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养老中的技术服务:实现条件、实践限度及完善策略
2022-02-03杨康李放
杨康,李放
(1.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2.绵阳师范学院 人事处,四川 绵阳 621000)
在国家全力推进“积极老龄化”政策之际,智慧养老被认为是创新驱动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缓解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从高位推动与支持养老服务的“智慧性”建设,从2017年到2020年共计设立了167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297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69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对智慧养老建设进行多年探索。例如,杭州市自2011年以来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建设、“适地化”智慧养老实践创新等,并已取得权责更清晰、市场更开放、服务更主动等成效[1]。然而,在智慧养老建设热潮下,也出现诸如“健康码引发服务难”“94岁老人为激活社保业务被抬到银行”等现象,这不禁让我们思考:智慧技术能否带来养老服务智慧性?围绕这个问题,本文以智慧养老中的技术服务为分析对象,着重从技术服务优势、技术服务实现条件、技术服务的实践限度及策略选择展开论述分析。
一、技术服务:国家养老服务建设趋向
(一)国家养老服务战略的确定与实施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养老服务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补缺型养老服务时期(1949—1984年)。在这一时期,国家主要倡导家庭、单位/集体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并将有限的养老服务资源倾斜于特殊老年群体(如孤老、孤残),满足他们对物质生活的需求,保证“老有所养”。第二,社会化养老服务探索时期(1985—2000年)。在这一时期,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开始慢慢显露,国家开始转变养老服务理念,积极探索社会化养老体系建设。例如,1994年民政部联合十个部门发布《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指出“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第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时期(2001年至今)。在人口老龄化及快速老龄化的压力下,我国开始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如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养老机构和农村养老服务的建设,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当今,互联网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正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方式,“智慧养老”也因此进入人们的视野。国家从高位推动“互联网+养老”行动战略,将“智慧养老”作为当前养老服务工作重点,技术服务用于养老的趋向越发明显。
(二)技术服务及其优势
技术服务与技术治理思想密切相关。技术治理思想可以追溯到弗朗西斯·培根和圣西门。培根在《新大西岛》中提出由科学家、技术专家组成的“所罗门之宫”负责科学乌托邦之治;圣西门提出由实业家、科学家组成牛顿议会,负责行使最高统治权[2]。20世纪30年代,美国兴起技治主义运动,主张国家治理技术化与专业化。随着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在改变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重塑政府的技术治理方式。尤其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技术治理思想已成为政府乃至社会共同的理念。由此,技术治理形成两种解释路径:一是强调治理的技术性,即通过现代先进技术应用提升治理效率与效能;二是强调治理的技术化,即治理方式与手段“技术化”,如数字化考核[3]。本文主要从技术性层面理解“技术治理”内涵。在此思想影响下,技术服务主要是指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养老服务的各个环节,对养老服务生产与供给进行数据化与技术化处理,从而为养老服务生产与供给提供清晰化、数据化的服务图景[4]。现代技术手段嵌入不仅能够重构养老服务方式,而且能够推动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
实践中,现代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间的有机衔接与深度融合,使得技术服务具有三个优势:一是技术服务能够实时性、全天候收集与处理养老服务数据,并通过技术挖掘数据内核形成差序化服务信息,有利于精准匹配养老服务;二是技术服务有利于整合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资源,并将不同类型的资源呈现于技术服务平台,有利于服务主体推动整体性养老服务资源网络建设;三是技术服务为不同主体间对话提供了平台,重塑不同主体间信息交流效率,在降低集体行动成本的同时,也推动不同主体间合作生产。可以说,技术服务不仅是一种服务技术,还是一种服务方式与服务机制。首先,作为一种服务技术,技术服务可以突破时间与空间限制,即时地收集、处理与反馈信息。其次,作为一种服务方式,技术服务可以转变传统生产者、供给者导向的养老服务方式,使养老服务变得更加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最后,作为一种服务机制,技术服务涉及主体、结构、功能等过程,强调多元主体的合作生产及通过网络化的结构性安排、开放式与合作式的服务机制来发挥不同主体的功能,形成整体性、无缝隙的服务供给。
二、智慧养老中技术服务的实现条件
(一)技术服务需要顶层设计
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文件提出“养老服务的技术治理”命题,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意见》中提出“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由此,智慧养老成为推进新时代养老产业发展的重点内容。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将“智慧养老”加以深化,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体系;健康管理、居家养老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基本普及,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质量效率显著提升”。随着促进智慧养老产业发展政策的不断出台,国家从顶层设计和高位推动角度不断完善与丰富了技术服务的工作机制与工作措施。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各级地方政府养老服务建设与开展的重点都将朝着如何提升技术服务的方向展开。
(二)技术服务需要合作生产
技术服务的本质是服务,这就要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或团体、老年群体等多元主体参与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狭义层面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或者社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本文所指的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志愿服务组织或团体则是指尚未在民政部门或社区登记备案的公益性服务组织或团体。,并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与功能。其中,既要突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志愿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服务作用,也要促进老年群体的社会参与,激发老年群体的活力与主体性。首先,技术服务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政策与项目支持、财政补贴、法规制定、平台建设等推动技术与服务的有机结合。与此同时,政府应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服务购买、增权赋能等途径促进社会与市场参与,从而提高技术与服务能力。其次,技术服务需要市场与社会参与,必须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或团体等参与技术服务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推动技术服务项目建设的同时,还能整合自治范围内的资源参与技术服务建设;企业组织可以为技术服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组织专业特长参与技术服务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或团体可以发挥志愿服务精神,丰富养老服务供给资源。最后,技术服务还需要动员老年群体参与,老年群体既可以直接参与养老服务生产与供给,也可以积极表达自我需求,推动养老服务的适应性供给。概言之,技术服务是一项复杂工程,不仅应鼓励多元主体参与,还应倡导建构起跨部门、跨区域、跨利益的合作生产服务网络。
(三)技术服务需要物质支持
技术服务的发展需要相应的物质支持。无论是技术平台、技术系统、技术设施、技术管理与运营,还是服务的生产与供给,都需要大量的物质支持,尤其是资金投入。针对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可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优惠措施等方式建立起物质支持体系。一是针对技术与服务建设所需的资金,各级地方政府可通过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财政融资、国有资产投入等方式建立起综合性财经支持体系。有数据显示,在“十三五”期间,我国针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内安排投资超过134亿元[5]。在智慧养老建设中,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投入相应的资金支持其发展。例如,杭州市各区政府累计为13万名空巢、独居、高龄、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免费提供或安装智能设备,并通过智能设备连接服务平台及服务商,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6]。二是除财政外,各级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配套、政策引导、项目扶持等方式强化技术服务的民间资本与社会资本参与,从而加快技术服务建设步伐。2015年,民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土地、税费优惠、贷款、投融资政策等相关政策配套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随着大量物质资本投入,技术服务工作得到有序开展,技术服务的优势作用得以发挥。
(四)技术服务需要技术支撑
完备的技术系统是实现技术服务的前提。近年来,国家有意识地开展和推进大量技术研发与技术平台建设项目,促进养老服务“技术化”与“智慧化”。其一,发展智慧养老管理与服务系统。国家借助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智慧养老应用系统、技术服务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这些系统能够收集与分析养老服务数据,对接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动态监测养老服务资源与服务需求间的契合状态,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精准化。其二,整合创设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从战略角度提出要整合现有健康信息、养老信息等信息平台,强化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保证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国家注重统一规范与标准化管理,积极推动各类健康养老机构和服务商之间信息共享。其三,加强服务网络与安全等基础建设保障技术服务。国家既注重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也注重强化网络安全防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建设。在国家高位推动下,我国智慧养老产业规模达到3.2万亿元,并形成一大批具有技术生产与服务能力的示范性企业、示范性社区及示范基地[7]。
(五)技术服务需要人力资源
现代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意味着对养老服务相关人才的个人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技术服务能力与绩效水平,所以技术服务需要信息技术人才、平台管理与运营人才、养老服务人才等人才支撑。一方面,技术服务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技术处理等能力,而这些能力与统计学、数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高度相关。另一方面,技术服务要求养老服务人员在掌握相应的服务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技术应用知识。同时,技术服务也对老年人提出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为了充分发挥技术服务的效用,国家也在不断加强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一方面,国家通过设置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校企院企合作办学、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养老服务就业优惠政策等方式促进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国家也在积极出台有关政策着力提升服务对象的技术能力。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中提出“三年目标”,即“到2020年底前,围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关键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到2021年底前,围绕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高频事项与服务场景,推动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更加普遍;到2022年底前,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水平与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建立起解决老年‘数字鸿沟’长效机制”,进一步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的便利化服务作出部署,充分彰显国家对老年群体的关怀。
三、智慧养老中技术服务的实践限度
具备上述条件,是否就意味着养老服务的智慧化?结果并非如此,现存的技术服务现象表明,技术服务在实现养老服务智慧化上仍然存在一些限度,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技术服务可能带来服务破坏
技术服务以相应的信息技术为基础,综合养老服务内容体系,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的有机融合释放出养老服务体系的智慧化潜力。技术服务作为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以其技术应用逻辑重塑了养老服务“需求—供给”环节及其行动主体,即通过技术应用进行数字老人画像、养老需求挖掘、需求管理与预测、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与管理、服务资源的精准递送与绩效考核,切实发挥服务生产作用与功能。但是,在肯定技术正效应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技术的负效应。哲学家E.舒尔曼指出,科学技术为我们创造更美好生活与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可能会威胁人类的和谐发展,这突出表现在科学技术对自然环境和人类生活环境的破坏[8]。在智慧养老技术服务领域,这种破坏力突出表现为养老服务两极分化,部分老年群体因技术应用操作困难,难以享受到相应的技术服务。武汉大学发布的《中老年人使用互联网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受知识结构、学习机会与平台、学习能力等客观因素影响,超过八成的老年人面临着互联网使用困难的问题[9],这意味着技术服务带来的技术门槛问题可能成为养老服务分化的新原因,影响社会和谐。
(二)许多技术服务仍为简单技术嵌入
技术服务倡导“真服务、服真务”,以实质性的养老服务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养老需求。这些服务涉及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关爱以及安宁疗护等服务。更重要的是,这些服务是以老年人需求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例如,对那些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对其进行全天候身体健康监测,提供相应的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技术服务在推进实质性智慧养老的同时,也需要警惕与规避“简单技术嵌入”现象。当前,“简单技术嵌入”问题突出反映在两方面:一是“简单技术”。很多地方开发了技术平台与智慧养老设备,却无法实现相应的服务功能。譬如,某社区虽然购买了智能装置(如助老通),却只能提供简单的服务呼叫功能;某机构进行居住环境的“智慧化”改造,却没有涉及社会参与、社会交往等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服务。二是“简单嵌入”。技术在开发时并未触及养老服务的生产与供给过程,技术与服务之间处于一种断裂状态。譬如,很多地方虽然建设了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但更加重视的是技术设施与显示终端的配备,忽视了客户终端与服务建设;还有许多企业研发了可穿戴、便携的养老设备,但因对技术过于推崇,忽视了用户感受,导致创新产品“智慧不养老”[10]。综上,这种“简单技术嵌入”仅呈现出“技术之形”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之实”,因而并未取得理想效果。
(三)技术服务内蕴道德风险
现代信息技术的本质是对信息的处理,因而技术服务可以通过对信息的处理与共享,实时掌握养老服务主体的发展变化,增强养老服务的科学性、智慧性。在以往的养老服务中,对养老服务对象的信息挖掘往往是通过传统的统计学方法,即以问卷、访谈或者调研的方式收集信息,统计和分析掌握服务对象的需求信息。这种信息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展示养老服务对象动态性、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而在技术服务中,透过技术可以使养老服务中各个主体公平享有话语表达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将不同主体享有的信息动态化、实时化展现在共通的技术平台之上,进而有效解决不同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技术服务在充分挖掘与发挥信息效用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问题。正如风险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作为一种人类创造的力量,科学技术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暗含着风险因子,可能给人类带来难以预料的灾难[11]。现实中,数据的安全性与隐私性问题成为技术服务的重要挑战,如老年人数据泄露后被无良商家与不法分子贩卖,进而衍生出一系列不利活动,结果对老年人的财产甚至生命造成威胁。这样的技术服务因其缺乏技术伦理底线而时刻冲击着社会伦理道德底线。
(四)技术服务呈碎片化运作状态
当前的技术服务实践大多对“技术”进行靶向建设与干预,如许多地方大张旗鼓地进行大数据平台与系统建设,反而忽视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及服务供给等问题,致使技术服务处于碎片化运作状态,制约技术服务绩效水平[12]。这种碎片化问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碎片化网络”制约整体服务效能。政府部门、服务平台运营者、养老机构、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等多元主体因其价值诉求、话语权力的差异而难以有效整合成整体性服务网络。更重要的是,网络碎片化进一步衍生出“碎片化服务”问题,如“条块”资源分散、服务内部差距的扩大。二是技术分化制约服务整体性治理。尽管养老服务组织(如政府部门、企业)基于职能建立相应智慧服务平台/系统,但它们或在技术上出现分化状态,如民用智慧平台与政府智慧平台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或在数据上呈现分化状态,如政府的“数据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进而造成技术服务的整体性治理受阻,加剧技术服务碎片化运作。这种情况有悖于技术服务的整体性运转,即技术与服务间协同联动、资源一体化运作,而没有产生需求与供给无缝对接的效果。
(五)技术服务重技术变革、轻理念变革
技术服务可以作为一种高效的服务工具,也就是通过技术系统的执行优化养老服务系统,从而保证养老服务资源能够匹配到相应的服务需求之上,提升养老服务整体效能。因此,坚实的技术系统是技术服务的关键内容,有助于深化养老服务的智慧性。尤其是宽带网络的接入与处理能力作为技术运转的基石,能够有效黏合技术嵌入与养老服务,让即使处于不同服务端口的人们也能够交流,及时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变化来调整服务供给内容。然而,由于技术的潜力与可视性,部分主体仅重视技术的变革与更新,从而陷入“技术决定论”思维,阻碍技术服务的良性发展。与技术相比,更重要的是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基础,推进技术与服务间有效衔接与深度融合,这意味着“智慧养老”不仅是养老服务方式的创新,还是一种服务理念和结构的创新。正如安提洛克(Anttiroiko)等人所言:“作为未来发展趋势的智慧治理方式,它是有潜力实现新技术、社会系统和生态关怀的统一,但是,智慧要想照进现实,还是需要整合性或整体性思维与路径。”[13]因此,技术服务并非简单的技术变革,还是一场新的理念变革行动。其中,在“技术服务”框架下,以老年人为中心、分权化、合作生产等理念得到确认,同时隐藏在理念背后的制度、结构、能力等要素得到重视,这些要素驱动着技术与服务的互构叠变,从而有效达成智慧性目标。
四、智慧养老中技术服务的完善策略
技术服务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传统养老服务的新探索与新实践。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新的服务方式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都具有相应的价值与功能,但也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其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技术之形”而是“服务之实”,这就要求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技术服务模式。因此,未来需要国家、技术与社会等层面共同发力,完善智慧养老中的技术服务。
(一)国家层面:制度供给与物质支持
1. 完善制度供给。首先,研究和制定与技术服务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制度安排是基于传统养老方式和养老观念提出的,但不少地方已难以满足老年群体对美好晚年生活的需求,也无法应对科技革命及科技产业发展变化,更难以应对技术服务发展诉求[14],因此,迫切需要国家从战略高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为技术服务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撑。目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但仍需要完善相应的细节,如明确技术服务的地位、功能、要求及行动保障等内容,强化技术服务的行业规范、质量监管、评估与问责制度,增强信息共享与安全保护。其次,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做好数据产权、数据资源标准、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制度构建与立法工作。针对不同政府部门间、政府部门与其他行业从业者间的利益追求与数据流通,政府部门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同时,针对数据生产与应用主体,政府部门需要建立相应的实时化监管制度,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与隐私性。
2. 增强物质支持。技术服务需要大量的物质投入,尤其是资金投入,仅仅依靠基层的自主研发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可能会导致服务碎片化与扩大内部差距。有学者调研表明,我国虚拟养老院由于建设运营成本高与筹资渠道单一而出现服务质量与服务能力问题[15]。因此,技术服务的发展需要建构多元化、综合化的物质支持体系。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减免、财政补贴、土地支持、项目扶持等方式加强技术服务内容的建设。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不断拓宽筹资渠道,支持技术服务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政社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进而夯实技术服务发展所需的技术、服务基础,推动技术和服务双向发展与深度融合。
(二)技术层面:质量技术与技术包容性建设
1. 深化质量技术建设。良好的技术系统能够实现各种养老服务数据的采集与处理,形成差序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信息,通过信息的共享利用推进养老服务的精准供给。当前,技术系统出现简单技术与技术分化等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服务智慧性要求。对此,技术服务需要加强“质量建设”,这既需要加强技术系统的服务功能开发,也需要加强技术平台的研发,推动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群体与养老服务生产者及供给者间建立起良性信息交换、信息监督等关系,还需要整合不同的平台与数据资源,增强技术平台的协同联动,形成综合性的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中心,推进技术服务系统的科学管理。当然,在技术建设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其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光纤宽带、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从而筑牢技术服务的发展基础。
2. 加强技术包容性建设。技术服务出发点与落脚点是老年群体,老年人的复杂性决定技术服务不能采取“一刀切”策略,需要根据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技术建设。当前,“数字鸿沟”、简单性技术嵌入及技术冷漠性等问题使得技术包容性不足,从而制约着技术服务开展。对此,技术服务需要增强其包容性,具体需要关注:一是增强技术适老性,从老年人群体的分布、习惯、养老需求等出发进行智能产品与智能系统设计,同时通过不断地与老年人交互来优化产品;二是增强技术人情性,在保持技术适老性的基础上,将技术嵌入服务中,在服务中注入“人的智慧”以强化“服务温情”;三是强化技术培训,可以积极发动家庭成员参与,也可以依托老年人大学、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或团体、地方协会、行业协会、大学生“三下乡”活动、暑期社会实践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与知识培训,提高老年群体的技术使用能力。
(三)社会层面:人本主义与合作治理
1. 坚持人本主义思想。在技术服务实现智慧养老中需要思考:什么是智慧技术?什么是智慧服务?技术服务要求用“智慧技术”开创“智慧服务”,但是由于技术至上、技术缺陷、技术依赖、技术自反性等技术风险问题,尤其是技术伦理风险,在冲击养老服务的同时也影响了养老服务事业中行动主体的价值、行为及行动主体间关系,从而阻碍“智慧技术”与“智慧服务”顺利实现。针对这种技治主义缺陷,有思想家提出,技治主义需要从人本主义中获取新的想象力,倡导以人本主义、人文关怀和道德底线等价值理性来抚平技术的工具理性缺陷,使技术服务演变成具有人文温度与温情的服务方式。更重要的是,养老服务的本质是满足老年人的服务诉求,这也就意味着技术服务的意义是提高老年人可行能力及满足老年人需求。因此,技术服务需要坚持人本主义思想,坚持“以老年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技术服务中将技术与人文相融合,以带动技术与服务间衔接与融合。
2. 加强多元合作治理。在技术服务中,政府、技术企业、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者等多元主体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技术服务的良性发展与运营更加需要的是多元主体间的共同努力与贡献,以创造出“1+1+1>3”的合作局面。针对当前技术服务多元主体各自为政所导致的网络资源分散化与碎片化运作问题,要深化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变革,形成技术服务网络的整体性运转与治理状态。对此,必须给老年人授权赋能,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手段使老年人能够参与技术服务并成为技术服务的话语中心,在此基础上深化公共部门与市场、社会组织、社区、家庭乃至个人等之间的合作,发挥社会机制在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中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当涉及多元治理主体时,由于各主体的目标并非统一,致使合作介于同意与不同意之间,这就需要发挥政府作用,驱动合作的发生[16]。为此,政府需要将服务中心下移,充分下放政府权力,不断完善社会与市场参与的渠道、技术、制度保障,并注意赋能市场与社会,从而真正发挥市场与社会的技术服务功能。另外,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内部间及多元主体间应建构起良性的协同机制,具体涉及信息沟通、权责界定、功能发挥、行为监督与评估等内容。
技术服务作为当前国家养老服务蓝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在国情、民情基础上提出的新型养老服务方式,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内在需求。面对当前的智慧养老建设热潮,我们需要冷静思考:技术是否如预期那样实现了养老服务智慧化?本研究发现,技术服务虽然在智慧养老中释放出一定的智慧性潜力与服务效益,但是技术服务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的服务破坏,带来了简单技术嵌入、道德伦理风险、碎片化服务运作、片面技术变革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不能克服,只是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在国家层面完善制度供给与物质支持,在技术层面深化质量技术与技术包容性建设,在社会层面坚持人本主义思想与加强多元合作治理。诚然,有时候现实远比我们想象要复杂多变,未来的技术服务既需要立足中国现实情境开展理论研究,厘清技术服务的地位、功能、内容,也需要从更广阔的研究视野开展相应的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深入探讨技术服务内在的智慧化机理与逻辑、技术服务绩效等诸多议题,以更好地推进智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