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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计算与分布式:智能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新样态

2022-02-05郭明飞

贵州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人工智能信息

郭明飞 王 暾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考镜源流,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来源于法国思想家特拉西,指代观念价值的集合。但从概念去理解,意识形态宽泛而又抽象,它涉及到国家社会发展的多个领域。同时,意识形态归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精神生产的产物,不能被社会大众所轻易察觉。作为精神产物的意识形态,它需要特定的媒介形式与物质载体才会“降临人间”,并将自己所蕴含的价值主张呈现在社会大众的眼前,影响人们的思想判断,从而实现意识形态的功能。网络平台为人们提供形式多样的表达形式,并且打破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时空壁垒,使人际间的交流方式发生改变。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高拟真的网络社会横亘在世人眼前,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据量的不断积累,从网络空间中收集来的数据,无论从数据类型或者数据量来说,都已经达到了质的飞跃,使它的使用价值涵盖了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在技术层面为人工智能技术的登场奠定了基础。从演进关系来看,网络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前提,人工智能则在整合大数据的基础上,成为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质变的技术动因。

一、人工智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新变量

从概念来看,意识形态是社会生产的精神产物,不同于现实中可见的生产活动,意识形态就像弥散在空气中的气味,可以被感知但不能被精准地描绘,并且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立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而网络意识形态是现实社会中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映射,只不过意识形态功能实现的承载者变为互联网。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也是寓于文本、视频等媒介形式中发挥其影响力。直观来看,这些媒体所携带的意识形态内容全部成为一段段信息,流动于网络空间之中,使整个网络意识形态体系可以被看作为一个巨大的信息交互系统。意识形态从生成到被大众接受的过程直接对应着网络信息的生产、分发、传播和接受全过程。当这些网络信息最终流向受众并被他们接受认同时,也就是网络意识形态发挥其影响力的时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实质上就是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和接受的管控。

在新的技术背景下,意识形态领域的有效治理成为国家治理功能实现的重要部分,也是党执政稳固、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影响因素。因为,“信息时代的权力战斗是文化的战斗。媒体是他们主要的战场和战斗工具”[2]。在传统现实社会的治理中,主要是以政府为代表的权威性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行为垄断者,通过国家宣传机器、强制力等手段,完成对非主流意识形态的统合再造,确保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意识层面的主导地位。然而,“互联网传播模式改变了意识形态领域资源与权力的分配方式,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成为新趋势”[3]。网络空间是由计算机为代表的终端与遍布全球的网络所构建起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当中,任何个体或团体组织都可以进行信息的接受、交互和发布,主流意识形态和其他社会思潮以网络为媒介流动于网络空间中,形成了各种价值观念交织共存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空间中已经堆积了海量且门类齐全的信息内容,传统技术工具无法有效地整合处理这些信息,更别说全面发挥这些信息的功能,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成为撬动数据价值的杠杆。作为一项使能技术(Enabling Technology),越来越多的智能算法开始发挥实践性功能,并投入到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中,但是,它并非是一种绝对中性的科技。

首先,人工智能自身的技术桎梏是其陷入“非中性”泥沼的主要原因。当前在网络信息传播中所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在技术层级划分中是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思考”能力。通俗来说,在人工智能的运行框架下,无论何种网络信息内容都会被肢解为文字信息的组合,并对其中的文字符号进行情感赋值,将文本信息转化为计算机代码再加以计算,进而对网络信息内容中暗含的情感倾向、价值立场进行精确分析,再经由嵌套算法得出我们眼中的可视化结果,这是数学思维胜利的结果,绝非生物性思维。正是因为缺乏生物性的思考能力,使人工智能并无道德伦理层面的是非认知,它的行动依据仅限于自身在训练之后所形成的结构化数据模式。此外,人工智能应用的崛起基于大数据体系,其技术原理重点在于理清相关关系而非因果机制,只能对现有的文本材料进行归纳,而人工智能所摄取的学习资料皆来自于网络中价值各异的信息,因而人工智能在算法驱动下预设学习时,也必会将隐形的价值观嵌入到自己的算法中,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做到中立客观,微软的聊天机器人tay因学习中受到“污染”而被弃用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其次,人工智能成为人主观价值的延伸介质。在当前意识形态领域中发挥如此重要作用的人工智能,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客观中立。就技术本身而言,人工智能确实不具有任何价值倾向性。但是与其他科技一样,人工智能技术也是人为创造的,并不是自主生产且超然世外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诞生目的建立在为人服务的基础动机之上,作为技术工具的它虽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倾向和目的动机,但是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和实际应用终究是人来完成的,它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价值判断难免嵌入其中,致使人工智能成为放大使用者主观价值倾向的扩音器。

法兰克福学派对科技的意识形态作用着墨颇多,其中的代表人物马尔库塞认为,与传统的集权社会依靠暴力机关进行社会统治不一样的是,在发达工业社会当中,统治阶级利用科学技术使其社会统治更加隐秘也更加有效:“在技术的媒介作用中,文化、政治和经济都并入了一种无所不在的制度,这一制度吞没或拒斥所有历史替代性选择。这一制度的生产效率和增长潜力稳定了社会,并把技术进步包容在统治的框架内。”[4]社会生活的一切都被包揽于技术和理性的框架之内,国家为主体所掌控的科学技术进步化身为统治工具,成为了替统治合法性辩护的技术基石。这种由技术合理性向政治合理性迈进的演进逻辑,引得诸多政治实体纷纷下场,竞相争夺先进科技的支配权,人工智能作为当前先进科技的代表自然不能幸免,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人工智能技术附加了政治属性。

二、可计算性:图绘意识形态的算法利维坦

意识形态是可见光谱之外的权力关系,人工智能技术则将它的全貌清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这种将意识形态具象化的能力完全得益于人工智能强大的计算能力。“计算已不仅成为人们认识自然、生命、思维和社会的一种普适的观念和方法,而且成为一种新的世界观。”[5]人工智能通过对意识形态在物质世界具象化的种种体现作为原始信息加以整合,进而对网络空间中意识形态文本信息进行了精确的描绘,将它其中暗含的价值立场和情感倾向呈现出来,这种功能是以相应的算法作为运行核心实现的。功能各异的算法是构成人工智能的技术单元,用以测量意识形态功能实现的全过程。同时,由算法整合而迸发出的计算能力不仅是认知客观环境的世界观,更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论,颠覆了网络意识形态原有的运行机制,成为了描绘意识形态新蓝图的画笔。总体来说,其对网络意识形态所带来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信息受众分殊化。网络媒介与人工智能的耦合,促成了网络社会自然人的转型,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受众被智能算法重组为由各类型标签构成的虚拟人。借助网络空间开放自由的特性,活跃于网络空间的人群数量与日俱增并在各类平台上表达自身的观念。在智能时代,网络用户的言行举止都以数字化形式被记录于网络平台中,而智能算法则是将网络中“人”的信息进行了结构化处理,将社会个体身份信息、价值判断等特征准确地描述出来,再根据价值取向等属性将社会个体进一步类型化、分殊化,从而准确定位信息受众的旨趣立场。在当前的网络商业实体中,智能画像的应用已得到推广普及,为人们所熟知的“大数据杀熟”便是基于智能算法,将用户群体划分为新、老群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的商业推广等行为。然而,广义上的数据信息不仅限于此,受众所接受到的网络信息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尤其当个体对暗含特定价值观的信息表现出兴趣,智能算法通过测量便相应地建构起受众的虚拟画像,最终将具有异质性的社会大众细化为不同类型的群体,为信息的精确生产和有效传播奠定基础。

其二,信息生产精准化。就理论而言,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并不能自发地产生于社会大众心中,需要从外部不断灌输进入,最终使社会大众完成由价值认同转向思想自觉的过程。但是从现实角度去考虑,由于受不同社会个体的主观差异性因素所限,意识形态不可能一直是被社会各阶层所认同的价值共识。网络意识形态寓于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文本之中,将自身暗含的价值立场的话语观念以信息的形式在整个网络空间传递,并以多元的媒介形式对社会大众进行表达。网络空间中同一化的信息输出忽略了受众价值取向的异质性。因受众个人主观性因素的不同,他们对于同质化的意识形态信息接受程度也并不相同,但在传统的意识形态宣传中,大多利用同质化的意识形态文本向受众进行持续性的宣传。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信息收集能力和效能,互联网作为信息沟通平台的作用也愈加明显,社会大众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行都将形成相应的互联网记忆,而这些痕迹所展现的信息则成为了人工智能进行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的原始材料,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受众的习惯进行精确化、定制化的信息生产,提升了意识形态文本内容的靶向性。通过智能算法对海量的信息文本进行分类学习,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不同类型的模板,方便在此之后的信息生产中,将时事热点作为文本填充材料嵌套入预制算法模板中,从而进行批量化的文本生产。人民日报“小融”、新华社“快笔小新”、今日头条等媒体机构纷纷实现了智能化信息生产,重构了意识形态在舆论领域的生成模式。

其三,信息传播类型化。推荐算法是人工智能体系在网络意识形态应用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生产的后置环节,可以将繁杂的网络信息按照受众的需求类型化处理并进行分发传播。从封建社会到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实现形式与时代科技的演进呈正相关性,但总体上仍旧是一种粗放型形式,即是由意识形态家生产出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意识形态,通过相应的媒介在思想界、舆论界等领域逐步向社会意识层面散播同质化类型的信息。但是借助推荐算法,原有的网络信息传播结构发生了颠覆性的反转。基于对网络用户的历史行为的分析,推荐算法可以有效地判断出用户的主观旨趣,并以此进行相关信息的推送,真正做到千人千面的个性化信息的分发和传播。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格局下,并不能将完全符合不同受众的信息精确定位,总体态势上仍旧处于一种“人找信息”的境况。依靠人工智能的技术赋能,使得人们真正拥有了精确刻画意识形态的能力,并将这种能力覆盖到网络意识形态功能实现的全过程之中。于受众而言,推荐算法减少了信息获取的时间成本,他们不必在信息的海洋中寻觅自己感兴趣的内容,而是推荐算法根据用户的需求将信息推送至他们的眼前,形成了“受众本位”的传播格局。

其四,信息洪流效应凸显。社会舆论领域始终是意识形态斗争的主要平台,舆论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则是意识形态功能实现的一个重要体现,人工智能的出现为网络意识形态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带来了根本性变革。在发挥实际影响的过程中,由媒介组织推进的价值框架设计及相应内容的生产是这一切的肇始。以智能算法为技术基础的机器人写作已经成为现实,这进一步拓展了网络意识形态文本的生产主体,由人作为单一生产主体向着人机并存的生产机制逐步转型。智能算法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升了议题设置能力,提高了意识形态信息生产与功能实现的效能,突破了既有信息生产机制中,人作为意识形态生产主体的时空和生理限制,可以在短时间内生产内容丰富且具有特定价值立场的信息文本,以此在网络空间中掀起信息洪流效应。身处其中的社会大众所接受到的信息都暗含相应的价值立场,并且沉浸在这些意识形态信息之中,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

其五,信息管控全面化。根据信息受众的行为反馈进行及时的优化,是人工智能完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的新特征。在传统的传媒环境下,意识形态信息在输入进社会大众的意识层面之后,主要是通过社会调查、访谈或依靠既有的政治沟通机制的反馈结果来评估意识形态引导的效能,这实质上仍旧是脱胎于统计抽样的小数据思维,即以典型样本代表全体,其弊端在于容易以偏概全,并且存在一定的时效滞后性。互联网的出现,将既有文本、视频、声音等集中于统一的平台上,成为全面的媒体形态。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基本已经具备交互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对目前已经获得的信息给予评价判断,而这些行为则以数据的形式被算法所获取并及时反馈,用以修正平台对个体用户的信息生产与推送的策略模型。譬如,在许多商业APP推送广告的过程中,会实时根据用户的行为偏向进行优化调整,并向用户推送新的内容。较之以往的传媒技术,人工智能可以通过算法实时更新网络信息的输出策略,自动完成网络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优化—再生产的闭环,使网络意识形态表达脱离了人工而进行自我升级迭代。

网络空间中除却有门户网站这样进行单向信息输出的传统媒介形态,更为流行的是可以进行信息交互的网络社交平台。以新浪微博为例,截至2020年9月,新浪微博拥有月活跃用户5.11亿,日活跃用户2.24亿[6]。这说明网络社交平台已经成为网民了解社会和信息沟通的重要平台。在这些社交平台中,机器人账号可以完成信息的发布、转发、评论等行为,在进行人机交互的过程中,完成意识形态的输出至反馈全过程,进一步促进意识形态在不同网络平台的散播。

三、分布式网络:网络意识形态流动的信息空间结构

纵观历史,科学技术的每次进步都推动着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同时也在影响人们的生活习惯,正如社会学家卡斯特所说,“我们个人与集体存在的所有过程都直接受到新技术媒介的‘塑造’(但当然不是‘决定’)”[7]83。在发达工业社会的框架内,治理主体和资源所有者是统一的。但在信息时代,充斥于网络空间中的多元信息与数据成为意识形态治理和人工智能发挥效能的基础性资源,这些资源的所有者不再完全由国家力量所掌握,而是由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所占有。网络信息数据所有权与传统行政主体相剥离,致使国家力量不再是意识形态治理中的行为垄断者,而是逐渐变为行动的参与者,这直接促成了多中心化的权力格局。

人工智能技术出现所产生的力量,已经超出了当前意识形态治理结构的涵盖能力。先进科技所释放的能量化为一股变革性动力已经塑造出一种符合信息时代的新型传播结构。分布式网络是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新技术的技术架构,但是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重塑网络意识形态环境时,将这种技术原理层面的结构转变为了整个网络空间治理的空间结构。面对人工智能塑造出的分布式结构,人们在认识、接触、适应它的过程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这成为了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症结所在。

(一)数据争夺:权力资源的再分配

从现实因素变化的角度说,网络中积累的信息数据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主要的生产要素,更是构筑起人工智能体系的地基,“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是数据‘喂养’出来的”[8]。广义上的数据,并不单单指拥有精确测度的描述单位,而是“逐渐成为‘数字、文本、图片、视频’等等的统称,也就是‘信息’的代名词。”[9]通过数据发掘,诸多互联网企业将包含各种判断立场的信息都收集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数据库,这成为了他们获得权力并成为新晋治理主体的奠基石。因为脱离了数据支撑,既无法做到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态势感知,也无法保证技术工具的及时升级,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权力更无从谈起。

数据作为信息时代的基础性资源,各个治理主体都进行着独享占有,把控着这种权力资源。由此而延伸出的新问题便是信息传播格局中所形成的“数据孤岛”效应,这不仅体现在当前各个主体之间缺乏沟通机制,造成治理效率的降低,而且在有严格程序和高度组织化的各类治理主体内部,由于组织内部部门的竞争等原因,数据也难以有效整合利用,发挥整体性功能,从而使数据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价值作用并未完全体现。

(二)调适与摩擦:既有治理思维与模式的滞后性

具有高度组织化的官僚制政府无疑是传播治理形态的中坚核心,作为治理工具的官僚系统有着严密的层级和责任划分,能高效地完成国家机器顶层下达的指令,马克斯·韦伯认为:“从纯技术的角度看,官僚制是最高效的组织形式。”[10]对社会的治理结构本质上就是国家力量向社会延伸并制度化的结果,因而传统社会治理结构也体现出科层化特征,在意识形态的治理场域亦是如此。阿尔都塞认为,国家甚至建立起专业化的,具有精密机构划分的国家意识形态机器,它与镇压性国家机器一同实现对社会的领导功能。(1)阿尔都塞认为,“(镇压性)国家机器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按各自的情况(首要地或辅助性地)运用镇压或意识形态的双重方式‘发挥功能’”。参见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下)》,陈越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83页。

人工智能的来临重塑了既有的国家社会关系,科层化的治理结构正在被一种扁平化的治理结构所替代,一幅分布式网络样貌的空间蓝图正展现在治理主体面前。这就导致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机制的实际运行中,意识形态风险爆发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突发性、涌现性特点。传统官僚制条块壁垒、冗繁的程序等问题体现了传统治理主体功能实践的滞后性,成为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的掣肘,这本质上反映了发达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与信息社会治理结构的不兼容性。

(三)头部固化:数字鸿沟引发的社会撕裂

信息时代,网络数据成为了新的基础资源和权力载体,而分布式网络所带来的“弱中心”体系,弱化了党政机关居中统筹的核心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技术与资本向数据领域的不断渗透,造成了数据市场的自由竞争。

在当前人工智能的技术影响下,信息传播出现了精准化特征,颠覆了以往人找信息的模式。但是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整个传播链条当中,数据是驱动一切后置环节的基础,因此这便成为了各类组织竞相追逐的对象,尤其是集技术、人力、资本于一身的科技巨头,他们利用数据积累的优势不断将业务拓展到更多的领域,将自己的触手伸进不同行业,逐步变为具有社会功能的权威性组织。而且,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新科技巨头将更多的人力、技术资本投入其中,加速数据垄断趋势的形成,最终在网络信息空间中产生头部固化效应,形成了数据垄断的霸权,并形成了数据资源的上游垄断。结果便是在网络资源的分配中,因为数字鸿沟所致的“马太效应”愈发明显,后发的科技公司等实体组织因为先天资源不足,逐渐被边缘化或是被头部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或控股的方式所掌控,整个社会结构内部被分裂为垄断数据的新权力集群和原子化的社会个体。

(四)数据的不确定性:一种潜在的暴力

信息时代,网络数据可能是一种潜在的暴力工具。由诸多科技巨头所开掘出的数据资源支撑着信息社会的运转,数据功能的积极与否完全取决于这些企业的利益考量、价值立场等主观逻辑,这成为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从整个信息流动系统的视角来看,网络意识形态的功能实现事实上就是网络信息内容交互的全过程。在这一信息交互系统内,网络信息治理各主体在分发传播阶段,其行为便出现了独特性,这些信息或基于商业利益或基于其他目的被生产和传播出去,虽然今日大都被商业组织用于盈利,将用户主观性数据信息整合用以商业信息推送,但是,当这些数据被用于政治传播的实践中,它便可以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颠覆性技术力量。如基于Facebook、推特等平台所积累的用户行为数据,美国在2010年之后不断在国际网络空间中进行政治煽动,掀起“阿拉伯之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在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时代,以国家宣传审查机构为代表的信息把关人作用逐渐被削弱,在资本逐利性驱使下的商业巨头将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发挥何种作用未曾可知。海量的数据就像一颗定时炸弹蕴含着巨大的能量,它的不确定性无疑增加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复杂程度。

(五)从“去中心化”到“再中心化”:权力结构的再组织化

在智能时代,分布式网络在信息传播格局中确实呈现了去中心化的表象,实质上却促成了信息传播权力的进一步集中化。现实社会中的任意组织和个人只要通过网络终端,都可以自由地在网络空间中表明自己的价值立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格局呈现出多中心化的格局,而意识形态治理的权力结构则体现为去中心化趋势。

在以往的传媒领域中,建构富有影响力的媒介组织往往需要雄厚的社会资本,因而传统媒介组织的所有者多为国家或资源积累丰富的商业实体。在网络时代,社会个体凭借网络终端就可以在网络中进行自由的意见表达,但是当前人工智能兴起所依赖的海量信息与数据的积累,以及相应智能算法的开发迭代,并不是普通社会个体所能掌握的,这需要足够的人力和资金储备。时至今日,人工智能的发展并未改变这一现状,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话语资源向传统巨头的单方面流动。“电子多媒体也正在把我们分化为‘互动的’与‘被互动的’两种人口,前者能参与主动创新,后者则被动接受信息。”[7]4作为治理工具的人工智能,事实上促成了网络话语权力的进一步集中化,拥有海量信息积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实质上成为了网络空间信息传播、意识形态治理的行为垄断者。原子化的社会个体看似可以任意地在网络空间中“自由”的接受各类信息,并且以自己为中心,向外辐射自己的主张,事实上则陷入了智能算法所编织的“信息茧房”中。

四、擘画未来: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新图景

人工智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影响力深刻改变着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方方面面。麦克卢汉曾经说过:“一切媒介都要重新塑造他们所触及的一切生活形态。”[11]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耦合之后所形成的新的媒介传播形态成为一种技术动因,它将成为改变社会运行规则和认知方式的新变量。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各类价值观念化身为信息流动于整个网络空间中,“这些反复、不断流动的政治信息、政治话语、政治符号等是意识形态的现实表征”[12]。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实质上成为网络信息流动系统的管控。人工智能所蕴含的主体性力量变为了一种测量工具,将模糊抽象的意识形态变得清晰可见。但是它也是一种现实力量,将网络意识形态流动的空间塑造为分布式网络的样态,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主体所要面对的不确定性因素。在此背景下,建构与之相匹配的治理路径成为智能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应有之义。

(一)铸器:推进核心技术攻关研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工智能技术是影响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走向的重器,通过掌握核心技术占领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制高点,是目前乃至今后网络意识形态有效治理的题中之义。人工智能被视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领头雁,初露峥嵘的人工智能所溢出的驱动效应,已经深刻改变了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现状。然而,当前人工智能所释放出的能量仅是冰山一角,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在近几年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认识还只是管中窥豹,尚未对人工智能有系统性的认识,这也就意味着人类并没有完全洞见人工智能技术体系的发展方向、功能领域,它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场域中究竟可以发挥多大的作用及潜能尚未可知。随着AI视觉、声音学习算法的进步,诞生出了深度伪造技术(deepfakes),这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上的模拟程序,可以将信息内容与形式拓宽到一个新的广度,最直接的体现便是音影娱乐行业出现了商业用途的“AI换脸”技术。但是当这种技术一旦在政治传播领域得到应用,那么极有可能干涉社会大众的现实政治生活,因为智能算法可以生产高度拟真的视频图像,将信息受众带入到一种立体化的虚拟场景之中,增强价值引导作用。

从技术上来说,人工智能内部依旧存在着“算法黑箱”等技术问题;在实践上,人类仍然在开拓人工智能在不同领域的实践作用,并未完全发掘出人工智能的潜能。基于这样的现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在人工智能发展方向和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确保我国在人工智能这个重要领域的理论研究走在前面、关键核心技术占领制高点。”[13]只有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走在前沿,才能对人工智能可能诱发的风险进行检测、评估和研判,才能真正使其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障: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智能时代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稳步向前的根本保障,发挥着“举旗定向”的指引作用。作为技术工具的人工智能并没有主观目的,但是它背后的操纵者却有,而且这种目的所含的价值倾向在技术叠加效应下会被不断放大,造成难以预估的后果。近十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经将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国际互联网中,用以收集情报信息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舆论宣传和政治煽动。2017年美国政府发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已经明确将中国视为美国价值观的挑战者。从实践来看,美国正在着力推动人工智能武器化的进程,将其作为舆论工具在国际网络空间中不断进行极具靶向性的政治宣传,在标榜西方价值体系的同时,不断打压抹黑与其相异的价值观,甚至在此基础上挑动国际舆论战,推行“颜色革命”。

面对波谲云诡的国内外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科技创新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14]在新的技术背景下,健全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可以有效将人工智能的技术势能转化为政治效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成为防范化解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科技利器。同时,智能时代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一个多学科、多领域交叉融合的系统性工程,这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居中统筹,推动新的技术背景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确保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政治底色。

(三)筑基:加强技术人才的队伍建设

今天的人工智能还远远没有达到自我进化的强智能(AGI)或超智能(ASI)的地步,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意识形态的应用终究需要人操作,因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当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有效驾驭人工智能这把科技利器的人力保障。就技术本身而言,当前应用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智能算法依旧是人操作的程序,它的运行、修正和升级都离不开人,因而夯实人才队伍建设是保证人工智能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治理中持续发挥作用的基础性力量。

智能时代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样态,是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媒介等新兴科技与意识形态治理耦合的结果,涉及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多个领域的理论知识,因此,首先,需要强化精通多门类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为智能时代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人才保障。其次,需要完善人才引入机制。多中心格局下的各治理主体的机能运作都需要人才资源的供给,从社会中吸纳人才进入行政机构,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升国家治理单元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充分发挥治理效能。再者,由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关乎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掌握人工智能的人才是左右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生力军。所以,除却理论知识教育,需要不断强化人才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将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内化于心,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确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使之成为保障网络意识形态有序治理的人才基础。

(四)模式:区块链思维的引入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治理思维,更是一种治理模式,它与当前治理的实践条件相符合,将推动智能时代网络意识形态的有效治理。目前,人工智能的技术赋权催生许多新的权力体,这些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权力体重构了网络意识形态的权力结构,与行政主体共同构成了多中心化的治理格局。从根源来说,这些新技术公司控制了网络治理的基础性资源——数据,对数据的垄断和新技术的应用能力提升了这些公司的公共话语权,使其成为治理主体的组成部分,形成了多中心化的分布式治理格局。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这些新技术公司在使用数据时会以经济利益为导向,散播大量博人眼球的信息资讯,并依托智能化传播,使信息受众陷入“信息茧房”之中,这不利于网络空间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

区块链与人工智能一样,是大数据技术飞速发展的衍生产品,是一种已被应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治理工具,它的功能同样对当前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发挥积极作用。分布式是区块链存储的技术架构特征,目的在于解决“数据孤岛”问题,这可以有效解决目前由人工智能所致的网络意识形态空间的再组织化风险。在区块链的技术框架内,分布式存储直接促成了各治理主体间的数据共享,减少行政资源浪费,消解了因“数据孤岛”所引发的治理效能低下的问题。同时,由于各治理主体的行为也将被作为信息数据存储起来,将有利于网络空间中的数据确权和明晰责任划分,并且对商业主体行为的实时存储和数据共享,可以将数据信息实时呈现出来,这将有利于党政机关的及时监管,对可能出现的意识形态隐患进行研判预防,而对已经出现的意识形态风险进行及时补救,避免其影响进一步扩大。

(五)制度:规范网络主体的信息传播行为

网络社会只是现实社会的一面镜子,现实社会中的精神生产活动也会随之迁移到网络空间中。现实社会中价值迥异、形态多样的思潮观念会在网络空间中逐渐凝聚起立场鲜明的社群,并形成相应的舆论阵地,鼓吹各自的观点。而根据大众传播的理论去分析,相异的意见在同一个传播场域中只能是此消彼长的,大多数人为力图避免因单独持有某些态度和信念而被孤立,会在舆论场中三缄其口形成“沉默的螺旋”,这种现象如果有大众媒介的作用影响,效应会形成得更快且更明显。“一切只取决于,两个阵营中哪一派在争论中足够强势,从而使得对立的那一派受到被鼓励、被排斥、被驱逐的威胁。”[15]网络空间话语权的争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意识形态间的较量,基于经济利益、价值偏好等底层逻辑,各网络主体都想增强自身的主张,压制其他的意见,这成为网络空间中消解主流意识形态权威性的隐患。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就是对网络空间的价值立场的信息生态进行治理,包含网络信息的生产、分发、传播、接受全过程。而从源头来看,网络中的信息内容不会凭空出现,它是网络各类主体出于自身目的而生产和散播的。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16]。因此,一方面要对网络中的信息内容的流动进行管控,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闭环中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健全制度体系,为各类网络主体明确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这有利于网络意识形态有序治理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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