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秦朝法治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2022-02-03战放
战放
【摘要】 秦朝是我国古代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奉行法治理念,并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成就,实现了国富民强,为秦国灭六国,统一天下夯实了基础。秦朝法治思想中的很多理念,如“法不阿贵”“垂法而治”等思想与今天建立法治国家的理念不谋而合。为此,本文就秦朝法治思想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探讨这些法治思想对今天的现实意义,以供参考。
【关键词】 秦朝;法治思想;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2)02-0052-03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要重视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都是遵循“以礼为主,以法为辅”的法治观念,但秦朝作为我国首个建立的封建专制王朝,却奉行法家思想,坚持“以法治国”,极少遭到儒家所谓的礼的影响,综合国力与日俱增,为后来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然而,强大的大秦帝国仅经过两代君王就迅速灭亡,让人扼腕叹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律实践尚不成熟。为此,本文通过分析秦朝法治思想的精华,以期为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参考借鉴。
一、秦朝法治思想中的先进理念
(一)推行“因功赏爵”制
法家主张除君王外其他人都应该论功行赏,不看其出身是否卑贱,而是以贤能作为判断标准,推行“因功赏爵”“察能授官”的措施。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破除世袭制的官吏任免习俗,推行唯才是举,任人唯贤的官吏选拔制度。秦始皇时期平民百姓也可成为良吏。这种“赏善不遗匹夫”的做法明显不同于世卿世禄制。法家非常注重治吏的成败,强调治吏直接影响到社会是否稳定。因此,法家尤为注重官吏的组织与监督机制的设置,养成了严于治吏的优良传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就认为“明主治吏不治民。”秦朝也采纳了这一做法,对官吏要求极为严格,因而在秦朝末年国家动乱之际,虽有百姓叛乱但无叛吏。
(二)强调法的公开性与公正性
商鞅在秦国变法过程中延续了法家公布成文法的做法,强调法的公开性,将成文法公开。商鞅认为,只有官吏、百姓都熟悉法律,才能让他们认真守法。通过公布成文法国民才能了解其中法律的内容,并根据法律规定控制个人行为,起到令国民主动守法的效果。为达到上述目的,商鞅强调在法律条文表述方面要通俗易懂,保证男女老幼、智愚贵贱都能轻松理解,熟记在心里。若法律内容晦涩深奥,只有文化高的人才能理解,大部分人无法理解,也就难以达到法的约束目的。另外,商鞅认为要“任法去私”,不可“释法任私”,即所谓法的公正性。因为“任私”是导致各种违法、乱法、废法行为的关键。法治与私议是相矛盾的,而法治的敌人就是私议。“私议”的含义是君王身边大臣的建议,通常反映的是贵族阶层的要求。商鞅认为君王的个人利益属于“私”,而秦国的整体利益才是“公”,因此,反映秦国整体利益的法被称为“公法”。法的公正性也反映在君王“立法为公”“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另外,商鞅把法视为评价所有事物的度量衡,将法视为任何人都需遵守的规范,主张法应该是公正无私的。因此,无论君王,还是贵族官吏都应摒弃徇私枉法的思想。
(三)强调法的平等性,主张“以刑去刑”
法家所提出的“公法”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他们认为此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平等性。自西周以来所推崇的“礼治”,都是“刑不上大夫”,这是秦朝法家所反对的,他们提倡刑法的平等性,不管君王、臣子只要犯了法都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商鞅变法的整个过程中都坚持了法的平等性,即不管亲疏贵贱,均一断于法。即便是太子犯禁也要进行惩罚,最终虽由太子师傅代为受罚,但也体现出当时商鞅所倡导的法的平等性原则。这与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存在较大的契合度。
另外,法家还主张施以重刑以杜绝奸邪犯罪行为,也就是可以达到最终“无刑”的目的。借助重刑让任何人都不敢去以身试法,因此国家就不会有罪犯。商鞅认为如果罪名重但是刑法轻,则“刑去事生”,仍会有更多这样的犯罪行为出现,导致国力受到影响,这就是“以刑致刑”;如果对罪名轻的罪犯给予重刑,那么,就可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没有人敢于去犯法。
因此,法家主张施以重刑,也受到了儒道两家的抨击,也遭到了后世的诟病。其实,不应简单地理解法家的重刑观念,这里所提倡的重刑是利用重刑的威慑力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刑罚而刑罚。这与儒家所主张的“无讼”“去刑”的目的是一致的。另外,法家强调重刑的平等性,即“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虽然这种平等理念在今天看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的时代来看则属于一个极大的进步。
(四)坚持“以法为本”,要实施法治
法家主张要进行“法治”,但是前提是必须有法。从当今的法治理念来看,就是应该有法可依。不过法并不可随意订立,而应参照相关原则:第一,法应该因时而立,也就是需结合当时的国情制定,一定不能因循守旧,故步自封。法家认为立法要“不法古,不循今”,因为世界上根本没有“世代不变的法则”,因此,立法需因时而宜。第二,立法要“因人之情”“令顺民心”,也就是说要围绕人“好利恶害”的天性去制定法律内容,以满足“与民分货”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需要。第三,还应考虑百姓能否达到,是否属于他们能力范围内。君王不可贪图过多的禁令,不顾百姓死活而实施过多的严刑峻法,否则百姓也不会去遵从。
二、秦朝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虽然秦朝法治思想为秦国的崛起以及后来的大一统奠定了基础,但在缺乏外部约束力量的环境下,秦朝君王逐步将法家思想推向极端,最终导致秦朝的灭亡。可见,秦朝法治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为三点。
(一)过于重视法律,而忽视德治
法这一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是万能的。若将法的作用无限扩大,必然会引起负面影响。比如,一些生活中的小问题宜通过道德去約束,而不太适合借助法律手段。而法家主张通过律法来引导规范百姓的行为,其中,法治的重要手段就是刑与赏,但是要以刑法为主,以赏为辅。因此,法家历来主张“重罚轻赏”“先刑而后赏”。根据商鞅的想法,重刑的目的是为了“止奸”,如果百姓仍敢尝试,说明“刑法轻了”,应该加重刑法。根据这一论调,秦朝的重刑势必走向极端。特别是秦始皇一统天下后继续采用商鞅变法时期的严酷律法,在此基础上还制定了一套更加严厉的镇压法令,只“重罚不赏”,让百姓深受其害,也让强大的秦王朝迅速走向覆灭。
(二)法律由君王“独断”
根据法家思想可知,他们提出的主要观点是“缘法而治”,旨在改变西周以来所形成的“礼治”传统,借助法律来干预社会生活,将法律视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或者唯一手段。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积极推行法治,将法作为治国的根基。所谓“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基于这一观点,商鞅加大对法治作用的发挥,认为“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明主忠臣不可须臾忘于法”。商鞅变法时注重“均布”,具体来讲就是要重视法律的普遍遵守与推行。从那时开始秦朝的几代君王都遵从商鞅的主张,厉行法治。后来“缘法而治”也逐渐发展成为“事皆决于法”。从表面来分析,“事皆决于法”似乎是在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的是贵族特权。然而从实际上来看,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并不完全等同于人人平等的法治,因为法家认为立法权归君王所有,从而构建起一种君王极端专制的法律制度,君王本身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就会沦为君王个人欲望的工具,这是极为可怕的。君王拥有对军事、司法、行政、最高立法等所有法律制度的立法权,当时所制定的律法目的是巩固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因此,秦法发展过程中君王在政权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不断的巩固,特别是秦始皇将君主专制发挥到极致。“事皆决于法”也逐渐沦为“事皆决于上”。
(三)主张“强国弱民”
富国强兵是法家的主要目标,实现途径就是农战。但是怎样才能顺利推行农战这一政策呢?法家觉得可以通过弱民的方法实现。将百姓放在贫困的环境下,再借助赏罚的手段就能让百姓听君王的话,主动耕战,从而让国家强大。可见,法家认为,强国与强民之间是对立的关系,二者无法兼得。这导致百姓的利益被严重挤压,当百姓无法生存的时候,他们可能就不会遵守国家的律法,揭竿而起,那么,国家就会陷入动荡甚至灭亡之中。
三、秦朝法治思想对今天的启示
秦法实施的过程中有不少观点涉及法的本质与特点。通过归纳总结具体包括三点,即法的公正性、规范性以及平等性。这对今天的国家建设来说也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事皆决于法”“法不阿贵”的法治理念
法家从人性的层面出发,认为人性都是好利的,这属于人的本能。商鞅与韩非都认为人的一生都是在追逐名利,单纯通过道德去约束是很难规范百姓的行为。秦孝公同意商鞅变法后,秦国逐步变得强大,百姓均能很好地遵守律法。最后,秦始皇一统天下,结束了中国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法制成为秦朝进行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秦朝律法属于我国封建法制的初步雏形。虽然它有一些不足,但其中“依法治国”的理念对今天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大的启示价值。法治作为今天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也是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政府要强化依法执政,全面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才能为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打好基础。秦法中“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所体现的平等意识,就是今天人们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真正贯彻这一平等理念,才能让百姓真正认可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强化公众法治观念
秦朝法治思想中非常注重普法宣传工作,只有让百姓都能明白秦法的意义,进而才能自觉遵守法律。这在今天也是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公民只有知法,才能守法。为此,政府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普法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不同渠道去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特别要将宪法知识作为重点普及任务,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同时,在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中积极开展相关普法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干部、青少年增强爱国守法意识,自觉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此外,相关职能单位还应深入基层一线,积极组织“送法下乡”普法活动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逐步提高普法成效,进一步强化公众的法治观念。
(三)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有较大的引领作用,若司法不公将严重破坏社会的公正性。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公平、正确,同时,也是指审判工作者在开展司法工作时要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为此,建议对司法管理体制以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优化与改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管力度,确保任何一件司法案件都是公平正义的。司法公正不仅是让民众信任法律,民众信任法官的重要前提,而且也是国家取信于民的有效途径。若没有司法公正,那么社会就丧失了鉴别是非的公正、权威的尺度,法律制度必将遭到破坏,让公众失去安全感,也会让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若司法是公正的,就算社会上偶有不公正的现象,但也仍可利用司法去加以矫正与补救,促使社会公正逐步恢复。
(四)秦朝民法中彰显的人文精神
秦律属于我国法律史上首次出现的多领域法律,涵盖行政、民事、经济、刑法、商事、诉讼、侦查等法律。从当时的民商事律法条文中可以发现其中所闪烁着很多人文精神,在我国法制史上破天荒地摒弃了宗教神权思想。
基于历史发展观点,并结合法律史进化的层面来看,它具体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尊重劳动与劳动者。秦朝君王采用了“农战”为中心的国策,也清楚劳动在国家富强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劳动者是实现劳动价值的主要群体,特别是处于下层的劳动人民。因此,秦朝律法中制定了很多与劳动者以及劳动关系相关的民法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禁止私人之间将人身作为债务质押,禁止将人当作物品。这充分反映出对劳动者的尊重。第二,尊重人类自身的创造力,主张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当时秦律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不主张“听天由命”,而是强调人的创造力,非常尊重科技、管理技术等。同时,秦律中有不少条文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充分反映出秦朝君王注重科学管理、生产技术的理念。在今天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强调工匠精神,非常重视劳动者。同时,也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变化以及劳动者所处的地位加强立法保护,严格落实相关劳动法律。
另外,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不同渠道向劳动者普及相关劳动法律,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总之,秦朝法治思想是秦国从弱小走向强大,统一全国的重要前提。这些法治思想中仍含有很多优秀的精华,对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有着极大的启示意义。为此,应该继续对中国传统法律,特别是秦朝法治思想进行深入、全面地研究,辩证地看待这些法治思想的进步性与局限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于今天的国家治理中,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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