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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商家擅自撕除封条

2022-02-04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2年9期
关键词:消防法封条和平区

天津市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故进行查封。没想到,任性商家擅自拆封。

案例回顾:

2020年4月29日,天津市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内途歌思西餐餐厅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行为造成的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规定,决定予天津市和平区途歌思西餐餐厅整体以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从2020年4月30日17时至2020年5月30日17时。

5月3日,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联合派出所民警进行夜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王某某擅自撕毁查封封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进行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点评人:陈洁(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在生活中,像王某某这般无视规定、任性妄为的情况并不少。2021年7月22日,山东省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因山东猫竉宠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而对该公司生产车间进行临时查封,要求其立即整改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解除查封。而在2021年7月28日,消防大队监督人员却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仍在进行生产加工作业,被查封的车间已被公司负责人指使员工拆除封条。

无独有偶,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检查时发现高科路一家饭店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因而对其进行了三停处理,责令其整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开封条。而在2022年3月30日,消防监督员在巡查时却发现该饭店不仅没有停业整改,还私自撕毁封条并使用。

由此可见,任性商家轻视消防检查、漠视消防安全,擅自撕毁消防部门的查封封条,此类情况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并不罕见,但必须指出的是,此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对于饭店、宠物店还有其他广大商户而言,应当注意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后,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不论商家、企业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都将对相关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并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商户、企业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则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可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有了更严格的规定。但在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存在上述商家以身试法的情形。那些任性商家擅自撕毁消防部门封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案例中,途歌思西餐餐厅的王某某因擅自撕毁查封封条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山东猫竉宠物有限责任公司的范某某因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龙港市该饭店的负责人王某因擅自撕开封条的行为已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那么对于消防部门予以的临时查封决定,商家们正确的做法应当如何呢?毋庸置疑,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在30天内进行整改。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临时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但并不代表临时查封决定到期即会自动解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前进行复查。或者,商家若能在期限届满前整改完毕,也可以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会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对于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前未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消除消防隐患的,消防机构可依法再次予以临时查封。

如果商家此时依然存在侥幸心理或者不将消防整改当回事的,那么在二次查封期限届满后将面临的是更为严峻的行政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将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商家还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2019年时,江西就曾有一企业在消防检查时被发现存在多项火灾隐患,而其在二次查封期限届满前,依然未予整改,还存在私自使用柴油发电机发电的情况,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像本案商家此类擅自撕毁查封封条的行为,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如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情节较轻,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消防安全面前,没有小事,也没有侥幸。任何企业或者商户都不该抱有侥幸心理,在安全隐患未消的情况下擅自撕毁查封封条继续生产、营业,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将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更是将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置于随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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