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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转向与中国哲学传统中相关资源的挖掘焕新

2022-02-03刘松青

贵州社会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规范性哲学语言

刘松青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规范性(Normativity)问题不仅是当下西方哲学界研究的热门领域,在中国也掀起了一股研究热潮。然而,国内学界关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大多还是以西方哲学的框架为依托,很少有学者深入或立足中国哲学传统,并以之为基础展开与西方的比较和对话。实际上,中国哲学传统中有着非常丰富的规范性研究资源。不管是对“我们”自身的认识,还是对历史的理解;不管是对文化与思想的传承与发扬,还是对规范性话语体系的重构;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中国哲学传统中的相关资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西方哲学的“规范性转向”出发,重新审视中国哲学传统中的规范性向度,并尝试为规范性研究注入一些原生动力。

一、西方哲学的规范性转向

自古希腊以降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西方哲学一共有三次重要的转向,即本体论转向、认识论转向和语言转向。然而,语言转向之后,哲学似乎面临了更多的可能,陆续有人提出了政治学转向、理由转向、实践转向、人本论转向、价值论转向、文化转向等。时下,“规范性转向”又成了一个炙手可热的重要概念,与之相应的规范性问题也引发了学界广泛而深入的关注。那么,规范性哲学到底研究什么,转向从何而来?

按照吴瑞媛的说法,规范性哲学以“我应该如何生活”为轴心问题。这里的“应该”主要关涉的是道德上的应该,但是除了道德,还有各种各样的规范系统对我们提出各式各样的要求:礼仪上的应该、法律上的应该、宗教上的应该等。与之相应的问题在于,这些规范系统内的“应该”是否是真的“应该”,是否真的具有规范性,是否真的能够为“我应该如何生活”提供可能的答案?这是规范性问题的关键。此外,还有更多新的规范性问题,例如:真理是否具有规范性,意义是否具有规范性,理性是否具有规范性,爱是否具有规范性(爱某人或某物,不管他们的价值或我们的态度,本身是否就足以提供理由?),等[1]。其实,除了吴瑞媛所列举的那些问题,西方现代规范性研究还包括:认知是否具有规范性,信念是否具有规范性,概念是否具有规范性,逻辑与推理是否具有规范性等议题。可以说,规范性哲学所涵盖的问题十分广泛。

那么,西方哲学的规范性转向是如何发生的呢?按照韩东晖教授的说法,维特根斯坦是当代哲学中规范性哲学的引擎,他在《逻辑哲学论》中隐含的规范性思想已经奠定了其早期分析哲学的基本立场,而在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提出的“遵守规则”问题,深刻影响了规范性的问题域和研究路向。此后,塞拉斯和布兰顿则以独具特色的方式为规范性哲学奠基。但实际上,引发深刻的规范性转向的是被休谟从独断论迷梦中惊醒后的康德,他对人为自然立法与人为自身立法做出了有力的诠释。虽然康德并没有使用规范性这个概念,但是康德所大量使用的规范、法则、规则、客观性、有效性、合法性、有关权利问题的先验演绎,都可以统一为规范性话语[2]。波洛克(Konstantin Pollok)在《康德的规范性理论》一书中系统分析了康德的规范理论,范围涵盖了理论哲学、实践哲学及美学的基本问题。他将康德的“批判转向”解释为规范性转向,认为康德的规范性理论既原始又激进:它背离了早期现代理性主义的完美主义理想,并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综合先验原则框架。他认为,康德对“先天综合判断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的批判性回答相当于一种原始的规范性理论。在认知的背景下,先天综合判断必须被承认为我们的数学和经验认知的基本规范。这就是说,我们纯粹的或感性的直观,若要算作认识,就必须以合法的,即时空的和概念性的形式来设想它们。康德认为这些综合原则是客观有效的,因为它们表明了经验可能性的条件。先天综合判断将我们经验的合法性明确为“符合规则的知觉”[3]。

实际上,分析哲学关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始于克里普克(Saul Kripke) 关于意义(meaning)与未来行动之意向关系的探讨,自他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 一书中提出“意义是规范的”[4]这一观点以来,引发了大量的讨论。规范性问题随后扩展到伦理学、政治哲学、行动哲学、认知哲学等诸多领域。当然,如果从哲学史的视角来看,西方关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可谓源远流长。比如,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φυσιζ)与习俗(νομοζ)之争,德国古典哲学时期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以及近代以来关于“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等之间的争论,无不涉及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问题汇集到一起,就构成了规范性哲学的概貌。

如果从规范性研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当前学界特别关注的有:(1)什么是“规范性”;(2)关于世界的认识和理解中的规范性问题;(3)关于事实或知识的信念、推理、判断与证成中的规范性问题;(4)关于欲望、情感、思维、言语、态度和行动中的规范性问题;(5)关于群体行动或一致性行动的规范性问题;(6)对道德伦理或价值领域相关的规范性语词的解释与分析;(7)关于“理由的逻辑空间”的说明;(8)逻辑的规范性问题;(9)语义与内容的规范性问题;(10)法律、习俗、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问题;等等。如果做一个线条式的勾勒,那么当代西方关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有三重主要线索。

其一,语言哲学或者说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哲学的语言转向将我们对于心灵或世界的谈论转向我的语言,我们的日常对话。在当代哲学中,规范性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和规则遵守的解读引发的关于意义与内容的规范性问题的讨论,对语义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塞拉斯对“所予神话”的批判和“理由空间”的发现,对促成理由转向或规范转向功不可没。塞拉斯对“理由的逻辑空间”与“自然的因果解释领域”之间的区分对当代哲学影响深远(1)“理由的逻辑空间”与“时空中物理对象的逻辑空间”或“自然的逻辑空间”之间的区分(简称为理由空间与自然空间的区分)是塞拉斯哲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塞拉斯明确主张,人是受理由约束的,是规则的动物。参见:塞拉斯的《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5页。。他的这种区分上承康德对于自然与自由的区分,下启罗蒂(2)罗蒂承认“理性逻辑空间”与“事物的因果关系空间”的区分。参见罗蒂:《哲学与自然之镜》,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0页。、麦克道尔(3)麦克道尔也区分了“自然的逻辑空间”与“理由的逻辑空间”。以及布兰顿等为代表的新实用主义对于自然、世界以及语言的理解。在语言与世界的二元分立中,康德关于自由与自然的对立有了新的表达:理由空间与自然空间,因果关系与证成/推理关系,描述性与规范性,自然与规范,等等。规范性转向某种程度就构成了一幅新的哲学地图。

其二,伦理学中的规范性问题。例如,对规范性命题、规范性判断或评价、规范性语词的分析,具体问题包括:什么是“善”“恶”,什么是“对”“错”,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应当”,等等。由于日常语言学派对伦理学的影响,伦理学家对于语言的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成了当代伦理学的主要研究范式,伦理学中的规范性问题,尤其是规范性概念和命题的研究,是规范性研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其三,社会科学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随着自然科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以及众多社会科学的产生,科学被细分为不同的领域,自然科学和社会人文科学之间扞格和纷争由此不断,科学与人文之争的故事不断演绎,通过另一种形式呈现为描述性与规范性之争。社会科学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是在全球化与逆全球化的背景中凸显出来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这个层面的规范性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政治、法律、制度、风俗、决策、规则和社会行动等方面。

就中国哲学传统而言,关于这样一些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其实并非鲜见,但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和话语体系,有待更加细致地发掘、爬梳与整理。

二、中国哲学传统中的规范性问题

西方哲学以探究世界的本原为肇端,主要包括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相比而言,中国哲学的特质并不是特别清晰,尤其是没有形成系统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研究领域;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哲学毫不关注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比如,张岱年认为,中国哲学的主干是宇宙论、人生论和致知论[5]。如果他的说法成立的话,那么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研究框架就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且,我们也必须承认,就中国哲学的根本特质而言,它更关注人的存在及人的和谐之道,更注重价值层面的研究。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价值既包括道德价值也包括超道德价值。超道德价值是高于日常伦理道德的价值,是超越现实的追求,是与天地往来的精神境界。冯友兰说中国哲学所讲的就是一种“内圣外王”之道;牟宗三认为中国哲学以“生命”为中心,是一种“生命的学问”;李泽厚的说法更直接,他认为中国哲学在某种意义上主要就是伦理学。中国哲学确实特别重视“人”的问题,由“人”展开的“人性”“人道”“人生”“人为”“人文”“人伦”等维度又胶葛着“天道”“天理”“天人”等维度,在“天人之际”“古今之变”“格物穷理”“修齐治平”等范畴下,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诉求和价值理想。借用张载的话来说,中国哲学的终极使命与追求就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不管这种使命与追求关乎的是天、地还是人,其所有维度的问题实际上都或多或少涉及规范性。换句话说,规范性是中国哲学的题中之义,而“人的规范性”是中国哲学的核心问题。

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说法,“中国哲学既入世又出世,入世与出世是对立的,正如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也是对立的一样。中国哲学的任务就是把这些反命题统一成一个合命题,如何统一的,便是中国哲学的精神”[6]。如果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中国哲学处理的基本问题更与规范性直接相关。何怀宏先生将中国哲学概括为对“道”与“德”的关注,他认为:“前者主要涉及的是道德的本体论,或者善论、价值论,而后者主要涉及的是道德的功夫论、修养论。”[7]基于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哲学传统中的“规范性”表现为不同的层次和维度,有其特定的问题域,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即现实性层面与超越性层面。在现实层面,主要涉及的是人之道,它以“德性”或者说“实践的规范性”为核心,表现为中国哲学中关于人的“心性论”、“功夫论”与“修养论”,尤其是跟仁、义、礼、诚等维度的规范相关。在超越层面,涉及的是终极的意义、价值和合理性问题,表现为对生命的超越,对“道”或者“天道”以及天人合一之道的追问或探寻。

(一)现实性层面的规范性研究

在现实性层面,关于人的规范性或者实践规范性的探讨,主要涉及三个维度:心与性的规范性,行与体的规范性,言与语的规范性。当然,这三个层面又是相互贯通的,不管是心性、语言还是身体与行为,实际上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都和德性、伦理或天道有关,最终人道合于天道,在天人合一之中实现人性的超越。这三个层面的规范性,不仅形成了中国哲学独特的概念和论题,也塑造了体现在人格、制度、文化、习俗等之中的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特质。

(1)心与性的规范性

在心性规范性方面,中国哲学主张“养性”“养气”“修己”“诚意”“正心”“求放心”“心斋”“持敬”“明心见性”“致良知”。例如:孟子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他认为,“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告子上》)。《大学》以“诚意正心”为基础,强调心性的修养是为人之根本,也是治人之基础,并且论证了个人道德与治国平天下之间的统一性。朱熹对《大学》极为推崇,在提到自己一生所学的时候,他说他的全部学问概括起来就四个字:“诚意正心”[8]。对于心性的规范性,中国哲学不仅主张通过内证的功夫,也主张通过外在的习染,来加以养成和塑造。因而,关于心性之本质的探讨是心性规范性方面的主要论题,其具体问题又包括:心性是善是恶,是净是染;人禽之辩,理欲之辩;等等。

(2)行与体的规范性

在身体与行为的规范性方面,中国哲学也有很多的探讨。在先秦哲学文献中,与身体相关的概念有“身”“形”“体”“己”等。作为道德载体的“身”,或作为“人”的重要构成部分的“身”,它与心一样,都是需要我们安顿的对象。可以说,“修身”“修己”是中国哲学中最重要的道德范畴。诚如《大学》所言:“自天子以至于庶民,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也就是说,“修身”“修己”是道德之根本,并且有不同层次的目标,小以成己,大以安人,再上则是与道相契,与天地参。用梁启超的话来说,修己的功夫做到极处就是内圣,而安人的功夫做到极处就是外王[9]。此外,在“修身”“修己”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以“礼”“仁”“忠”“恕”等作为实践方法[10]。这就涉及到更广泛的行为方面的规范,涉及到每一个个体与他者之间的交互性关系,涉及到作为群体的存在方式与内在限度,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等等。关于身体和行为方面的规范性研究,在中国哲学传统中俯拾即是。比如,荀子在《修身》一文中将修身视为关系个人之安危、国家之存亡的大事,并探讨了修身的重要性,修身与忠信、礼义、教育等之间的关系,以及修身的方法和路径。《大学》则明确了修身与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间的内在关联。《中庸》也提到了“修身”与“道”和“仁”的关系,以及事亲、知人等具体的修身方法。

(3)言与语的规范性

语言哲学是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的主流,主要关注的是语言的意义、用法、认知以及语言与现实的关系等议题。在语言哲学中,语义研究备受重视。弗露(Anthony Flew)将语义分析视为哲学的关键部分,但却认为中国传统哲学并不关注语义问题[11]。陈汉生(Chad Hansen)对此表示认同,但同时指出,中国哲学其实也研究语言理论,只不过是偏向于对语言的语用研究,而不是语义理论,因而更接近后期维特根斯坦。但这至少说明语言理论在中国哲学中并非处于边缘地位。如果我们将哲学视为与语义问题(真理、意义、概念、命题知识等)内在联系在一起,那么中国哲学就不会出现“哲学”,因为从语用角度来看,中国哲学避免了柏拉图传统中对语言功能的虚假抽象解释。陈汉生认为,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不同,不在于语言学理论,而在于他们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研究语言哲学[12]。而在弗雷泽(Chris Fraser)看来,中国传统主流哲学其实不乏语义理论和认识论,它表现为以“辩/辨”(distinctions)为基础的推理和论证。弗雷泽认为,中国的“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与希腊的辩证法相媲美,也可能更为中心和广泛。“辩”是中国早期许多认知或知觉活动的核心,也是我们与他人进行争论的关键,它在认知、评价、判断、推理和辩论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这为“辩”这一概念提供了一套概念角色。可以说,“辩”不仅是中国语义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中国传统认识论、心理学、逻辑或修辞的一个核心概念[13]。

实际上,中国哲学传统中不乏关于语言的讨论,它不仅关心语义问题,也关注语用问题,关注语言的本质,语言与现实的关系,以及语言意义与内容的规范性,并且存在诸多有益的视角。鉴于德国语言学家洪堡和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都主张区分语言与言语,我们在这也将中国传统中的语言规范性研究分为一般性话语或言语的规范性和语言符号本身的规范性两个层面。

一般性话语或言语的规范性主要强调通过对言语的克制达到修心、知礼与制实等目的。例如,主张“慎言”“讱言”“信言”“善言”“知言”,拒斥“巧言”“美言”“失言”。“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礼记·曲礼上》)人能说话是人成为人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人不知礼,则与禽兽无异。“言”与“礼”似乎是两个不同的层面,但实际上二者有着内在的关联,即“言”本身就承载着“礼”的要求和规范。一方面,我们特别重视言语本身的“真”“实”,也特别重视言语所产生的效果,尤其是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比如:“君子以慎言语”,“言有物”(《易经》),“言必有中”(《论语·先进》),“君子之言,信而有征”(《左传· 昭公八年》),是强调言语要真实可信;“不以言举人,不以言废人”,“巧言乱德”(《论语·卫灵公》),“言必虑其所终”(《礼记·缁衣》),“言顾行,行顾言,君子胡不慥慥尔”(《中庸》)。这些都是对语言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警惕,亦即对言语行为的规范。所谓“言意不相离”,“言行相类”,就是说,言不仅关系言之真,还关乎心之诚,关乎行与言合,言与礼(理)不悖等方面的要求,这既是对语言的意义和用法的规范,也是对心性与行为的规范。

另一方面,中国哲学也非常注重语言符号的本质、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关系、语言符号与社会意义建构及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比如,“正名”“名分”“名实之辩”“言意之辩”“名教与自然之争”,这些都是语言规范性的核心问题。表面上看起来,这些问题的探讨与人无关,但实际上都是关于人伦秩序的探讨。例如,在中国哲学中,“名”不仅是用来表征“实”的,它本身即是一个意义系统,一个规范性的理由空间,通过名字、名号、名分等方式来传实达义。正如管子所说:“名者,圣人之所以纪万物也。”(《管子·心术》)也就是说,“名”为圣人所作,是用来区分和标记万物的。“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左传·桓公二年》)通过赋予“名”以意义,可以进一步确定社会和政治的规范和秩序。可是,“名”的符号性规范意义所表达的社会伦理秩序的合理性到底是人为的,还是来自于天道、自然,到底是一种外在秩序的强制规定性,还是内在于本性的自我规范?语言世界的规范性如何关联到现实生活,并为现实社会赋予秩序?中国传统语言符号体系与价值观念的建构对中国人的认知和思维有何影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细究的问题。

(二)超越性层面的规范性研究

中国哲学传统中的规范性研究除了涉及人的心灵、语言与行动,也涉及我们关于世界的整体认知,关于宇宙万物奥秘的探赜,关于群体行动与社会秩序的擘画筹谋;还关系到个体对自我与社会的认知,关系到整个共同体对群体意志与行动的反应。在这些方面,中国哲学同样具有悠久的传统和丰富的研究资源。其中,关于“天理”与“政治”的本质性认识,以及天道、政道与人道之间的关系问题最具代表性,这些便是中国哲学传统关于规范性的超越性层面研究的主要问题。当然,超越性始终离不开实践性,它是与实践性问题紧密相关的,因为中国哲学的最终目标是人道与天道的统一。因而,认识天道以及说明人道与天道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在世界的整体认知中,作为群经之首的《易》最具有代表性,它以特有的语言符号和概念,通过近乎规定性的方式,构筑了我们关于世界的思维和认知方式。在孔颖达看来,“易”就是“象”,“爻”就是“效”。实际上,《易》就是关于天道的认识,或者说,关于世界万物的理论。天道通过“象”显现自身,圣人则通过仰观俯察,象天地效四时,然后作《易》,其目的就是要为万物归位,或者说“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14]。从某种程度上说,人道、地道、王道、政道皆源于天道。《周易·乾凿度》对此有一个说明:“孔子曰:方上古之时人民无别,群物无殊。未有衣食器用之利。于是伏羲乃仰观象于天,俯观法于地,中观万物之宜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故易者所以经天地,理人伦而明王道。是故八卦以建五气,以立五常,以之行象。法乾坤、顺阴阳,以正君臣、父子、夫妇之义。度时制宜,作罔罟以畋以渔,以赡人用。于是人民乃治,君亲以尊,臣子以顺,群生和洽各安其性。”

可见,《易》的宗旨其实就是“断天地、理人伦、明王道”,是为天地万物立名立法,为人世立五常之行,使天地万物有序,各安其位,使人有分,各安其性。因而,“人之道”必须以“天之道”为本,不管是为人还是为政,实际上都是循天地之道,协阴阳之宜,使人不失其性,使物不受其害。套用康德的话来说,《易》实际上是通过“卦”的象征性原则和“系辞”的规范性法则,一方面给天地万物立法,另一方面则是给人立法。

显然,如果人道、政道都以天道为依托,那么人道、政道之秩序的合理性,就始终关联着人们对于天道的认识与刻画,以及人道、政道与天道之间的内在关联的理解与阐释。“阴阳五行”“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等理论,莫不与人道、政道及天道相关。《中庸》有言: “人道敏政,地道敏树”,可见,人道主要体现为政道,而政道的关键又在于对人之“身”的塑造。“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这说的就是人道、政道与天道之间的关系,即为政以人为核心,人以修身为根本,修身又表现为“亲亲”“尊贤”,通过事亲、知人,然后达至知天。由此,人道与政道在这里合二为一,人道与天道通过政道融为一体。可以说,人需要在现实的维度认识自己、安顿自己、实现自己,也需要在超越性层面升华自己,人在实践或现实层面的“完成”总是关联着超越性或超道德价值的需要。

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问题,中国哲学中的规范性研究还有很多面相。比如认知规范性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辩/辨”“知”“格物”等概念是中国传统认识论的核心概念。我们经常说西方求真,中国求实。实际上,“实”就是西方意义上的“真”。正如麦克劳德(Alexus Mcleod)所指出的那样,真理是所有哲学思想的核心,中国哲学传统与其他哲学传统一样,都有对真理的追寻。麦克劳德系统考察了中国哲学中的真理观。比如,他认为,墨家的三表法可以看作真理的规范性标准,它打破了规范与描述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实用主义的真理观[15]66。在关于荀子的章节中,他从绝对主义与多元主义,现实主义与传统主义的角度,对正名和礼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亚历克斯认为,也许荀子对真理理论的最大贡献是他对“实”的定义,将“实”理解为现实,包括事件,思想,抽象实体,理解为“一个陈述(或名)必须与现实相对应”,将“实”明确地与真理联系起来,并认为有客观的、普遍的真理,尽管我们对于世界的刻画部分地依赖我们的心灵[15]83。

三、传统规范性研究的承续与焕新

中国哲学传统关于规范性问题的探讨有其独特的方式和特有的概念体系,也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规范性理论与学说。然而,这些概念体系、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与理论学说如何融入整个世界体系之中;如何为我们理解世界贡献视角;如何为更广阔的全球性共存与合作提供思路;如何为不同的意义系统和价值空间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供解决思路,为不同观念、话语模式与行为方式之间的分歧提出应对的策略;如何为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出自己的智慧。这些都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也是研究中国哲学传统中的规范性问题的意义与价值所在。

首先,我们要正视中国哲学传统自身存在的问题。以人的规范性问题为例,中国哲学是从“自我”出发,通过“自我”的规范,即对于情感、意志、欲望的修炼,达到对“自我”人格的完善。然而,自我的完善还不是真正的成人。“自我”还需要在家庭、社会、国家等群体关系中不断接受历练和考验,接受他人的道义评价,需要通过“仁”“义”“礼” “孝”“忠”等实践方式达至“家齐国治天下平”的理想来实现“自我”的完成。修己以安人,安人而后成己。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处在以家国天下为核心所构筑的人际关系之网中,虽然是在观照世界、观照他人的社会准则中建立起了特定的伦理准则与秩序,然而,这样的准则和秩序既缺乏理性所要求的自我规定性,也缺乏适用方面的普遍性。例如,“名”之所分,“礼”之所定,皆为圣人所作,最终都表现为一种特定的人际关系准则,虽然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但却并非伦理意义上的道德原则,更不涉及对规范性本身的认知或元规范性问题的研究。

其次,我们要有吐故纳新的勇气。我们需要积极改造我们的概念表达方式,重新构造我们的话语体系,使我们的概念体系和话语体系能够适应时代的需要,能够适应与异质话语体系交流和沟通的需要,能够易于被不同文化和文明形态理解和接受。这样,我们不仅可以将中国哲学传统中博大精深的道理、观念与智慧系统化、条理化、清晰化,还可以让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促进不同文化文明体系之间的对话与互通。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学者做出了积极有益的尝试。例如,赵汀阳就非常注重对我们传统话语体系和观念体系的革故鼎新,并且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概念和观点。他在对中国哲学传统中的一些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富有启发性又具有很高辨识度的概念,如“天下体系” “孔子改进”(Confucian Improvement)。同时,他还试图通过对周朝政治制度的分析与“天下”概念的重塑,来建构一个作为未来世界政治图景的“天下体系”,这一视角突破了主流学界以民族、国家为基点来思考国内国际社会秩序的思路,为建立一个所有人共享并属于所有人的“天下”或“共托邦”提供了一种宝贵的理论资源[16]。

最后,我们要有海纳百川的气度。中国哲学传统中的规范性思想资源极其丰富,这是我们与其他文化系统展开对话的底气和自信。但是,思想文化上的自信不是夜郎自大,不是唯我独尊,更不是固步自封,而是兼容并蓄、海纳百川。在规范性研究方面,我们要正视的是,西方学界不管是在方法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例如,人类学、心理学、认知神经科学等现代科学对人的心灵、语言、行为以及人类道德与行为规范的起源做了很多实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中国传统规范性研究重在规范的建构,虽然也有很多理论方面的建树,然而大多以思辨为主,缺乏清晰完整地逻辑论证,也缺乏相应的经验事实为根据,在现代语境中难免产生隔阂。如果我们还是固守已有的思路,就不可能走出既有的思维范式。比如,不借助认知科学、脑科学的研究,仅凭对于人的观察,我们很难真正了解人的心灵及其认知结构。新的时代,需要有新的思维,需要有海纳百川的气度,在相互学习的过程中取长补短,凝聚智慧与共识。

总之,中国传统规范性问题研究及其宝贵的思想资源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整理。对我们自身而言,这是我们重塑话语体系、赓续文化命脉、提升文化自信的需要;对于整个人类的未来而言,这是沟通不同文明,构建和谐、稳定与繁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切入点,也是贡献中国智慧的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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