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社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的思考
2022-02-03金仁暄
文/金仁暄
自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开通以来,一定程度维护了基金安全。但基于各种现实因素,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尚未发挥最大效用。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保险数据散布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数据不共享,在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中通过人工审核难以及时发现重复领取、违规享受社保待遇等问题。自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上线以来,将社会保险纳入网络监督预警范围,利用信息化监控手段,提高了非现场监督的工作质效。但由于现行技术手段、数据采集比对时效、监督范围有限等原因,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尚未发挥最大效用。
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的局限性
未全面覆盖基金支出范畴。近年来,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不断扩大,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外,还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等方面。如2021 年,成都市金牛区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只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43.85%。但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预警范围仍只局限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种情形,相应的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方面的基金支出尚未被纳入常态化预警范畴。
事前查询信息覆盖面不足。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在核发失业保险金前,但联网比对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系统查询到的信息类型和内容有限,无法获取到失业人员所有参保或享受待遇情况。二是数据的时效性差,需经办机构进行二次核实确认。
事后数据核查时效滞后。目前,跨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间内部数据交换,社保部门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外部数据交换均未实现即时获取,网络监督系统数据比对存在滞后性。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的事后数据核查结果往往反映的是2—3个月前已发生的违规领取行为,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行为持续时间较长。
预警核查方式难以保障精确性。目前预警信息核查未采用系统后台直接进行数据比对的方式,还依赖于主办方、协办方工作人员人工比对方式进行核实,难以做到及时、精确。若工作人员对政策不熟悉、工作不细致,可能导致出现差错。协办方反馈的核查数据中,预警人员关键信息不足。如协办方反馈的核查内容中,并不包含预警人员异地就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具体信息。同时预警数据核查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在实际核查工作中,由于预警数据核查工作责任未落实到位,存在协办方核实反馈时间长,甚至长期未核实反馈的问题。
追款难度大。一是联络预警人员的方式受限。若预警人员变更留存的居住地或联系电话,经办机构难以联系上当事人。二是追款手段有限。由于存在部分违规人员无法联系或人员拒绝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情况,经办机构缺乏有效强制手段追回发放款项。三是追款周期长。追款需采取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流程长、环节多。
优化基金预警机制的建议
随着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基金风险防控、保障基金安全越来越重要,预警机制的优化已迫在眉睫。在当前大数据技术跨步发展和广泛应用的趋势下,对基金预警机制有以下一些思考。
强化全国统一的基金预警平台。一是加强内部数据协同。在人社系统内部逐步推进全国社保数据实时联网应用和协作核查,实现经办过程中参保信息实时共享和获取,变“事后核查”为“事前预警”,将事后追回补救变为主动筛查和风险防控。二是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促进与公安、司法、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互通和实时共享,通过户籍、工商登记注册等信息比对,提高审核经办的严谨性、准确性,从源头上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多措并举提高违法成本。加强社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引导单位和个人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申领社保基金,享受社保待遇。鼓励社会监督,对有效举报违规领取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可进行奖励。建立健全社保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社保行政机构可记入社会保险信用记录,通过媒体公示社保领域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和个人采取约束性措施。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各地社保行政、经办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共同开展核查追款工作,必要时可停发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促使违规单位和个人纠正违规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