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数据背景下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质量检视与完善
——基于对D市22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
2022-02-02张宏宇
连 洋,张宏宇
(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管办(研究室),北京 102200;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庭,北京 100049)
2014年全国人大授权北京等18个城市进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扩大适用案件范围,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继续试点,2018年,速裁程序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之中。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已实施7年有余,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试点期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案件18万余件,其中通过速裁程序处理的高达68.5%[1]。办案周期短、简化式庭审、当庭裁决、格式文书无疑成为了速裁案件提升效率的优势,非对抗式诉讼模式初步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初步实现。然以效率为特色的速裁案件的质量问题却一直是不少法官内心的纠结点: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质量应该如何保证?效率提升的同时公正该如何保障?
基于此,本文以2222件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为分析样本,通过大数据检索案件审判内、外各项指标,双向检视速裁案件质量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并探索影响案件质量隐忧背后的动因,寻求解决路径,以期为提升速裁案件的质量提供帮助。
一、司法大数据下速裁案件质量现状与问题
笔者在2021年6月1日,通过D市(直辖市)智慧法院云平台检索选取了自2021年1月1日—5月31日期间,D市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六大类涉及运用速裁程序较多的案件中检索到2222件一审审结案件作为研究样本(D市2021年1—5月一审速裁程序审结案件总数2455件,其中危险驾驶1563件,盗窃388件,贩卖毒品21件,故意伤害110件,寻衅滋事29件,妨害公务111件,共计2222件,统计范围占速裁案件比重为90.5%,详见图1),分别从审判外指标(以被告人、公诉机关服判息诉为考核视角)和审判内指标(以法院内部案件评查质量为考核视角)两个维度对速裁案件质量进行分析。
图1:D市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主要类型
(一)速裁案件审判外的质量现状
从审判外的指标评判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的质量,评判的主体主要为被告人一方和公诉机关一方,故统计的指标主要从影响被告人和公诉机关评判的指标入手。
表1: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中辩护意见被采纳情况(统计不含无辩护意见案件,“不明”指裁判文书中未列明是否采纳辩护意见)
表2: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上诉情况
1.被告人视角:辩护意见采纳率低
问题:速裁案件辩护意见采纳率不高;上诉率整体不高,但个别类型案件超过5%,尤其是毒品犯罪上诉率高达9.5%。
2.公诉机关视角:仍存在抗诉情况
问题:具结书采纳率高,但仍有一定数量的具结书没有被采纳;虽然速裁案件抗诉率低,但仍有一定数量的案件被提起抗诉。
(二)速裁案件审判中的质量现状
本部分主要从法院系统衡量案件质量的指标入手分析速裁案件的质量。
问题:仍存在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又反
悔情况。上诉原因种类较多,量刑过重是主要原因,但也不乏未采纳量刑建议、事实不清、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理由。整体上诉率不高但个别类型犯罪上诉率不低,抗诉率虽不高但原因多为由于上诉而产生的抗诉。
表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具结书采纳情况
表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抗诉情况
表5: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情况
表6: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被告上诉的原因
表7: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上诉与抗诉对比简况
表8: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二审裁判情况
问题:上诉和抗诉同时存在且撤诉率高。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和准予撤诉率占比较高。
从审判外视角看,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辩护率低(辩护率仅有41.6%),且辩护意见采纳率不高(采纳率仅有66.5%),个别类型案件上诉率较高,且上诉原因种类较多。从审判内视角看,针对上诉提起抗诉占比较高,且同时撤回率较高。
二、影响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质量的成因
(一)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视野下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理论层面存有认识差异
1.诉讼理念有差异: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之关系认知有不同
自速裁程序试点到认罪认罚从宽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关系的讨论一直持续,二者关系的认知差异直接影响着法官对速裁案件质量的把控。理论界对二者关系主要有三类观点:
一是配套保障说。该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配套保障学说,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繁简分流,将认罪的非对抗案件通过便捷程序分流出去,节约司法资源以精雕细琢重大疑难复杂及不认罪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价值,如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繁者更繁”的“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推行过程中,配套性地辅以“简者更简”的制度[2]。也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补充措施,通过繁简分流促进刑事证据裁判以及庭审实质化[3]。
二是种属包含说。该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包含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之中的。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简化程序处理,但对于不认罪的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为二者是基于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权形成的种属关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可以看作逻辑学上的“属”概念,包含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种”概念。被告人若拒绝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对其采用适用范围更广的“以审判为中心”制度,展开实质化庭审[4]。
三是抑制冲突说。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主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及其贯彻实施有一定程度的抑制,相当一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检察官发挥了主导甚至决定性作用,审判程序呈现出一定的形式化倾向,审判功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地位受到挑战[5]。
三种观点都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以审判为中心关系在理论层面存在认识差异。
2.价值认识有不同:对认罪认罚速裁案件核心价值认识有差异
自速裁案件试点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都着眼于追求案件的效率。效率是重要导向,致力于通过审前,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疏解达到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审判负担的目的。但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探讨确实存在不同意见。如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速裁程序相比于其他程序,其最鲜明的特点既然是“速”,那么其就应以效率为首要价值[6]。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不能因为程序从简而降低证明标准,其依据主要在于公正,公正才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追求,效率应当服从公正程序,故应坚持公正基础上的效率[7]。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来源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价值追求。从实体公正角度看,唯有依赖合法获取的证据,经过法庭直接言词的审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质证辩论才可最大限度地查明事实真相,获取案件的实体公正。从程序公正角度看,无罪推定要求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这个法定程序即是公正的审判程序,即要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庭经过公正、公开程序审理才可确定①。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从理论上讲,无论是适用速裁程序、抑或是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案件,其只是审判程序不同,对实体和程序公正的双重价值追求并无不同。然速裁程序的设置无论是庭审程序的简化、还是案件审限的减少,抑或是辩护空间的限缩等都存在不同程度上对案件质量产生着影响。
(二)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实践层面仍有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待解决
1.庭审程序有欠缺:核实事实、证据的方法有不足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法庭审理阶段要以庭审实质化为目标,庭前应为庭审而准备和服务,应致力于实现事实查明、举证质证、裁判结果都形成于法庭的诉讼格局。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尤其是速裁程序中,庭审主要围绕的是认罪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对案件的事实查明、证据的查验核实等审查存在不足,且实践中有的速裁案件并未能将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充分检验。
速裁案件中,虽有庭审活动,但庭审重点已非之前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单从庭审实质化角度看,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已显现出一定的弱实质化倾向。具体而言,一是审理对象上,认罪认罚案件审理对象已不再主要是案件事实、证据核验、刑罚裁量,而变成了被告人认罪自愿、具结书真实合法,虽然这些对象判断无法通过直接言词、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方式实现,审理对象的变化使得认罪认罚同庭审实质化要求存有差距。二是审理内容上,现有的审理内容如认罪的自愿性核实,具结书的真实合法性核实,基于相关配套机制的不足,如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帮助权的缺位、证据先悉权的缺陷等,庭审也易出现难以充分核实的情形,有学者将认罪认罚的庭审称之为“确认式”庭审[8]。
2.核实方法有不足:判断自愿、真实、合法的手段有欠缺
认罪自愿性、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核实机制仍有待完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庭审理的范围为认罪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罪自愿性要求被告人是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法律适用等明知、理性、自由选择的前提下作出的认罪选择。而具结书的真实性则需要控辩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它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以控辩双方平等协商为基础。再有,具结书的合法性判断须以被告人自愿认罪、具结书真实签署为前提。但就现行法律规范而言,相关的庭审核实机制仍有待完善。法官庭审中只是采取口头询问被告人并对认罪自愿性简单核实,通过认罪具结书中值班律师的签名,辅之以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口头询问来核实具结书签署的真实性,通过庭前阅卷、庭审讯问被告人来审核具结书的合法性。对被告人自愿、明知、理性欠缺有力的判断方法和辨识方法。
3.实践操作待明确:速裁案件中审判中心和检察主导如何协调有待进一步明确
速裁案件中并存的审判中心和检察主导两种理念,由此影响着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权力行使。公诉机关秉持认罪认罚案件的认罪具结书应当采纳的理念,一旦法院改判即可提起抗诉;审判机关坚守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一旦量刑建议不当即可依法改判。由此易使速裁案件中容易诱发量刑建议不当即改判、诉判不一即抗诉的诉讼倾向,如是,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消耗,此外,还增加着同案不同判的风险,进而对案件质量产生影响。
(三)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仍有不足
1.权利保障有不足:值班律师帮助有缺位
对事实、证据、法律的知悉是被告人判断是否自愿认罪的基础,但无法阅卷、大多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想要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不易,故律师的帮助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法律对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不同于辩护人,类似于证人的定位、加之值班律师帮助的被告人数量多、酬劳相对低、不用出庭等原因使得其既无动力,也无时间去阅卷,值班律师帮助缺位是影响速裁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
2.被告人上诉有顾虑:针对上诉的抗诉占比较大
通过分析认罪认罚从宽速裁中的抗诉案件,发现针对被告人上诉的抗诉案件占比较大(75%)。然抗诉制度本质是一种纠错而非保障具结书的稳定功能。速裁案件中认罪具结书的确定性还是应该通过一审法院的支持、上诉后二审法院的维持达成,而非通过抗诉抑制上诉的代价达成[9]。
三、核心关系理顺下构建速裁案件程序清单制度
(一)理论关系厘清:重新理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
1.明确一个种属前提:认罪认罚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必须遵守并不得违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这一基本前提。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价值,以审判为中心侧重于保障公正价值,而认罪认罚从宽侧重于提升效率价值。然刑事司法中,公正为核心和首要价值,公正是司法之基本,失去公正的司法裁断即使效率再高,终会因公正的丧失而不断地纠错,但纠错的过程则是不断消耗诉讼资源的过程。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效率应服从于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应该是公正基础上的效率,是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的“速”,而案件的质量则需通过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系列措施予以保障。
2.丰富两个层面内涵:纵向确定两个关键、横向丰富一个内涵
(1)纵向应明确两个关键:公正为首,裁量权专属
首先,公正是首要价值。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的效率价值必须以案件公正为基础和前提,追求公正基础上的效率目标,确保案件质量为各诉讼主体首要价值追求。
其次,定罪量刑的裁判权是审判机关的专属职权。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要求裁判权是审判机关的专属职权,致力于实现事实认定、证据判断、裁判结论均形成于法庭的诉讼目标。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中则需要理顺检察机关的认罪协商主导地位和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专属地位。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协商和审判机关裁判权并不冲突,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案件在庭前认罪协商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中心的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院仍然享有刑事案件的裁判权,审判还是中心[10];对庭审流程的简化不代表诉讼重心前移,也不意味着审判只是走过场[1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审判机关认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认罪具结书内容有不当的,有法定建议调整和最终改判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公诉机关调整而公诉机关未调整量刑建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该条款赋予了审判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有最终审判权。从宽制度虽致力于实现公诉权由专享向协商式转变,但其并不影响法院居于终局裁判的地位,是公诉权的减让而非审判权的前移,法院仍是独立公正裁判的主体[12]。
(2)横向丰富庭审实质化内涵: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庭审实质化要求
庭审实质化的内容除了旨在推动庭审中案件事实查明的诸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有效质证、增强辩护等保障措施要求外,还应增加速裁程序案件为代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庭审实质化内容。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庭审对象虽发生了变化,但并不影响庭审实质化,这是庭审实质化在不同程序中的分层次要求[13]。
庭审实质化改革中不认罪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为庭审实质化现有的典型样态,而认罪认罚案件中,可根据适用程序不同制作不同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实质要求,如速裁程序案件中法庭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案件事实的可靠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和改进措施也应围绕如何促进法庭对事实、证据的可靠性判断、对认罪自愿性、具结书真实和合法性的实质审查展开。
(二)实践程序重塑:构建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程序清单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以公正基础上效率为价值取向,案件的办理既要促进效率也要守住公正的底线。司法实践中如何使认罪认罚从宽,尤其是速裁案件守住公正的底线,防止被告方因信息不对称、诉讼威胁等因素产生冤错案件的风险,有必要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做技术改良。相比于复杂的制度设计,制作操作留痕的程序清单更可取。
速裁案件程序清单制度的设计思路为根据诉讼阶段细化目标清单内容,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应的主导程序机关是程序清单的制作、保存主体,清单因诉讼的推进在不同程序阶段流转。各诉讼主体通过完成清单内容,实现各自的诉讼目标进而推动案件有序衔接与流转,以达到通过程序清单实现对速裁案件的全流程把控。此外,明晰有据的清单制作,亦可实现各诉讼主体对案件的相互监督从而细化追责,同时通过程序清单有序衔接和流转亦可使各诉讼主体提升案件效率。程序清单模式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涉及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律师、被追诉人、审判人员五个诉讼主体,根据各自分工和诉讼阶段制作不同的证据清单[14]。
1.侦查阶段:构建以事实查明、证据获取、保障权利为重点的侦查程序清单
该阶段程序清单的制作主体主要为侦查人员和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负责查明案件事实、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材料,值班律师介入主要任务是提供法律问题帮助,因此这一阶段的证据清单应当包括:(详见表11)
2.审查起诉阶段:构建以检察监督、认罪协商、权利保障为重点的审查起诉程序清单
该阶段制作主体为检察机关,由于其职责既包含指控犯罪的职责,也包含其法律监督和制约侦查权的作用。此外,对于认罪案件还需要检察机关核实认罪认罚意愿的真实性,以及与被追诉人进行正式的认罪协商等。具体清单内容如下:(详见表12)
3.审判阶段:构建以审判核查、自愿性核实为主的审判程序清单
速裁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的核实主要在庭前的阅卷审查,庭审中无法形成有效对抗,仅核实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阅卷审查的材料是公诉方提供,法官对于案件的掌握和对抗意见的听取都不足。故希望通过制作程序清单让法官根据清单掌握案件发展过程,同时也可透过控辩双向清单弥补法官接触信息的单向性,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检验证据。另外,程序清单还可以帮助查找错误原因,找出过错主体,为依过错进行细化追责打下基础。(详见表13)
清单的制作只是手段,制作的过程无需重新打造,只需对当前各诉讼阶段制作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汇总、规范制作,有序移送即可。诉讼各方分别依各自职责制作对应清单能够有效明晰目标,分清责任,强化制约、理清案件办理思路,进而帮助提升案件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表11:侦查阶段程序清单内容
表12: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清单内容
表13:审判阶段程序清单内容
另外,一些辅助性事项亦是需要配套保障的,如法律帮助卷宗衔接制度,速裁案件中被告人权利保障仰赖于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而律师帮助则书面体现于值班律师帮助的卷宗之中。保障卷宗有序转移和前后衔接既是增强各诉讼阶段律师递进式帮助的重要支撑,也是有效检验律师帮助质量的重要举措。又如证据开示制度,公诉机关唯有通过证据开示被告人才能在知悉指控证据的前提下更为主动地签署认罪具结书,也会更不易因指控信息的缺失产生反悔上诉的想法。
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在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方面作用明显。但是,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速裁案件还是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捋顺速裁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与审判为中心之关系,构建有效保障速裁案件质量的程序清单制度。唯有理论达成共识,程序有序运转才能真正保障认罪认罚速裁案件公正、效率的目标实现。
注 释:
①《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1款: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私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