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及其力量:从本能到规范
2022-02-03刘松青
刘松青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人是会说话的动物。然而,人会说话并不意味着人总是能够合乎法度、合乎准则、合乎情理、合乎要求或合乎常识地说话。比如,人们不仅会经常错误地使用某些词语,还会说出一些不合语法规范的句子;不仅会生造出一些不伦不类的概念和表达,还会滥用语言进行诋毁攻击、制造谣言或混淆事实。因而,“我们”总是倾向于不厌其烦地制定一些语言的规范,以此来维护语言的纯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表现力,等等。然而,在史蒂芬·平克(Steven Pinker)等人看来,“我们”不断制造的语言规范似乎并没有捍卫语言的统一性和权威。从现实的生活情形来看,很多语言使用者根本不在乎所谓的规范,也根本不在意什么才是正确的语言使用方法,什么才是准确的表达方式,但这并不影响和妨碍他们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平克认为,人之所以会说话,完全是由我们先天所具有的“语言本能”决定的,语言的规范实际上是多此一举。事实上,平克的观点有失偏颇。人类之所以会说话,一方面是由于进化使我们具有了一种“语言本能”,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人作为“类存在”的规定性,让我们不仅会说,还懂得应该如何说,如何说得准确、说得完整、说得恰当、说得贴切、说得优美或说得有力量。本文试图在对平克的语言观进行评述的基础上,着重阐明语言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语言本能
平克在《语言本能》一书中提到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他说:“假如你正在观看一部自然纪录片,片中展现的是各种野生动物在自然栖息地的多彩生活。然而,影片的解说却在向你灌输一些无聊的事实:海豚并未按照它们正确的泳姿来游泳;白冠雀在胡乱唱歌;黑顶山雀的巢搭得不伦不类;熊猫拿竹子吃的时候用错了手;虎头鲸的歌声犯了众所周知的错误;猴子的叫声显得杂乱无章。而且,这些情况数百年来每况愈下。听到这样的解说,你可能会又笑又恼。但是,如果换成人类语言,大多数人就都会认为解说员的看法不仅中肯,而且发人深省。”[1](P390)不过,在平克看来,这实际上是对语言的误解,或者说,不解语言之真谛。
首先,在平克看来,语言的立法者是由那些文字编辑、词典编纂家、教材作者、作家和语言权威等人组成的一批人,他们声称自己的权威来源于他们在捍卫语言标准方面的一贯贡献,即他们对于语言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语言的一致性、逻辑性、简洁性、优美性、连贯性与稳定性,简言之,他们是最有资格告诉人们如何使用语言或者什么才是语言的正确使用方法的人。但平克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比如,对于英语而言,它的确立并没有一个英语制宪委员会;而对于法语,法兰西学院虽不厌其烦地制造一些语言规范,但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效果,反而成为人们取笑的对象,甚至连法国人自己也避之不及。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些专家更像是一些喜欢指手画脚的好事之徒。平克指出,这些语言专家之所以会做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规定,是因为他们一方面严重低估了一般人的语言水平,另一方面对现代语言科学一窍不通,不懂得语言发展自有的规律。
其次,平克认为,当我们说一个人的语言“不合语法”或者“违反规则”的时候,其实这里的“语法”或“规则”对于语言专家和普通人来说具有某种不同的含义。对于语言专家而言,语法是描述性的,它描述“人们如何说话”;而对于普通人而言,我们在学校学习的语法是规定性的,它规定着一个人“应该如何说话”。平克认为,一个人说出来的话可能既合乎语法(从语言机制的角度看),又可能不合乎语法(从规定性的角度看),这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关于“人们不懂自己的语言”的指责也完全是一种误解。他认为,人类的心智是十分复杂的,他们能够发现这个世界上所存在的各式各样的物体和运动,然后通过语词来一一标记它们。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语言本能”,每个人的心智中都装载着适应性的计算模块,都装着一套构词法,因而,许多规定性语法完全是画蛇添足,应该从语言手册中加以剔除。
语言专家对于此种观点自然十分反感,他们严厉斥责各种对语言的不敬和“恶意”修改,坚决维护语言的纯正性和完整性。比如,就拿网络用语来说,他们认为,网络用语的随意性是对传统书写和表达的极大的破坏,不仅肢解了我们的语言传统和语言美感,还通过随意篡改、强行缩略及含混表达等方式区隔了人们对于语言的理解,限制了人们的有效沟通和表达,对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对此,制定一些有效的语言规范和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在平克看来,这些语言现象的存在实际上并没有造成语言的混乱,语言专家的指责和抱怨其实并没有道理。他认为,诸如青少年的俚语、地域差异化的发音和用语,以及生活中的一些谲语,很多时候代表的是亚文化群体的身份徽章。平克认为,如果我们能够领会一二,很可能会被其巧妙和机智所倾倒。而对于一些流行的表达,比如口头表达中的“语无伦次”之风,平克觉得也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他认为,每个人都会根据不同的场合选择不同的说话方式,以符合听者的身份地位和双方的亲密程度。如果强迫人们去遵循某些规则,只会导致词不达意、不知所云或者根本无法表达确切的想法,在行文方面也会使得文章笨拙冗长,僵化无味。就像塞缪尔·约翰逊在《英语词典》的序言中说的,“严防语言的各方通道,谨防逃逸,禁止擅入,防腐抗蚀,这一切防范戒备从来不曾生效。语言这种灵活微妙的东西远非律令所能限制;企图锁住音节,正如想要鞭打空气,纯属狂妄的蠢举,是谓不自量力”。[1](P427)
最后,在平克看来,很多语言标准的制定都是人为的,就像政府设定的货币单位,或者日常生活中的额定电压一样。比如,在标准英语中,语法规则和写作规范其实是为了维护“白人父权资本主义”统治地位的工具,它们由此可以指责其他方言或者黑人英语“语法拙劣”或“句法残缺”,可以给各种“非标准”“非正式”表达贴上“政治不正确”(比如,为了避免“政治不正确”,将“白人妇女”表述为“黑色素缺乏的性别人士”)的标签。平克认为,这不但是一种侮辱,也是十分不科学的,广大民众就应该被解放出来,拥有随意书写的自由。也就是说,在平克看来,语言有其自身发展的逻辑和演化的规律,我们需要遵循语言自身发展的规律,而尽量避免一些人为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干预。另外,语言的规范不仅无法规定语言的所有恰当的使用方式,也无法杜绝语言的超常规发展或多样性发展,甚至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语言的僵化、刻板,使得语言失去其应有的活力,甚至有可能束缚人们的思想。概而言之,语言的规范不仅毫无必要,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对语言的戕害,反而是需要引起我们警惕的。
二、语言规范
语言的规范是不是真的毫无必要?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平克和约翰逊等人虽然看到了语言发展和演化的内在规律,也注意到了语言规范对语言的发展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制约和阻碍,但他们也忽视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事实。一方面,从语言学的视角来看,语言的规范可以帮助人们确立基本的语言表达习惯,确立基本的言语技巧和思维体系,维护语言的完整性、统一性和连贯性。另一方面,从哲学的视角来看,平克等人还忽略了语言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语言的发展取决于共同体的存在。[2](P29)人类对语言的运用不仅关系个人在共同体之中的存在与认同,还总是关联着共同体的命运。可以说,人类从进入文明时代之始,语言与政治的形态就是同步发展的,作为“会说话的动物”和“政治的动物”,人所具有的这两种特性是相伴相生的。这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或“类存在者”所具有的独特性,也体现出语言在人类政治生活乃至整个人类发展史之中的重要作用。
没有人可以离群索居,因为人在离群索居的状态下不可能获得语言,甚至不可能产生自我意识。人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或“类存在者”,其自我意识或者自我认同只有在与他人的共处之中,通过语言体验、分享和互动的过程才能获得。同样,关于事物、世界以及社会的认知也需要通过语言来呈现。而所有这一切,从一种宽泛的意义上说,就离不开我们共有的话语形式和理性推理机制,离不开我们所在的共同体及其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
可以说,正是借助于政治的纽带,语言将作为生物学意义的人(会说话)与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人(会思考)粘合在了一起,人由此获得了一种新的规定(即人的“类本质”)。也就是说,人之所以能从动物中脱颖而出,关键就在于人是政治地生活,而不只是作为群体一起存在。要政治地生活,人就必须在社会群体中设想自身,将自己理解为复杂整体中极其独特的一部分。而要做到这一点,人就要学会从单纯的意识流中抽离出来,摈弃其冲动和感觉,使自己进行抽象思维,将自己看成是可评价和判断的他者。进行抽象思维,就是通过语言来延展人的心智,通过理性来审视自己的意图和行动。[2](P28)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人是政治性的动物,是因为人有语言和理性,而我们之所以拥有语言和理性,也正是因为人是政治性的动物。忽略了这一维度,我们当然无法理解规范对于语言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语言规范之所以必要,概而言之,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语言能力不仅仅是人的本能,它还会影响到我们的推理和认知,影响到我们的思维习惯。其二,我们的语言习惯和思维习惯与我们所在的共同体有关,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共同体的文化审美与道德判断的影响。其三,语言关乎政治共同体的身份认同,它既是民族认同的堡垒,也是文化传承的载体。使用一种共同的语言并遵循基本的语言规范,不仅有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还有利于政治和经济的繁荣发展。
首先,语言不仅仅是人的本能,也不仅仅是人与人沟通和交流的工具,它还同时关系到我们的思维和认知。萨丕尔认为,人们的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特定语言支配的,并且,现实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意识地建立在群体的语言习惯之上。①可以参考爱德华·萨丕尔的《语言论:言语研究导论》第一章“引论:什么是语言”。他的学生沃尔夫也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并且认为,我们所有的高阶思维都依赖语言,由于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语言,他们对世界的感受和体验也会存在差别。[3]这就是著名的萨丕尔-沃尔夫假说。不过,在平克看来,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他认为将语言与思想等同的说法是违背常识的谬误。假如思想决定于语言的话,我们怎么可能创造出新的词汇?一个人又怎么可能从一字不识到学会第一个字呢?一种语言又是如何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呢?平克认为,人类使用自然语言的能力就像蝙蝠的回声定位一样,它主要是生物学研究的问题,与人类社会和文化无关。他认为,语言不是思维的唯一形式,人们并不是依靠英语或者汉语进行思考的,而是依靠思维语言,它表现为一种“语言本能”或者与生俱来的“心理语法”,这种语言或许与世界上的所有语言都有类似之处,但与任何给定的语言相比,“心理语法”或者“语言本能”具有更加丰富的一面,也具有更加简单的一面,它们具有一套遣词造句的规则,或者服从心智中的指令或程序,可以用有限的语词制造出无限的句子,能够传达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②这种观点和乔姆斯基的观点很相似。乔姆斯基认为,人脑拥有一种先天的语言习得机制,这种先天机制为人类语言提供了相同的基本结构,也为我们习得和掌握语言提供了基础条件。根据乔姆斯基在《句法结构》一书中的分析,人们在运用某种语言的时候隐含着一种“普遍语法”(转换生成语法),它隐藏在表层语法之下,也不同于我们教学语法或文体语法,它是一套先天机制,能够符合所有语言的语法原则。参见:乔姆斯基,《句法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
托马塞洛(Michael Tomasello)对平克的这种观点提出了批评,他认为,语言的习得和使用并非完全取决于人类的语言本能或者基因,它还和其他认知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自然语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而社会制度是从先已存在的社会交流与互动活动中产生出来的。[4](P94)洛根对平克的观点也表示质疑。他认为,“使用自然语言”的能力不像回声定位,它们可以产生深刻的认知冲击,形成或影响人的深层次概念思维,包括分析思维、数学和科学。[5](P150)洛根认为,认知是语言的关键功能之一,人类理性和思维不仅受语言的强大影响,甚至被语言所决定。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东西在语言出现之前是清晰的,没有语言,思维就是模糊的。换句话说,语言的习得和使用并不仅仅依赖于我们的语言本能或者先天的语言机制,它也涉及到我们的文化和思维。
退一步讲,即便每个人都是凭借其先天遗传的能够学习和使用语言的天赋或“先天机制”来掌握语言,也可以有自己独特的言语风格,但这并不代表语言不需要应有的规范。一方面,索绪尔早已指出,语言是社会性的,而言语是个体性的。虽然个体具有先天的语言本能,能够学会使用语言。但是语言是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的一种社会规约系统,它包括语法、句法、词汇,并且潜在地存在于使用某一种语言的每一个人的意识中,是言语活动的准则。言语作为个体说出来的具体话语,如果要让人理解,不遵循基本的语言规则和规范是不行的。[6](P36)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在共同体之中才能学会语言的使用。因而,语言环境对人类学习和使用语言所起到的作用无疑是不可否认的。罗素就曾指出,语言具有两个相互关联的特性。一个是社会性,一个是它为思想提供共同的表达形式。他认为,如果没有语言,我们就只能依靠感官知觉去获得有限的知识,但是语言却可以为我们提供更便利的方法去记忆、存储和推理,能够获取和创造更多的知识。[7](P71)维特根斯坦也认为,我们并不是首先学会了语法规则,然后才学会如何使用语言,而是在“玩语言游戏”的过程中或者语言实践中掌握了语言。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游戏”并非私人的,我们都是在共同体之中学会使用语言,以及学会与语言相关的共同体的规范和规则。换句话说,人们的语言本能或先天机制固然重要,但语言的后天规范同样不可或缺,它构成了我们推理和认知的基础。从语言学、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来看,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语言和思维之间存在很大的关联。在上个世纪80年代,阿尔弗雷德·布鲁姆(Alfred Bloom)在《语言塑造思维》一书中就提到,语言会影响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认知策略。[8](P62)到90年代,丹尼特(Daniel C.Dennett)的研究进一步显示,语言或多或少创造思想,或者意识。①参见丹尼特《意识的解释》( Consciousness Explained)一书第8章。最近,瑞典隆德大学的兹拉特夫(Jordan Zlatev)和布隆贝利(Johan Blomberg)对语言与思想之间的关系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并且对传统上关于语言的经验认识进行了批判,比如,“语言无法从思想中分离出来”,“语言无法从文化中分离出来”,“不能将文化成员之间的思维差异归咎于语言”等。兹拉特夫认为,语言主要是用于交流和思考的符号系统,他们本质上是一种共享的社会符号系统,主要的功能就是分享经验和增强认知。这也就意味着,没有语言,思维是不可能的,因为思想实际上是一种中介认知。[9]兹拉特夫和布隆贝利认为,从主流的认知科学来看,平克等人提到的“语言本能”“先天模块”“信息处理”或“心理表征”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们的研究也是基于这样一些概念框架的影响,以至于他们的结论几乎是预先确定的。虽然兹拉特夫和布隆贝利并没有回答语言究竟如何影响思维,但是他们的研究非常明确地揭示了语言对于思维的影响是完全可能的。因而,我们可以说,混乱的语言极易导致混乱的思维和认知的偏差,而语言的规范则有助于提升思维的清晰性与严谨度。
其次,语言作为一种能力,不仅仅关系到我们的先天机制,也关系到我们的行动和对世界的判断。语言是一种先天机制,但并非无需规范。这就好比说,种子具有长成大树的潜能,因而无需浇水培育,是很荒谬的。要利用和发挥好我们先天的语言机制,还需要依赖很多外在的条件,比如,接受共同体的教育。人类的语言习惯和思维习惯与其所在的共同体有着密切的关联,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共同体的文化审美与道德判断的影响,反过来说,语言的不规范使用又会影响其文化审美与道德判断。一方面,语言表达与语言使用有高下之分、雅俗之别。按照约翰·奥斯丁(John L.Austin)及其学生约翰·塞尔(John R.Searle)的观点,我们学习一种语言,实际上是在学习如何以言行事,如何以言取效,而这些都是规范性问题。通过了解语言的规范,我们可以领会何种表达方式是恰当的、有效的或正确的,可以区分和辨别何种表达是雅致的或中肯的,何种表达是蹩脚的或糟糕的;还可以知道在语言的使用中如何避免“以语伤人”“以言犯忌”或“因言惹祸”。换句话说,语言的发展虽然取决于个体的先天机制,但学会一种语言,尤其是学会“以言行事”,又离不开共同体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语言是公共性的,思维也是公共性的,学习一种语言绝不是单单学习语法知识和语言的表达技巧,同时也是学习与之相关的思想,与之相关的共同体的规范与价值。毋庸置疑,我们每个人在学习语言的时候都是在父母、亲友、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教育影响之下学习语言、丰富语言、进一步扩展使用语言的能力。可以说,语言环境对人类学习和使用语言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我们的语言环境就是我们所在的共同体,包括共同体的历史、文化、制度和道德风俗。换句话说,我们之所以做出某些价值判断、道德判断或审美判断,是跟我们的语言环境有关的。我们的语言环境影响和塑造着我们的情感、价值和审美,因而,良好健康的语言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另一方面,语言不仅是我们交往和认知的工具,还是信息和意义的载体,它通过多种形式传递我们关于世界的认知和思考,传递各种理念和价值,也传递人类创造和累积的文化和精神财富。在这个过程中,传递什么和怎么传递,就不完全是语言本身的问题,它有赖于语言的使用者对语言的筛选、甄别和雕琢。拉古纳(Florencio L.Lagura)指出,语言有一个特殊的维度,那就是会话。会话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通过文本来实现。文本是有生命力的,它可以叙事,可以重构我们对于世界的理解,还可以反过来影响我们的存在,影响人们的行动。换句话说,语言既可以影响现实,也能影响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因为文本是会话的一种永久性形式,它可以负载复杂的思想、价值和意义,还可以经久流传,甚至对后世都可以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正好说明为什么纸质媒体以及视听媒体能够对社会产生如此巨大的作用(不管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10]从这个意义上讲,文本对于阅读他们的人而言,是非常关键的,它可以传递有用的知识,也可以传递谣言,传播错误的价值观念。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语言的规范就绝非可有可无。比如,在我们的口语表达中,同音的字有很多,比如“阿诗玛”和“阿诗马”的发音是完全一样的,但是它们指称的是两个不同的人,或者表达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将“生命”写成“绳命”并不影响我们对“生命”这个词的理解,甚至为了起到某种言语效果,故意将“生命”写成或说成“绳命”,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用法就是合情合理的。小孩子在学说话和写字的时候经常发错音或者写错字,甚至有时为了逗大人一乐,故意发错某些字的音。我们不能说,由于我们可以理解它们的话语,因此无论他们如何说写都是合理的。故意出错或偶然出错所造成的言语效果如果要在一个更大的意义空间中变得可理解和可接受,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在意义的传递过程中,尽量保持意义的完整和连贯,而这就需要语言的规范。
最后,就语言与共同体的关系而言,它还涉及到政治身份认同。它们是相伴而生的,语言的规范有利于民族的认同和团结,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从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来看,语言的认同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想象的共同体》一书中就曾经指出,语言对于民族国家的形成至关重要。他认为,民族国家作为可以想象的共同体,需要一个社会结构上的先决条件,那就是“资本主义、印刷技术与人类语言宿命的多样性这三者的重合。”[11](P9)从全球范围来看,印刷术对于语言地位的提升,使得以方言为基础的国家语言取得了愈来愈高的权力和地位。虽然民族国家的构成并不依赖于某种语言的一致性,但语言的一致性却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按照安德森的观点,地理的发现与征服引起了一场欧洲人对语言的观念的革命,语言与权力的关系被重新定义。[11](P68)比如,因为英国征服了孟加拉,威廉·琼斯(1786)开始了对梵文的先驱性研究;因为拿破仑远征埃及,尚·商博良(1835)才有机会解开象形文字之谜。这使得越来越多的欧洲人了解到欧洲以外的多元文明,同时也迫使拉丁文、希腊文和希伯来文等古老神圣的语言在平等的立足点上与一大群驳杂的方言同台竞争或混处一室。而随着不同语言之间交流和沟通的需要,双语词典的编撰更是将语言之间的平等主义带入了现实。语言的多样性与民族语言的形成,引爆了民族主义的激情。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后半期,欧洲大量地方方言的崛起直接催生了与之相应的民族国家的形成。比如匈牙利作家乔治·贝森业的《大作》证明了匈牙利语也适于表现最高的文学类型,而匈牙利文学之父费伦奇·卡钦茨伊出版的大量作品,给匈牙利民族主义的诞生提供了进一步的刺激。从1819年第一本乌克兰语文法的出现,到这门语言的广泛使用,以及1846年第一个乌克兰民族主义组织的出现,乌克兰语对乌克兰民族意识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亚洲,越南历史上长期使用汉字,并创造了“喃字”,10—11世纪喃字的应用渐趋广泛。到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政权,“国语字”正式成为越南的国家文字,越南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也离不开其民族语言的建立和规范。
就中国的汉语而言,从甲骨文到金文,从小篆到隶书再到楷书,中国的汉字在形式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的汉字又经历了从文言文到白话文,从繁体字到简体字的演变,古代汉语最终演变成了我们现在所使用的现代汉语。然而,汉语虽然占据主体地位,但也并不是一枝独秀,因为中国幅员辽阔,除了汉语,我们还有很多不同的方言。在中国众多的方言之中,有些方言之间同文不同音,有些方言则属于完全不同的语系。由于不同的方言在发音或书写等方面的差异,在进行跨区域、跨民族、跨语言交流的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沟通障碍,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情况很不利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于各种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因而,通过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消除这些沟通和交流上的障碍就十分必要,这不仅有助于民族之间的融合,更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实际上,平克也并非反对所有的语言规范。在《思想本质》一书中,平克就提到,美国最高法院划定了5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言论,其中就有“欺诈”和“毁谤”,因为它们违背了言论保护的精神实质,即人们必须寻求并分享真理。“紧急不法行为煽动”和“挑衅言辞”也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它们的目的是触发人们的本能行为,而不是交流思想。第5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言论是“猥亵言辞”。[12](P382)不过在平克看来,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看,将猥亵言论列入不受保护的范围是件令人困惑的事情,因为人们对这些表达式的恐惧和厌恶并不是这些概念本身所触发的。他指出,人类语言中存在成百上千的体面词,人们完全可以避免使用这些言辞,而用别的语词来代替它们。在他看来,某些禁忌语也不应该人为限制其使用。比如,某些咒骂语实际上可以起到求救、恐吓敌人的作用,或者警告一个粗心大意的家伙,他正在无意中造成伤害。[12](P432)
欺诈、毁谤、不法行为煽动和挑衅言辞显然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稳定,理应受到严格的约束。平克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此外,在特定的情形中,我们并不否认某些不文明的、猥亵的言辞能够起到一定的情绪宣泄、恐吓、警告等言语效果,但我们并不认为,这些言辞可以不加过滤地适用于任何场合,或者随意地加之于他人。可以说,从平克对于美国最高法院限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来看,他并不是主张所有言论都可以不加规范和限制,至少某些明显违背事实、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是需要严加约束的。事实上,那些禁忌语之所以成为禁忌,也是语言共同体在不断的语言交互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的规范和惯例,我们只有循着这些规范和惯例,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凝聚力量。
通过对语言与共同体之间的同构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语言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本能或“心智模块”,而是带有很多共同体印记的一种符号系统和行为系统。从某种意义上说,守护语言的独特性和完整性不仅是语言发展本身提出的要求,也是一种现实政治实践的需要,它不仅是政治共同体实现身份认同的基础,也是传承文化和文明的重要保障。
三、语言发展
语言的规范是否能够纠正语言使用的乱象,又是否会导致语言的僵化和思维的束缚呢?平克认为,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语言学家、词典编纂者、文字编辑以及文化和教育主管部门总是担心语言的乱象会带来诸多隐患,因而总是倾向于制定和颁布很多关于语言与文字使用规范的法律和规章。然而,这些法律和规章似乎并没有根绝语言使用的不规范现象。对语言的规范确实无法给出语言的所有恰当使用方式,也无法确保所有人都合乎规范地使用语言,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毫无必要。比如,就普通话而言,随着现代媒体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一些混杂着地方方言、外来用语、网络用语、缩略表达等混乱的语言现象也充斥在我们的语言之中,各种不符合语法和书写规范的现象不仅存在于日常的口头表达,也存在于书面语之中,甚至在一些重要的报刊和书籍中,词汇与语法的混乱也随处可见。从某种程度上说,不管是网络语言的井喷,还是外来词汇在汉语中的混用,以及火星文字、时尚语词、简缩造词的滥觞,都在一定程度上污染和败坏着我们的语言。如果规范确实不能完全杜绝语言的不规范使用,那么,这是否说明语言的规范毫无必要呢?
实际上,语言的规范确实不能完全杜绝语言的不规范使用,也无法消除语言的超常态发展,因为语言的确有它自身发展的逻辑,但显然,这和对语言的规范并不冲突,也不能说明语言的规范就毫无必要。因为,语言的规范只能提供一个范导性原则,它能够使我们鉴别什么是好的语言或言语,能够评判和分辨什么是优美、得体和恰当的语言使用,并为一切诸如此类的话语提供形式条件,但我们不能要求或者强制人们以某种方式使用语言或进行表达。比如,对于“Donald Trump”这个英文名字,当需要将其翻译为中文的时候,就必定会涉及到一定程度的规范。假如你翻译为“特朗普”,他翻译为“川普”,我翻译为“串补”,看起来并无大碍,但是从翻译的视角和表达的简洁性等方面来看,不同的翻译和表达之间还是存在高下之分的。此外,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思路来翻译和表达,就很容易造成误导,难免对沟通和交流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一般而言,不管何种语言,如果其使用者数量十分庞大,那么不同的人群在使用中难免会受到自身群体内部已有表达和书写经验的影响,也难免会在应对新的社会情形中选择一些新的表达词汇和表达方式,从而根据不同的情形组合出丰富的词汇,扩展我们的表达界限,同时也丰富我们关于世界的认知。然而,正是因为语言使用者的复杂多样,以及语言所面对的社会情景的不确定性和交往方式的开放性,我们的语言发展也变得不可捉摸,甚至混乱不堪。就像克罗夫特(William Croft)指出的那样,“语言的使用,是文化群体创造自己内部团体认同的主要方法。许多语法结构的改善,源于人们在语言实践中句型结构的抽象重建,之所以会产生混乱不堪的现象,是因为每个人所习得的语言经验,都稍有不同”。[13](P222)托马塞洛也指出,“人类语言沟通的演化会面临一个挑战,那就是不同的现代人群中,既有普遍的语法,也有彼此的差异。至于为什么不同的人群会创造出各自的语言惯例,包括语法惯例,这些惯例又为什么会随着时间不可思议地快速改变,可能反映的是人类一般性的文化历程,语言的使用既可以区别自己和其他人群,也可以创造团体的认同。”[14](P221)正如网络语言之于网民一样,这种特定的文化现象也许体现的正是一个时代群体通过某种语言形式寻找自我或群体认同的一种缩影。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表达具有某些时代特征或者群体特性,但是语言本身完全可以包容这些差异甚至变异,前提是,我们必须将语言的败坏与语言的发展严格区别开来。
语言的规范作为一种范导性原则,并不否定语言自身的发展及其演进,也不是要将语言限制在一种僵死的结构和体系中。正如托马塞洛所言:“在世界上的数千种语言中,每一种都有自己的语言符号储备,包括复杂的语言结构,这些符号让他们的使用者有对符号的共同感受经验。这种符号储备和语法结构的基础是人类认知,人类交往的普遍结构和发音及听觉器官的力学构造。每种语言都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产生了世界上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别。他们需要谈论的重要事物是不同的,他们需要谈论这些重要事物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关键的问题是,一种语言中的各种符号和结构的发明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一旦被发明出来,它们也不会长期保持不变。实际情况是,语言符号和结构的进化在不断地进行,而随着历史和时间的推移,随着人们对他们的使用,积累的改进也在进行。就是说,它们是随着社会进化而进化的。”[15](P4)虽说语言自身总是处在不断地发展和演化之中,语言总是带有很强的时代烙印,我们必须积极推动语言的创新和发展,但语言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以其内在的承续为基础,必须在既有的语言规范之下来传承,各种腐蚀、肢解、破坏、随意生造和篡改既有语言规范的所谓语言创新都是极不负责任的,然而也正是因为谁都不用为此担负责任,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败坏语言的元凶。作为民族文化的载体,语言是民族团结和凝聚的重要基石,是维系民族文化血脉的基本条件,因而,不管社会如何变迁,也不管语言本身的发展多么不可预测,保持语言的相对稳定性、纯洁性和规范性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很显然,语言的规范不可能依靠个体的自觉,它需要借助语言之外的某种力量来确立一些基本的原则。那么,由这些原则所担保的规范的语言是不是一定会造成语言和思维的刻板僵化,使语言失去生机和活力呢,答案或许正好相反,语言的腐败和堕落,其根源可能就在于规范的缺失,而语言的规范可能正好是语言良性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离开基本的语言规范,我们很有可能堕入一种“巴别塔式”的困境。
四、语言的力量
语言是交往和沟通的媒介,也是认知和思维的工具,是文化、意义和价值的载体,更是人类之所以能团结合作,构筑社会与国家,创造文明与知识的关键“技术”。一方面,语言的使用扩展了人类理性的范围,使人们可以构建复杂的概念体系和思维模式,可以进行系统的、逻辑的思考和推论,它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智性水平的提升,将人类一步步地从一般性的哺乳动物变成了“会说话的动物”,并逐步将人与其它动物区别开来。另一方面,语言将经验存储于字句之中,既能够使我们理解他人对世界、对我们的看法,还能便于我们回顾我们的生活与我们自身。通过语言,我们可以从一个更超然、理性的视角观察自己,也能够用更复杂更抽象的范畴来界定个体和群体。比如,可以进行制度性的构建和设计,发展出不同的政治、经济组织,形成各种形态的文明与文化,进行复杂的沟通、交往和互动,这就使得人逐步走向理性,成为“理性的动物”或“城邦/政治的动物”,形成它的“类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言,“语言是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本身也是一种实践”。[16](P34)
语言是一种实践,也是一种巨大的力量,它支配着人类的理性与思维模式,构成人类社会运行与变革的基本要素,保留和传承着人类创造的全部精神财富。换句话说,我们拥有和面对的世界就是经由语言所呈现的模样。如果缺乏对语言这种强大力量的规范,我们就不可能有科技、文化、社会组织,也不可能了解我们的历史,继承和发扬已有的文明;没有规范的语言,各民族国家的成员也不可能形成身份上的认同和理念上的共识。总之,人是会说话的动物,而人之所以会说话,一方面得益于我们的“语言本能”,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我们对于语言本能所释放出来的这种强大力量的规范和驯服。不管是在个体的思维层面还是在社会或民族国家的构建方面,语言的规范和规范的语言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