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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规定”的是是非非

2022-02-05李英锋,郑桂灵,张涛

宁波通讯 2022年15期
关键词:规定附加费漯河市

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年龄附加费”给游客添堵。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日前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收取“年龄附加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年龄附加费”是旅游市场痼疾,一些旅行社以老人或儿童消费能力低、行动相对不便、服务风险高为由,向其收取一笔额外费用。对此,游客频频举报,各地文旅监管部门也严令禁止,但有些旅行社罔顾禁令,或明或暗地强收“年龄附加费”,侵犯游客权益。而个别地方文旅部门一度存有误区,认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禁止,难以找到处罚依据。其实,《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等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否则,县级以上旅游部门有“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职权。事实上,已有不少地方文旅部门对乱收“年龄附加费”开出罚单的案例。只有加大治理力度,才能充分释放监管的惩戒、震慑效应,清除各种旅游堵点。

郑桂灵(河南省漯河市):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哈尔滨某公司门卫突发头痛,几小时即被诊断为脑死亡,但从抢救到临床死亡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家属和单位就该职工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了纠纷。这在全国并非首例。但“48小时”往往成为工伤认定纠纷的争议焦点和吐槽点:一是职工突发疾病,家属救人的情感值得理解,仅抢救48小时就要放弃,使亲属陷于“保命”还是“保工伤”的两难境地,显然有悖伦理和缺失人情。二是对救助时间段的界定是否科学合理存疑,既已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又何必过度在意“抢救48小时”?超过几分钟几小时算不算?三是对于死亡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比如是“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由于执法者对时间尺度把握和对死亡标准理解不同,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有损司法的公平公正,无法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

张涛(河南省漯河市):“用完就退货”诉请被驳回的普法意义。日前,一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在收货后第6天申请退货,商家验货发现多只花瓶留有水渍,有明显使用痕迹,遂拒绝退款。买家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使用过的花瓶并不完好,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7日内无理由退货”,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因为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难免出现网购商品不及预期的现象。但个别消费者自恃有“无理由退货”条款兜底,把退货期限当作使用期限,用完再退货,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网购秩序,侵害了经营者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消费者应恪守消费伦理,不能试图钻制度空子,薅“无理由退货”羊毛。经营者应严格履行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同时对不合法的退货要求敢于说不,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张玉胜(河南省漯河市):“父母失信影响子女上学”需辟谣。近来网上流传:某考生得了高分,却因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被高校拒绝录取,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辟谣。“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国家和社会对“老赖”实施的惩戒性措施。“处处”是否包括对其子女上学情况的限制?当然。不过,这种限制只适用于某些方面。比如,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等。试想,“老赖”欠债不还,竟能拿出高昂费用供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显然不合情理,甚至会形成一种潜在的炫耀与挑衅。“一人做事一人当”,子女并非父母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受教育等人身权益是独立和受法律保护的。广大家长、学子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不误读、不信谣、不传谣;相关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也应依法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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