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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毒品犯罪治理与我国戒毒模式的转型

2022-02-05贾昕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戒毒法庭毒品

贾昕阳

一、引言

毒品犯罪是困扰世界各国及主要经济体的主要难题之一。近年来,我国戒毒治疗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吸毒人员在戒毒场所内的戒断率几乎达100%。据《2020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180.1 万名,同比下降16.1%,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上升18.4%。尽管如此,毒品戒断难、复吸率高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戒毒治疗的研究对于减少吸食毒品成瘾者数量、遏制毒品犯罪具有深刻意义。仅依靠传统封闭性管制的戒毒理念已经无法满足毒品戒断的内在要求,可以想见,未来我国戒毒制度的走向,需要把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长效机制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根据《禁毒法》要求,我国的禁毒体系分为预防教育、禁毒执法和戒毒治疗三个环节。在戒毒治疗方面,2008年的《禁毒法》首次强调了吸毒成瘾人员的病人身份,是对过去将其作为违法者定位的一大理论突破。目前,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实际应用中的主要戒毒措施,单从出所前后戒断效果考察,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性值得肯定,但因形成和发展的时间较短,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方案实施仍存在着诸多不足。由于“旋转门”司法等问题的显现,近年来,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在制度建设上,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后续社会化过程的相关规定仍不到位,实践中吸毒成瘾人员作为慢性病患者和受害者的身份更是容易被忽视,制度与实践脱节的问题较为突出。

帮助吸食毒品成瘾者回归社会是毒品戒断的重要目标。与强制隔离戒毒相反,社区禁毒具有开放性特点。有学者通过对冰毒戒毒人员出所后三年内复吸情况及影响因素的研究指出,良好的社会支持在保持戒断操守中发挥主要作用。①徐猛:《滥用冰毒戒毒人员戒断满三年情况调查》,《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研究》2021年第2 期。但囿于人力财力投入等问题,我国社区戒毒制度难以完全发挥预期效果。有必要对现有制度的落实情况和长期效果进行进一步研究。

治疗法学理论在毒品治理上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毒品问题突出的美国等部分国家采取了不同于我国戒毒模式的毒品法庭制度。该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显现了较为良好的成效,其在涉毒犯罪上采取的“问题解决型司法”理念受到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比较研究的视角,深入检视我国现有戒毒机制的应用成效、影响与价值,通过分析寻找毒品法庭制度的本土借鉴意义,由此探讨未来我国戒毒制度的合理走向。

二、我国的戒毒模式及实践状况

毒品不仅危害人类健康,还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各国虽对毒品犯罪采用较为严厉的打击手段,但普遍将吸毒行为视为一种疾病,而非违法犯罪。我国现有戒毒制度的突出特征是强调毒品戒断的治疗取向,但仍保留一定的惩罚性。

我国传统的戒毒体系以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三种措施为主体。2008年《禁毒法》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通过将吸毒人员强制隔离在封闭场所,对其进行生理、心理等方面的戒毒教育矫治工作,并设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模式。改革后的强制隔离戒毒淡化了处罚性,突出了其治疗价值。该措施具有较明显的国家公权色彩,在社区戒毒和自愿戒毒模式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基础上,其也成为了我国最重要的戒毒措施。2013年司法部出台《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办法。然而,在执法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各地执法部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不同。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行政性强制治疗措施,采取封闭模式进行,从而不可避免地长时间限制了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程序规定,其被质疑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不利于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

首先,出于防止犯罪和降低吸毒人员对社会安全的危险性考虑,对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暂时性的限制被认为是必要的,但此类戒毒措施期限的合理性应当得到进一步论证。在我国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中,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根据《禁毒法》第47 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较好的可以提前解除,而期满前诊断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经执行机关批准,可将其戒毒时间延长为三年。因此有观点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规定忽略了其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暂时性”。

其次,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决定程序与实施过程中,吸毒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审视。根据《戒毒条例》,戒毒人员接受公安机关3-6 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后,应转入到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对接。有学者认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与实践仍存在断裂,且改革后的强制隔离戒毒中,限制的活动空间、严格的作息、大量的劳动以及严厉管控等都使戒毒人员的感受更近似服刑,其与正常的社会生活距离加大,违背了治疗初衷。②万艳、张昱:《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与实践的断裂与重构》,《云南大学学报》2019年第2 期。除此之外,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更是缺乏医疗机构的参与。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和执行权都由公安机关掌握,使得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如果在监管不到位、缺乏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对吸毒人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值得警惕。

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机构化处遇不同,社区戒毒是毒品戒断的另一思路,即社会化处遇。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期限为三年的社区戒毒。但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存在相似的问题,措施的判断标准及决定程序都由公安机关以行政执法的形式实现。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主导戒毒并将其置于行政权控制之下,导致本应“平权型”的社会内处遇转化为“隶属型”的行政处分。①包涵、郭一禛:《社区戒毒制度的反思与改良——以“毒品法庭”为视角的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 期。

强制隔离戒毒结束往往并不意味着吸毒人员彻底脱毒可以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社区康复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回归社会的缓冲区和中转站。然而,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衔接存在着较大缺失,主要体现在社会工作质量上。社会工作人员的人力数量和专业程度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和社区康复等社会服务的效果。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包括社会救助与司法矫治。在2008年《禁毒法》实施初期,社会工作在发达国家作为一项职业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我国香港也有五十多年历史,而在大陆地区则还是新兴职业。②许惠宏:《禁毒社工队伍建设的探索和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3 期。戒毒出所人员回归社会的过程非常需要来自社区和家庭的帮助。根据《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是戒毒工作小组的重要力量,但在实践中,其并非专职禁毒工作,往往难以统筹兼顾。目前,社区戒毒社会服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政府出资购买社工服务,一般来说,禁毒社工组织对于社工和现有吸毒人员的规定配比是1∶30。而在社会戒毒康复中,由于重视程度、财政拨款、社工待遇等问题,许多地方社工数量远远没有达到要求,这一矛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除此之外,社工专业程度和工作稳定性也难以得到保障,加之社会偏见的存在,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难以得到需要的关心和支持。在社区康复中,医疗机构的参与缺失也直接影响了对吸食毒品成瘾人员的监管与治疗。

自愿戒毒制度面世之初,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戒毒条例》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对于自愿戒毒人员的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自愿戒毒制度体现了我国禁毒事业摒弃以处罚为中心、鼓励出于自身或者家庭等动因有戒毒意愿的吸毒人员主动回归社会的工作理念。不过,不予处罚的做法受到了一定的争议,而最大的阻力还在于自愿戒毒往往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鉴于毒品的成瘾性,戒毒人员依从性差的情况通常难以避免,医院属于开放环境,在缺乏强制性的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承担戒断和监管的重任有待考察。而传统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站不但建设运营成本较高,还存在治疗效果欠佳的问题。另一方面,若自愿戒毒过程中的一些治疗、药物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将给戒毒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③王瑞山:《论我国自愿戒毒的现实困境及制度完善》,《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5 期。吸毒人员出院后回归社会的过程更是缺乏有力保障。本质上,对吸毒者回归社会意愿的支持和自愿戒毒模式的完善,还需依托于社区戒毒康复的资源设施与制度建设。

归根结底,对社区康复戒毒的重视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戒毒与脱毒从理念上没有得到充分的区分,戒毒工作的医疗服务定位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三、问题解决型司法理念下域外毒品犯罪治理的转型

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毒品法庭(Drug Court)制度,又被称为药物治疗法庭,最早在1989年诞生于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市,是问题解决型司法的标志性举措之一。毒品法庭设立的法理基础仍建立在将吸毒行为视为刑事犯罪上,以使其进入司法程序,但仍秉持医学治疗为主、司法惩戒为辅的理念。④梁驰渊:《美国少年毒品法庭制度探析》,《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3 期。1998年2月,澳大利亚首个毒品法庭在新南威尔士州设立,英国、加拿大、南非、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借鉴这一做法。

问题解决型司法不仅以审判案件为目标,更重要的是解决案件产生背后的问题。从这一理念出发,美国衍生出了社区法庭、家庭暴力法庭、毒品法庭、精神健康法庭等审判制度。不同于一般的重罪案件,这些案件罪行轻、数量大、司法成本高。作为毒品法庭制度发源地的美国深受毒品问题困扰,纵观其禁毒历程,该制度诞生的原因显而易见。美国毒品犯罪高速增长、案件高发,按照以往的治理方式,很快出现了司法的“旋转门”效应,成瘾者回归社会后,如果缺乏司法监督和社会服务支持,很容易再次复吸。在吸毒人员问题上,传统的以惩罚为导向震慑犯罪难以防止犯罪(复吸)的再次发生。

近年来,随着法庭和监狱因拥挤而不堪重负,以修复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特征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作为福利型司法和报应型司法的折中,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其应用领域从少年司法向普通刑事司法扩展。正如针对传统经济学在外部性问题上简单惩罚施害者的方法缺陷,科斯提出让问题产生者和受影响者进行自由谈判,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从社会成本的视阈下进行解释不难发现,不论恢复性司法、治疗性司法还是问题解决型司法,其核心要义之一依然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孔德的社会动力学理论中,与人类精神进化的第三阶段即“实证状态”阶段相应的“理性与和平的社会制度”。①杨深:《简论孔德的社会发展阶段理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5 期。至于此类司法模式是否对司法权威产生抑制作用,有学者认为,社区作为主导刑事司法的主体,缺乏强制力的保障。②雷连莉:《恢复性司法刍议》,《理论界》2009年第1 期。研究表明,在毒品法庭制度中,监禁的威胁和经常的毒品检测可以起到预防相关人员再犯的保障效果。③王瑞山:《比较视野下的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 期。

相比传统的刑事法庭不区分案件类型和轻重程度的理念,毒品法庭仅处理特定范围的案件。毒品法庭以吸毒成瘾及患有依赖性症状包括酒精成瘾问题的刑事被告为主要对象,而大标毒品交易犯罪(尤其是高层组织者)以及暴力性涉毒犯罪仍由普通刑事法庭审判。毒品法庭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答辩前(pre-plea)、审判后延期判决(post-adjudition deferred judgment)、审判后附条件判刑(post-adjudition condition of sentence)。④田力男:《美国毒品法庭运行模式探析》,《法律适用》2014年第9 期。进入21 世纪以来,则以审判后模式为主导。

对于毒品滥用问题严重的美国社会来说,毒品法庭不失为建立在实际社会需求之上的有益探索。毒品法庭采取非对抗式程序进行审判,因为诉讼结构采用合作式,法官不再是居中的裁判者,而是治疗团队的领导者,带领多领域的综合团队完成各项目的执行与监督,同检察官、被告律师、医疗机构代表等成员形成了融洽的协作机制。

毒品戒断是一项科学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其主要目标是尽可能地使符合条件的被告进入和完成治疗项目,从而降低其重新犯罪的风险。有学者指出,这一司法形态中的重要原则包括加强信息收集、强化社区居民参与、合作解决问题、个别化的司法处理、加强被告人的责任意识和及时评估成效。⑤宋英辉、李瑾:《美国“问题解决型法庭”考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5 期。

美国涉毒类法庭包括几种不同形式:成人毒品法庭、家庭主导型治疗法庭(家庭毒品法庭)、联邦毒品法庭和青少年毒品法庭。⑥刘春园:《美国毒品法庭的种类及处遇特征》,《中国禁毒报》2017年6月9日第4 版。事实上,少年法庭起源较早,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学界一般不将其作为问题解决型司法的创设进行讨论,而是将少年毒品法庭视为毒品法庭的一种具体类型。以毒品法庭为代表的问题解决型司法是美国法院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吸毒这一类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往的传统审判方式呈现出弱效型,且导致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毒品法庭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不足。毒品法庭的运作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筛选、戒治与监控、离开阶段。在筛选即入口阶段中,由专业团队综合考量有关人员的需求、风险等情况,以确定所要采取的做法。毒品法庭的最终出口则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如触犯新罪,导致参与中断。二是参与者戒治无效,法官决定重新回归刑事法庭审判。三是按时积极参与,戒治成功。⑦宋英辉、李瑾:《美国毒品法庭的透视与思考》,《兰州学刊》2015年第12 期。

新型制度能否提升戒毒工作成效,关键在于司法实践与效果是否同行并进。实践表明,毒品法庭制度采用的监管与治疗相结合的方案,对挽救和改造吸毒人员、减轻吸毒人员犯罪风险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美国的调查显示,监禁的平均成本为每人每年20000 到60000 美元,而毒品法庭模式的成本平均每年每人约为2000 到7000 美元。①李贤华:《域外毒品法庭制度的运作机制》,《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4日。由此可见,毒品法庭采取的戒毒模式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基础上,对节约司法成本的影响是有利的。

四、我国戒毒制度之省思与完善

科学的戒毒制度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涉毒类犯罪形势及刑事司法运作程序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具有差异性,但同时亦具有相通性。从司法资源使用与司法效能最优化的角度考虑,与涉毒类重罪、暴力犯罪相比,吸食毒品等与毒品相关的非暴力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对司法资源的消耗占比相对较大。我国戒毒制度兼具司法性与治疗性,综合考虑司法成本与价值目标,有必要以长期效果及社会效应为主线,探析如何形成吸毒行为综合治理机制。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毒品戒断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强制隔离戒毒的效果不断受到质疑。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以惩罚为导向、以剥夺被告人人身财产权利为主要威慑手段的刑事司法模式在降低吸毒犯罪再犯率上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另一方面,我国的戒毒处遇中仍然存在一些制度短板。如何构建较为合理的刑事司法体系,使得吸毒犯罪治理在符合现代司法原则并达到戒断效果的同时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文结合国内外禁毒环境和戒毒模式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在保留惩罚属性的基础上,回归医疗服务定位。随着司法“旋转门”效应得到重视,吸毒犯罪中司法理念向治疗法学转变,这一做法也符合我国采取的“平和司法”理念。综合考虑毒品戒断和犯罪预防的长期效果,可以对毒品法庭模式中合理的思路与经验加以借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保留惩罚属性的前提下,重新设计戒毒制度的处遇模式。未来的戒毒制度,应以社会化处遇为主,逐渐替代机构化处遇,调整封闭式戒毒模式,充分发挥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力量,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生活,使仅关注程序与实体、难以解决犯罪成因的传统做法得到转变。事实上,中外的社区治理概念存在着一定差异,近年来,西方国家也在探索社区治理模式的转变,例如英国的“社区复兴运动”,其社区治理实践被认为起源较早。②吴晓林、郝丽娜:《“社区复兴运动”以来国外社区治理研究的理论考察》,《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 期。但对比国外模式,我国社区管理中在组织建设、联动机制、领导水平等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特色和优势。尤其是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将相关工作经验拓展至戒毒领域,提高各方主体协作水平。有关政府部门应促进医疗机构参与,推动协议达成,并加大医疗设施资金投入,以提高监管与治疗效果。对于吸毒人员应形成及时评估机制,关注其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康复状态,并完善诊断评估标准。此外,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吸毒家庭纳入医保、低保的覆盖范围,提供医疗帮助和生活救助。

二是实行个案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个案管理对社区康复中工作人员深入和快速了解其基本情况、提供更适合的康复服务具有帮助作用。针对吸毒人员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戒毒计划,有利于增强治疗效果、避免社会成本的不必要浪费,也有利于通过及时评估在合理范围内缩短戒毒治疗期限,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利。在戒毒措施审批程序上,笔者认为,应对警察权力加以适当限制。公安机关同时作为程序决定主体和实施主体,难免引发有关程序正当和吸毒人员权利保障的质疑。究其根本,在戒毒制度中警察权力与吸毒人员诉求可能难以避免地存在紧张关系,甚至较为直接的冲突,为此必须考虑其合理边界。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严格审批程序,执行和监管由多方共同承担。此外,应当在立法和制度架构层面保障被决定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规范评估标准与操作流程,增强可行性。

三是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的衔接机制。鉴于现阶段我国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衔接中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戒毒人员进行过渡为社区康复的适应性训练。《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应当在这些方面对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帮扶戒毒人员就业是帮助其适应社会生活、降低再犯罪风险的重要手段。社区康复机构应重视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培养所需技能,引导其步入正常社会生活。相较于我国对于吸毒人员的挽救措施,域外毒品法庭制度对于吸毒人员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存在一定欠缺。事实上,发挥社区作用帮扶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生活正是我国禁毒的制度优势。其次,加强社区戒毒的资源整合与队伍建设。制度与实践的重构需要增强医疗和就业服务的可获得性。禁毒社工的数量与专业性直接影响着有关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而禁毒社工的薪资待遇亟待得到保障和提高。在社工专业性方面,可以将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进行人才培养与单位专门招考纳入考虑范畴。鉴于政府出资购买社会服务仍是目前社工力量的主要来源之一,应建立对此类社会服务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对购买的社会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社区戒毒不仅需要场所建设上的保障,更应当促进多方参与,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确保心理咨询、健康检测等服务的可获得性。最后,推动技术融合与信息数据共享。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共享戒毒人员戒断情况、戒毒表现、危害程度、犯罪风险等资料,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吸毒人员管控与帮助平台,更有效地使戒毒人员平稳、顺利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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