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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统一战线功能的宪法学探析

2022-02-02魏健馨田圣文

天津法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共识宪法国家

魏健馨,田圣文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2)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规定赋予了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宪法正当性,奠定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宪法基础。爱国统一战线发源于统一战线思想,并在20世纪20年代初引入中国①。中国共产党将其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并在之后的各历史时期建立了不同的统一战线,最终发展为爱国统一战线,由现行宪法予以确认。统一战线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历部宪法均对统一战线作出了规定,统一战线的演进与宪法的发展紧密相连。时值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社会环境和国际局势的复杂化对爱国统一战线的功能实现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宪法学角度探析爱国统一战线的时代功能,完善其作用机制和实现路径以助力国家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爱国统一战线的核心功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考察爱国统一战线可以发现,其核心功能始终都是围绕着如何获得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展开的。透视宪法文本可以清晰地看到爱国统一战线社会基础的演进轨迹。

(一)统一战线的宪法规范变迁

《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临时宪法”确认了统一战线制度,为爱国统一战线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从《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我国历部宪法均对统一战线做出了规定,具体宪法规范变迁如下表所示:

表1:宪法规范的变迁

从上表可以看出,统一战线在历次宪法规范变迁中涵盖的群众基础在不断扩大,随着联合阶层的变化,统一战线所团结的对象范围更加广泛。1954年宪法规定的统一战线范围比共同纲领的规定更宽泛,通过“阶级、党派、人民团体”的表述形式将共同纲领中的统一战线范围包含在内。1975年宪法在表述上融入民族概念。1978年宪法则规定了两条统一战线,不仅在范围上进行了细化,而且扩展至国际社会。1982年宪法颁布后,在历次修改过程中不断扩大和细化统一战线的范围,其颁布之初,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004年宪法修改后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18年宪法修正案则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更改为“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增加了新的爱国者成分。以上变化过程表明统一战线所团结的力量在不断扩大,力求通过宪法的形式将所有可能团结在一起的力量紧密结合起来,统一战线具有的团结功能在不断增强,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爱国统一战线的核心功能定位

爱国统一战线在不同阶段都获得了显著的实践经验和成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先后形成四次统一战线②,实现了国家解放与民族独立。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统一战线不仅发挥着维稳促统的重要功能,并进一步发展为爱国统一战线③,使之更具广泛性和可塑性。从统一战线到爱国统一战线的实践过程充分表明,爱国统一战线为国家统一、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发挥着独特作用。除宪法外,《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也强调要充分认识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性。在实践中,爱国统一战线“已然嵌入到政党建设、国家建设、现代社会建设的历程之中”[1],发挥着政治整合功能[2]、社会共识功能等。在新时代背景下,爱国统一战线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功能。

新的国际格局和国内形势下,爱国统一战线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是“大国间关系更趋错综复杂,不稳定性和可塑性均有所上升”[3],国家间的博弈愈发激烈,深刻影响到国家利益和国家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以及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5]。爱国统一战线需要面对新的情势变迁,在总结经验的前提下,针对时代背景,通过功能重塑充分挖掘爱国统一战线的当代价值,成为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

爱国统一战线在具体功能的塑造上要求与国家治理相契合,从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6],这是爱国统一战线在当前时期需要具备的时代功能。基于统一战线的共时性特征[7],不同历史时期对统一战线时代功能的需求有所不同,但是统一战线作为成功的历史经验,在时代功能转换的背后蕴含着不变的核心功能,从而确保统一战线在从“革命”发展为“爱国”的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8]。刘少奇在第四次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曾指出,“我们需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需要统一战线”[9]。这表明,尽管统一战线在历史交汇时期面临着时代功能的转变,但是在核心功能的需求上却具有相通性,也就是“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这一表述对于认识统一战线的核心功能有所启示。从1954年宪法开始,历部宪法均在序言部分对统一战线做出了规定,同时在功能性表述中较多使用了“团结”一词,例如1954年宪法④和1975年宪法⑤。1982年宪法则表述得更为明确:“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既是宪法基于历史地位给予统一战线的肯定,同时也明确了宪法对统一战线寄予的期望以及需要发挥的功能。由此可以看出,爱国统一战线的核心功能在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中,爱国统一战线的这一核心功能均有所体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在范围上逐步扩大,从最初的国共联合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等进行革命斗争并取得革命胜利,中国共产党基本团结了除国民党代表的资产阶级之外的各社会阶层,形成了广泛的统一战线。新中国成立后,基于国家建设需要,统一战线范围进一步扩大,将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才、各社会团体等团结起来,致力于新中国初期的国家建设。爱国统一战线确立后,强调两个“爱国者”成分,注重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以爱国和民族复兴作为最大公约数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团结对象的范围,聚合起国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新形势下的统一战线工作时曾指出,如果能将民主党派、无党派、民族、宗教、新的社会阶层、港澳台海外等各方面的统一战线成员团结起来,就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民族伟大复兴增添强大力量[10]。在明确爱国统一战线的核心功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后,应深入挖掘其背后的运行机制,紧紧围绕这一核心功能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重塑爱国统一战线的时代功能。

二、爱国统一战线的运行机制——促进达成国家认同

从本质上来看,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一定的政治领导下,不同的社会力量因追求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联结起来的社会共同体”[11]。爱国统一战线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其构成基础和前提在于形成一定的社会共识,通过社会共识的达成促进公民的国家认同,从而发挥核心功能。

(一)爱国统一战线属于特定的社会共识

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功能在社会层面上体现为社会团结,也就是多元社会力量凝聚为一体的状态,通过团结不同的阶层、群体或利益相关者从而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社会团结的产生基于社会层面的普遍共识,也即是通过对某一事项的共同认识形成具有相同目的指向的决断。虽然社会共识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但是却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或干预,根据干预方式和干预程度的不同,社会共识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即民间社会共识和官方社会共识[12]。前者更具有自发性特征,发生范围更广泛;后者需要有效的干预和引领,与意识形态息息相关。据此分类,爱国统一战线所需要达成的社会共识属于官方社会共识的一种,在爱国统一战线的认识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爱国统一战线所要达成的社会共识应建立在人民民主的政治基础之上,所秉持的价值理念应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在民主政治层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13],民主协商是形成社会共识的有效路径之一,通过协商过程可以实现共同利益的整合、消解个体利益的冲突,进而达成社会力量的政治整合[14]。其次,在国家治理视阈下,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并进行适当干预,避免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形成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当共识。爱国统一战线以“爱国”作为基础共识,在“爱国”的定义以及践行方式上需要保持统一,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保障其正确的发展方向。最后,社会共识的产生具有地域性,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个体进行社会认同产生的结果。不同地域的社会成员所处的社会环境通常具有独特性,这一独特性的产生源自边界的确定。社会共识的达成需要在相对确定的边界划分下形成,这种边界不仅包括地理边界,还包括社会群体、历史文化、意识形态、国家民族等。爱国统一战线作为社会共识的一种,需经由特定的社会认同过程才能具备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发挥出实际效用。

(二)爱国统一战线重在促进达成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是国家凝聚力和吸引力的直观体现,也是国家存续的必要条件。国家认同具体指“自然人个体知晓他(或她)归属于特定的主权国家,同时被赋予了公民身份,与该主权国家之间确立法律关系”[15],个体的国家认同代表了个体对国家的情感归属、价值确认、制度认可以及忠诚义务[16]。

从《共同纲领》颁布至今,统一战线在不同历史时期始终存在对国家认同的需求,特定的历史任务不断促进着团结对象达成广泛的国家认同。《共同纲领》第2条和第3条指出国家面临的任务是将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中国统一。同时继续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遗留任务,进行土地改革。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统一战线将各阶级团结在一起,以反帝反封建和土地改革作为共识基础。认可这一历史任务的各阶层达成了对新中国的认同,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历史任务之中。1954年宪法颁布后,在序言第二自然段指出国家当前处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时期,统一战线的范围有所扩大。社会主义改造需要取代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非民主阶级,要求被取缔的阶级进行身份转换从而形成对社会主义国家的认同,共同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之后颁布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由于历史背景导致主要任务规定较为模糊。1982年宪法颁布后,统一战线转变为爱国统一战线,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该时期的统一战线包括一个“劳动者”和两个“爱国者”。由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社会矛盾也已不再是阶级斗争,而且其社会群体的分化,价值观、利益诉求多元化,所以要形成广泛的国家认同便需要将所有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力量包括在内,因此不再以阶级、党派、团体等作为统一战线的范围表述。2004年宪法修改后,统一战线范围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进一步保障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基础。2018年宪法修改,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宪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历史任务必然要求以更广泛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作为基础,因此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了新的爱国者成分。从以上发展过程可以获知,虽然统一战线在不同时期面临的历史任务处于变化之中,但是对国家认同的要求从未改变。国家认同始终处于不断叠加的状态,通过历史任务的转换不断扩大认同范围和认同深度。

在当前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功能更加需要通过促进达成国家认同来实现。爱国统一战线中的“爱国”与“国家认同”相互对应(但并不完全等同),尽管爱国统一战线明确了团结对象的范围,但是这一范围是某一类或几类社会群体的代称,在实践层面仍然需要将工作落实到个体。既要牢牢把握住现有的爱国统一战线成员,更要通过促进达成国家认同吸引更多的个体参与到爱国统一战线中来。如果说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最广泛的团结对象范围,那么促进达成国家认同就是在为不断壮大爱国统一战线队伍提供共同心理基础和向心力。

爱国统一战线发展至今,功能定位越发清晰,团结对象的范围也最为广泛,并经由宪法予以确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规定代表了国家对统一战线的认可,爱国统一战线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同时,正如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高度抽象性从而需要通过法律予以具体化一样,爱国统一战线同样需要与时俱进的有效推进路径。宪法规定了政治协商制度以实现爱国统一战线的具体化,尽管这一制度安排本身不仅蕴含着国家对协商民主的要求而且具有充分的制度可行性,但是对于爱国统一战线而言,政治协商会议明确了爱国统一战线形成后的制度安排,形成之前以及形成过程的建设方面则仍需要有效机制予以实现。这一层面上,通过促进达成国家认同可以有效满足这一需求。

国家认同包括国内认同与国际认同两个方面,相比较而言,国内认同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在促进认同的过程中更便于发挥作用。个体基于与生俱来的公民身份在主观认识上对本国具有天然的亲近,至少不存在观念上的壁垒,需要考量的是如何引导个人在发展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认同观念并强化对国家的认同。国内爱国统一战线的工作重点也需要放在引导成员的认同过程和认同方向上。与之相比,国际层面的认同则面临多重困难,为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带来了挑战。开展海外统一战线需要以国家的国际认同作为基础,从国家形象、制度优势、历史文化、经贸环境等方面增强国家吸引力,促使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海外人士正确认识、接纳中国,从而具备基本的社会共同心理,为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奠定基础。

因此,促进达成国家认同是充分发挥爱国统一战线功能的具体路径之一,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运行机制所在。在当前时期,爱国统一战线若要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助力国家目标和发展,就必须达成更广泛的国家认同。

三、爱国统一战线的功能重塑——国内与国际的双重推动

爱国统一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持续发挥其核心功能,基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运行机制和特点,其功能实现需要借助国家认同。促进达成国家认同意味着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推进相关个体、群体、组织等对中国的认同,具体体现在增进宪法认同、完善制度建设、协同海内外力量三个方面。

(一)增进宪法认同,彰显宪法权威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规定了国家性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等内容,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取向和政治追求。在促进达成国家认同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作为国家标志之一的宪法形成认同,认同宪法也即是认同国家的根本规定。

就国内而言,公民的宪法认同具备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置提升了公民法治意识。国家对宪法实施的全面推动使得宪法逐渐融入社会生产生活,宪法在个体层面具有了可及性和参与性,尤其是诉讼过程中对宪法的援引体现出公民对宪法的信任与认同。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国内达成更深层次的国家认同,宪法认同需要开展更广泛的宪法实践。既要在立法、司法、行政领域的全过程体现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又要在社会层面推动宪法教育,保障宪法的精神和理念普遍及于个体、组织、机关等主体的发展之中,通过宪法教育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增进国内宪法认同。

在国际上,我国注重保障和发展人权,2004年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补足了宪法人权条款,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权的重要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直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在宪法的形式上也有所体现。我国宪法序言的规定有别于他国宪法,宪法序言采取叙述式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接续奋斗的历史事实,是人民主权者价值判断的呈现。这一判断包含了“深层次的价值取向和态度取舍”[17],代表着中国宪法具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相呼应的表现形式和规范内容,是我国的宪法特色。在国际认同上,既要加强我国宪法的宣扬,彰显宪法权威,突出我国宪法的优势,更要加强宪法学研究与交流,构建中国的宪法学话语体系,促进国际层面对中国宪法的认同。

(二)完善制度建设,推动价值输出

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引导公民行为符合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因此,形成国家的制度优势,才能在国内产生足够的凝聚力,在国际上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在不同领域,制度设计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政治层面,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领域,大力推动海内外经贸融合,打造共同市场。社会层面,提升社会福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权利。文化层面,一方面要在国内营造良好的文化发展氛围,鼓励支持传统文化的挖掘和发扬工作,在教育领域纳入基础文化教育,充分利用国内的文化资源,打造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另一方面,文化输出是提升国家影响力的重要途径,进一步传播中国文化,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文化认同。

总之,国家制度并非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与全体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各项制度规则在不同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产生协同效应,整体上充分展现国家的制度优势。国际社会也可以从国家的优良制度设计中清晰地感知到国家的发展成果和发展潜力,从而在心理上对国家形象产生新的认识。当一国的制度优势与价值输出在程度和广度上得到充分表达,便可有效推动国际层面的国家认同。

(三)协同海内外力量,推进国家统一进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增设“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一章,为海外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提供了指引。爱国统一战线包括海内外两个范围,两者在功能上发挥协同作用,通过国内外两个爱国者同盟的协力,为中国与世界架构起稳定有效的沟通平台。爱国统一战线所具有的最广泛的团结对象范围也使得统一战线工作布局从中国视角转换为世界视角。

1.爱国统一战线在国内需要继续发挥整合功能。爱国统一战线的整合功能可以增益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政治整合与社会整合。政治整合主要以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的形式展开,是对各种政治资源的整合,通过在各阶层、各党派、各团体的不同政治主张中求同存异,肯定和推进共识的同时消解不同群体之间的政治张力,寻求政治认同,从而将外部矛盾整合到内部解决,最大限度地保证政治资源和政治力量用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18]。社会整合则主要是利益的整合,用于应对经济社会结构复杂化背景下社会利益分化导致的“社会异质性的增强以及社会不平等程度的扩大”[19]。爱国统一战线以统合人心与力量作为切入点,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注重关照各方利益,并非遏制而是引导利益多元化,从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2.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意味着中国已经走在了与世界各国寻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这一最大公约数的道路上。爱国统一战线的整合功能产生溢出效应,开始在国际范围内促成政治力量与社会利益的整合,该过程的实现需要依托爱国者成分中的海外侨胞协同国内力量共同发力。海外爱国统一战线应该辅助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凝聚更为稳固的同盟力量,以便在国家主权问题上占据优势地位。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爱国统一战线确需通过功能重塑以满足当前的国家发展需求。在爱国统一战线的功能塑造过程中,如果将视野仅仅停留在政治联合层面是不够的,应通过促进达成国家认同充分发挥爱国统一战线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进一步扩展爱国统一战线的作用方式。尽管爱国统一战线的功能塑造与时代要求相呼应,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出的功能定位有所不同,但是从宪法序言的规定来看,爱国统一战线将始终是实现国家目标的道路和方法。宪法序言第八至十二自然段明确了国家未尽之目标任务以及达成路径。其中,第十自然段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规定并没有采取目标设定的表述方式,而是采取描述爱国统一战线成分构成与主要组织形式的表述方式,充分表明了爱国统一战线在宪法上的定位。在深层意涵上,第八、第九自然段揭示了当前国内外以及中华民族内部之间存在的差异性,通过第十自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爱国”属性寻求对差异性的化解,从而确保本国人民的同质性以及政治统一体的稳固。

注 释:

①统一战线思想最初由陈独秀在1922年发表的《共产党在目前劳动运动中应取的态度》一文中提出:“结成一个联合战线,才免得互相冲突。”中央统战部研究室.统一战线100个由来[M].北京:华文出版社,2010.3.

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先后形成的四次统一战线分别是国民革命统一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③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了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涵盖各种政治力量、人民团体、海外人士等。

④1954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⑤1975年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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