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
2022-02-04王厚明
文 王厚明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历史上首部全面规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条例。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条例》,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坚守职能定位 把握政治属性
在职能定位方面,《条例》强调要牢牢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以肩负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为根本,把准职能定位,突出“两个维护”,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为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证。在政治方向上,在指导思想中鲜明强调各级纪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在政治定位上,《条例》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政治定位的内涵。在政治责任上,《条例》强调各级纪委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条例》全篇的主线,体现到全篇各章的具体制度中去。
完善领导体制 落实党的领导
《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一是强调中央纪委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并在纪委全会、常委会职权和纪委履职程序中细化了相关要求。二是坚持并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方面,强调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并在纪委全会、常委会职权和纪委履职程序中细化了相关要求;明确了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8个方面具体内容,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要求各级纪委将审查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三是明确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条例》明确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纪委与地方各级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奠定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
规范产生运行 提升组织效能
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条例》还分别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并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条例》规范了各级纪委的产生、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纪委委员的管理等内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明确在下级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条例》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的基本规范,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在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条例》还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
明确主要任务 强化使命担当
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三项任务”,《条例》第四章规定了纪委的主要任务,着重从内涵、目标、要求等方面作出细化。一是促进依规治党,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强调严格遵守党章规定,要求纪委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促进协助任务具体化制度化。全面规定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8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各方面,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三是促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从“一家独奏”走向“集体合唱”的监督合力。
细化工作职责 有效监督执纪
《条例》结合新的实践,将纪委的工作职责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等9项具体职责,涵盖纪律检查工作方式、措施、权限、程序等内容,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一是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条例》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有助于整体理解和系统运用好“四种形态”,大大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近年来舆论较为关注的“断崖式”腐败,就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三种形态。二是完善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为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列举日常监督的12种方式,突出专项监督所针对的4个方面问题,明确基层监督需要整合和衔接的资源力量,促进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三是细化纪律审查的规定。明确党章第四十六条中“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内涵外延,使纪检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晰。四是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的程序。完善了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的程序,并界定了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范围。五是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有关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打造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完整履职链条。
加强自身建设 严格内部监管
《条例》抓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强调带头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等。如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重点是管好纪委机关本级,盯住下级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和重要岗位的干部,又如,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当好纪委的“啄木鸟”,解决好“灯下黑”的问题。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条例》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