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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实践对人发展的影响

2022-02-03张轩瑞

大庆社会科学 2022年3期
关键词:虚拟世界现实主体

张轩瑞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首先是指人们能动地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是人所特有的对象化活动。毛主席在 《实践论》 当中指出:“人的社会实践,不限于生产活动的一种形式,还有多种其他的形式”。[1]283伴随着信息技术、虚拟技术的高速发展,目前产生了一种新的实践形式即虚拟实践。虚拟实践并不是和传统的现实实践相对立,而是随着技术发展进步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辅助实践形式。“虚拟实践与现实实践共存,以现实实践为主、虚拟实践为辅。”[2]虚拟实践与现实实践相同之处在于其同样可以划分为主体、客体、中介三要素,但是具体构成又有所不同。首先,虚拟实践的主体是由人同计算机、手机和网络等所组成的人机一体的主体,在其形式上隐去了现实实践中主体的实在性和社会性,凸显了自身的虚拟性、隐匿性以及自主性,有着高度符号化的特征。不过,正如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所说,只有人才发展出了符号化的想象力和智慧。[3]说到底虚拟实践仍是人在实践,是人所主导操控完成的。其次,虚拟实践的客体也不是传统自然形式的、社会形式的或精神形式的客体,而是由信息技术和虚拟技术构建创造出虚拟对象,“这种对象是基于虚拟集成系统的一种技术存在,是对现实的仿真、变形、缩微或扩张”,[4]即数字形式的客体。这种客体不是消极的、被动地等待人改造的客体,它的数字化特征令其与主体之间存在着更多的信息交互。最后,虚拟实践的中介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人所使用的物质工具,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及其产物,是具有数字化和符号化特征的中介系统。如,虚拟现实头戴式显示设备、数据手套、传感器等设备。有学者认为,以二进制的表达方式形成的数字中介系统引发了思维中介系统的革命,“虚拟是一种新的方式,是一种新的出发点,一种人类的新的中介系统。”[5]

一、虚拟实践的内涵与特征

谈虚拟实践离不开它的虚拟性。虚拟实践不再是传统的人——工具——物的实践形式,而是人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在互联网构成的虚拟空间中,面对数字化、符号化对象的特殊的实践形式。虚拟实践也是人生命活动形式的一种,其特征是:

(一) 虚拟现实性

实践是人们使用工具能动地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具有客观现实性的特征。而虚拟实践则是人机一体的系统通过科技设备在虚拟世界中的实践活动,有着属于自身的独特的虚拟现实性。而所谓虚拟世界,是“由虚拟主体和虚拟客体之间关系构成的统一的世界,有统一的现实背景和遵循的规律,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世界,是可以与现实世界不断进行互动的世界。”[6]74虽然虚拟实践所指向的客体不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现实的社会结构或是以某种精神形式存在的物,但是整个虚拟实践的过程仍是以人为主体的实践过程。虚拟实践不是虚假实践,尽管虚拟实践的过程和得到的结果是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体现,但是这个虚拟世界并不是虚构的,更不是虚无的。可以说它既存在也不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实在。它源于现实实在,又高于现实实在,是一种数字化实在,[7]即它实际上存在,但没有实体。虚拟现实性自身就带有这样的对立统一的二元属性,既是虚拟的,也是现实的。即使人是在虚拟世界中完成虚拟实践,但是仍然可以同虚拟的客体完成相互作用,从而改造对象,这个结果是主体意志驱使下的结果。虚拟实践这种数字化的实践形式本质上是对现实实践的模仿,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再现,仍旧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同现实实践一样是人的对象化活动。

(二) 高度自由性

虚拟实践与传统的现实实践相比,具有高度的自由性。“开放性的网络空间的出现,使虚拟主体拥有了从有限到无限的虚拟实践空间和时间,任何一种新形态的虚拟实践都会使虚拟主体比现实主体更加自由。”[6]73人的现实实践,首先,无可避免地受到外界客观因素的制约,既无法超越时间,也不能跨越空间的阻碍;其次,只有“现实”而没有“虚拟”,意味着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单一的,没有选择的余地。而虚拟实践在时间维度上纵贯古今,在空间维度上虚实交织,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使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飞跃性的提升。同时,人通过数字化中介系统在虚拟世界内开辟了无数条道路,可以自由地对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虚拟的预推演,从而得以在推算出的无数可行性方案中尽可能地选择最想要达成的结局。

(三) 信息高速交互性

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诞生彻底地革新了人接收和传输信息的方式,究其根源是改变了信息的载体。依托着信息技术发展的东风,得益于数字化、符号化的客体所拥有的信息承载力,人便可以在虚拟实践这个过程中实现高速的信息交互。在传统的实践中,作为主体的人总是以物理的、现实的身体参与其中,而人在虚拟实践时大多时候并不需要身体亲自到场,而是一种“虚拟到场”。例如,分隔两地的情侣能够使用视频通信设备,跨越千万里实现面对面互诉衷肠;疫情袭来时,学生足不出户也能在网课上和老师沟通交流、许多工作人士也完全可以通过使用电脑或手机来实现居家办公;5G通信技术的发展更是让超远距离操纵大型工程器械、异地远程手术成为了现实。这种虚拟到场大大提升了信息的交互效率,体现了虚拟实践的信息高速交互性。

二、虚拟实践对人发展的积极影响

虚拟实践是实践的一种特殊形式,因而认识虚拟实践应该从人即主体的角度入手去理解。虚拟实践凭借其自身的特性相比现实的实践存在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为人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助力,带来积极、正向的影响。

(一) 虚拟实践变革了人的生产方式

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人通过劳动这种物质实践与自然界之间相互作用,从而获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形式。而在虚拟实践的过程中,人与客体之间的交互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物质变换,也包含着信息交互,这使得生产活动较之以往更多地呈现出数字化、符号化的特征。随着虚拟技术的发展进步,在虚拟世界中人不仅能够对现有的生产活动进行模拟,同时由于虚拟实践自身的自由性,人的主体意识在虚拟世界中得到了极大地提升,因此,也能创造出新的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不再需要人刀耕火种、肩扛手提地实地参与,取而代之的是使用键盘鼠标或是佩戴相应的虚拟设备,甚至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虚拟实践的方式来完成。以电子商务为例,李克强总理指出,“别以为电子商务只是‘虚拟经济’,事实上,它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实体经济’”。[8]可以看到的是,电子商务不仅没有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反而创造了新的生产模式,降低了流通成本,带动了就业,刺激了中国经济的活力。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生产者更能了解到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实际需求,有的放矢组织生产。而消费者也能够及时反馈自己的想法与喜好,从而参与到生产活动中去。[9]由虚拟实践的发展而诞生的新的生产活动大多如此,因其效率高、成本低、可控性强的特点,对于整个社会发展来讲都是一个机遇。

(二) 虚拟实践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

借助信息化浪潮的东风,虚拟实践与人的生活结合得日益紧密,无论是劳动生活、消费生活还是精神生活等,自虚拟实践介入以来都发生了改变,由传统意义上的身临其境的现实活动,转为了虚拟的、不需要亲临现场的线上活动。例如,在人的学习和工作中,学生可以通过上网课的方式学习知识、互联网从业者能够居家办公;在医学领域中,常有通过构建虚拟实践社群来辅助医疗的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出示健康码以查询自身健康状态,出行可以通过网约车软件租车或是手机扫码使用共享单车;购物也不再局限于实体店,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了人们的首选。“现在,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越来越成为获取公共服务的新平台。”[10]虚拟实践以其高速的信息交互性大大提高了人的工作和学习效率,而其高自由性和开放性解放了人的自主性,使人在生活中更加自由,逐渐成为了促使人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助力。

(三) 虚拟实践发展了人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的。传统的社会关系十分单纯,原因之一就在于“距离”这个无法被忽略的客观因素。“距离”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具体的实践活动,小到地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大到国家之间的交流往来。恩格斯就曾指出,1848年德国工业处于落后状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家的地理位置不利,距离已经成为世界贸易要道的大西洋太远。[11]人类的无数的劳动成果就是在消除距离对人的影响。无论是造桥修路还是发明汽车、飞机、轮船等各种交通工具,其本质上都是在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而虚拟实践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距离的问题。一般现实情况下,在地球一端实践着的人并不会和所处地球另一端的人产生关系,但是通过虚拟实践的方式,如借助网络视频聊天、发送电子邮件等,两个人可以十分顺畅地实现交流沟通与信息交互。虚拟实践以其超越空间的特点飞速不断地延伸着人的社会关系。传统时代人们构建社会关系的方式是单一的、繁琐的,而借由虚拟实践来构建社会关系则是多元的、便捷的。通过虚拟实践,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从未被如此地拉近过,人们之间真正实现了“天涯若比邻”。

(四) 虚拟实践促进了人的个性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当中,包含着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而“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这也意味着人在现实的实践中发展自身个性的时候,会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如经济因素、人际交往关系、学业压力,等等。这些无所不在的限制条件和压力几乎伴随着人的各个阶段,无不深深桎梏着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然而在虚拟实践中,作为主体的人所交互的客体是虚拟的网络空间,当人在进行虚拟实践时,他就暂时摆脱了现实社会的自己而成为了处于虚拟社会的自己,达到了这样一种自由:即能够卸下身上的担子和压力,挣脱世俗枷锁,追随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想要做的事,尽情地抒发自己的个性。随着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从早期互联网的诞生到现在虚拟现实技术的不断成熟,人们已经可以通过虚拟实践学习、工作、购物以及进行各种各样的娱乐活动,而少有受到现实社会中的各种束缚,虚拟实践的开放性使虚拟世界成为了人展现个性、助力发展的绝佳舞台。

三、虚拟实践对人发展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面性,虚拟实践也是这样的一个矛盾统一体。一方面,虚拟实践推动了人的发展,促进了主体性的提升;另一方面,虚拟实践造成了人的异化,使人面对诸多困境。

(一) 虚拟实践削弱了人的认识能力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决定认识。然而因为虚拟实践之虚拟性,导致人固然得到了许多“知识”,但未能上升到“认识”。认识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事物的直观的感觉和印象,停留在对事物现象的认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不深刻的、外部联系的。第二个也是更重要的阶段,人在头脑中对这些感觉和印象进行判断和推理,从而得到抓住其本质的、内部联系的认识。前者尚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后者则步入理性认识阶段。毛主席讲:“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到它。”[1]286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决不能缺少实践的参与。人要是想充分地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那么只有切实地参与到有关这个问题的实践当中去,才能找到科学的答案。虚拟实践的缺陷就出在这里,当人以虚拟实践的方式通过互联网从虚拟世界中获取信息时,他就得到了关于事物的一些感觉和印象,但是实际上他没有对这个事物有过什么实践,真正了解认识事物的是那些现实的实践者们。这就使得这些从事虚拟实践的人如同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看似博闻多识,却没有真正的认识事物。长此以往势必会对人思想认识造成消极影响。首先,会弱化人的智力、降低人的思考能力。人从主动接触事物、认识事物并改造事物的实践者,转为了被动接收信息的接收者,没有对接收到的印象和感觉做进一步的“加工和处理”,不做更多地思考,对事物的认识只是停留在了感性认识阶段。其次,会造成人的浅尝辄止、盲目自信。一个缺乏现实实践的人,仅凭在网络上截取虚拟的东西,纸上谈兵,是无法真正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的,却往往自认为无所不能,变得盲目自信、自以为是。

(二) 虚拟实践冲击了人的人格,容易突破道德与法律的底线

虚拟实践是自由开放的、超空间的,并在一定程度上隐去了人的社会身份。虚拟实践所创造出的虚拟世界本质上仍是对现实世界的模仿和再现,但是在虚拟世界中的个体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个体的实打实的投影。人通过虚拟实践完全有能力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虚拟世界中创造出一个和现实世界的自己完全不同的角色,一个正值青春的少年可能在扮演白发苍苍的老者;平日里普通的上班族或许在饰演飞檐走壁的大侠,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隐藏起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戴上了虚拟的面具。然而人是不可能一直处于虚拟的状态中,总会回归到现实世界。长此以往会让人陷入迷茫:“我”究竟是哪个“我”?如果现实中的我普普通通,虚拟中的我无所不能,那么究竟哪个我才是真实的?我要选择哪个我?这种之于自我人格的质疑对人的精神力来讲是一种巨大的内耗,人面临着失去自我人格、迷失在虚拟世界中的危险。更为严重的是,个别人道德滑坡,利用虚拟身份,在虚拟世界中信口胡言、为所欲为甚至贪赃枉法,势必会酿成难以挽回的恶果。例如电信诈骗问题,一个虚假信息可能就成为你倾家荡产的黑洞;又例如真假“大师”问题,一个不学无术的狡诈之徒往往伪装成德高望重的大师在网上招摇撞骗。这种现象如果不及时、果断加以制止,不仅个人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会遭到侵害,就连人的人格也会不断丧失、社会将陷入荒谬、毒化境地。

(三) 虚拟实践降低了人的创新能力,使人产生依赖性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高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各个领域的共识。创新能力不仅仅是个人发展的必备能力,也是推动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固然通过虚拟实践创造出了独一无二的虚拟世界,然而不加约束、引导的话,这个庞大的虚拟巨兽会不断地吞噬人的意志,反过来削弱人的创新能力。

首先,人在现实实践过程中是自主的、主动的创造者。然而在虚拟实践的过程中,人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等中介系统来实现“创造”的。这些带有鲜明的数字化、符号化特征的中介系统,结合虚拟实践的自主性很容易反客为主,占据实践主体的地位,不断地向人灌输信息、发送指令,而人的思想反而是被动地和僵死的。这些“网络信息给人以服从、暗示的作用,容易使人产生从众心理、放弃思考、默认结论,从而导致人们失去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13]表面上看,是人在虚拟世界中自由遨游,实际上却是虚拟世界对人的潜移默化和霸道支配。

其次,虚拟实践高速的信息交互性使得人能从这个过程中获得巨量的信息,为了维持这种状态,人会愈加依赖计算机和网络。“当外部的AI设备具有局部优于人自身的能力时,我们就会将相应的认知任务交由智能工具去替代我们完成”。[14]计算机、网络或是其他虚拟技术设备在人的虚拟实践的过程中占比巨大,其不仅仅是作为实践的中介和手段,同时也和人组成了一个人机一体的主体,虚拟实践依托着这些技术和设备的支持而存在。如今,大数据时代更是通过记录个人的浏览习惯精准投放信息,如此一来人便看不到与自己意见相左的观点,这会使人的思想扁平化、造成人观点的狭隘与偏激,逐渐丧失理性思考能力。

四、让虚拟实践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发展

虚拟实践是一柄双刃剑。现阶段,我们无法回避它的缺点,如何取其利去其弊,令其更好地推动人和社会的发展,成了值得我们深思并亟待解决的问题。虚拟实践说到底还是人的实践,因此,要从人的角度出发克服其弊端,对虚拟实践既要大胆发展又要科学管束,从而使虚拟实践更好地服务于人和社会的发展。

(一) 提升人们对虚拟实践的认知能力

虚拟实践与人的生活结合得日益紧密,而其多种多样的形式使得无论男女老少都可以参与其中。但是,不同的人对虚拟实践的理解程度不同,具体行为也不同。青少年自控能力差,容易沉迷于虚拟世界;老年人对高新科技的接受程度不高,运用智能技术相对困难。对此,首先要加强对人的素质教育。针对不同的群体,教育内容的侧重点也要不同。例如,教育少年儿童应该简明扼要地普及一些网络知识,使其分清虚拟和现实;对青壮年要加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教育,说明一味依靠虚拟实践是无法真正认识世界的道理,引导他们在把握虚拟实践技术的同时,积极参与现实实践,勤思考多动脑;对老年人、欠发达地区的人则应多普及虚拟技术、信息技术知识,帮助他们了解高新技术的发展及其作用。当然,这种不同的教育不代表就要固定的针对某个年龄层或是某个群体,“一刀切”的教育模式是不正确的。要因材施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要多种教育方式结合起来、交叉起来。其次要把配套的措施方案落实到位。2020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得到了各省市各部门的高度响应,保证了老年人在信息化发展的浪潮中也能跟上趟不掉队。诸如此类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应对的方案应该越多越好,从而帮助人克服虚拟实践的弊端,享受虚拟实践带来的便利。

(二) 提升人们对虚拟实践的驾驭能力

虚拟实践是人的活动方式,因此,需要保证人在虚拟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提升人的主体性。首先,在发展虚拟技术时要坚持人本位思想,牢记技术是服务于人的,人是技术最终的目的。在虚拟技术设计中不仅要考虑技术原理的可行性,更应充分考虑人性需求,使人在虚拟技术中重新确立主体地位,建立人性尊严。[15]其次,在虚拟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对虚拟技术和设备作出一定的制约。例如,工信部针对有些APP以垃圾信息骚扰、欺骗和误导用户,企图以数字化的符号形式占据主体地位的行为,开展对于APP侵害用户权益的专项整治活动,从而打击利用虚拟技术对社会的侵害。再次,当人通过虚拟实践的方式获取到信息之后,不要让这些信息完全地占据脑海,还要勤于思考和分辨,毛主席讲,我们普通说话所谓“让我想一想”,就是人在脑子中运用概念以作判断和推理的工夫。[1]285即当我们通过虚拟实践的方式认识事物时,也应当牢牢把握住现实认识的重要性,端正人的主体地位,注重与现实实践结合起来,虚实结合,勤思考多实干。

(三) 加快完善互联网规章制度

虚拟实践是自由开放的,因而进行虚拟实践的人也享有高度的自由。但是,漫无目的、不加约束的自由必将滑入深渊,走向自我毁灭的绝路。现实中,虚拟实践已经成为了个别不法分子违法乱纪的手段,他们借此披上虚拟身份的伪装,妄图将虚拟世界当成自己的庇护所。因此,必须针对虚拟实践建立起合理且完善的规章制度。一方面,要能够沉重地打击不法分子,做到有法可依,不能让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要对虚拟实践作出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限制绝不是为了扼杀虚拟实践,而是要约束人们在虚拟实践中的不当行为,指出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然而虚拟技术是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也要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更新、不断完善。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只有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让虚拟实践有法可依,才能威慑住不法分子,从而保证虚拟实践的正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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