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发展历程、实践路径及历史经验
2022-02-05白思
白 思
(1.中国法学会 法治研究所,北京 100081;2.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法治是一种政治现象,政治决定法治,法治服务政治,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与政治“隔缘”的纯粹法治。列宁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在各方面的教育工作中,我们都不能抱着教育不问政治的旧观点,不能让教育工作不联系政治。”[1]400列宁的法律教育思想产生于沙皇俄国资产阶级改良和革命的特殊时期,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它承担了怎样在俄国开展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及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历史使命,体现了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立场。
一、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发展历程
列宁汲取马克思主义的先进思想指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实践,他依据俄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现状、政治局势以及文化先决条件,立足于现实社会的物质生活环境,着力揭露剥削阶级法律的反动本质,通过法律教育培养社会各个阶层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引导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俄国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纵观列宁法律教育思想发展的脉络,结合当时革命与改革的实践,可以将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整体构建以十月革命为分水岭,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萌芽与产生(十月革命前);第二阶段,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发展与成熟(十月革命后)。
(一)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萌芽与产生
列宁较早地认识到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虚伪本质,加之俄国社会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实践启发,激发了他的责任感和作为一名共产主义革命者的坚定斗志。
1.对沙皇俄国专制统治和资产阶级法律的批判
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工人阶级为了摆脱剥削和压迫,以整个阶级的力量团结起来进行斗争,彻底粉碎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无产阶级革命如果没有摧毁资本主义全部的上层建筑——国家机器、政治、法制,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胜利。在马克思看来,巴黎公社最伟大的启示就在于,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宣告了资本主义法制的灭亡,而不是消除了警察、法院、军队等这些资产阶级赖以生存和维持统治的工具。1871年3月,巴黎公社颁布法令,宣布废除新兵招募,以武装起来的人民(国民自卫军)代替常备军;同时还颁布法令,宣告公社现在是惟一的政权,解散了巴黎警察局,宣布凡尔赛政府的一切法令都丧失法律效力。马克思对于上述法令的颁布给予了高度赞扬,认为“随着常备军和政府警察的被废除,实行压迫的物质力量会被摧毁。”[2]巴黎公社虽然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它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给予了列宁批判沙皇专制统治和资产阶级法制、创制和宣传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极大的启发。
19世纪初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在沙皇封建统治内部萌芽和产生,为了平息国内矛盾,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统治阶级开展的法制建设与法律教育也相应地转变为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制建设与法律教育,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以及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都在缓慢而显著地向资本主义靠拢。1861年初,迫于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国内外民主势力的压力,沙皇统治阶级宣布废除农奴制,打破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桎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迅速形成和发展。列宁在撰写的《告贫苦农民》(1)列宁在《告贫苦农民——向农民讲解社会民主党人要求什么》一文中对当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农业合作社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在探讨中等农民向何处去?是倒向私有主和富人的怀抱,还是加入工人和无产农民队伍这个问题时,列宁一针见血地揭露了私有主和富人企图利用所谓的“合作社”拉拢中等农民的伎俩,他认为这是对中等农民和贫苦农民的欺骗。参见:《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第111-178页。一文中提到,19世纪末期,1000万户以上的农户所占有的土地与不到50万户私有主占有的土地大致相当,仅是沙皇和他的家族占有的土地就几乎占到全国土地的百分之三,广大贫苦农民不得不挨饿受穷,将自己“出卖”给地主和私有主,或者缴纳高额的租金和赋税。而当时的俄国,跨越了几百年的发展,迅速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国内矛盾尤为突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农奴制残余的矛盾,导致工人意识的觉醒和罢工活动(2)仅在刚刚进入20世纪的前几年,就发生工人罢工多达一千余次,而这其中又以政治罢工居多,罢工的规模越来越大。1902年底,俄国罗斯托夫整个城市都发生了罢工和游行。1903年夏,南俄工人总罢工,这是一场全国性的罢工运动,农民及其他人民群众也纷纷起来斗争。1900—1904年,在俄国农村地区发生的“骚动”共670次,比过去的10年还多二倍。参见:《列宁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第111-178页。频繁发生。矛盾和斗争的尖锐化,促使劳动者必须组织起来,有一个统一的、革命的、强有力的工人政党进行领导。
2.对苏维埃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3]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阶级斗争最直观最言简意赅的论述。列宁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彻底粉碎旧的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著名论断,结合巴黎公社摧毁旧法制、打破旧机器,建立了新法律、新法制。法律教育在这一过程中,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教育人民群众认清沙皇法制和资产阶级法律虚假的本质。同时,进一步对苏维埃法律机制进行大范围地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要推翻沙皇统治推行苏维埃的法律制度,实现真正的自由与平等。
在十月革命前期,列宁的法律教育思想主要是通过向全体人民群众宣传教育平等、独立的法律意识,形成对沙俄法律制度的批判,这也是列宁早期无产阶级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阶段。1917年二月革命后,沙皇封建专制统治正式宣告结束,民主政治登上俄国的历史舞台,但当时的俄国是由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组成的临时政府以及列宁领导的由工人和士兵组成的苏维埃并存。列宁认为临时政府以及他们的执政理念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与无产阶级所倡导的巴黎公社类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完全不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制度不可能在同一个国家内部共存。“无产阶级政党不能局限于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共和国,这种共和国在世界各地正在保存并力图永远保存警察、常备军、特权官吏等压迫群众的君主制工具。”[4]476列宁在《修改党纲的材料》这篇文章当中,进一步阐述了今后俄国整个国家的管理模式与组织模式,并且还对司法机制与法律框架进行了相应的设想,并将这些写入了俄国的宪法纲领。在无产阶级政权下,立法和执法是一体的,所有的苏维埃代表自己制定法律、自己执行法律、自己监督检查法律的执行和落实,一切权力归人民,归于苏维埃领导。在这一阶段,列宁通过多种方式向人民群众进行平等、民主精神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自己可以做自己的主人、自己可以享有独立的人权,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向人民群众宣传无产阶级的法制思想。
(二)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发展与成熟
十月革命成功后,如何建立苏维埃的法律体制是无产阶级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列宁认为必须要先彻底摧毁旧的法律法令,才能建立新的无产阶级的法律法令,进而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他在这一时期开展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肃清资产阶级的旧法制、建设无产阶级性质的新法制,来巩固革命政权,引导和教育人民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
马克思恩格斯在写作《共产党宣言》时,还没有运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术语,但无产阶级专政所蕴含的思想仍然表现的格外清晰:首先就是要由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并进行统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和完善相应的国家制度和体制。列宁继承和发展了上述思想,并且认为教育必须要为政治服务,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必须要有为政治服务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教育,从而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列宁认为,资产阶级宣扬的教育是不问政治的,是种虚伪的说法。在资产阶级的国家里,教育同政治联系得非常密切,所以,教育从来就不能脱离政治。列宁指出:“我们都不能抱着教育不问政治的旧观点,不能让教育工作不联系政治。”[1]399-400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克服从旧法制遗留下来的、不可能一下子就排除的障碍,从而提升人民群众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意识。因此,建立无产阶级的法律法令和人民专政的法制体系,是布尔什维克党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首要任务。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者是所有人民,必须要充分相信人民,发挥人民的主体性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和他们的先锋队——工人阶级共同参与治理国家,用自己的双手创造新生活。然而,俄国全民的文化素养不高是一大障碍,因此,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他多次强调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群众的法制素养就是途径之一,“列宁认为,苏维埃法院应当成为无产阶级国家实行强制的机关,还应当担负起教育居民遵守劳动纪律的巨大任务。”[5]660法院只有在完成这个任务的基础上,对违反法律的人民群众进行惩戒,才能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才能使其保持巩固政权的作用。
1918年冬,在西方反动势力的支持和怂恿下,俄国的封建残余和资产阶级势力疯狂反扑。这一时期,列宁基本上是结合合法斗争和非法斗争,进一步论述相应的法制思想以及革命理念。列宁指出,完全可以利用资本主义的法律进行合法的、公开的斗争,“因为反动派的机械力量愈强大,党同群众的联系愈被剥削,培养群众意识的任务(而不是直接行动的任务)就愈需要提上日程,利用旧政权所创造的宣传鼓动的方法(而不是群众对这个旧政权本身的直接冲击)就愈需要提上日程。”[6]77-78因此,列宁的法律教育思想是在俄国内战期间通过不断斗争得到发展的,同时,他将这些先进的思想,进一步宣传给各阶层民众。内战时期,列宁强调要在同反动势力进行斗争的同时,教育引导人民树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通过制定社会主义法律来规制人民群众,包括党员、干部的言行。在此背景下,列宁的法律教育思想逐渐完善和清晰,并用以指导社会实践。1918年7月10日通过的《苏俄宪法》,被列宁看作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根本法,他亲自参与起草工作。1922年10月,苏维埃政府相继出台《劳动法典》《土地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令。这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满足了无产阶级的基本期望,并且符合它们的根本利益。
2.高度重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苏维埃政权实现了至高无上的无产阶级民主,给各个国家做出了民主的率先垂范,但文化领域的落后完全阻碍了无产阶级民主政权作用的发挥。列宁解释道,“这决不是因为法律造成了障碍,如在资产阶级时代那样;恰恰相反,我们的法律有助于这样做。但只有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大量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这需要进行长期的巨大的努力。”[7]150列宁不仅致力于那个时期法律法令的不断制定,而且特别重视这些法律法令的执行遵守和法律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1918年11月,列宁通过颁布《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议提纲草稿》,对全国范围内各个阶层人民应当遵守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予以了明确。他号召各阶层民众、所有公职人员,要严格地遵守苏维埃所制定出台的所有法律。《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议提纲草稿》也因此成为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纲领性文件。国内战争结束之后,基于国家面临整饬军事、发展经济的局面,列宁再一次向苏维埃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列宁认为,法律法令的制定是很有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及时检查这些法律法令的执行和遵守情况,我们不能像资本家一样,让别人为我们工作,现在,那些资本家已经开始参加劳动了,而我们的政府职员和共产党员绝对不能像以前的资本家一样,高高在上,不参加工作和劳动。“假使我们指望写上100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是社会主义的叛徒。”[8]188列宁在无产阶级建设的过程中,不仅重视将法律、教育、文化工作相结合,而且还深刻认识到在全体人民群众中进行法律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巨大的工作。革命取得了胜利,政权已经回归人民,但在经济、军事、科技和文化领域,在机关和集市,在工厂和农田,资本主义的因素无处不在。只有加强法律教育,扭转人民群众的意识和观念,社会主义的生产生活方式才会更快更容易地被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因此,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加强法律教育,既是无产阶级面对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列宁法律教育思想在这一时期的重点工作。
二、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路径
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路径是以列宁对俄国各阶层人民群众开展法律教育活动为切入点,以俄国社会现实的历史背景为基础,横向探究俄国社会国内外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纵向比较分析俄国不同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从而解读列宁法律教育思想对俄国社会革命和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是法律教育的政治基础
随着社会阶级矛盾的不断扩大,阶级斗争的不断升级,列宁带领无产阶级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和废除旧的法制,持续而有效的开展法律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提供了必要的法治保障。同时,无产阶级政权为列宁法律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的政治保障。
1.苏维埃的法制建设是在阶级斗争中随着阶级矛盾的扩大而不断发展
沙皇专制统治下所施行的法律法令,是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反映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意志;对工人和农民而言,则是打着“法治”的幌子,采取强制或暴力手段进行压迫和剥削。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沙皇政府往往沦为维护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同时,政府官员也往往是从有产阶级中选拔任命的,这些官员操纵着法律的实行,通过维护有产阶级的利益,达到维护专制制度的目的。列宁在领导工农阶级进行革命和斗争的时候,引导他们不要惧怕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任何暴力和威胁,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团结起来,坚决同一切压迫和剥削行为作斗争。“让人民自己在全俄各地选举自己的议员(代表)。让这些议员组成最高会议,由它在俄罗斯建立选举产生的管理机关,使人民摆脱对官吏和警察的农奴制依附,保证人民享有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8]117列宁深刻地认识到,沙皇政府的统治是为有产阶级服务的,沙皇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只是为他们剥削和压榨人民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外衣,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和农民阶级,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到立法和监督当中。不仅如此,沙皇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将自己的权力无限扩大,人民群众对此根本无能为力,要么站起来反抗,要么沉默地忍受。列宁认为,只要专制制度还存在,无产阶级就应该想到政府会实施各种各样的蛊惑方法。因此,必须要全力地开展斗争活动,充分证明政府改革和工人斗争间存在的具体联系,要通过多次的改革来维持并巩固自身所处的阵地,逐渐扩大工人阶级斗争的规模。简单地说,就是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和理论,用革命的手段,而不是改革或改良的手段,去彻底推翻沙皇政府的专制统治。
2.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粉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和法制
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法律是资产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工具,在沙皇俄国,纸上的法律同实际生活更是背道而驰。俄国虽然有一些资产阶级形式的法律制度,但俄国的司法实践与纸上的法律规定大相径庭。俄国的法律制度只不过是专制统治者的忠实工具而已。资本主义社会是以金钱势力为基础的社会,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者鼓吹的所谓“绝对自由”和“普遍的权利”,只不过是伪善言辞。他们的唯一目的就是愚弄无产阶级,让劳动人民甘愿接受他们的剥削和压榨。对无产阶级而言,若想要夺取法权,就只得依靠最大限度的政治自由作为根本。这样一来,必须要通过选举的形式,方可选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宜的公务人员及官员,同时组建一个以民主共和制作为根基的人民专政制度。这种人民专政制度不仅让广大的群众拥有最大限度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等,而且要求官员服从于人民群众。列宁进一步强调,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不受束缚、不受约束地开展集会活动、出版活动、制定法律,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并获得全面保障的情况下,人民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因此,无产阶级所开展的夺取法权的一系列斗争活动,最终要归结为争取政权的斗争,归结为人民的革命。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不使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和他们赖以生存的国家工具和机器,仅仅依靠改革和改良,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胜利也是无法保障的。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论断和规律,主要是因为资产阶级经过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发展和进步,资产阶级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填充到群众日常的方方面面,资产阶级的暴力机关和官僚机器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力量,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方式,必然要经过一次全面的、彻底的暴力革命,将资本主义因素从无产阶级政权里面全部清除和粉碎。列宁一再强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取暴力手段来获取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9]237因此,在列宁看来,必须通过暴力性的手段来抢夺政权,并利用暴力来维持政权的存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主要特点。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制定是法律教育的关键
法律教育的内容需要教育主体围绕着教育的具体内容进行,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教育的内容,教育效果就会受到影响,从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列宁的法律教育始终定位于社会主义法律教育,具有浓厚的无产阶级色彩。这一要求形成于俄国长期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巩固政权,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因此,苏维埃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及苏维埃的法制建设是列宁向人民群众开展法律教育的核心。
1.苏维埃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为法律教育奠定了基础
从1917年10月到1918年7月,列宁主持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600多项,包括宪法、法律、法令、决议等。在列宁看来,完备的法律是法律教育的前提,没有法律便谈不上唤醒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更谈不上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遵守法律,法制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从十月革命胜利到列宁生命的最后几年,他都特别强调要制定法律、完善法制建设,认为拖延制定法律法令就等于灭亡。
列宁对法律的制定工作非常重视,在夺取政权后的第二天,他就亲自起草和制定了《土地法令》,紧接着又督促苏维埃政府加紧制定关于工厂和工人的法律,将涉及国家命脉、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工业大企业、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企业全部收归国有。1922年,苏维埃政府又先后制定、修改和颁布了《苏俄刑法典》《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机构条例》《苏俄民法典》《苏俄法院组织条例》《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等法律法规。苏维埃政府建立之后能在短时间内建立如此完备的法律法规,与列宁对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列宁的立法实践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对包括立法者在内的苏维埃机关的干部官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他们立法意识的形成。
列宁强调,法律制定必须要随着革命和建设的形势进行立、改、废,法律制定出来,只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符合了当时的历史条件,但在苏维埃政权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阻碍无产阶级政权发展的法律法规时,需要及时修正和废止。“如果有必要对已经实施的法律法令进行修改,甚至是废止,我们的苏维埃一定会绝不犹豫。”[11]列宁认为,文明是不断进步的,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法律必须与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没有哪一个法律可以适用于任何时期。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不但为国家各方面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保证,也为法律教育的进行奠定了基础。
2.法律教育活动需要由苏维埃法律来规定和保障实施
作为诸多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法律在每一个历史阶段和社会群体中,都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列宁曾深刻地指出:“我们知道,7月间批准的这部苏维埃宪法,不是哪个委员会的臆造,不是法学家们的杜撰,也不是对别的宪法的抄袭。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过我们这样的宪法。这部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国际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9]145列宁在俄国开展的一系列法令及法律教育活动,均和俄国的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教育的内容需要与无产阶级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由无产阶级的法律来规定;另一方面,法律教育活动的开展与实施也需要有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保障。
法律教育的内容需要与无产阶级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由无产阶级的法律来规定。列宁的法律教育思想必须要适应无产阶级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是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形成,并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核心。因此,确立法律教育的内容是一个重要环节。法律教育内容科学合理,能提高法律教育的效果,并对法律教育目标有着现实的促进作用。如果法律教育内容不科学不合理,会降低法律教育的效果,并对法律教育目标的实现起着阻碍甚至破坏作用。因此,在摧毁资产阶级专制统治,废除资产阶级的旧法制之后,无产阶级开展的法律教育应以无产阶级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独立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并与苏维埃的法律精神相适应。
法律教育活动的开展与实施也需要有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保障。在俄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历程都和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列宁将推动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视为首要任务,尤其是把提升整个民族的民主精神与平等思想看作社会法制文化进步的重要内容。列宁在《告贫苦农民》一文中指出:“对于全体人民,尤其是对于贫苦农民,一个很重要的改善,就是社会民主党人所要求的儿童的免费教育。”[8]1501918年11月召开的全俄女工第一次代表大会,是人类历史上提升女性地位、让女性享受和男性同等权利的一次标志性大会,通过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会,女性权利地位的上升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进行了保障。因此,在列宁看来,通过制定法律法令可以有效保障教育领域、文化领域等方面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从而保证法律教育活动的顺利实施。
(三)社会主义司法机关是法律教育活动有序开展的保障
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作为社会公共机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司法服务。司法审判机关除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之外,还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作用。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列宁将司法机关的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1.人民法院通过惩戒罪犯,警示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律
司法审判主要是由法院来进行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审判权,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能够及时地解决社会矛盾和争端,维护社会秩序。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根据人民法院的理论架构,成立了苏维埃人民法院。苏维埃法院建立之初,几乎没有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所以,苏维埃法律主要停留在制度上,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明显不足。列宁认为,应该充分发挥苏维埃法院的教育功能,积极地宣传法制,让更多的人知晓法律。他多次指出,资产阶级法院自称是维持秩序,“实际上是一种盲目的、被用来无情镇压被剥削者以保护富人利益的精巧工具”[11]271,根本不存在任何关于资本主义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功能。苏维埃法院如何承担起宣传教育的重任?列宁认为不能用高压力量强制民众遵守法律,而是要通过具体的案例,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的,这才能够树立起法律权威,让法律深入人心,获得群众的认同和接受。要通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和过程,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对群众进行警示教育,让人民群众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1918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中提出:“从说服人民群众这一过去列为首位的任务和夺取政权并反抗的剥削者进行武力镇压的任务,过渡到管理国家这一现在列为首位的任务,正是这种过渡构成我们所处的时期的主要特点。”[12]122无产阶级革命已经取得胜利,政权已经建立,我们现在的主要任务就要从武装斗争转向国家的管理和建设。也就是说,应该改变原有的对敌对分子就地枪决的模式,通过法庭审判对罪犯实行惩罚,通过司法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形成自我约束。资产阶级的司法机关和法律法令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全部解除,苏维埃政权成立了自己的工农联盟法院,推行社会主义法律。但是这个新生的政权在成立之初,司法体系还尚未健全,人民法院的力量较为薄弱,人民群众还没有正确地看待人民法院,没有认识到人民法院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列宁多次强调,在任何经济单位、社会生产中破坏纪律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因为这些人是造成饥荒、失业痛苦的根本,法庭要及时地查处这种罪人,严厉地进行打击,以教育其他人不要做破坏经济生产纪律的人,不要做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事情。在列宁看来,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个持久、持续的过程,只有进行长期的宣传教育,才能让法制深入人心,才能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列宁强调,法律的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而作为苏维埃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法院,除了行使国家的强制权之外,还要在教育方面发挥功能。
2.人民陪审制度的稳步发展,需要法律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列宁结合苏维埃司法建设过程中的公正和民主原则,建立了苏维埃法院的人民陪审制。列宁认为,苏维埃法庭广泛吸收工人和农民参与审判,不仅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也是教育人民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列宁看来,法庭应该成为公开的机关,陪审制度有很多好处,可以揭露现行制度的脓疮,让人们更清晰地看到现行制度的弊端,进一步改造和完善制度。但是,沙皇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掩盖一切弊端,反对一切自由倾向,认为陪审法庭会威胁到政权,所以把它称之为市井小民的法庭,千方百计地加以限制、干预、打击。沙皇政府甚至出台特别法令,不是陪审法庭对官员案件进行审判,而是由皇室法官和等级代表组成的法庭进行审理。“缩小陪审法庭的权限和限制公开审判,贯穿着俄国改革后的全部历史,‘改革后’时期的反动性质在改革我国‘审讯部门’的1864年法律生效后的第二天就暴露无疑。”[13]360农奴制改革之后,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意识到,改变这个专制制度,才是预防和化解犯罪行为的最根本的出路。
在列宁看来,苏维埃的法院是属于广大无产阶级的法院,是为广大无产阶级服务的。苏维埃的法院和沙皇专制下的法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苏维埃的法院不分职业、不分阶层,任何一个社会公民都有可能参与司法审判,“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这无疑是民主的开端。要把这一做法坚持下去,首先就不能对陪审员的选举加以资格限制,就是说,不能用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条件来限制选举权。”[14]76要实行陪审制度的彻底民主化,就要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如果审判当权者中没有普通市民,并且普通市民无权参与,那么诉讼将会成为官吏审判官吏的闹剧,根本无法体现司法民主的性质,甚至会影响到预审和庭审。人民参与到案件判决过程中,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理性判断,能够实现司法和社会之间的沟通、联系。因此,列宁特别推崇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实现陪审制度的彻底人民化。列宁在《论工业法庭》一文中,明确指示要保障普通劳动群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这样做可以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促使群众更加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法律法令,并能够熟练地应用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有助于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维护了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三、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经验
法律的产生与国家的统治形式、生产关系以及民族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国家的治理与维护也需要法律的支撑。列宁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俄国进行法律体制的改革创新,推行社会主义法律教育,是巩固革命成果、建设苏维埃政权的必然举措,他将马克思主义思想与俄国的发展实际相结合,形成了适合俄国发展的具有俄国特色的法律教育观。
(一)重视在社会转型期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在列宁的法律教育思想中,法律教育的宗旨或目的是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培养积极守法的社会成员,使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并对社会进行直接地管理。卢梭曾强调,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社会转型时期,应该塑造什么样的社会公民。不同的文化体系之下,所给出的解决办法也是不同,如西方有宗教式的人、法律式的人,中国有道德式的人。
列宁法律教育的宗旨在于促进社会成员法律能力的全面发展,既要知法守法,还要学法用法,“工人民主派的民族纲领是:无论什么民族,无论什么语言都绝对不能享有任何特权;各民族的政治自决权问题即各民族的国家分离权问题,应当采取完全自由和民主的办法来解决;颁布全国的法律,规定凡是使某一民族享有特权(无论什么特权)、破坏民族平等或侵犯少数民族权利的措施(地方自治局的、市的、村社的等等),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15]449列宁主张社会成员可以使用法律武器同官僚主义作斗争,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实质上就是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全体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使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成为全体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法律教育保障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建立
20世纪初期,列宁就意识到,社会应该是平等和自由的,俄国不应该存在剥削和压迫,人民应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及其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一直致力于改变俄国传统的、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倡导建立自由平等的生活方式。列宁领导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仅重视制定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更重视这些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在他看来,有法可依只是法律建设的必要起点,只有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教育活动才能让全体人民群众、包括立法者本身遵守法律。如果没有严格的执法和公民的守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法令就毫无任何意义可言。
列宁将法律教育与人民的日常行为、政权建设相融合,努力使各阶层公民都明白,社会主义法律是可以保护自身利益的,鼓励全民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最终自觉地参与社会革命,推进新型社会秩序的建立。列宁通过对俄国全民进行以平等、自由为内容的法律教育来改变他们之前的资产阶级法律自觉性,通过对全民进行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教育来培养全民新的法律自觉性,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的预设模式,它的最终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在人们心目中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潜意识,不断培养与提升全俄人民养成社会主义的法律自觉性。
(三)通过法律教育塑造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列宁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路不是盲目借鉴或移植西方的法制文化经验,而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克服当下的问题,为法治文化的建立打下坚实基础;以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法律文化的统一和推行。这点在消除宗教影响的过程中显得十分明显,宗教的消极影响是十分顽固的,列宁认为,只有对社会成员进行长期的宣传和教育,才能克服这种消极影响。
列宁在开展法律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教育实践与法律意识生成的协调性和整体性。比如法律教育的开展,不仅有法治宣传教育的知识教育,还有法院作为常备法律教育机关的现实教育、公民参与法律制定的法律精神教育、公民监督政府机关的法律功能教育以及公民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法律能力教育。可以说,列宁法律教育的开展从一开始就杜绝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碎片式生成,保证了公民法律意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同时,在开展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列宁注意到了法治文化对于法律教育的促进作用。新生社会主义国家大量文盲的存在、官僚主义的流行和宗教偏见的盛行都使得法律教育开展举步维艰,只有以新的文化革新旧的文化体系,法律教育才能在根本上顺利地开展。因此,建设一种新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体系势在必行。
四、结语
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进行法律教育,不仅担负着宣传反对剥削、压迫、奴役,强调人人自由平等的民主思想的责任,还肩负着提升群众法律观念和政治素养,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重任。列宁认为,教育必须要为政治服务。“要使同志们和我们共同参加文教工作,关键在于教育同我们的政治的联系问题”[1]399。在列宁看来,“我们都不能抱着教育不问政治的旧观点,不能让教育工作不联系政治”[1]400,必须通过法治教育将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意识融入全体人民的思想意识、行为自觉,从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指出,必须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16]230-231,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7]34。在当代世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体系以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为其理论基础,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和自由主义价值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为其思想基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和不断完善,必须充分借鉴列宁法律教育思想的宝贵经验,坚持法治教育的政治性,并将法治教育贯彻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才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