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倍索赔为何被驳回?“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 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始末
2022-02-03
逢年过节,腊肉、香肠是不少人必备的年货。正因如此,“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备受人们关注。
近日,该案迎来了一审宣判。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买家“小王子”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该判决结果也引发了热议。
网售香肠陷入一场官司
谌光辉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经营一家猪肉摊。除了卖肉,他还用传统手工艺加工熏制香肠、腊肉,卖给那些春节不能回家或是不方便熏制腊肉和香肠的顾客。
平时,他还通过自己的短视频账号给粉丝传授挑选新鲜猪肉的技巧,以及展示他熏制腊肉、香肠的过程。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陷入一场官司。
这场官司始于2021年1月的一次网售香肠交易。当时,一个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谌光辉拍摄的视频后,主动联系他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
谌光辉表示,为了方便运输,他会用袋子装好后抽成真空再用快递发给客户。
没多久,收到香肠的“小王子”微信联系了谌光辉,称每包香肠都没有标签,提醒他违法了。谌光辉告诉“小王子”可以退货,但需要自己付邮费。对于“小王子”提出的10倍索赔,谌光辉没有答应。之后,谌光辉收到来自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他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小王子”起诉了。
据“小王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2021年1月5日,他通过微信平台在四川省岳池县丘山光辉腌腊制品经营部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1月10日收到货后,他发现该食品为4根一袋,全都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他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收到法院传票后,谌光辉多次联系“小王子”协商解决。但“小王子”坚持至少要赔偿1.5万元才会撤诉,这让谌光辉无法接受。
谌光辉的经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销售地方特色产品的商家表示,也曾遭遇类似的起诉。
法院驳回买家10倍索赔请求
2021年5月10日上午,这起备受关注的网售香肠遭10倍索赔案在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远程审理。
12月30日上午,“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迎来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光辉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四川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备案管理。
经查,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因此,“小王子”提出被告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从“小王子”与谌光辉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小王子”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是否要打包进行了沟通,说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添加标签。
法院认为,“小王子”以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10倍赔偿,双方协商后未达成一致。如今,原告未退货,被告未退款,导致此前购买的香肠已不具有原有价值,双方对香肠变质均有过错,应合法承担损失。
最终,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谌光辉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并驳回了“小王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谌光辉的代理律师——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峰表示,本案对于很多销售香肠、腊肉等散装食品的小商贩来说很有意义。这个判决结果给商贩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让地方特产走得更远。
“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地方特色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案中,被告所在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特色食品的范围、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
小作坊式的自制食品无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是否就意味着产品不合格?
季立刚指出,“三无产品”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其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这也正是本案此前引发争议的一个方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判断生产销售的食品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主要是依据产品在生产时或销售之前是否已经预先包装。比如本案中,谌光辉生产的香肠本来是散装销售,是为了给买家发货才临时将香肠进行了必要的包装,这种事后的包装不属于“生产中的预先定量包装”,因此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能仅从临时包装上有无标签来判断本案中的自制香肠是否属于不合格食品。
季立刚介绍,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表明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事项的标签,否则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而散装食品则不同,食品安全法并未要求商家在散装食品的销售包装上添加标签。因为散装食品通常在超市、食品摊贩等场所销售,商家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食品,其食品包装、称量、计价等生产、销售过程由消费者见证,生产者、生產日期等信息其实已经为消费者所知晓。
季立刚表示,在本案中,商家生产、销售自制香肠的过程,消费者已然通过视频知悉,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所保障的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没有因为包装上没有标签而受到侵害。所以,消费者所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适用本案。
法院判决兼顾市场效率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平衡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晓鹏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兼顾了市场效率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平衡。
王晓鹏表示,由于自制特色食品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都比较短,出现食品安全风险的概率不高。只要经营者事先取得了生产许可,就应该鼓励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这体现了市场经济效率。
“但是,法律的鼓励不代表可以任意而为,自制食品的经营者应该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一旦自制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样也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王晓鹏说,“目前,我国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堪称史上最严。无论是祖传秘方还是工业化生产,任何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王晓鹏建议,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事先取得备案或许可;事中把好食品安全关,特别是凭借“独家秘方”“祖传秘方”生产的特色食品,应该对自己使用的配方的安全性负责;事后做好跟踪监控,一旦发现售出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一定要及时跟踪溯源,通报召回。
季立刚建议,在食品的销售过程中,尽可能向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信息,例如在食品柜中提示产品的生产日期、最佳食用日期、食品过敏源信息等,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北京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