系。不清楚的是,石刻并未明言君权是一切规范的逻辑起点。万物法则由皇帝端平并不意味着后者为万物确立准则,万物是否自有法则仍未可知。这段文字暗示了皇帝作为万物规范的终极校对者,否认了皇权之上的高级法与权威。《周易·乾文言》讲“乾道变化,各正性命。”《周易·泰象传》亦言“后以财成天地之道,辅相万物之宜,以左右民。”表达君王对万事万物的辅助作用,似与石刻内容有所相应。然《周易》君王“财成辅相”的作用立基于万事万物各有其理的高级法这一背景之上,换言之,君王亦须依理行事方能辅助万事万物。如此则天地之理构成了皇权的限制性规范,而这一点在秦始皇石刻中并未显示出来。从秦始皇的言行中可知,他既不相信形而上的政治哲学,又不信赖神道设教。他主张君主权威的至上性,虽无法确认形上的真实有效,但在形下层面君主是一切规范的校正者。《琅邪石刻》论及皇帝“圣智仁义”,将圣与智放在仁义之先,强调是皇帝知性的超绝,这与儒家思想有所区别。

集权只是石刻中“皇帝”释义的一个方面,“皇帝”另一层意涵指向规范性。秦始皇虽然放弃形上义理与神道设教的政权观,但这并不意味着皇帝包纳一切权力。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秦始皇通过对皇帝概念的阐明,确立了对最高政权的某些限制,这是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的。七篇石刻中出现“皇帝”都可以代指秦始皇本人,其目的是歌颂他的大功,从这个层面来看,“皇帝”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泰山石刻》首句“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琅邪石刻》中间段落“应时动事,是维皇帝”,以及《会稽石刻》“皇帝休烈,平一宇内,德惠修长”可以理解为作为对“皇帝”应然规范性的要求。秦始皇常在石刻之末加上戒语,表达出对后嗣遵循其道的希望,这也构成从政权传承即祖宗之法角度上的限制。秦二世似乎不理解乃父深意:

春,二世东行郡县,李斯从。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尽刻始皇所立石刻,石旁著大臣从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焉。皇帝曰:

“金石刻尽始皇帝所为也。今袭号而金石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请具刻诏书刻石,因明白矣。臣昧死请。”制曰:“可。”(《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始皇不仅是掌握政权的皇帝,他也是秦制度的立法者。他尝试将“皇帝”尊号隆高,同时又将其与在其位之人的人格与个性分开。石刻所称的“皇帝”可能不具体指代始皇帝个人,而是“皇帝”概念的所指,在这个意义上就可以理解为何秦始皇不在石刻中表明身份以及诸从臣姓名。另外有一个相关的证据,即秦始皇在关于帝号廷议中提出取消谥法,他说“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可见,秦始皇对政权的改革透露出对君权限制的思路:“皇帝”位虽峻极,但其在政治秩序中乃为符号,一旦第一位立法者确立了宪制的基本规范,后嗣君主只需遵守成制即可。秦二世不明此中深意,竟将从者姓名尽皆刻上从而凸显“皇帝”的个人性而非普遍性。

秦始皇创造出“皇帝”概念作为政权的能指。它既具有描述性意义,表达了秦帝国统一的正当性,说明了君主在政治秩序中的集权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秦始皇不厌其烦地在石刻中表达“皇帝”概念之所指,试图抽空“皇帝”对具体个人的依附性,从而使其成为政治符号。他在石刻中反复告诫后嗣君主遵循其道,这就构成了从根本制度上对皇权的限制。从此意义上看,秦始皇不仅是统一六国的千古一帝,还是志在创造基本规范的宪制立法者。

(二)治官:官僚分职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荀子也说,“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推行法治不应当贬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的作用,秦法治从商鞅确立三尺之木开始,这意味着法律的推行不可避免地要从具有权威性的官僚体系中开始。以法律的方式确定官僚行为是秦法治的突出特征,这一点在秦始皇石刻上屡有体现: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泰山石刻》

方伯分职,诸治经易。举错必当,莫不如画。《琅邪石刻》

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东观石刻》

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会稽石刻》

在先秦封建政治体制的情形下,天子虽为天下共主,但其治权仅及于畿内,诸侯虽不能享有政权但却实际上分享了治权。诸侯作为国君除了从礼的层面上对天子负有纳贡、述职责任以及军事协助等有限的责任以外,并不对天子负责具体地方治理的责任。可以说,天子“政且治”的范围极为狭窄。秦统一六国后,将其国内早已成熟的郡县体制推行天下,试图打破以往政、治较为分立的局面,以治理将政权推进到基层社会。换言之,秦帝国政权建设是完善“治的大一统”的必要条件。《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这段极为精炼的文字表达了秦对诸侯国的郡县制改造。三十六郡相比以往的诸侯国要小得多,弱化了各个郡的权力,使得秦始皇控制地方具备了可能性。郡守为正官,郡尉主管军事,郡监属于专门监察地方行政的职官。

治的大一统要求上行下效,举措莫不整齐划一。石刻上反复强调的臣吏职分即表达了作为治理者应当谨守职分,《韩非子·说疑》也指出“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惟存在确定的官法,政权方可能使治权行动合乎政的目标。

官僚集团是推行秦政法的基本力量,但它也有可能是中央权威的消解者。在秦由国家到帝国的过渡中,官僚集团常在此二者角色中转换。《史记》专门陈述三十六郡设立,体现了郡一级地方行政单位的独特性。秦始皇推行的官僚法治能否贯彻,秦政权建设能否达于基层,都特别依赖郡对中央法令的坚定执行。睡虎地秦简中的《语书》是秦王政二十年时南郡太守针对当时中央法令在地方推行遇阻情况下发布的,旨在申饬南郡各县道官吏行为规范的文本。该文分为两大部分,即颁布《语书》的背景宗旨和具体内容。(8)本文所引睡虎地秦简相关文字皆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太守腾认为,国家法律的目的是“教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於为善”。当下法律已经发布,但“吏民莫用,乡俗淫失(佚)之民不止”,是故修法律,令官吏明确发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语书》针对的是下级官吏与百姓的行为规范,具体内容在于分别良吏与恶吏,即以明法与否确定吏的善恶,并以此作为考绩依据。太守腾认为,之所以秦法难以得到基层吏民的遵循是因为官吏不能奉法尽职,所以他专门发布以明法为核心的《语书》以劝诫、考核基层官吏。虽此事在秦统一之前,但其为秦始皇石刻关于官僚法治提供了有力佐证。(9)有学者从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篇中发现秦政法传统中较为柔性的一套法治话语,进而认为《语书》与《为吏之道》代表了秦在崛起的不同时期的法治观念,即它们分别反映了秦在加速统一与相对平稳时期两种可称为刚性法治与柔性法治的观念。这种说法可能欠缺说服力,《语书》与《为吏之道》的文本所作的时间在秦始皇统一前后。石刻文章与《语书》所强调的官僚法治代表了秦治的大一统的政治作为,它们是秦始皇使法令归于一统的代表,是政治合一模式下政权的力量施加于治权的体现。也就是说,它们是政权意志的代表。正如诸研究指出,《为吏之道》是秦吏学的官方教材,如同当代“领导干部必读”之类的文件,与旨在一法令的《语书》 属两种不同性质的文件,它们非但不矛盾,而且有着内在逻辑关联。《为吏之道》的对象是吏,他们是与民最多接触的基层官员,他们面对大量钱粮细故,作为教材的《为吏之道》宗旨在于教导基层官员如何与老百姓打交道,其中谈到的宽容哀矜、慈爱万民、尊重风俗等皆为基层官员切实而具体的行为方式。《为吏之道》的官方化体现了秦对基层治理逻辑的尊重,从而将政权追求大一统与基层治权逻辑熔为一炉的企图。参见朱腾:《秦法治观再考——以秦简所见两种吏道文本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6期。

政权与治权的张力集中在基层政府,县一级的行政长官要具备足够能力协调来自政权按法而治的命令与基层行政特点的自身要求。从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来看,基层政府无法实现此要求。“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相立为侯王,合从西乡,名为伐秦,不可胜数也。”(《史记·秦始皇本纪》) 他们易于遵从上令而枉顾民情,所以秦汉之际大量县令成为起义者的祭品。《史记·张耳陈馀列传》记载蒯通说范阳令:

秦法重,足下为范阳令十年矣,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然而慈父孝子莫敢倳刃公之腹中者,畏秦法耳。今天下大乱,秦法不施,然则慈父孝子且倳刃公之腹中以成其名,此臣之所以吊公也。今诸侯畔秦矣,武信君兵且至,而君坚守范阳,少年皆争杀君,下武信君。

范阳令为官十年,用法深刻,治下百姓怨恨而无从报仇。从《为吏之道》看,秦虽注意到中央与地方、政权与治权之间的张力,但缺乏调和二者的制度安排,地方官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是故只能唯中央马首是瞻。政权建设突飞猛进之时,他们尚可追随遵循,一俟匹夫发难,他们则易于倒戈。

秦皇在《会稽石刻》中颇为得意的“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表明秦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严格的官僚法,然结合史料,他所设想的从中央到地方法令一统、职官分立、各守权责的法治尚多不完善,特别是未充分考虑到郡县制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权与治权的调和,而这本应是大一统法治施行的前提。(10)《淮南子·人间训》讲述了秦灭亡的另类叙事,秦攫取越地财富而受到激烈反抗,后发戍卒与越人战,残酷的战事引起了连锁反应,各地义兵遂蜂起而亡秦。它启示在中央集权制下,中央对地方财富的获取应当设定某些规范,从而使得央地关系达到均衡。

(三)治民:男女礼顺

秦废封建的结果使得王与万民之间的间隔被打破,从而政权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极大改变。商鞅已意识到这种变化,他甚至将国与民相对立,提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商君书·弱民》)的政见。随着秦统一的完成,秦皇须直面天下黎民而为之寻求治理之道。所以秦法治对象除了政权与治权外,还有重要一维,即作为守法主体的万民。在秦始皇看来,万民要得到治理必须在制度上重建其社会结构,这是秦法治与先秦德礼体系下社会基本结构的最大不同点。石刻文字对此也有所反映:

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泰山石刻》

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碣石石刻》

石刻关于民众治理的内容集中在以重整夫妻关系为核心的家庭规范上。无论是黔首抑或庶民,它们表达的都是抽象之人。作为社会治理对象的人,秦法治立足于对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之整合。“男女礼顺,慎遵职事”强调要坚持男女定位,甚至以职事的态度各尽己责。在《会稽石刻》上,秦始皇对男女关系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本文认为,此一段颇为具体而严苛的规定应当联系秦对家庭关系改革的整体布局来把握。夫妻关系的安定是小家庭安定的基石,不论男女都应当恪守家制。与此类似,睡虎地秦简可见这样的内容: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法律答问》

在秦法看来,理清夫妻关系是稳定家庭的重要条件,所以规定即使已婚两人私奔后重新组建家庭已有子嗣亦应当保护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周易·家人》言“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 在先秦儒家传统中,家是一切社会政治规范的源头,夫妻关系的厘定是家的基础,夫妻正而父子、君臣等关系都能得以廓清。在德礼体系之下,天子作为天下大宗,君臣父子存在宗法上的必然联系。然,秦建构的以夫妻为主体的核心家庭虽然类似于儒家家庭规范体系,但其并不必然能够由此推导出君君臣臣的命题,充其量如《琅邪石刻》所言“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六亲相保,终无寇贼。”夫妻关系推之“六亲”(11)关于“六亲”常见三种说法:其一,外祖父母、父母、姊妹、妻兄弟之子、从母之子、女之子。其二,父族六辈的男子。其三,夫妻、父子、兄弟。秦始皇石刻所言“六亲相保”之“六亲”应是小家庭模式中的夫妻、父子、兄弟。三种说法见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页。体系中。故应当说,秦的家庭模式是为了治理有效性而建构的。

早在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秦即已发布了拆解大家族的分异令。(12)参见《史记·秦本纪》。树立以核心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是一项“弱民”的措施,它配合封建制的崩溃打破贵族等级藩篱,既为战争积累了大量赋税,又为秦吸引大量客民做了铺垫。秦始皇对于此项政策颇为自信,在追求简洁的石刻上亦特别强调。其实从秦的崛起至统一的过程看,其对家庭的重构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也提供了大量证据,特别是关于“同居”“非公室告”等的界定:

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同户为同居,他们要为盗窃等罪行连坐。一般对他人施行的犯罪为公室告,而家庭内部父母与子辈、主人与隶妾之间的犯罪行为则官府不受理,因为这是所谓的非公室告,告者有罪。从这些法律规定看,秦法同样保护家庭内部的秩序安定,并且注重父子尊卑,法律要为家庭关系提供一片保护地带。这一点与儒家关于家的观点较为一致,不过秦法对家制还加以重要的限制,这是与儒家颇不相同的地方:

父盗子,不为盗。今假父盗假子,何论?当为盗。(《法律答问》)

父亲盗窃儿子的东西并非盗窃,这或许强调父子天伦的尊卑秩序。然若非自然意义上的父子,对人为造就的义父义子之间,秦法则不承认他们法律上的父子关系,说明秦法对家庭的范围限制较大,从而遏制大家族、大家庭的兴盛。(13)这一点与儒家思想不同甚至对立,儒家家族伦理有“为人后者为其子”(《春秋公羊传·成公十五年》)的原则。父擅杀子虽为非公室告,但秦法也为滥用父权的行为做出了惩罚: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法律答问》)

虽然不允许就父擅杀子的行为提起告诉,法律却宣告父亲擅杀子的行为属于犯罪。一方面不允许就杀子行为提起告诉,另一方面又规定擅杀子为犯罪,二者似乎存在矛盾。《法律答问》叙述了法律规定,《封诊式》则为我们提供了案例材料: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还之不?不当还,亟执勿失。《法律答问》

告子爰书: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无它坐罪。”《封诊式》

案卷材料显示,某甲向官府举报其子丙不孝,希望官府能够处死他。官府随即请令史前往丙所执之,最终查明丙的确事父不孝。依照秦律,父亲如果因为儿子不孝而欲杀死他,则应当先报告官府,经由官府查明确实存在不孝的情况才可能处死。父亲擅杀孩子是被禁止的,应当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为了平衡父的尊严与国法对家的限定,如果有父亲擅杀子,家中之人不能提告,告就要受刑,这是维护父的权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会放任父权膨胀,由于秦法鼓励告奸,那么可以推知第三人得向官府告发此擅杀儿子的父亲,以此实现对法律威严的维护。(14)日本学者工藤元男认为,《封诊式》中秦法透过认可父的告谒惩罚子女从而实现法律对家庭的亲属关系的渗透。而《法律答问》中对非公室告等维系父权的规定展示了家庭内部秩序不可穿透性的特点。两种法意相矛盾冲突,他最后归结为所处时代背景不同,秦法治实现了从宽大走向严苛。本文的研究发现,一方面,同属于《法律答问》的文本中其实明确规定了父不得擅自杀子,杀则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另一方面,《法律答问》亦谈到了父以子不孝而告谒官府处死其子,官府不能赦宥的规定。这可能表明,以所处不同时期来解释“矛盾”可能比较缺乏依据。本文不认同如此“矛盾”的说法,而倾向于认为从秦法治内在结构可以解释这两种看似不同的法意。参见[日]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日]广濑薰雄、曹峰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52-357页。

于振波先生通过对秦律中“公室告”与“家罪”的分析亦指出,秦律立法精神反映了法家思想中君权高于父权、国家高于家族利益的观念。(15)参见于振波:《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本文的讨论也印证了张金光先生对秦推行“最小型家庭”的制度观察。(16)参见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488页。秦法对家族的限制体现了以小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治理理念。实际上,以小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具有更深层的意涵。秦始皇石刻对小家庭内部秩序的确认一方面体现了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它意味着其内部成员的行为得依家庭内部规则行事,故秦法确认了此带有明显儒家意味的伦理习惯法。另一方面,小家庭还是一种法律共同体。这也就意味着,秦以强势国家法律推动家庭内部规则的改革,这首先表现在对“男女礼顺”的阐明,从《会稽石刻》上关于家庭夫妻义务的规定可见,秦法以对丈夫权利限制的方式提升了家庭内部妻子的地位,奉行“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周易·系辞上》)的家庭秩序的儒家式家庭被弃置,从而促进了家庭内部的平等,这一点张金光先生也早就注意到。(17)参见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12-517页。家庭作为法律共同体另一个表现在于,秦始皇石刻对家庭内部秩序的规定是以职分为基础的,《泰山石刻》中的“男女礼顺,慎遵职事”表达男女之别是职分上的,故可以说“男女礼顺”之“礼”实为法律规则。如果将《峄山石刻》上“一家天下”联系起来可以推出,秦将国家与家庭二者相比拟,以法律权责为其共同点构建家国秩序,这与儒家外推式家国秩序全然不同。秦法以小家庭为基本治理单位,这意味着在极小程度上认可了儒家的家庭思想,更为显著的是以法律方式改造了家庭制度。

三、代结语:秦法的治乱背反

秦统一后确立的法治新秩序从政权、治权与治理角度重整天下万民,法治首次在超大疆域的帝国中铺陈展开。吊诡的是,后世学者往往将秦的失败归结为秦法深刻,本来为治而设的法竟成为败乱的源头。

首先,秦法治对政的规定暗藏了败乱的风险,皇帝权力缺乏实质限制。石刻对政的叙说暗示了秦法治的政道主张,前文引《琅邪石刻》中的“皇帝”与《韩非子·主道》篇较为一致,表达了皇帝作为体道者的本质与位置。所不同者,秦政不用“道”或“天道”之类的语词,而直接将之替代为皇帝。《黄帝四经·经法·四度》“执道循理,必从本始,顺为经纪。禁罚当罪,必中天理”亦讨论人君应当顺从道理方能行为合宜。可以说,如果将“道生法”之“道”替换为“皇帝”,则秦始皇石刻的记载同样暗合《黄帝四经》的思想。

秦始皇石刻与齐学联系实有迹可循。战国中晚期,秦、齐两国最有实力,秦于惠文君十三年称王,昭襄王十九年齐秦互认为东西两帝。虽然两国旋即去除帝号,想必称帝思想并未消除。雷海宗先生认为,嬴政统一后下令“其议帝号”意味着秦王私下可能并未除去帝号。(18)雷海宗:《皇帝制度之成立》,载《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34年第4期。嬴政自认为功盖五帝,理应创造一个新称号。《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之“皇帝”意味着既保留了帝位号,又体现了对上古五帝的超越更新。嬴政尊新帝的思想缺乏理论支撑,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改革派过于务实,难以提供新时期的理论解说。韩非思想虽承老子,但亦不能提供关于“帝”的理论。儒家学者一贯反对郡县制大一统,李斯固已斥其为“愚儒”。齐自威、宣以来的官学提供了一套关于帝道的思想主张,《黄帝四经》《管子》是其代表。这套以道法、阴阳、刑德为核心主张的思想本为齐国称帝政治服务,然而齐在湣王四十年被六国重创后再无力西向,稷下帝道学说只得沦为空文。这一套学说被秦皇选中,秦六代积攒的法治传统与道法论颇为符合,采用起来亦如鱼得水。嬴政采用齐学另一个重要例子是邹衍五德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此本为齐国统一天下的宣传,封禅说亦源自齐国。(19)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尽管从理论上讲阴阳五德说与秦始皇家传万代的目标存在根本矛盾(20)参见王爱和:《中国古代宇宙观与政治文化》,[美]金蕾、徐峰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167-172页。,但他还是利用了刑罚与酷法论证。石刻对皇帝与法的确认体现了秦以新的帝道思想作为政的指导,法由道生至此引申为法自帝出。通过采纳水德学说,法治被大大加强。“事皆决于法”不足以抵消初代立法者恣意而为的后果,法治反而为秦政失败埋下祸根。(21)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至嬴政驾崩后,赵高还告诫二世,“今时不师文而决于武力,愿陛下遂从时毋疑,即群臣不及谋。”以此用法深刻,甚至还“行诛大臣及诸公子。”

其次,秦法治关于治的规范削弱了秦救乱能力。《史记·秦楚之际月表》记载了太史公对秦汉代兴的感慨,三代以来王天下者无不经过累世积善方才践祚,汉高刘邦却以区区布衣数年受命于天:

然王迹之兴,起于闾巷,合从讨伐,轶于三代,乡秦之禁,适足以资贤者为驱除难耳。故愤发其所为天下雄,安在无土不王?

三代以来的社会以部族封建为基本结构,任何部族无能力直接治理百姓。他们只能作为其他部族或封建国家的共主而存。周文王天下三分有其二,是因为得到了西部南部等部落诸侯的支持,武王也是因为有不期而遇八百诸侯方能陈兵牧野。彼时要获得共主的承认,必得积德行善,跬步以致。封建的意义在于,共主(天子)在名义上掌握着天下的政权和治权,而实际上,他除了能够对王畿有所治理以外,对其他地方无治权。通过创造或者承认的方式封建诸侯,其内在含义即实现治权让渡,以获得诸侯对天子政权的拥戴与拱卫。以此达成封建制的政治均衡。在秦制的新条件下,政权与治权合于皇帝一身,以往地方治权掌握者的诸侯被皇帝任命的官僚所替代,他们行使了皇帝代理人的职权。这也意味着他们丧失了对土地与人民的保有,失去了对天子的藩屏。一旦匹夫发难,他们缺乏足够动力与能力与之对抗,故陈涉项羽刘邦皆能一呼百应而所向披靡。

秦始皇石刻反映了嬴政治天下的指导方针。从内容上分析,它涉及政权、治权以及治理三个方面。政权上,秦政突出了“皇帝”的价值内涵,意在建构超越五帝三王的政权观,一方面申张帝权,以之取代天道高级法。另一方面,皇帝内涵的界定使之摆脱个人性格之依附。中央集权指向位格而非具体个人。随着嬴政突然驾崩,这项政的改革并未推进,因为矫诏获位的继任者完全不理解政权改革的深意。治权上,废除封建以后,以往由让渡而来的地方治权现在变为了由代理而有的官僚治权,中央通过法治强力推进皇帝意志以实现政权建设。问题是,封建久而郡县短,嬴政在新获土地上的郡县制改革根基浅薄,官僚制结构不完善。守尉监的职权未得以法定化,他们面对中央政令无所适从,缺乏充当皇帝与民众之间谈判者的经验,所以只能强行推行政令,或者废令不行。故在政令紧迫的情况下,基层官僚势必加码,他们与民众的关系势同水火,秦末起义蜂起展示了基层官吏与民众的尖锐对立。治理上,秦从商鞅变法以后,对贵族的压制日甚一日,整个社会由贵族走向平民化。统一以后继续奉行以小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治理改造。秦始皇在石刻中对基本家庭伦理关系的鼓吹展示了其社会治理的去家族化政策。这是因为,儒家追求的大家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与封建诸侯具有同样的对抗中央集权的效果,家庭化改革是弱民的重要措施。治权与治理改革配合了秦政治合一的大一统政治,是五帝三王以来未曾有过的政治与社会革命,在秦始皇统一之后短短数年间广泛推行,为政治稳定带来了极大风险,在攻守之势发生变化的时候,昔日为推行政权建设的社会结构反而成为推翻秦政的帮手与武器。

就思想渊源而论,秦始皇石刻体现了一种博采杂收的法思想体系。首先,秦始皇法治思想代表了典型的法家传统。他继承了孝公以来的法治思想,主张以法律的手段推动社会变革,追求至公无私的法律秩序。其次,就社会治理而言,秦皇在极有限程度上认可儒家尊崇的孝道传统,尽管有意削弱大家族势力、改造家庭制度,秦依然保存、宣扬小家庭内部的伦理,并在法律实践中为之确认,这一点在石刻和律令中皆有体现。第三,秦皇与李斯对政权之道的谋划明显借鉴了齐黄老学帝道论述。帝道论并未主张帝的终极权威,而是认可了天与道的高级权威,帝必须以道为标准,从修身“内刑”(《黄帝四经·十大经·五正》)始,而后方能平定天下。秦始皇石刻提及“体道明德”,旨在论述作为帝的秦皇帝自身道德正当性。可以说,秦始皇石刻中的法思想融汇了儒、法以及黄老道家法的思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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