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青少年德育环境构建法制化路径探究
2022-02-05高辉
高 辉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舟山 316021)
德育环境是构成德育过程的要素之一,是青少年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和客观基础。德育总是要与一定的环境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互动。因而,为青少年的德性发展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保护,为他们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一、德育环境构建法制化的内涵及现状
一般来说,德育环境构建法制化就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规范德育环境,包括社会各领域正式的、理性的、系统化的、见诸文字的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 如国家出台的与教育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内含在德育方针、政策、意见、通知等文件中的德育政策及工作规范,学校制订的具体德育工作规范及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道德行为规范等。同时加以严格地执行和监督以及全社会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共同打造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制环境,使德育的目标、内容、过程等要素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德育主体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得以正确的规约,最终实现德育效果的最大化。即,德育环境的法制化包括立法的完善、执法与监督的加强以及普法与守法的全力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德育环境法制化系统。德育环境的法制化建设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慢慢推进的,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德育法,但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法制化建设,不难看出,党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方针政策、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保护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各有侧重地涉及到德育环境的构建与优化,为德育工作及德育环境的规范化、制度化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然而,随着全球化时代和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德育及德育环境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传统的道德、制度和规范体系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青少年德育建设。当前青少年德育环境构建的立法环节中,制度供给不足和内容的残缺化非常明显。随着法制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教育领域中被纳入到法制化轨道的因素越来越多,但在德育环境的法制化建设上,由于诸多环境的限制和传统道德视域下的调节机制的差异化,导致青少年德育及其依托的环境在法制保障层面还存在一定空白和残缺,部分对德育环境构建有着重要意义的制度尚且缺位,出现了德育环境建设领域的制度真空,“即我们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中的很多教育关系和教育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予以调节,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从而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生成许多离散的教育失范行为,许多应由教育法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无法可依。”[1]另外,德育特定制度内容方面的残缺也较常见,难以为青少年提供充分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对行为主体的人格塑造、制度创新和社会主义公共伦理体系的建设都带来了负面的蝴蝶效应。
二、当代青少年德育环境问题
社会制度的变革及市场经济的理性化、功利化、利益化的价值诉求为德育增添了许多新鲜的元素,但同时也对青少年道德品质的形成、发展、自觉实践和德育活动的外部环境系统带来了负面影响,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法制化保障匮缺下青少年德育环境的不规范,由此引发种种德育问题。尽管当前学校德育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影响在增重,但德育主体自身的道德内化机制并未有效形成,其德性发展很容易受到外在环境及其各种不良诱惑的影响和牵制。
(一)德育社会环境之痛:诚信危机与善恶反向
作为一种育人的德性活动,德育时刻处于社会公共伦理的影响之中,德育主体不仅生活在社会环境中,更要从德育目标本身回归社会,而学校德育活动的开放性又受到社会习惯、法律制度、道德规范等文化意识构成的社会公共伦理场域的制约,可以说,社会公共伦理是构成德育环境的一个重要要素。但当今摆在青少年德育活动面前的却是公共伦理精神一定程度的缺失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德育环境危机。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的德育观念的产生,德育主体的个体独立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等为德育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却又同时带来了过度理性、利益至上、诚信缺失,社会生活中的见利忘义、损公利己、质量安全问题屡见不鲜,诚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最稀缺宝贵的资源之一。另一方面,道德缺憾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遭到非议与诘难,对求实行为、榜样模范行为的拒斥以及对恶行的称赞叫好等“善恶反向报偿”现象日益凸显。“道德资源的亏空、生活伦理秩序的混乱、道德宣传的空乏、道德观念一致性的断裂都意味着这个时代道德教育的困境”[2]。这就意味着要通过法制化的形式来规范和引导社会生活伦理秩序的回归和德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德育学校环境之窘:知行分离与德性迷茫
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的教化是学校德育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青少年道德实践的认知基础,在学校教育中居于重要的位置,然而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却是部分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二元背离。在理想信念上,多数青少年关心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拥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奉献意识,但在面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的现实抉择时,往往偏向于选择舒适安逸的工作机会和生活环境;在文化认知上,认同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和精髓,但在文化内涵的选择上,却又陷入了文化审美的异化和精神的极度空虚;认同社会公共伦理精神和社会公德,愿意遵守社会公德和规范,对不文明行为嗤之以鼻,但在道德实践上又呈现出十足的行动背离,如在帮扶老人、文明让座方面往往缺乏自觉性、自律性,行为的价值功利化色彩明显,短期化、实用化、功利化行为与道德理想价值之间呈分离的状态。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过程中价值的离析与断裂,个人的价值信仰的德性开始变得迷茫,“人们忽视离开一切历史与文化的依托,摒弃一切先在与共在成为一种时尚,价值也就在这种崇尚中断裂”[3],道德失去了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学校道德教育内涵的灌输与道德实践培养的背离使得学校德育环境陷入窘境,德育主体的知行分离与德性迷茫也愈发严重。
(三)德育家庭环境之憾:重智轻德与言不及行
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起点,家庭教育在青少年学生的德性培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家庭是培养子女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促成青少年道德品质和人格信仰的培育和塑造,但家庭教育在日益加剧的社会竞争和社会整体道德滑坡的严峻形势下,出现了诸多如重智轻德、言不及行等错位现象,众多家长在社会现实面前表现出来的更多是对子女能力的恐慌和焦虑,“先学习、后品格”,家庭德育被社会的“假恶丑”所绑架,更有家长认为如果用较高的道德标准去教育、塑造自己的孩子,只会让他们离社会现实越来越远,成为社会的弱者。青少年健全的人格和优良的品德教育被科学知识和艺术、文化、体育等能力方面的追求所取代,家庭德育中的“知”与“行”面临着尴尬的处境,这种偏颇之见无疑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家庭德育的困境不仅反映在当前普遍存在于家庭中父母德育的价值错位,更突显出德育大环境系统对德育活动的整体影响。由社会公共伦理精神欠缺引起的道德滑坡和社会刚性制度的不健全所导致的社会环境的恶化,反过来对家庭德育活动形成了错误的价值导向和不利影响,而家庭德育的尴尬处境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德育环境的恶化。
(四)德育网络环境之怪:价值错位与道德失范
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人类交往方式,网络世界信息多元性、开放性、自由性、无实体性、超时空性、较差的可控性等特征对网络行为的主体以及依附于这种交往方式的伦理道德造成极大的冲击。各社会实体之间、个人与社会实体之间为利益之争无视社会习惯和一般性制度的规约,甚至在实践中无视道德规范的约束,造成青少年在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和道德视域的极大错位与失衡。比如网络社会的人的无实体性交往,是符号与符号之间的转换,由此造成各种负面新闻、谣言、攻击谩骂及恶意的信息纷拥而至,微博、论坛、贴吧等媒介平台上言语的相互攻击甚至演变成现实生活中的“约架”风,网络诈骗、不良信息、网络恐怖等网络犯罪问题频繁发生,使得公民社会的理性、宽容及平等对话越来越成为一种奢想,旁观者的普遍不作为及道德冷漠“在社会层面上磨损社会交往和社会文化,阻碍社会亲近,加大社会距离,最终导致社会隔绝”[4]。另一方面,由于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舆情的特殊性,一些审丑大V和低俗主播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主流道德意识形态面临部分键盘手的挑战。青少年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建构尚未稳定成熟,使得他们在面对缺乏道德价值体系有效整合和制度化的刚性监管的情境下,往往很难从这些纷杂的信息和文化中作出正确抉择,在个体的被动接受和主动行为中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人性的异化,现实社会的人被逐渐分割、异化、虚拟,对青少年道德价值观的培育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法制化保障:当代青少年德育环境解困的必要支持
由社会制度变革引致的青少年具体道德问题终究还是要通过建立一套法制化的规则体系来解决,通过不断健全德育相关制度推进德育保障的法制化进程,有效发挥“制度抑恶扬善的伦理功能和维持道德教育正常开展的秩序功能”[5],营造一个良好的德育环境,推进德育的良性发展。稳定的外在制度环境及相配套的制度安排,是当代青少年德育解困不可规避的生存环境和必要支撑。
(一)完善可操作、促规范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工作
建立德育环境法制保障体系,要积极培育公共伦理精神,维护和优化伦理精神共同体,为德育环境的法制化构建夯实伦理基础和精神支柱,同时还要提升和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立法的重要性,加快精神文明产品及流通的立法,确保有法可依。加强精神产品生产及流通方面的相关立法将直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进而有力地促进德育环境构建的法制化进程,为德育营造良好的精神文明环境。对书籍、音响制品等物质载体和网络出版物、视频录音等虚拟精神产品的内容制定、发布、流通、后续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应作出明确的法律要求。只有在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做好立法工作,从源头依法屏蔽和消除恶俗文化对青少年思想的荼毒,才能更好地规范和优化德育环境的建构[6]。同时,法治应该更多地介入文明和道德,通过制定、修改和完善能惩处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法律法规,对那些妨害精神文明建设的假丑恶现象及各种不文明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立法来明确法律责任和后果,使精神文明建设由过去单纯依靠教育倡导的“软引导”向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转变。简而言之,对文明加以立法能够更为有效地打击和抑制社会生活中的不文明。例如,在我国旅游管理的历史中,对那些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治理一般只停留在道德层面,往往是媒体曝光、舆论谴责了之,警示效应十分有限或短暂。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则收效显著,对扰乱交通秩序、破坏公共卫生、违反当地风俗、损毁文物等六种行为纳入记录,把游客不文明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极大地降低了旅游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另外,诚信建设也应积极步入法治轨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很大程度使得失信企业中的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从而主动履行义务。可见,文明立法和诚信立法能为社会营造更加文明友善、诚实守信的氛围,为青少年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德育环境。
(二)加快高素质、强管理的德育队伍构建的法制进程
一支德育队伍的素质状况如何,能够直接从内部影响德育环境的构建。加强对德育队伍的立法建设,形成一批素质强、会管理、效果好的德育队伍,对于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法制化德育环境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的德育环境理论指出,“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7],因此,在面对当前严峻的德育环境问题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强正式的硬性规则的约束,以改善德育的环境,优化德育主体自身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德育队伍建设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及业务能力素质的要求和科研学术活动的规范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教师队伍的准入标准,同时还要在教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上逐步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德育队伍的素质。另一方面,德育队伍建设的立法还要在教师科研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服务上狠下功夫。德育工作者在平时的德育活动过程中,不仅仅是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实施主体,更要不断地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通过科研活动获得一定的社会成效,反过来会进一步改善德育活动的内容和拓展青少年德育价值思维的内化过程,但当前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学术道德自律严重下滑甚至缺失的流弊,这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价值的宗旨,更是给德育教学活动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因此,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应亟需对学术道德失衡的立法规范,加大调研和立法力度,约束和规范德育工作者的德育行为,让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回归到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上来。
(三)推进全覆盖、明权责的网络空间净化的法制建设
网络空间环境的符号与符号的无实体性社会交往方式以及愈发严重的带有隐蔽性、族群性的网络雾霾和诸多乱象已慢慢影响青少年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甚至导致其人性的逐渐异化、虚拟。因此,在涉及诸多利益之争和纷繁复杂的网络怪象时,必须依靠法制的刚性约束力量,只有法制才是托举网络道德的刚性力量,网络道德的养成正是如此,建立网络世界的运行规则,推进全覆盖、明权责的网络环境法制建设,保护青少年这一网络行为主体的身心健康是网络文明发展到现今阶段的大势。近年来,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但与现实相悖的是许多区域还存在空白,网络文化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与实际网络管理执法工作需要还不适应,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时代发展同步、与现实需要一致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对网络的法律管理制度,加大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的严格管理,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内容或者配合政府要求的责任。另外,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行业协会自身的监督作用,积极制定自己相应的内容管理准则,并把传统法律与互联网法律法规结合起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通过良性的网络环境法制建设,构建起网络世界的道德体系、认同标准和行为模式,保障青少年主体自身和社会环境的净化。
(四)加强系统化、强有力的执法监督体系的法制保障
青少年德育环境法制化保障体系的建立,既离不开德育环境的相关立法工作,更离不开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司法系统的完善。加大对青少年德育环境法律体系的执法,是德育环境法制化的关键,好的法律制度需要强有力的贯彻执行,才能切实保障和维护青少年人格自律的有效形成和良好德育环境的构建。当前的青少年德育环境执法行为,不仅要加大对青少年德性养成的培育主体的执法,更应注重影响他们强烈的深远的和经常接触的文化和网络市场的执法力度,如可以积极地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实行网络行为实名制等措施,确保网络世界的安全规范。另外,加大执法力度,不仅意味着要严格规范执法,更要彻底转变执法理念,以切实促进青少年主体德性养成的规律为根本和出发点,坚决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要进一步明晰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建立重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法制化轨道。 同时,为了真正发挥德育环境相关制度在现实德育过程中的效力和作用,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德育环境的法制建设。具体来看,可以从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人民群众、行业协会和社会其他力量的监督,舆论氛围、现代传播媒介的监督等多维度、全方位、纵深交错的立体网络来推进青少年德育环境法制化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