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法律风险与立法因应
2022-02-03齐梦莎
齐梦莎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300350)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应用,数字货币得到了迅猛发展,为应对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给传统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全球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问题[1],我国属于其中较早关注和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之一。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便组建了研究团队,专门就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问题进行论证研究。截至2020年初,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已就数字人民币的设计申请专利近90项,处于全球领先行列;同年8月,商务部出台《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宣布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工作进入试点实验阶段。2020年12月,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其正与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合作研究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的技术问题,并已着手准备测验。这意味着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工作已开始拓展至跨境流通领域,与之相关的法律及技术等问题将成为新一轮的研究关切点。对于法学研究人员来讲,应尽快就此展开前瞻性研究,深入剖析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提早预防、有效应对。
一、中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的必要性及必然性
(一)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是应对激烈国际货币竞争的重要手段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我国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他国主权货币与强势私人数字货币夹击的激烈国际竞争,若不能跨境流通、形成全球范围的海量市场交易规模将难以立足于全球金融市场[2]。具体来讲,一方面,只有依托大量的市场交易,冲破国内流通循环,数字人民币才能形成全球网络规模效应,才能于国际竞争中显现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低成本、高效率、强信用度等比较优势,进而逐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广阔的交易市场,数字人民币将很难成为消费者的常用支付方式,那么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很可能受到异国消费者货币使用习惯的影响,出现竞争失利而被迫退出国际市场的情形。因而,抓住跨境流通先机,将数字人民币推向全球市场具有国际竞争层面的现实必要性。
(二)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重要环节
人民币国际化的目标是使人民币成为全球普遍认可的计价、清算及储备货币。一直以来,我国都面临着以美国为代表的传统发达国家及其盟友体系施加的竞争压力乃至打压挑战。尤其在跨境支付领域,推崇以美元为核心国际储备货币的传统发达国家通过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和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两大核心系统牢牢把握着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话语权,费用高、耗时长、安全性低等系统缺点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又无力作出改变[3]。而今,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即将发行,若能跨境流通则将有望打破SWIFT与CHIPS所建立的无形支付壁垒,“去中介”的数字人民币交易系统可实现“点对点”支付、即时支付等功能,汇兑的便捷性、安全性将得到迅速提升,可为全球跨境资金融通活动带来更便宜、更安全、更稳定的保障。若能在全球广泛应用,数字人民币系统不久或将成为一个可与SWIFT和CHIPS相匹敌的新兴跨境支付平台,这必然将显著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进程。
(三)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是顺应“后疫情”时代交易结算的现实需求
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带来了巨大影响,“宅经济”成为“后疫情”时代的新时尚,同时法定数字货币等非接触性支付方式也成为人们的热门关注对象[4]。显然,在未来公众将更倾向于选择“线上”购物和非接触性支付的生活方式,以通过减少纸币与硬币的使用频率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途径。这种非接触性的交易结算需求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流通创造了机遇。数字人民币不仅能符合消费者对于非接触性支付的需求,而且相比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者比特币、Libra等私人数字货币,还具有中国国家信用的背书以及国家研发团队的技术保障,更能满足公众对于交易低成本、少延时、高安全性的期待。因此,在全球公众的需求驱动下,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流通具有发展必然性。
二、中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法律风险研判
(一)法律冲突风险
1.积极法律冲突风险
目前除委内瑞拉外,全球尚没有国家在立法上对本国或外国的法定数字货币进行规范,即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法律冲突并未正式形成,但从研究进展上看,已初见立法分野端倪。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工作还处于概念阶段,也有少数中央银行进入到概念试验和证明阶段[5]。其中,以加拿大和新加坡为代表的中央银行,将工作重点放在了批发端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上,该类法定数字货币主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试图通过应用分布式记账技术降低金融机构间支付和结算的成本,提升本国或跨境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而以中国、瑞典和乌拉圭为代表的中央银行,则试图开发以零售端为主要应用场景、以批发端交易为辅的法定数字货币,以使其部分代替现金的流通职能,降低货币在贮藏、流通以及运输等方面的成本[6]。这两种研发方向的区别虽不能直接代表各研究国未来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规制一定存在差别,但还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在法定数字货币应用上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权益保护侧重。致力于批发端研发的国家更看重效率,在立法上更倾向于对金融秩序作出规制;而着眼于零售端的国家更注重对私权利主体的保护,将在财产权、隐私权维护方面加大力度。这些立法倾向上的不同实则是立法原则上的差别,更容易引发跨域法律之间的实质性矛盾,导致无法调和的积极法律冲突出现。
2.消极法律冲突风险
在全球法定数字货币仍处于探索、试验阶段的时间背景下,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还将面临因立法规范不足而引发的消极法律冲突风险。目前,除委内瑞拉制宪会议批准了关于加密石油币的法令外,世界上其他国家并未就法定数字货币公布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然而,即便委内瑞拉已就石油币发行了官方法令,目前石油币的交易也仅能在几家国际虚拟货币平台(主要是印度的交易所)进行,并未得到其他国家对其作为主权货币的法律确认,无法参与国际主流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其作为货币的流通属性难以发挥,相关货币职能亦无法实现[7]。也就是说,除去政治、经济等因素外,他国法及国际法中关于法定数字货币规范的欠缺也是导致石油币无法形成流通规模效应的重要原因。推此及彼,若我国领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在一段时期内也会同石油币一样要面临“跨境交易无规范、使用者权益缺救济”的法律“真空”状态,而且这种消极法律冲突风险又无法仅靠国家间的对等互惠原则予以全面化解,因而从现阶段来看,这极有可能成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的最主要障碍之一。
(二)国家监管风险
1.外汇管理风险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带来的外汇管理风险主要有二:其一,不良外债风险增高。尽管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目前采取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投放体系,理论上不会构成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竞争,但“账户松耦合”模式下,存储法定数字货币的“数字钱包”中资金的流动性更强,用户还是有可能将商业银行存款转移至有中央银行“背书”的“数字钱包”中,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吸纳存款货币的能力降低,因而不得不转向依赖同业市场,导致银行资金价格提高,本、外币贷款的成本增加,致使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也随之上升,最终导致境外低成本但附加风险高的不良资金流入,即造成不良外债风险的增加。其二,国际金融风险联动性增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功能上支持“点对点”结算,这样可有效提高人民币的境内周转效率和跨国流通速度,但同时也使资金跨境流动与各国的法律政策及经济形势变化紧密相关,一旦某一国家发生金融恐慌或金融风险,就会迅速传染至我国和其他国家,对我国和国际金融市场都将产生冲击[8]。
2.税收征管风险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给我国当前税收法律秩序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冲击了现行税收征管程序和税款征收方式。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转移具有电子化和去中介化的特点,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这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识别作为交易主体的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纳税地位(即属于境内居民纳税人还是境外非居民纳税人),从而无法确定其相应的纳税义务范围和课税方式(即适用自行申报缴纳还是源泉扣缴课税方式),以致我国税法中所设定的各项课税标准和课税方式均难以发挥作用[9]。其二,加剧了税务机关监控税源和及时课税的难度。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流通进一步加速,交易用时急剧缩短,且从跨境交易确立到资金支付、再到交易完成的整个过程都不存在纸质化痕迹,这样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有效地监控税源、及时征税,跨境偷、逃税行为的发生率可能迅速攀升。
3.犯罪惩治风险
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后,我国关于货币类跨境刑事犯罪的追诉将面临巨大挑战:一是跨境犯罪行为难以发现。目前我国对货币类犯罪的惩治主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发现义务、公检法机关的追诉义务。然而,数字人民币的“点对点”跨境交易不通过任何金融媒介便可实现,因游离于国内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所以包括犯罪在内的大量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行为难以被发现,现有的犯罪监测手段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10]。二是域外犯罪主体难以确定。我国法定数字货币依托电子设备和系统进行支付,在交易上具有技术依赖性,而域外许多发达国家关于金融科技的研究一直处于全球尖端水平,倘若这些域外国家的犯罪分子利用超前的科学技术实施洗钱、诈骗、盗窃、伪(变)造数字人民币等跨境犯罪,那么目前国内的犯罪追踪技术手段还不足以准确识别这些域外犯罪分子的身份特征,以致难以对其展开追踪,案件调查无法深入,刑事悬案、疑案率也随之升高。三是跨境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不确定性,易发生司法冲突。由于数字人民币跨境犯罪发生在虚拟空间,其发生地、行为地、结果地不容易判定,加之犯罪主体身份可能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多重因素的交织导致这类跨境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难以确定,国家间的司法冲突可能无法避免。
(三)资产安全风险
1.所有权流转风险
目前,依据我国央行的设计,在数字人民币系统中每一单位货币都与其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相绑定,同时持有人将通过自身的电子密钥(即公、私钥)对数字人民币进行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11]。这种方案既便于管理也便于交易,但因缺乏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却容易引发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过程中的一类重大风险即货币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的风险,是以转让人对密钥的“交付转移”为判断标准,还是以数字人民币登记机构对持有人身份信息的“变更登记”为判断标准?从实践来看,无论采取哪种标准,都应当保证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转移具有最终确定性。在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场景中,用户普遍进行远距离交易,无法通过与对方直接接触来确认身份,只能依靠数字人民币系统的识别技术进行交易,因此用户的首要需求便是法律上对这种系统交易成功与否具有明确的确认标准,且一旦得到法律确认,便不可随意撤销或逆转。如果不能实现这种结算上的最终性,那么数字人民币交易将很容易陷入双方违约或随意撤销的困境。这对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推广来说,伤害将是致命的。
2.不可抗力及人为侵害风险
除了所有权变动的最终性问题以外,在资产安全方面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还面临着来自技术上的不可抗力以及人为侵害所带来的风险。首先,作为现阶段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主要底层备选技术之一,区块链技术本身还处于不断成熟的过程当中,其应用并不能确保数字人民币系统不会出现基础设施损坏、软件漏洞、代码错误、“病毒”攻击等问题。相反这些问题一旦出现,数字人民币系统就可能因此陷入瘫痪状态,用户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实现对货币的支配和控制,市场交易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还会在跨境贸易中引发域外贸易商对中国交易方的不信任危机,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依托现代密码学技术,数字人民币持有者就“数字钱包”中的货币同时享有公钥和私钥,但公钥可在每次货币支付时依加密算法从私钥中演算出来,每个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私钥密码,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私钥即等于数字人民币资产。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过程涉及域外主体、域外空间、域外法律等诸多因素,侵害者很可能利用这些域外因素形成的管理漏洞窃取用户的私钥密码,进而盗取数字人民币资产,给用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数据泄露风险
1.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也属于需要关注的重要法律风险。我国央行在进行数字人民币设计时,赋予了每一单位法定数字货币以特定的信息,包括该货币本身的信息、与持有人(包括历史持有人和现持有人)相关的信息,以及货币交易的信息等。这些信息中,与持有人相关的信息涉及用户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工作单位、资产状况等重要身份信息,非基于监管需要或持有人允许等原因外不能随意对外公开,否则将出现严重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过程中,因黑客攻击、相关交易主体泄密、系统缺陷等原因都可能致使个人信息异常泄露,并扩散至境外。在未经主管机关审查许可的情况下,这些个人信息一旦出境流动,不仅会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和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若关涉国家机密甚至还可能会危及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12]。更为严重的是,囿于技术的限制、跨境法律之间的差异等外部因素,数字人民币用户难以知悉跨境交易过程中自己的个人信息何时泄露、以何种途径泄露、泄露范围如何等具体情况,因而也难以就数据跨境泄露主张权利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2.其他金融数据泄露风险
除了个人信息外,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时还面临着企业信息、货币交易信息等其他金融数据外泄的风险。当前,许多国内企业都实现了产品体系、服务内容、运营方式等的数字化革新,一旦相关金融数据非正常泄露,将对这些数字化企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引发我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动荡。在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的过程中,受技术、人员、商业需求等因素影响,相关金融数据不可避免地会流动至境外。这时,未经审核的外流金融数据一旦被域外国家、组织或不法分子恶意泄露、传播和利用,将会给国内应用数字人民币交易的企业和社会安全都带来严重威胁,而且由于出境流动,我国还将丧失对该等金融数据的完全控制权和管辖权,风险可控性将大大降低,安全隐患将进一步扩大。
三、防范中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法律风险的立法对策
尽管目前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的前景可期,但我国尚未在立法上建立起一套成熟、完整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律体系,一旦出现有损国家利益或个体权利的法律风险时,可能面临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的尴尬局面。为此,基于对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法律风险的分析,建议在立法上“分三步走”完善我国的货币法制度:第一步,近期尽快修订完善我国有关现行货币法规,为数字人民币发行奠定制度基础。第二步,远期加紧制定专项法律,系统规范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过程。第三步,长期推动国际法律合作机制,以形成全球普遍认可的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规则。
(一)修改相关现行货币法规
从现阶段来讲,短时期内直接就法定数字货币立法会割裂现行的货币法体系,新法内容也容易与既有货币法规相冲突或重叠,导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碎片化,引发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考虑到立法协调的问题,近期内尽快修改相关现行货币法规,在立法中引入法定数字货币概念和一些基本规则是较为可行的过渡性措施。从保障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安全的角度讲,现行货币法规的修改,主要应解决以下几大问题:
1.确定法定数字货币的人民币地位,填补目前国内立法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空白,谨防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流通中出现法律冲突风险。我国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可见,现有人民币的分类中尚未包括法定数字货币,因此有必要首先对此类基本概念进行修订,将法定数字货币正式纳入人民币的范畴,为后续监管与权益保护奠定基础。
2.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监管法律,重新梳理中央银行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解决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中存在的税收监管压力、外汇管理压力、犯罪追溯压力等监管风险问题。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发行主体、商业银行作为其授权主体,二者需承担起主要的数字人民币流通管理职责和工作协调职责。作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应成为最核心的法定数字货币管理机构,并为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
3.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私法属性,保护数字人民币用户的货币财产权益。所谓私法属性就是要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变动标准问题,以使数字人民币交易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性,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少数字人民币纠纷发生概率,提升数字人民币的信用度[13]。
4.确立法定数字货币用户信息和相关金融数据的调取制度,防止有关数据信息被非法查询、收集、泄露和使用,保护国家、企业及个人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应当强化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中的信息保护责任,防止公权力机关对用户信息的过度利用,把握好公权力运用与个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另外,还应为用户建立信息查询投诉通道,给予用户对自身信息的知情权和救济权,一旦发现相关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立即处理和解决。
(二)制定专门的《法定数字货币法》
我国有必要在修改现行货币法规的基础上,于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就数字人民币的监管关系和交易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以防范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过程中重大法律风险的发生。整体来讲,《法定数字货币法》的主要内容应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1.明确立法目的和效力范围,即就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及境内外流通活动进行规范,以维护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秩序的稳定,促进数字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当前,在国际社会还未有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成熟立法规范的背景下,我国出台《法定数字货币法》具有引领世界范围内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倾向与监管趋势的作用,因此,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不仅要解决数字人民币内循环流通的问题,也还应兼顾数字人民币在全球范围大循环流通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定数字货币法》的规范中应包含跨境流通的内容,对于特别重要的跨境流通问题如外汇管理安排、国际税收监管合作、国际犯罪追诉、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等还要单独着重规范,以防发生数字人民币跨境纠纷且出现法律冲突时缺乏可援引的中国准据法,致使我国国家利益和数字人民币用户权益受到损害。
2.在确立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地位基础上,明确其私法属性——即非“物”性质的独立财产,彻底解决其所有权变动标准争议。长期以来,货币在我国被很多人误认为是民法上的种类物,像大米、布匹一样,法律主体对其享有着物权[14]。然而,实际上货币的表现形式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金属、纸钞等有体物的表现形式只是特殊历史阶段的现象,货币的本质并非有体物,作为一种记账符号它也可以表现为数字或者电磁符号,只要保有信任属性、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就具有货币价值。在这样的情形下,若再将当前“无形”的法定数字货币归属于法律上“有形”的物,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若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得以制定,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明确数字人民币的独立财产属性,并以此确定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标准——即以数字人民币系统登记为生效要件,解决其所有权转移的最终性问题。这一规定不仅可以纠正长久以来人们将货币归属于物的错误认识,还可以接轨国际上将货币视为独立型财产的制度规则,创造我国独立货币法体系的开端。
3.明确监管主体及其权责,系统规范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活动。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的核心区别在于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有着国家信用支持和“中心化”的监管保障,因此,为充分发挥数字人民币的独特优势,《法定数字货币法》应明确好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各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确保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投放、流通、回笼等全过程都有主管部门予以支持、监管和保障。此前,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主要散见于《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中,这些法规的法律位阶普遍不高且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足,使得实践中一些监管部门的权责存在冲突或重叠,无法高效完成维护货币秩序稳定的任务。此次《法定数字货币法》制定应明确好各监管主体的权责边界,尤其是要明确好央行的管理权责,以使各部门在中央银行的领导下协调有序地开展监管工作。从监管角度而言,央行的货币管理权应处于各项货币权力中最为核心的位置,无论数字人民币采取“去中心化”或是“中心化”的发行技术路径,都必须始终坚持央行的“中心化”管理原则,以防范数字人民币流通秩序的紊乱[15]。
4.明确数字人民币用户的特殊货币权利和义务,提高数字人民币交易活动的效率和安全。相比于传统人民币用户,法定数字货币用户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如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先行赔偿请求权等[16]。具体来说,货币选择权就是指用户有决定使用或者不使用数字人民币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货币兑换权指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将数字人民币兑换成传统人民币或者其他法币;支付确认权就是在登记生效模式下,数字人民币用户有权请求中央银行或其授权的商业银行通过数字人民币系统确认货币的归属及转移情况;先行赔偿请求权是指在用户的数字货币财产或其他相关信息、数据遭受损失时,若数字人民币系统运营者(中央银行或其授权机构)不能证明是由于用户的过失而造成的,则就应向用户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至于最终责任的分配,应按损失的实质发生原因确定,但系统本身存在缺陷、漏洞所导致的损失仍由系统运营者承担。除了这些特殊权利外,数字人民币用户也应承担相应的特殊义务,如保管自己数字货币“私钥”的合理注意义务、遵守数字人民币支付规则的义务、诚信交易的义务、保守交易信息及秘密的义务等,以更顺利地完成数字人民币交易活动。
(三)构建国际法律合作机制
建议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打造数字人民币离岸市场,在全球建立起“丝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合作机制”。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已在全球建立了许多人民币离岸市场,这将成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最佳孵化场所。尤其在当前欧美传统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经济封锁的严峻态势下,我国若能转向依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打造数字人民币离岸市场,既可以为我国对外贸易提供更加便捷、更加多样化的支付、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17],还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一带一路”国家间在法定数字货币领域的法制合作。具体来讲,这些法律合作机制中可包括如下方面:其一,构建以人民币为锚的法定数字货币互换机制。此前,中国与泰国、韩国及东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也缔结过《货币互换协议》,用以促进区域内的跨境资金融通和贸易结算,但遗憾的是各国仍以美元为锚,彼此间的汇率因美元价值波动而不断起伏,美国的“货币政策溢出”严重影响了互换机制作用的发挥[18]。故而,在法定数字货币合作模式下,有必要抛弃不稳定的美元锚,借助人民币的稳定优势确立起可发挥实效作用的新型法定数字货币互换机制。其二,建立金融危机救助机制。金融危机一旦爆发将是全球经济的灾难,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专项的金融危机救助基金来抵御这种系统性风险,并制定具体、明确的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救助期限及监督方案,以防止因不透明等原因滋生腐败,破坏救助机制的执行与维系。其三,确立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机制。法定数字货币一旦跨境流通,就无法完全由一国进行全程监管,国际监管合作势在必行[19]。因此,“一带一路”国家间应建立起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将符合国内数据跨境流动要求的信息共享给其他合作方,方便与其他国家共同对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预防跨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关于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流通国际规则的制定,也有学者提出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导、各成员国参与的路径来完成[8]。这种方案虽然有利于发挥IMF遍布全球的成员国网络化优势,但这也导致IMF在规则制定及数字货币系统建设中占据中心地位,其他国家自主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可能很难与IMF主导开发的数字货币相匹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可能面临单一化瓶颈,数字人民币的发展也将受到影响。因此,笔者仍主张利用我国在法定数字货币研究方面的比较优势以及“一带一路”倡议所形成的国际影响力,由我国主导建立以数字人民币为基础的“丝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合作机制”,吸引其他国家携其法定数字货币加入,通过深度对话、磋商确立起包括法律合作机制在内的各项合作机制,最终形成互惠互利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国际规则,营造出便利、公平的国际营商环境,推动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新型国际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