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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整合功能及其实现

2022-02-03刘惠

广西社会科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慈善分配成员

刘惠

(西华师范大学 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社会整合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对社会的各子系统、各要素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与协调,使社会形成一个协同合作的有机整体,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过程与结果。社会整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中国社会的团结凝聚和有效整合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当前,作为社会整合核心主体的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历史使命,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充分认识和发挥一切制度的社会整合价值,最大限度地凝聚起共同奋斗的磅礴力量,不断推动中国社会的有效整合,促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追求。在此过程中,党和政府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组织体系等一切资源,实现对社会的有效凝聚与整合,其中收入分配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需要加以重视。本文着眼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提出,并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被不断提及和强调的第三次分配,探索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整合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一、第三次分配的涵义

第三次分配是厉以宁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著作《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在此书及其后续著作《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等之中,厉以宁教授对第三次分配的含义、性质、作用和价值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市场主导进行的第一次分配和政府主持的第二次分配,还需要基于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而言的。第一次分配是市场主导进行的分配,它遵循市场的经济效益原则,由市场对各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检验和认定,从而决定其经济效益的高低和收入的多寡。第二次分配是政府主持的分配,它遵循社会公平原则,由政府采取税收、财政支出、社会保障等各种调节手段,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以促进社会的公平。第三次分配则是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1],它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在道德信念的作用下,个人或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出去,以达到帮助一些特殊人群或促进一些特殊行业发展的目的。第三次分配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第三次分配仅仅指的是社会捐赠,即社会成员在道德力量的支配下,自愿将自己的部分可支配收入捐赠出去,用于帮助某些特殊群体和支持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广义的第三次分配,不仅包括社会捐赠,还包括社会救助、志愿者行动和慈善事业等,不仅为受助者提供资金、物资等有形帮助,而且提供劳动、服务等无形帮助。因此,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基于个人道德偏好而进行的,社会层面要大力鼓励和倡导,国家税收政策应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真正起到促进社会道德建设和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

由于三次分配都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应注意通过制度安排,使各次分配扬长避短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协同发力的框架。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这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基础上,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提出第三次分配及其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协调配套问题。这一要求是对我国基本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仅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加强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实现中国社会的有效整合,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顺利实现。

二、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整合功能

第三次分配在原始社会已经出现,并且是当时唯一的分配形式,维系着整个部落的生存和发展。市场和政府出现以后,第三次分配逐渐退为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补充,虽然仅仅居于补充地位,但在一些市场和政府的分配都难以发挥效力的时刻和场合,第三次分配仍然发挥着其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分配领域不可或缺的“第三只手”,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

(一)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夯实社会整合的利益基础

社会整合是以利益关系协调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协调利益关系是社会整合的本质,第三次分配则能对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发挥独特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获得了显著的提高,但同时,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是明显的。以基尼系数为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居民收入处于绝对平均状态。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数据逐步增大。进入21世纪后,2000年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417[3],2008年达到0.491[4],此后一直呈现出下降态势,到2015年时达到0.462[5],此后略有反弹,到2019年时为0.465[6]。这一数据其实已超出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警戒线0.4,表明我国居民之间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化极易引发人们社会心理的失衡,影响社会整合,危及社会稳定。而要实现社会整合,首先需要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不能让社会的利益差距过度拉大使占有社会财富较少的社会成员产生消极心理,另一方面要让占有社会财富较少的社会成员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进而产生“奋斗”心理。第三次分配在这两方面都能发挥独特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中的社会捐赠是个人或组织自愿和无偿地向公益性组织、个人或群体捐赠自己财产的活动。社会捐赠者多为社会中占有财富较多的社会成员,他们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财富拿出来帮助他人,而接受社会捐赠者多为占有财富较少甚至很少的社会成员。在实施社会捐赠的过程中,社会财富实现了在富者与贫者之间的转移,而且是从富者到贫者的直接转移,这种转移无疑能有效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近年来,我国的慈善捐赠数额不断增加,在2008年时首次突破千亿元人民币,此后略有回落,到2012年时再次突破千亿元人民币,并保持不断递增的态势,到2019年时“我国共接收境内外款物捐赠1701.44亿元人民币”[7]。这些捐赠款项当中的一部分直接投向了扶贫领域,帮助贫困县脱贫摘帽,减少了全国贫困人口。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尤其是社会捐赠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从而对夯实社会整合的利益基础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促进社会成员和谐共处,增强社会整合的情感基础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核心,社会和谐是社会整合的基石和情感基础。第三次分配作为一部分社会成员自愿给予另一部分成员的善意和帮助,有利于实现社会成员之间良好的情感沟通,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从而增强社会整合的情感基础。

马克思说过,“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8]。诚然,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利益差别,但一个社会也不能存在过大的利益差别。如果一个社会的利益差别超越了大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处于财富底端的社会成员必然会对处于财富顶端的社会成员产生消极不满情绪,而当这种不满情绪积累到怨恨甚至仇恨的程度时,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就会一触即发。据统计,2018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5069242起,受理的治安案件9721130起[9]。虽然这两个数据已经连续多年呈现下降态势,体现了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向好趋势,但就绝对值而言,这两个数据仍然较大。这就告诉我们,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协调社会矛盾和减少社会冲突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固然需要协调好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需要不断构建社会成员之间良好的情感关系,可以说没有社会成员之间良好的情感关系,社会和谐无从谈起,社会整合更是难上加难。

构建社会成员之间和谐的情感关系需要建立恰当的情感协调机制,就建立情感协调机制而言,第三次分配无疑具有特殊的作用。它可以通过捐赠和救助,一方面减少由于利益差距而引发的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仇视”,另一方面可以使暂时处于财富底端的社会成员感受到来自处于财富高端社会成员的“善意”。这就为目前利益尚存在一定差距的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了情感沟通的桥梁,使其彼此间建立良好的情感关系,使实现和谐共处有了可能。

第三次分配所包含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是对由于遭受各种灾害、遇到各种不幸、遭遇各种困境而失去劳动能力、收入低的公民等进行的物质帮助或精神帮助。作为捐赠者、救助者和从事慈善事业的人,他们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帮助仅仅是出于爱心而自愿做出的行为,他们不图回报、不计回报。但是作为受捐赠者、受救助者和受慈善帮扶的人,他们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得到了来自社会的帮扶,这无疑是寒中送暖、饥中送粮,不仅给予了他们生活上的物质保障,更是给予了他们精神上的关怀和心理上的慰藉。这些活动对于融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成员的情感交流、实现社会成员和谐共处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2019年“中国社会公益资源总量为3374亿元”[10],这些公益资源中的很大一部分投入了扶贫事业,“2019年全国减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09万人,扶贫领域接收捐赠379.02亿元……340个贫困县脱贫摘帽”[11]。这些数据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第三次分配在扶贫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让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第三次分配在给贫困人口送爱心、暖人心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可见,第三次分配有利于建立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有效地促进社会成员的和谐共处,为社会整合奠定坚实的情感基础。

(三)涵养社会向善文化,提升社会整合的道德基础

“向善”一词源自《孟子·告子》中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孟子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趋向于善良的,就如同水总会向低处流动一样。孟子之后,“向善”一词被人们广为使用,使得其内涵被进一步地扩展了。到了现代,向善指的是人们都是善良的,都愿意去帮助他人,都愿意去做对他人有益的事情。向善也成为对人的一种内在道德品质的要求。当向善成为一种文化,意味着帮助他人,做对他人有益的事成为人们的认知方式、表述方式和行为方式,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向善文化对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整合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次分配的形式众多,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志愿者行动、慈善事业等,虽然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略有差异,但其本质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在道德信念的指导下,将自己的部分收入转移出去以帮助某些特殊的人群,或者为他人提供无偿的服务以实现对他人的帮助。质言之,帮助他人,做有益于他人的事,是第三次分配的各种具体形式的共有特征。因而,第三次分配与中华民族向善文化的内在精神是完全契合的,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必然会推动全社会形成乐于助人的风气,促进向善文化的发展,为社会整合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人们对慈善的认识经历了由明确否定到态度模糊再到鼓励发展的过程。直到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媒体才开始使用“慈善”一词,也就是在这一年“第三次分配”的概念被明确提出。1994年以后的20多年里,政府对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日益重视,中国的慈善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关注慈善、参与慈善、致力慈善,越来越多的人得到慈善的救助,突破命运的考验,迎来更加光明的人生。第三次分配涵养了向善文化,提升了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使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更加和谐、更加亲密,使社会整合的道德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第三次分配社会整合功能的实现路径

(一)营造第三次分配的发展环境,为促进社会整合积聚能量来源

营造第三次分配健康发展的环境主要包括加大第三次分配的宣传教育和营造第三次分配参与文化等两个方面。

首先,需要社会组织加大第三次分配的宣传教育,使更多的人认识它、理解它,从而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这是社会成员参与第三次分配主观能动性的第一次提升。具体来讲,可以通过宣传进社区,将第三次分配的信息送达每位居民的家门口,让他们在回家和出门的路上都能容易地了解到第三次分配;可以通过互联网推送,将第三次分配的相关信息发送到相关网页,使每位网民在使用电脑或手机时都能自然地浏览到;可以通过视频、歌曲等展播,将第三次分配的信息融入故事、歌曲之中,使每一个观看和聆听的人更深刻地理解和感受第三次分配;等等。公民是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作为人口大国的中国,如果能发动更多的民众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将人口数量变为慈善力量,那么我国第三次分配的规模将大大增加,就可以为实现社会整合积聚更多的力量。

其次,需要在全社会营造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文化。文化是社会团体共同的思维特征,营造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文化就是要使主动参与第三次分配成为社会团体的共同思维特征。这是社会成员在认识、理解第三次分配的基础上,参与第三次分配主观能动性的第二次提升。具体来讲,需要进一步发扬中华民族仁爱的传统美德。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承和弘扬这些传统美德对于培育社会成员的公益意识和公益价值观,促进慈善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需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诚然,一定的物质财富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远远超过个人及其家人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财富,对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却是递减的。财富来源于社会,过多的财富只有回报给社会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发挥其作用。当参与第三次分配成为社会的一种文化,成为社会团体共同的思维特征,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必然大大增加,必定会为实现社会整合增添蓬勃的力量。

(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激励制度,为促进社会整合提供不竭动力

在我国,企业与个人是参与慈善的重要主体。激励制度的作用对象主要就是企业和个人,激励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制度设计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动力。

“合法避税是企业家进行慈善活动的动力之一”[12],也是个人进行慈善活动的动力之一。因而,针对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和针对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对企业与个人的慈善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参与第三次分配动力的大小。就企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使企业将年度捐赠的数额限制在年度利润总额12%左右,或者某些年度多一点,某些年度少一点,将平均捐赠额控制在年度利润总额12%左右,这样无疑会限制我国慈善捐赠的规模。对个人而言,《财政部税务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配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配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这一规定也会使个人将捐赠的数额控制在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或当月分配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企业和个人对捐赠数额的控制,最终会限制我国慈善捐赠的规模,影响第三次分配的效力。基于此,为了扩大第三次分配的资源量,使其更好地发挥社会整合作用,有必要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调整,通过适当提高公益性捐赠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额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慈善捐赠的数额,提高全国的慈善捐赠总额,使第三次分配更好、更充分地发挥社会整合的功能。

慈善荣誉是慈善组织对企业和个人慈善行为的肯定与褒奖。作为对慈善行为的积极评价,慈善荣誉对企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慈善荣誉制度是使慈善荣誉的评定和授予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并使其长期发挥激励作用的制度设计。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慈善制度的设计、慈善荣誉的获得都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激发其参加慈善捐赠的动力。众所周知,企业的长足发展应该重视其社会效益,而企业社会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其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公益慈善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表现。对于在公益慈善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企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给予慈善荣誉,以达到鼓励先进、激励其他企业的目的。对于长期坚持公益慈善的企业更应当给予慈善荣誉,以激励企业长期做慈善。一方面,来自慈善组织的慈善荣誉会使企业成员对公益捐赠产生正面的评价,对其慈善行为产生积极的情绪体验,对其未来的慈善行为具有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慈善荣誉虽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对于展示企业的慈善形象、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影响、赢得社会成员的信任和口碑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能间接地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能有效地提高企业参与慈善的积极性。个人的慈善荣誉是慈善组织对个人慈善行为的肯定和褒奖,个人慈善荣誉的获得会使个体产生一种积极向上、富有正面意义的心理感受,既激励个人长期参与慈善的信心和决心,又塑造慈善榜样,激发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和从事慈善的积极性。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积极性的提升,及其长期从事慈善的信念的建立,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为我国社会整合的实现提供不竭的动力。

(三)加强第三次分配的科学管理,为促进社会整合提供效力保障

第三次分配包括开展募捐、管理资产、实施慈善和接受监督等四个环节,加强第三次分配的科学管理要求将科学管理贯穿于第三次分配的四个环节之中,从而提高第三次分配的效力,为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整合作用提供保障。

组织募捐环节的科学管理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宣传、动员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捐赠方面要有周密的计划和合理的安排,选择恰当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慈善宣传,广泛动员与重点动员相结合动员慈善捐赠,有组织地开展募捐活动等,使慈善组织能够获得更多的慈善捐赠量。管理资产环节的科学管理首先要求慈善组织明确其只是慈善资金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无权随意动用善款,更不能随意侵吞善款。同时,慈善组织要发挥好管理者的功能,在确保慈善资产安全的基础上,还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慈善资产投资,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实施慈善环节的科学管理要求慈善组织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慈善调研,合理选择受捐对象,科学安排捐赠额度,使慈善资金科学合理地配置到最应该被配置的地方,使最需要的人能得到慈善捐助。开展募捐、管理资产和实施慈善环节的科学管理需要建立一整套合理的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从慈善组织内部加强管理,提高第三次分配的质量,提高社会整合的效力。

接受监督不是慈善组织运转的一个独立的环节,而是贯穿在开展募捐、管理资产和实施慈善这三个环节之中。接受监督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的全过程主动接受来自慈善捐赠者、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慈善组织健康运转的重要保障,是通过外力督促慈善组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第三次分配的效力,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社会整合作用。

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特征,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为了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构建一套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协同发力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尤其要明确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社会整合作用。通过第三次分配相关制度建设,实现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而有利于实现中国社会的有机凝聚和有效整合,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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