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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困境与现实路径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2022-02-03周小芹

晋中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产权费用交易

周小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文简称“非遗”)定义为“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强调了非遗传承的活态性和创造性,凸显了文化的认同感和历史感。从历史层面来看,非遗的传承基本是普通民众日常自娱自乐和自我满足的行为,一般不作为商品流通,难以产生经济效益。从现实层面来看,其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是现代文化生活源泉,非遗项目结合新的经济增长点能转化为可持续发展的产业资源。数字化传承是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对非遗资源重新解码编码,建立非遗资源数据库和分类标准,利用虚拟现实和可视化等手段再现非遗场景,重塑非遗数字化文化生态环境,从而延长遗产的生命周期。数字化传承既可保留遗产的文化基因和精神内核,又能照顾大众的普遍审美和精神需求。

中国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系统工程启动较晚,但推进较为迅速。2005 年《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首次倡议利用数字化方法对非遗进行保护。201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遗保护要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三大原则。同年,国家图书馆开启“中国记忆”项目,率先对蚕丝织绣、传统年画等非遗资源采用新媒体技术进行“活态”传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报告重申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非遗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非遗数字化传承正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

当前学界对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研究,主要聚焦在基础理论、技术、管理和应用四个层面,已有不少研究立足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关注文化产权交易、传承行政主体管控、公法与私法保护模式等,但这些研究尚未形成系统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体系。新制度经济学源于新古典经济学,是从人的发展出发,以交易费用为立足点来探寻人、制度和经济活动三者间的相互关系。“新”主要体现在交易成本和产权两个方面,1960 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使用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但并未对其定义。张五常认为交易费用是“只在社会才能出现的费用,涵盖了鲁滨逊一人世界中不可能出现的所有费用”,也可以称为“制度费用”[1]750。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不管产权初始界定如何,最终都能达到社会总产值最大化,即帕累托最优状态(科斯第一定理)。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影响社会总产值,即资源配置效率有高低之分(科斯第二定理)。从以上两个定理可知,产权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会随着交易费用变动而不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人的有限理性、政府的寻租行为,其理论范式对现实世界有着极强的解释力。真实世界存在各类制度,包括宪法、公约、法律条例等组成的正式制度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约束人行为的不成文制度。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制度,制度创新是非遗数字化传承中的关键环节。

一、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中国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困境

(一)基于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理论视角

威廉姆森从交易维度来考察交易费用的特点,包括不确定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三个方面。非遗作为文化价值极高的稀缺资源,在这三个维度都有显著特征和困境。

1.不确定性之环境维度和行为维度

环境的复杂多变和难以预测造成交易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交易费用。一方面,随着复制技术的广泛使用,非遗数字化传承从简单的发送接收过程转变为意义选择和重构的复杂过程。环境的不确定性造成信息不对称,大众在保护传承中呈现出盲从性,而管理部门决策时难以避免模糊性,导致非遗数字化传承的交易费用较高。另一方面,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文明也侵占和挤压了非遗的存续空间。各类非遗遭遇了边缘化和消亡危机,有些来不及抢救已无迹可寻,有些流失境外已被开发和利用,还有一些存在极其少量的文本和影像记录,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数字化传承的交易费用。

交易双方在机会主义的诱使下,往往策略性隐蔽、伪装以及曲解信息,交易执行过程的监督难度较大。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境外机构或个人优先获取了中国大量有历史有文化价值的实物和资料,优先申报并开发利用非遗项目的案例屡见不鲜,从而增加了中国本土优秀非遗项目的传承难度和交易费用。20 世纪60 年代,承担出口换外汇政治任务的广交会成为民间精美工艺品对外展示的主要舞台,间接带动了国外团体及个人到中国民间搜寻购买优秀文化器物的热潮,随之无数珍贵藏品和技艺流向海外。研习和传承范本的流失,使得我们对本土文化的话语权和重构权深受其害。部分偏远地区的非遗项目安全性得不到完备保障,不少国外投机分子通过非官方渠道来到村落,采访非遗传承人和拍摄相关表演。由于缺乏专业机构的约束和文化安全宣传,当地村民和干部往往误以为是文化宣传展示,未意识到“文化挪用”的危机。一些优秀项目流失境外,产生了不少侵犯知识产权、合作费用混乱等矛盾纠纷。非遗权益主体甚至未察觉到侵权,更无申诉意识,进一步增加了中国后期文化安全维权上的难度。

2.资产专用性维度

不以牺牲某种资产的生产价值为条件而改为他用的效果可以反映资产用途的专用性维度,包括地理区位、人力资源、品牌效应。资产专用性越高,作为他用或他人重新配置的资产价值就会降低,也就是与沉没成本相关。非遗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了传统文化表达、传统标记和传统知识三个部分。[2]48知识产权是影响非遗资产专用性的重要因素,由于数字空间的开放性和共享性,非遗转化为数字资源过程中投入的生产要素会受到市场交易行为影响,较高的投资风险和沉没成本是数字化传承的主要困扰。目前关于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难度系数很高,覆盖面广、跨度大。比如:武当太极和陈家沟太极拳发源地之争、韩国暖炕和中国火炕发明之争、花木兰传说改编之争等,作为知名IP 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在市场化趋势下进行交易所耗费的资源也越高。在人力资源层面,传统传承人断代问题严重。主要变现为:传承资金匮乏和传承主体散失,传统村落文化情感认同和文化习得渐失;传承项目原材料昂贵、产出周期长产出率低,且需要专门场所;从事具体传承工作的专业人士受到机构改革、编制限制、工作环境等因素流失变动较快,影响了传承工作的连续性和专业性。在地理区位专用性层面,资产专用性产生的交易费用容易引发申报前不同地方传承人的各类反应,也制约了申报后项目传承的实际效应。

3.交易频率维度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自身的感知与认知模式。[3]23非遗是以人为主体的活态文化,应该以大众喜闻乐见、易于互动的形态融入日常生活,形成深刻又高频的传承场景和情感链接。数字信息技术升级必然会带动形式的迭变,非遗传承的研究范围和深度的拓展会带来新的内容,大众文化素养和审美的跃升也会提出新的要求。非遗数字化传承并非一劳永逸,在数字空间应该呈现出灵动多维的形态,保持常态化的更新、升级。相关交易的高频状态也是数字化传承活态性的直接体现。传统文化语境下的非遗载入开放多元的数字空间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都得到延伸,受众通过新媒介、新传播技术在视觉美学主导的数字空间中感知非遗魅力,这种感知应该是高频次分享和深度文化交流的有机统一,也是传达文化魅力和坚定文化自信的内在要求。

(二)基于科斯产权理论视角

财产是人类文化的一种普遍特征[4],产权反映了人和人之间的基本关系。非遗是传统文化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定群体关系的外在表征。从产权的功能和特征来分析非遗数字化传承遇到的难题十分必要。

科斯在产权理论中强调,界定产权是交易的重要前提。传统模式下,非遗的存续主要依靠传统器物和传承人,沿袭口传心授的老方法,在此基础上界定不同职能的公权管理部门和特定权益主体。例如某村落的独特祭祀习俗,使用的场地归村落集体所有,祭拜器物源自权威宗族所藏,参与人员是村落少数精英,宣传记录由职能部门主导,形式内容已入国家名录,故其产权所有者不是单一的,权益主体也不仅限于村民。不同权益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诉求,导致非遗产权界定的困扰。特别是非遗进入开放多元的数字空间后,无论是技术层面的采集存储、形态转换和传播展示,还是传承应用的成果转换、产业融合和管控运营中,都放大了非遗产权界定的困扰,引起非遗数字化传承中的困难,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私权保护与公权保护的混乱,二是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矛盾。

1.私权保护与公权保护的混乱

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私权保护是“采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调整传统文化在其利用和传播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5],公权保护是“规定政府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或行为,而不涉及平等主体就某一财产的归属、利用、转让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6]194。两种保护法长期处于边界混淆状态,权益主体定位不清晰,公权保护法“大包大揽”占据主导地位,私权保护“滞后乏力”强调权利形态。在很多非遗传承纠纷案例中,侵犯著作权还是破坏非遗传承的性质难以界定,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

中国现阶段的公权保护法可以保障政府牵头的行政主体在数字化传承中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在各类重大决策和具体事务处理中有法可循,但公权保护在立法上长远考虑不足,各级制度法规的衔接度不够、概念不统一,导致行政成本偏高,在制度建构和推行层面困难重重。由于非遗很难像自然遗产或其他实物遗产一样有着清晰的物理边界和较强的排他性,其外部性、无形性影响了数字化传承中开发主体与权益主体间的利益,也表明以知识产权为主的私权保护在立法和落实层面难度较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4 年国务院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权归属和权益主体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该征求意见稿从发布至本人撰写此文的2021 年,依旧处于“加快推进”的状态。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的相互逐力直接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数字化传承的交易费用,各级政府的寻租和搭便车行为也由此产生。

2.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矛盾

经济学家哈丁将“公地悲剧”定义为:排他性不强、产权不明晰的公共资源,因为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使用者过度利用直至枯竭的现象。产权专家赫勒提出“反公地悲剧”定律:排他性群体众多、产权公共所有的资源,未能有效投入使用而逐渐废弃的现象。一方面,非遗传承从过去的“口传心授”到数字时代“共享开放”,在公法保护为主的行政主导下,大多被视为公共资源进入公共领域,排他性不强,难以运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而基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视角的各级政府行政主体,在非遗传承的项目申报、产业培育上十分积极,踏入“有用论”和“唯市场论”的误区,与文化自身发展规律背道而驰,破坏了遗产的稀缺性和独特性,使非遗项目过度商业化或沦为政绩工程,“租金耗散”演变为“公地悲剧”。另一方面,如若将私权产权机制严格引入非遗传承中,将非遗传承人和不同主体作为拥有排他性的多元权益主体,会导致非遗产权碎片化,增加传承的交易费用,优秀的非遗资源会丧失存续土壤和表达空间,逐步枯竭演变为“反公地悲剧”。数字化作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新方向,整个过程是创造性和连续性相融合,由不断更新迭代的数字技术促使文化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取向的跃升,是应对非遗资源向“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演变的有力手段。

(三)基于诺斯制度理论视角

制度理论是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三位一体的理论。诺斯提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7]225。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如风俗、人伦等)的约束具有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特性。当前,非遗数字化传承在制度层面的难点主要在行政管理和意识形态两个方面。

1.行政主体权责不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和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规定,政府作为行政主体负责非遗传承工作,在事前规划立项、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工作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

行政主体作为非遗传承的主导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积极性过高、行政层级过多、产业发展唯GDP 论等缺陷。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在具体传承工作中往往行政积极性发挥过度,使寻租行为成为常态,弱化了传承人和传统村落等特定权益主体的作用。同时在能力和财力的双重制约下,政府整体规划偏目标性而非手段性。一般而言,非遗数字化开发纳入地方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中,其主要决策者是各级政府和投资主体,不少非遗项目“蹭热点”“追潮流”,比如追求以声光电形式“再现”非遗场景、以游戏APP 形式展示非遗魅力,但由于缺乏创新使得场景传播趋于同质化,非遗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偏向商业化,在短期内获得的资本投入和市场效益难以维系权益主体对遗产的情感。其次,行政主体层级过多,多头多元化管理,协调调动性差,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机构改革周期长,非遗的各级管理部门变更快,容易出现权责不清或干预过度的现象,传承决策缺乏理性支撑和长远规划,经常将传统文化资源抽离出传统村落。经济效益凸显的非遗项目难以惠及特定权益主体,社会效益占主导的非遗项目不易落实于相关村落。再次,非遗传承多依赖于产业的开发利用,而开发利用是否能符合保护的宗旨则取决于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其核心即为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内容如何配置[8]。从改革初期提倡的“以文补文,以多业助文”文化谋生手段到由事业向产业的门类转化来促进大众文化繁荣策略,“非利用而不得保存”一度成为非遗传承的指导思想。具有稀缺性和独特性的非遗,可以结合或衍生新的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通过市场机制优化调节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现代产业体系的动态性、创新性与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前者的高附加值和消费导向性可以成为地方政府追求GDP 的利器,但也直接造成了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增加了非遗数字化传承的异化风险。

2.意识形态功效发挥不足

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产权理论和国家理论难以解释集体行动特有的“搭便车”现象,故诺斯提出了意识形态理论,将其视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搭便车”是指具有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可以使人人都获益,但收费困难,也不可能由个人支付费用。非遗作为客体进入消费市场,按照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分为私有产品和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不依靠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有机配置,理论上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的消费减少。作为公共文化产品的非遗在数字化传承中主要有两种搭便车现象。一是非遗传承社群以外的人员或团体,无须支付费用就可以从开放平台获取非遗的数据。由于非遗的无形性和传承的活态性,难以仅靠政府提供“灯塔”般的非排他性实体公共物品,故而,在资产专用性维度上非遗传承的交易费用过高,资源配置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虽然采取分类收费可以降低排他成本,但对利益的关注易造成社会目标偏离。二是部分地方对较为成熟的非遗数字化传承模式的借鉴,直接进行流水线、批量化的复制。虽然降低了交易费用,但传承效果同质化,无法凸显地方非遗特性。对传承模式的直接仿效容易陷入知识产权的纠纷,这种“搭便车”背后的急功近利、创造惰性无法传承非遗的精神命脉。公共物品的供给如何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如何在介入非遗公共文化物品生产供给的同时,又不妨碍活态传承、尊重文化发展的规律?传统做法是通过管制和税收减少公共物品的使用,避免出现公地悲剧。科技发展使划分物品界限模糊,私人物品并非一定私人部门提供,公共物品也不是全靠政府提供。政府要降低非遗数字化传承交易费用前提,是人们拥有高度的文化自觉性和传承的文化使命感。只有将个人精神追求并入“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总方向中,才能规避文化搭便车现象,中华民族才能充满希望。

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非遗数字化传承的现实路径

以上基于三大理论的非遗数字化传承(为降低交易费用而模糊产权边界、为规避“丛林法则”陷入“公地悲剧”、为防止“搭便车”而约束集体行动)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引发了新的难题。从非遗的本质出发,破解当前困境的对策还需要围绕新制度经济学展开,除了数字信息技术的利用和传统文化精神内核的支撑,制度构建是数字化传承活态多样性和资源配置合理化的根本保障。

(一)形成交易费用为主导的传承匹配模式

非遗的数字化传承是在尊重传统文化精神内核和丰富底蕴的基础上与现实文化的相融相通,是表征活态性和形式多样性的结合。数字空间中的非遗资源不同于有形实体“灯塔”“高速公路”等公共资源,可以按照普通逻辑的“产权机制——资源配置”规避“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非遗产权的明晰利于数字化传承的询价和定价,但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实现还有赖于降低“交易费用”。大数据时代,无论产权权益主体是多元结构还是行政主导,在数字化传承中都受到信息不对称制约而难以做出最优决策。基于非遗产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建议从影响数字化传承交易费用的主要维度进行匹配:1.级别与成熟度。根据非遗项目申报的定级有选择性地投放资金:开发程度高、有着成熟模式的非遗项目,不宜变动权益主体;开发程度低、同质化较高的非遗项目,需要政府主导的权益主体;开发程度极低、具有文化价值的非遗项目,应凸显特定传承团体的权益主体。2.信息共享度。交易费用因信息透明度低而增加,在海量数据提取、吸纳有效信息的能力有限,在开放共享的平台需要行政主体建立基础数据库,同时确定准入门槛,避免其他项目“搭便车”。3.交易频度。由于财产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非遗传承中易出现“寻租行为”,根据交易频率和项目设定收费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惠及特定传承权益主体,减轻行政主体负担,避免出现“公地悲剧”。

(二)构建非遗产权动态均衡长效机制

非遗项目的开发既要尊重遗产的独特性和传统文化语境,又要关照现代社会发展和大众审美,才能培育出有强大精神内核的新产业、新业态。共享经济中提倡的免费开放理念,加重了非遗产权排他性弱化和外部性严重的程度,不清晰的非遗产权界定易于诱发文化产权交易中的各类主体的冲突,故而构建非遗产权动态长效机制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优化非遗项目登记普查、开发传承周期限定、信息公开与询价透明等基础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要在具体时间节点和环节设定上,凸显传承人及团队功能并设定合理的收益归属比例。非遗传承的产权界定与品质的平衡是动态而非静态的,交易费用也随之浮动。布迪厄认为:文化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只有通过不断地“再生产”才能维持自身平衡,社会也才得以延续[9]87。要以“创造性地转化、创新性地发展”为原则,构建产权动态长效均衡机制,协调权益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关系,结合资本投入、项目成熟度和具体模块特性(体感交互、全息视野等)、大众爱好程度适时调整产权归属,规避外部性带来的机会主义风险,保障非遗数字化传承的活态性。

(三)加强正式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联动效应

非遗以数字形态进入数字化空间,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传统文化场域下知识产权与非遗主体权利的双重保护,来降低数字化传承中遗产主体地位的扁平化和公有化程度,避免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寻租的工具。双重保护主要聚焦于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的协调匹配,难度大、刚性强,无法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应该从三个层面来联动意识形态的功能和正式制度的作用:1.以正式制度精准衔接私权保护与公权保护,非遗传承的行政主体管控两端,中间环节由私权保护并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2.以差异化传承模式规避非遗资源产业开发同质化现象,把握非遗传承与产业融合的级别、成本和建设周期等维度,建立过程管控和评价体系;3.以大众传承使命感激发非遗数字化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将守正创新作为人从事精神生产到达“自由王国”的实践导向,引导非遗数字内容从娱乐性、趣味性向知识性、价值性跃升,真正融入大众数字文化生活。

三、结语

非遗数字化传承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将非遗的文化生命力转化为充沛的感染力和永恒的文化魅力,融入大众的日常生活,是实现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有效途径。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出发,研究数字化传承关涉到的交易模式、产权界定和制度构建等问题,可以丰富、完善学界的研究视角和层次。数字化以独特的技术逻辑对人类社会文化层层渗透,扩充拓展了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内容和形式,但面对非遗资源共享度低、遗产独特性不足、产权界定模糊等现实问题,技术的应用也需要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应以交易费用为主导的传承模式来保障传承主体的权益,构建产权动态均衡长效机制以协调权益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关系,联动正式制度的作用和意识形态的功能引导非遗文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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