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机理研究
2022-02-04何立军李发戈
何立军 李发戈
导言
第三次分配①学界目前公认此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的。他认为,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参见:邓国胜.第三次分配的价值与政策选择[J].人民论坛,2021(24):42-45.是发生在社会领域的由社会机制自我调节的非强制性分配。作为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次分配不仅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益补充,而且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实现共享发展有着积极而重要作用。扩大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和规模,丰富第三次分配的形式和渠道,发挥好第三次分配在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融合、实现共享发展中的作用,需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按照“三大部门”②根据公共管理学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所谓“三大部门”指的是以政府组织为代表的第一部门、以市场组织为代表的第二部门、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第三部门,共同构成社会运行的组织载体。理论,政府组织主要按照公平原则参与再分配,市场组织主要按照效率原则参与初次分配,而社会组织则主要基于道德原则和自愿原则参与第三次分配。“三大部门”和“三次分配”在财富分配和资源配置中彼此联系、相互衔接。其中,以社会组织参与为主的第三次分配是对由市场组织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组织主导的再分配出现的财富和资源分配失灵的重要补充,是“克服第一次分配的弊端,以及弥补第二次分配不足的重要社会分配方式,是托起社会的第三只手”(宋林飞,2007)。第三次分配虽然以社会组织参与为主,但并不排斥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参与。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虽然也参与第三次分配,但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一样,在第三次分配中同样存在着失灵的问题。社会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力量,但现阶段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存在资源不足、能力不足、效率不高和自主性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发挥。“三大部门”在三次分配中的失灵缺陷,为社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何谓“社会企业”?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其价值取向、基本特征、功能作用等方面形成了共识——作为一种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目标并兼具商业和公益性质的新型混合组织形式,社会企业具有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特点和独特优势(徐家良、何立军,2021)。实践中,社会企业通过创新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弥补了市场组织、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不足,拓展了第三次分配的领域,在第三次分配中扮演着特殊而重要的角色。然而,社会企业为何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非营利组织失灵?社会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机理、功能限度以及可持续发展路径是什么样的?上述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答需要深入研究。
一、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第三次分配与多重失灵
(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
一般而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进行分配时,分配对象与财富和资源的拥有者构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前者可以向后者主张自己的分配权利,后者也应当履行自己的分配义务,因此,这两种分配都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国民收入分配形式。第三次分配是基于文化、道德等因素驱动的社会主体之间的自愿分配行为,分配对象(受益人)与财富和资源的拥有者之间并不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严格意义上讲,第三次分配并不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国民收入分配形式。我们可以从主体、范围和实现形式来理解第三次分配的内涵。
第一,从主体上看,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并以此区别于市场和政府主导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当企业以社会力量的身份进入第三次分配场域,主要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市场机制并不发挥作用;政府虽然参与第三次分配,甚至为第三次分配直接投入资源,但政府并不是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也不应该作为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如果政府强行或过度介入第三次分配,反而会影响第三次分配功能的发挥。社会力量中的个人,也不应局限于社会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个体或家族,而是包括了有一定资源和能力的所有社会成员。
第二,从范围上看,第三次分配的范畴已超过了单纯的国民收入、财富分配范畴,延伸到了经济社会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主要围绕流量的收入和存量的财富来进行,第三次分配不仅体现为财富和资源从富裕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流动,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流动,而且表现为财富和资源的拥有者直接或间接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第三次分配“是一个比经济现象更加错综复杂、指涉更加广泛多样、内涵更加丰富多元的范畴(王名、蓝煜昕、王玉宝、陶泽,2020)”,不仅超出了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范畴,也超出了扶弱济困的范畴,开始向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公共事业领域不断拓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第三次分配的范围还会进一步扩大,规模也会不断增加。
第三,从实现形式上看,第三次分配包括慈善公益、民间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传统上,慈善公益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渠道。慈善主要是社会成员基于对弱者的同情,帮助陷于困境的个体获得正常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的行为,即通常意义上的扶弱济困,满足的是个体的私益;而公益则是社会成员在社会责任和使命的驱动下,主动解决社会问题、增进社会福祉的行为,满足的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慈善和公益有交叉重叠,彼此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但其使命和意义都是“改变世界,使人类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罗伯特.L佩顿、迈克尔.P、穆迪,2013)。民间捐赠是指财富和资源剩余者将财富和资源无偿让渡给其他主体的活动,既可以发生在具有私人关系的主体之间(例如家庭成员之间、情侣之间、亲友之间等),也可以发生在不具有私人关系的主体之间(例如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或者通过个人求助平台对特定受益人的赠予)(金锦萍,2021)。与慈善公益相比,民间捐赠不仅更加平民化和大众化,而且更具自主性和灵活性。民间捐赠中的财富和资源剩余者既有富裕群体和高收入群体,也包括普通的平民百姓,甚至还有一部分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相对于慈善公益组织及其开展的活动,捐赠者也很少受到约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不同的捐赠对象。志愿服务是指基于自愿精神感召的志愿者利用自己的知识或技能为特定对象提供的非职业的无偿服务。志愿者超越了阶级、阶层和职业、性别之分,打破了富人和穷人、管理者和劳动者以及性别的边界,让志愿服务成为增进社会福祉、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志愿服务的形式主要有专项性志愿服务、专业性志愿服务、公益性志愿服务、社区性志愿服务等,其覆盖的领域则包括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和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灾害救助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慈善和捐赠主要向受助对象提供物质性资源不同,志愿服务主要向受助对象提供知识和技能等非物质性资源,两种资源互为补充,能够更好地满足受助对象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
(二)三大部门的多重失灵
第三次分配已经超越了传统收入分配的经济学价值,而关注更高层次的社会效应,但是市场组织与政府组织无法有效解决第三次分配中的社会责任履行、行政化主导等难题,而社会组织也由于自身局限性如慈善不足、专业能力薄弱等,难以矫正政府与市场缺陷,从而导致了第三次分配中的多重失灵。
第一,市场组织在三次分配中的失灵。作为私人部门,市场及市场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创造和增加社会财富,并按照市场机制参与初次分配。市场机制主导下的初次分配是一种竞争性分配,即参与分配的各方,拥有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主要根据对生产活动和财富创造贡献的大小来获取报酬。拥有的要素越多、要素的贡献越大,分配所得相应的也就越多。市场机制虽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但却容易引发“公地悲剧”和贫富差距(邓国胜,2021)。在市场机制下,劳动者的劳动虽然得到了市场的承认,但劳动只是生产要素之一,即使国家制定政策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劳动者通过劳动从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报酬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的报酬相比仍然明显偏少。而劳动者之间在个人素质禀赋上也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那些能力更强的劳动者,如知识型、技术型劳动者相较于低素质、低能力劳动者也更容易获得较高的收入,而那些因各种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失去了工作的劳动者则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市场机制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以及由收入差距带来的贫富差距是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的必然结果,与市场本身的缺陷并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市场机制越完善,收入差距的“可能性就越大”(托马斯·皮凯蒂,2014),而市场本身也无法纠正这种结果。
除了参与初次分配,市场组织也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参与第三次分配。市场组织参与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在时序上并没有先后之分,有时候,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甚至可以同时发生。有研究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低到高可以有4个版本(层次):1.0版本,即企业主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环境和依法纳税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社会责任;2.0版本,即在1.0版本的基础上承担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社会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如捐款、参加慈善公益活动等;3.0版本,即企业或者行业把一些社会责任融入产业链上下游,如开展战略公益,履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英文缩写为ESG)业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英文缩写为SDG)等;4.0版本,即企业把满足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及社会痛点作为自己的目标和使命,如产业扶贫、环境治理等(徐永光,2017)。市场组织追求利润、利益最大化,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一般情况下缺乏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虽然企业需要履行社会责任,但不同企业认识水平参差不齐,强制或过度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有“劫富济贫”的嫌疑,而且也会造成企业作为市场组织的角色错配和功能错位。
第二,政府组织在三次分配中的失灵。作为公共部门,政府部门通过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行政机制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并对初次分配造成的社会不公平进行调节。政府在再分配中主要依靠公共财政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来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提供公共服务则是现代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但政府由于财力和能力问题,在再分配中提供的公共服务目前大多还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由于范围偏窄、标准不高,且存在较大的城乡、地区和群体差异,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虽然可以通过提高财政税收来提高再分配在三次分配中的比重,但提高税收和财政收入必然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抑制企业和社会的创新活力。
此外,政府除了依靠公权力主导再分配外,也直接或间接介入第三次分配。计划经济时期,在“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下,政府通过“单位办社会”直接举办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等形式,几乎垄断了所有的社会服务,第三次分配的空间完全被再分配覆盖。改革开放后,政府通过转变职能向社会放权,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开始大量参与社会服务,第三次分配逐渐从再分配中独立出来,但政府并没有完全从第三次分配中退出。政府直接参与第三次分配,主要表现为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引导、规范第三次分配;通过自上而下设立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接受和分配社会捐赠。同时政府通过公益创投和购买服务,以代理人的形式间接参与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中的政府失灵集中体现在:目前出台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基金会经费管理制度、慈善组织认定制度等政策制度还不够完善,对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发展仍然有一定抑制作用;官办慈善组织虽然组织网络体系健全、运作流程规范,能够较好地弥补政府退出的一部分职能,但却因为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灵活性、创新性相对不足;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形式资助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提供了诸多资源,但同时也影响到了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
第三,社会组织在三次分配中的失灵。既然政府和市场在第三次分配中都存在着失灵,那么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是否也会存在着失灵?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的著名学者萨拉蒙认为,包括志愿者、非政府组织在内的“第三方政府”也存在着志愿失灵、慈善失灵、慈善特殊主义以及专业性不足的困局(L.M.Salamon,1995)。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组织主要通过提供政府公共服务之外的社会服务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不足。截至2021年1月,中国本土社会组织登记总数已经突破90万家,但其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资源获取上,中国本土社会组织主要依靠政府资源开展活动,从社会获取的资源相对不足。资源短缺不仅影响到中国本土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而且造成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让第三次分配退回到再分配的层面。在活动范围上,中国本土社会组织主要针对弱势群体、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对其他群体关照不够。在服务能力上,由于薪酬待遇低于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再加上职业发展受限,社会组织难以吸引到优秀的从业人员,其运营和服务水平普遍不高,产品和服务更新迭代速度缓慢。
作为弥补市场和政府部门失灵的“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之所以同样会出现失灵,既有组织内部环境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但究其根源在于,社会组织的组织角色和功能定位难以满足社会资源的社会化配置机制的需要。从内部看,一些社会组织虽然认同公平正义、平等互助等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价值理念,但实践中却并没有将这些价值理念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上,部分社会精英甚至将创办社会组织和参加社会组织活动作为显示自己身份、提高自己社会影响力的一种手段;一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度和忠诚度不是很高,仅仅将自己的工作视为谋生的手段。从外部看,由于过度依赖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资源,很难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建立平等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此外,少数社会组织偏离公益方向和目标,通过商业活动谋求组织私利,甚至为了组织私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作用机理:社会企业对“三大部门”失灵的消解
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企业主要通过商业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弥补传统的“三大部门”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不足。在识别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发现一些新的社会需求、满足一些未被满足的社会需求、解决一些具体的社会问题上,社会企业都表现出了不同于“三大部门”的比较优势。
(一)社会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弥补“三大部门”不足
在三次分配中,政府组织主导的再分配没有能完全弥补市场组织主导的初次分配缺陷,而以社会组织参与为主的第三次分配也没有能弥补好政府组织主导的再分配空缺,“三大部门”在财富资源的分配流动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上都不同程度出现了低效率的情况。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公共服务逐渐市场化,“三大部门”的功能和范畴出现交叉混合,并因此出现了一批兼具市场导向、公共导向和社会导向的混合型组织。作为一种超越“三大部门”的新型组织形态,市场导向和社会导向的混合型组织既追求经济效率,也创造社会价值,同时承担社会治理职能,把“有道德的效率”(经济组织)和“有效率的道德”(社会组织)较好地结合了起来(陈友华、崇维祥,2017)。组织目标的多重性确保了市场导向和社会导向的混合型组织获得合法性,商业目标满足了组织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使组织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社会目标则促成了组织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变革与社会创新。组织利益相关方平衡的多维性使市场导向和社会导向的混合型组织更容易动员多个利益相关方对组织进行支持,有效平衡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社区、政府、环境以及竞争对手等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使组织创造出多元化的利益相关方价值,更好地满足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需求。组织运行绩效的综合性则保证了市场导向和社会导向的混合型组织多重价值的实现,经济绩效避免了组织出现“社会失灵”和“志愿失灵”现象,而社会绩效则防止了组织使命、目标发生漂移(肖红军、阳镇,2018)。这种形态、身份、功能和使命目标的混合,使得市场导向和社会导向的混合型组织有效克服了“三大部门”划界而治所带来的不足和弊端。
作为混合型组织的一种特殊类型,社会企业兼具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特点,既要追求经济目标、实现经济价值,又要追求社会目标、实现社会价值。追求经济目标、实现经济价值让社会企业摆脱了对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依赖,实现了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而追求社会目标和实现社会价值则让社会企业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把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社会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企业集效率、公平和自愿三者于一身,既有社会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能力,又有市场组织谋求自身发展的自我造血能力,同时也摆脱了对政府的“非制度依赖”和“体制性吸纳”,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社会企业在全球各地快速发展,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截至2019年底,全球至少有32个国家在发展社会企业。2018 年,英国大约有10万家社会企业,雇用了200 万人,为英国经济贡献了600 亿英镑(李健、荣幸,2020)。一些国家还为社会企业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身份,如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美国各州在商业公司的法律框架中为社会企业设立的“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共益公司”“弹性目的公司”“社会目的公司”等法律形式(徐君,2020)。社会企业的组织形态和功能与“三大部门”既有关联但又超越了“三大部门”,以至于一些学者将其视为“正在兴起的第四部门”(Kelley, T.,2009)。
(二)消解失灵:社会企业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机理
社会企业不仅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上不同于社会组织,而且在解决社会问题的价值追求上也表现出了一些与社会组织不一样的地方,即社会企业更倾向于超越社会特殊群体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共同福祉。第三次分配不仅体现为社会财富从富有者流向匮乏者,而且表现为现代化进程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其蕴含的价值取向已经“突破了纾困扶弱的局限,开始具备了推进社会进步、造福全人类、促进世界更加和平和谐等深刻意蕴”(杨斌,2020)。而针对多重失灵的消解,社会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于资源整合、主体赋能、经济助推、功能融合四个方面。
第一,资源整合:通过参与兴办社会事业发挥作用。在现代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建立之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等在内的社会事业主要是由社会和市场提供。进入现代社会,政府凭借经济发展带来的巨额财政收入得以向国民提供普惠性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但大多数国家均把公共服务的重点放在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上,即使是西方福利国家,政府也很少直接投资兴办社会事业。以美国为例,80%以上的大学、医院、养老院和社区服务机构均为非营利部门举办,非营利部门创造了接近全国10%的GDP、吸纳了全国10%的就业人口、支付了全国9.2%的工资。而非营利部门的收入中,大约有两成来自社会捐赠,三成来自政府资助,其余五成均来自收费(徐永光,2021)。这些非营利部门在社会价值和社会目标上虽然与社会组织仍然保持高度一致,但在组织结构和运营方式上却已经更接近商业企业,属于典型的社会企业。
发展社会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事业由于社会力量的参与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总体上仍然存在供给不足、质量不高、水平偏低、发展不平衡和公平性较差等问题。在后小康时代,随着人民群众对多样化、个性化社会事业的需求不断增加,社会事业的领域在不断拓展,社会事业内容分工也越来越细化,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也更加突出。社会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引入市场组织虽然可以增加社会事业的供给,但市场组织的逐利行为又会损害社会事业的公益属性。社会企业参与兴办社会事业,不仅能够较好地保证社会事业的公益属性,而且还可以促进社会事业在横向上不断扩展的基础上向纵深发展。据中国慈展会2015年-2018年的社会企业认证数据,2015年,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的活动领域只有医疗卫生和残疾人照料两个领域,而到了2018年,活动领域增加到养老、助残、教育、环保、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社区发展、农村发展等18个领域(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南都基金会,2019)。社会企业参与举办社会事业,既能够克服政府机制的效率不足、市场机制的唯利是图和社会机制的资源不足,又能够较好地链接和整合政府资源、企业资源和社会组织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主体赋能:通过为弱势群体、特殊群体赋能发挥作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消灭绝对贫困后,第三次分配的领域虽然从扶贫济困扩大到了文化、教育、科技和环保等领域,分配对象也不再局限于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但在实现共同富裕之前,相对贫困仍然将长期存在。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是覆盖相对贫困的主要人群,从这个意义上讲,扶贫济困仍然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任务,慈善公益仍然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渠道,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也仍然是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对象。但慈善公益目前的主要功能还是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输血”,很少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造血”。“输血”作为短期机制能够改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短期内面临的困境,甚至能够改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生存和生活条件,但却很难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带来发展的机会,一旦“输血”退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很容易再度陷入困境。进入后小康时代,相对贫困人口的基数已经大大超过脱贫攻坚时期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而且这些相对贫困人口的需求也不再仅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有了更多的发展权利方面的诉求。这种情况下,传统慈善公益的覆盖范围和作用空间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之所以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除了资源不平等和福利不平等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能力不平等。阿玛蒂亚·森在分析贫困的根源时就曾指出:效用(如福利主义者所声称的)和基本品 (如罗尔斯所要求的)只是贫困的一个重要诱因,能力不平等、能力被剥夺才是贫困的本质(阿玛蒂亚.森,2012)。能力不平等不仅会导致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收入转化困难,而且会让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陷入事实上的贫困。因此,第三次分配既要解决好社会财富和社会福利的分配问题,更要重视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能力提升问题。与慈善公益以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输血”为主不同,社会企业更强调通过提供工作、提升能力等长效机制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造血”。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经济学家尤努斯创办的格莱珉银行,通过小额贷款解决了农民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让农民依靠自己的能力摆脱了贫穷。中国的“残友”“喜憨儿”“谭木匠”等社会企业,通过为残障人士提供工作岗位,让他们依靠工作收入既能够比较体面地生活,也能够很好地融入社会。社会企业这种基于人际差异的增权赋能行为,既发挥了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又满足了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对长期发展的社会需求。
第三,经济助推:通过促进社会经济①“社会经济”这一概念是在提取以解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和渴望的各种自发性经济组织的共性,同时在针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脱离市民社会规律的本质问题形成实践性对策过程中逐渐被确立的。参见:徐家良、何立军,《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研究报告(No.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158页。发展发挥作用。社会经济是以开发社会领域的商业市场为主要内容,把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结构和经济形态。在一些国家,社会经济又被称为“金字塔底层经济”“穷人经济”。“金字塔底层经济”理论的创始人普拉哈拉德等人认为,尽管金字塔底层人群处于或者接近贫困状态,但这个群体却不仅具有活力和创造力,而且还因为人口基数大而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如果企业能够通过创新开发金字塔底层市场,既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又能增加金字塔底层人群的发展机会(C K Prahalad,2002)。社会经济在社会问题中发现市场机会,在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中实现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双重统一。管理学家德鲁克指出,只有把社会问题变成有利可图的机遇,社会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纪光欣、徐霞,2016)。社会经济抛弃了把社会问题以及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视为社会负担的传统观念,把社会问题看成是一种市场机会,把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看成是一群有价值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通过市场手段去开发社会领域资源与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市场,让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不仅成为经济发展的参与者,而且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更好地融入不断变化发展的现代社会。作为一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新的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模式,社会经济是实现第三次分配的一种重要载体和形式,发展社会经济,对于提高第三次分配的质量和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传统上,社会领域一直被认为是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组织社会服务的领域,尽管被认为存在着巨大的消费潜力,是一片未开发的商业蓝海,但由于利润空间过小,商业资本一般都不愿意进入。不同于商业资本的逐利行为,社会企业更加重视社会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更愿意也更适合进入社会经济领域。社会企业的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虽然不如商业资本雄厚,但却因为社会目标而拥有相对丰富的社会资本,因此,社会企业更容易发现和识别社会领域与社会问题的商业机会和创业机会,并通过资源拼凑克服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不足。社会企业通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仅容纳了大量的以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为代表的低人力资本人口的就业,而且改变了传统的以政府为主的社会福利供给方式,扩大了社会服务的受益面。与产业经济相比,社会经济对从业者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并不是很高,入职者的进入门槛相对偏低,工作岗位也相对灵活,更适合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偏大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就业。传统上,针对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主要由政府提供,而且这种福利基本上都是以政府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为主的“生活福利”,很容易出现政府财政压力大和社会“养懒人”的双输局面。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福利由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原来的“生活福利”逐渐向“工作福利”转变,有工作能力的受益者需要通过工作来换取劳动报酬,这种福利供给模式既减轻了政府福利供给的财政压力,又较好地激发了社会活力。另外,慈善公益提供的社会服务基本上都是免费的,中间群体等其他群体很少从中受益,而社会企业提供的社会服务都是有偿的,为了争夺消费者市场,社会企业既有动力去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也能让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之外的其他群体通过付费的形式享受到服务。
第四,功能融合:通过推动公益和商业融合发展发挥作用。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更加重视人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三大部门”也开始围绕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追求可持续协调发展,彼此之间不仅在工作和业务上出现了交叉融合,而且在资源上也出现了混合使用,甚至出现了一些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混合型组织。从市场组织来看,在社会责任的驱动下,市场组织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凸显。市场组织不再单纯考虑股东和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也不再把追求经济目标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而是开始兼顾和平衡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环境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把实现社会目标纳入到了组织的相关决策中。一些市场组织不仅通过捐赠等外部行为履行社会责任,而且尝试通过把社会利益、社会价值、社会目标嵌入到业务运营中来等内部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元利益相关方的社会性网络,实现了组织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同增长。从社会组织来看,在资源短缺的压力下,社会组织也开始被迫向市场化转型。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实质上是“非营利分配性”,即营利不一定要分配,更不是要分配给投资人和股东,而是要用于组织的运转和业务规模的扩大(费尔南多J.L、赫斯顿 A.W,2000)。换言之,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参与商业经营活动,也可以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市场化提高了社会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和配置资源的效率,但市场化只是社会组织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社会组织的目的。
慈善公益和商业在第三次分配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各自发力,作用的效果有限。传统上,慈善公益和商业有着明确的边界,慈善公益不能参与商业,只能以非营利方式提供公共物品,而商业也只能通过捐赠或志愿服务参与公益。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业融合步伐的加快,组织的边界开始逐渐变得模糊,公益和商业也出现了融合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公益通过引入商业的理念、方法和模式来提高自己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商业中也开始融入越来越多的公益元素和要素,在自己的“目的”中加入了更多的“利他”成分(康晓光、冯利,2020)。社会企业既是公益和商业融合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了公益和商业的融合发展。有专家认为,公益向“右”,社会组织向社会企业靠拢,可以比较好地解决社会组织资源短缺和效率不高的问题;而商业向“左”,市场组织向社会企业靠拢,则能够进一步做大做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徐永光,2017)。社会企业也许无法在技术上与市场组织相比,但在社会创新上却有着明显优势。社会企业推动商业和公益融合发展,形成的“社会化商业”和“商业化公益”,既能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又能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功能限度:社会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辨识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本土社会企业已初具规模,在解决社会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北京、成都等地政府还专门出台了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但中国本土社会企业发展的历史毕竟还不长,社会企业自身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诸多挑战。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企业虽然是一股新生力量,但与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相比,更多的还是作为一种补充力量而存在。因此,在肯定社会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的功能限度。
(一)社会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整体社会效益还不够显著
据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和南都基金会2019年发布的《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扫描调研报告》,截至2018年底,以低方案计算的全国社会企业为1684家,以高方案计算的全国社会企业为175万家(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南都基金会,2019)。低方案计算的社会企业是指有自觉意识的社会企业,不仅要自己认同,而且要得到行业认可,即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企业;高方案计算的社会企业是指无意识的社会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等。按照高方案计算,我国社会企业的数量已经稳居全球第一,但按照低方案计算,中国本土社会企业的数量却明显偏少。截至2020年底,通过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论坛、美国公益企业等第三方机构认证的社会企业和顺德、成都、北京3个地方政府委托专业组织评审认定的社会企业,加起来也只有370余家。这些社会企业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等大城市,中小城市和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企业都还比较稀少。目前,中国本土社会企业还不是一个法人组织,而按照高方案统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则已经取得了特殊法人资格,因此,这部分组织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社会企业。2017年,纳入统计的全国1684家社会企业中,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社会企业占到了48.4%(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南都基金会,2019)。2019年,成都市首批(2018年)认定的12家社会企业中,员工在100人以上的1家,21-50人的3家,11-20人的5家,5-10人的2家,5人以下的1家(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2020)。
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生力量是对“三大部门”的补充,这种补充作用能否发挥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企业的数量和产出规模。数量和规模是判断和评价各种社会力量对第三次分配贡献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组织数量多、规模大,一般说来产出也高,创造的价值也大,反之,则产出低,创造的价值小。中小企业之所以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因为在数量上占据了绝对优势,并凭借这种数量优势形成了规模优势。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企业更多的还停留在理念、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等层面上,并没有能够大面积落地。因此,在数量和产出规模上,社会企业不仅无法和市场组织相比,甚至同社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相比,也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社会企业还处于起步期,也主要在低利润的社会领域活动,数量扩张还有一个过程,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在第三次分配中就无法与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竞争,更谈不上弥补“三大部门”的不足。数量和规模不仅代表了社会企业力量的大小,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企业贡献和作用的大小。也许单个的社会企业在短时间内还无法进行规模扩张,但众多的社会企业却可以形成集聚之势,如果社会企业数量和规模长期停滞不前,社会企业的力量就很容易受到忽视。
(二)社会企业运营模式不成熟,自我造血功能还存在不足
目前在中国很多社会企业连“自负盈亏”都还难以实现。《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扫描调研报告(2019)》显示,2017年,纳入统计的全国1684家社会企业中,只有20.5%的社会企业实现了盈余,36.2%的社会企业实现了财务收支平衡,43.3%的社会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南都基金会,2019)。社会企业的运营模式主要是商业运营模式,即通过提供有偿的产品或服务来实现盈利,这种运营模式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运营模式完全不同,这也是社会企业与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区别。社会企业在营销与品牌管理、法律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利益相关方沟通与关系管理、战略管理、生产管理等几个与商业运营能力相关的指标上得分都比较低,基本上都不到70分(总分为100分)(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南都基金会,2019)。目前,在社会企业还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形式的情况下,社会企业的组织类型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合作社。社会企业运营模式不成熟、商业运营能力低,与社会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从社会组织中转型过来的有很大的关系。由社会组织转型过来的社会企业,原来主要依赖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转型为社会企业后,还缺乏足够的市场意识和商业运作的经验方法,难以适应市场多变的环境。
社会企业的运营模式虽然和市场组织一样都是商业运营模式,但二者无论是价值发现、价值创造还是价值获取的机制都不一样。市场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经济机制是其价值发现、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的主要机制,市场组织也有可能会创造一定的社会价值,但这种社会价值往往是其获取经济价值的手段,或者只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组织的商业模式相对比较单一。社会企业具有公益和商业的二重属性,其价值发现、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既包括了经济机制又包括了社会机制,二者之间还需要取得适当的平衡,因此,社会企业的价值关系更为复杂,既要发现、创造和获取经济价值,又要发现、创造和获取社会价值。社会企业商业模式不成熟既表现为没有或者较少发现、创造和获取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表现为发现、创造和获取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平衡。良好的商业模式不仅是社会企业能力和效率的体现,而且是社会企业实现和获取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对社会企业生存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企业可以像社会组织一样追求“小而美”,但“小而美”并非不要效率、不要竞争力。如果社会企业还是像一些社会组织一样,较多地依附于政府部门,非但不能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连存在的必要性都会引起质疑。
(三)社会企业的社会价值难以评估,社会影响力严重受限
创造和实现社会价值是社会企业获得社会影响力的基础,而社会影响力又是社会企业获取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的重要保障。社会企业创造和实现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社会领域的需求和解决社会问题上。从根本上讲,社会企业弥补“三大部门”不足就是消解“三大部门”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失灵。因此,在第三次分配中,对社会企业创造和实现的社会价值要求显然应该高于经济价值要求,经济价值只是社会企业创造社会价值、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和途径。与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相比,社会企业创造和实现的社会价值不仅具有多元性、综合性、共享性的特点,而且其过程也不完全是一个连续体,即既可以让特定的人群受益,也可以外溢到其他人群;既可以是直接效益,也可以是间接效益;既可以在生产/制造、销售/交换、消费/使用等环节实现,也可以在盈余分配等环节实现。实践中,由于社会效益类型宽泛、主观性强、指标不容易量化,社会企业创造和实现的社会价值并没有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习惯于从生产、销售、消费和盈余分配全过程来考察社会企业的社会价值,或者简单地用营收指标、受益人群数量指标来评价社会企业的社会效益,部分专家学者还主张以是否分红来作为判断社会企业的主要依据。
此外,社会企业的社会影响力相对还比较弱,尤其是与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比较,还存在着认知误区。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社会企业的历史较长、数量较多,社会企业已经有了规模较大且相对稳定的受益人群,社会企业的价值和贡献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形成了“社企服务公众、公众支持社企”的良性循环(田雪莹、赵春阳,2020)。然而,在中国本土社会企业还属于新生事物,近年来才开始逐渐进入政府和公众视野。经过10多年发展,社会企业也走出公益圈,形成了一个包括社会企业、社会企业家、社会企业认证机构、“向右转”成为社会企业的社会组织、“向左转”成为社会企业的商业企业以及政府机构、学术机构和影响力投资机构在内的生态圈,但政府和公众对社会企业都还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对社会企业还存在一些误解,仍然习惯用社会组织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社会企业。甚至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企业对解决社会问题和创造社会价值没有什么实质性贡献,不是一种合意的社会治理组织范式(肖红军、阳镇,2018),非但不能混合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优势,反而融合了它们的缺点(宋程成,2020)。
四、超越失灵:社会企业快速可持续发展路径选择
随着推动共同富裕向纵深推进,第三次分配被纳入收入分配基本制度,为社会企业的发展和社会企业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社会企业未来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取决于数量和规模的扩张,更取决于质量和效益的提升。社会企业兼具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与双重目标,决定了社会企业的成长要比单纯的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更具复杂性。从经济层面看,社会企业的成长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资产规模的扩大、财务资本的可持续性和财务的自主能力增强等方面;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企业的成长则主要表现在增加社会福利、吸纳就业人口、缓解贫困问题、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可感知的新增社会价值上(刘振、崔连广、杨俊,2015)。社会企业的成长受内部和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然,社会企业并不是要替代、更不是要取代传统“三大部门”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位置和作用。至少到目前为止,社会企业还不是第三次分配的主力军,主力军还是传统的“三大部门”。但在“三大部门”未顾及的领域以及存在失灵的部分,以社会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不仅更有效率,而且也更具可持续性。针对社会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瓶颈障碍,需要从制度环境、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层面努力变革、超越失灵,更好地发挥社会企业作用,推动第三次分配有效运转。
第一,制度环境建构。在中国本土现有制度框架下,社会组织向社会企业转型和市场组织向社会企业靠拢的双轨发展路径仍然是社会企业发展的主要路径。社会组织向社会企业转型在发达国家已经是一种趋势,中国本土最早引入社会企业项目的初衷也是要推动社会组织转型,但现实是社会组织转型的积极性并不高。目前,中国本土社会企业主要还是一种由第三方机构和地方政府主持的资质认定,而不是一种法定的组织形式,国家层面的正式文件里还没提到过社会企业,外部环境和公众认知总体上还不太利于社会企业发展。建议应当系统评估中国社会企业发展基础和实践现状,在此基础上借鉴英国的《社会利益企业法规》、法国的《集体利益合作组织法》、意大利的《社会合作社法》等域外社会企业立法经验,尽快研究出台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社会企业的法人地位、认证方式、投融资方式、利润分配、治理模式、监督主体等重要内容。
第二,组织模式革新。全球化和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在某些方面也放大了一些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利益和福祉相关,而且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福祉紧密相连,需要全社会共同应对。根据《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扫描调研报告(2019)》,社会企业以工商企业注册的占59.5%,以非营利组织注册的占32.4%,有5.1%的社会企业同时注册了工商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性质的法人组织(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南都基金会,2019)。市场组织可以通过自身转型或发起成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机构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向社会企业的转变。如深圳残友集团,本身为公司性质的营利法人,其发起成立的深圳市郑卫宁基金会、深圳市信息无障碍研究会和深圳市残友社工服务社则属于非营利法人性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因此,应当鼓励市场组织向社会企业靠拢,除了直接转型为社会企业外,还可以采取单独成立社会企业、与社会组织联合发起设立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公益创投(Venture Philanthropy)、社会影响力投资(Social Impact Investing)等不同的形式进行。
第三,运行机制创新。实践中,社会企业主要通过实物、技能、市场和人力、制度等资源拼凑来获取内外部资源,并帮助组织获得市场和社会合法性,进而实现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成长( 彭伟、于小进、郑庆龄、祝振铎,2018)。比起以简单的捐赠来履行“外挂式”社会责任,市场组织以社会企业的形式来履行社会责任,因为与自己的业务活动联系更紧密,因此更能够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倡导基金会投资、商业机构投资、公益创投、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机制,以及建立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缓解社会企业的资金困境。对处于初创期的社会企业,可以通过多层次的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其成长。要加强社会企业治理体系建设,既要遵循利益相关者的多重制度逻辑,框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员工和志愿者等多主体的基础治理结构,也要考量影响多重目标实现的各种悖论机制、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刘志阳、孙孟子,2022)。要积极履行公益性责任,将公共利益置于社会机制创新的最高层面,吸纳更多的追求参与,扩大社会企业发展的市场空间与社会空间,实现组织业务增长的持续性与公益性服务整合的双向发展(徐家良、何立军,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