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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服刑经历参保人员疑点信息处置工作的思考

2022-02-03汪曙光

四川劳动保障 2022年4期
关键词:劳教疑点服刑

文/汪曙光

服刑经历参保人员疑点信息处置工作存在部分数据无法处置或处置困难的情况,应采取积极对策。

近年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各基层社保经办机构陆续开展服刑经历参保人员疑点信息处置工作。工作开展中,县级经办机构使用最新统一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上级经办机构通过风控系统批次下发服刑人员疑点处置信息。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接收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重要参数及养老待遇重核、多领待遇追回等相关工作。但因政策衔接、工作机制、支持配合等方面原因,处置工作进展还不够顺利,虽大部分数据能作出正常处置,但仍存在部分数据无法处置或处置困难的情况。

相关政策依据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中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被通缉或在押后案件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服刑或被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策宣传存在一定短板。目前,对一般性的社保政策宣传较多,但对关于有服刑经历方面的特殊情况的参保和待遇领取政策宣传还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导致参保人或待遇领取人对服刑期间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够了解,甚至不知晓。

制度设计存在一些盲点。现行政策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实际工作中,系统并未对服刑人员缴费作出无法缴费的排除性设计,导致现实情况中还存在参保人在服刑期间实际缴费的情况。在疑点信息处置时,对实际已经发生了服刑期间缴费的是否必须予以退回还是保留,还需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容易产生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接收疑点信息一般比较滞后,部分人员产生的多领待遇高达10 余万元,且服刑经历人员在回归社会后大多数经济条件一般,有的甚至生活困难,仅靠养老金维持日常生活和医疗开支。而重新核定其退休条件或降低待遇,同时还要退回多领待遇,对其现有基本生活将产生一定冲击,容易产生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处置程序规范性有待提高。处置工作目前还没有相关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流程规定,对不愿支持配合的,除反复进行政策宣讲和暂停其待遇发放之外,没有其他更有力的强制措施,不利于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策及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源头防范。采取适当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探索在首次参保或续缴费用中对有关政策履行特别告知程序,同时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待遇申请环节增加服刑经历申报查核程序,从源头上开展防范工作。

加快数据共享,增添预警功能。进一步加快司法、税务、社保等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在参保缴费系统中增加服刑人员缴费特别告知和缴费排除设计,在社保经办系统中增加办理在职转退休(待遇申请)服刑经历视同扣减预警经办功能设计。

规范处置流程,形成监管合力。充分研读政策,结合处置工作实际,梳理制定规范处置流程,让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积极运用行政监管、司法介入等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大多领社保金追回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创新工作机制,化解实际困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积极向参保群众宣传法律政策,同时打好“感情牌”,做好情绪疏导,用好用活各项政策规定。对一次性退缴确有困难的,在允许范围内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约定定期限额退缴工作机制(在经办系统中增加相应功能模块),在确保基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化解群众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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