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治理视角下江湖约架的性质判断与应对建议
2022-02-02周德巧张长念
周德巧,张长念
(1.首都体育学院 研究生部,北京 100191;2.首都体育学院 武术与表演学院,北京 100191)
近年来,现代搏击与传统武术的“无限制”江湖约架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前有MMA习练者徐晓冬与太极拳师雷雷、咏春拳师丁浩、里合腿大师田野等一场场不同规则、场地和规模的“格斗比赛”,在赚足眼球与流量的同时,也引发了大众对传统武术实战性的强烈质疑;后有“大师”马保国仓皇落败于搏击爱好者王庆民,将此种质疑推向高潮。约战双方一方高举“打假”大旗要将“假传武大师”们赶尽杀绝,一方则勇挑“正名”大任捍卫传统武术尊严。这两股“正义”力量的碰撞不仅在武术圈,甚至整个社会都引起了轩然大波,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然而,理性者早已看出其中端倪,吴彬表示:“马保国挨了三拳,表现出他没有武术功底,他完全不会武术,不能代表中国武术。”[1]《人民日报》的评论更是直击要点:“口口声声弘扬传统武术,实际上做的都是伤害传统武术的事。”[2]这些武林乱象深刻反映出体育治理在武术领域中的问题和难点。任海指出,根据体育的发展状态,及时调整体育治理逻辑,对体育治理是十分必要的[3]。为此,本文从体育治理视角出发,对目前频发的约架事件进行剖析,并尝试给出具体化、建设性的治理建议,以求净化武术发展环境,推动传统武术在新时代的健康发展。
1 体育治理视角下江湖约架的性质判断
中国武术发展至今,套路与散打的分野让民间对二者的性质判断出现了偏差,认为套路才是武术,散打不是。而传统武术更是仅在民间传习,既没有对抗实战的条件,也缺乏系统科学的训练,故而在实战对抗上难以与发展成熟的现代搏击相提并论。路云亭认为:“中国传统武术还不是成熟的体育项目,而是一种伪装成体育的文明形态。”[4]一个成熟的体育项目,必然有其严密的竞赛体系和科学的训练体系,显然传统武术尚不具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绵延5 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5]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统武术,绝不能因其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暂时性落后而遭受污名,使其本不乐观的发展环境雪上加霜。笔者认为,须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判断江湖约架的性质,并运用法治手段进行规制。
1.1 体育比赛的角度
一场正规的体育格斗比赛,首先要确定比赛对象和时间,以便比赛双方充分准备;其次要有安全规范的竞赛场地,在保证竞赛观赏性的同时,为运动员提供安全保障;再次,要有严密的竞赛规则和一定水平的裁判,这是比赛顺利进行和保护运动员的重要条件;最后,还要有专业的医疗后勤团队作为应急保障。
对照以上这些基本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几例代表性的江湖约架的比赛对象和时间安排都表现出随意性、偶然性的特点。徐雷双方是由在社交平台上的争吵而起;与丁浩的约架则是徐在网络平台上贬低传统武术,并声称接受各大门派的挑战,丁遂自告奋勇与之一战;田野则是渴望成名,不甘心做电焊工,想借机炒作自己[6];马保国的比赛对象因未通过体检,临场换上王庆民[7]。可见,比赛对象是随机的,比赛时间也是对象确定后便随即“开战”,且参与双方都是业余爱好者,身份上也不具备代表性和说服力。但由于网络舆论的推波助澜,双方俨然成为了现代搏击和传统武术的代言人。于是这种业余票友的游戏便以两个格斗形象的对立展现于世,引发了大众的猎奇心理,“组织方”也借此对“比赛”进行付费直播,其意图不言而喻。
体育比赛的本质是按照体育规则公平公正地争高下、决胜负。而上述闹剧在本质上与体育比赛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召之即来,来之即战”的表现更接近于街头的约架斗殴。其实质是以体育比赛为幌子、以现代搏击与传统武术的对立为话题的引流捞金手段,与积极健康的体育比赛大相径庭。
1.2 基础法理的角度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出台以来,历经数次修改,修改内容以保障和促进几大体育领域的健康发展为主,尚未涉及与体育相关的民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1176条则明确了“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8]。上述约架行为,具有相当高的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且由于缺乏正规的比赛规则、场地、裁判和医疗等保障,其风险更是难以预见。关于自甘风险的适用,首先需要厘清自甘风险与同意的区别。从形式上看,同意和自甘风险都是侵权行为的一项抗辩,但同意适用于故意侵权,自甘风险则适用于过失侵权[9]。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上分析,因为格斗项目特殊的运动性质,致使双方在对抗过程中必然会包含主观故意,即主动运用技术将对方击倒以取得胜利,所以自甘风险在这里并不适用,约架行为中免除侵权责任的要求不受《民法典》保护。此外,由于上述约架行为与正规的体育比赛存在本质差异,其是否属于“文体活动”也有待商榷。
从刑法角度看,《刑法》第234条和第235条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与过失伤害他人的行为均有相应的刑罚规定[10]。尽管上述活动危险性极高,甚至已经超出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但若未造成损害后果,则不受刑法约束。并且从民法角度看,双方的行为涉及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利主体在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的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11]。在体育比赛外衣的包装下,江湖约架在开始前、进行中和结束后因未能在当时的情境中造成重大伤害而完美构成了阻却违法行为的事由,以至于让江湖约架成为了体育管不了、法律难介入的尬尴事件。然而,前文已对江湖约架背离体育比赛本质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因此其一旦脱离体育比赛外衣的庇护,其“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直接规制。
综上可见,一方面,在由体育专业技术性形成的特殊自治空间和以竞赛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管理工作中,体育社会行政和法律治理内在动力缺失。体育系统尚未形成规范清晰的执法体系和机制,基础性法治手段欠缺。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体育行业利益链条和路径依赖,致使体育管理部门在权责划分和赛事审批等方面的改革力度不足,体育内部治理能力亟待提高[12]。显然,立法工作相较于行业自治缺乏事实针对性和项目专业性,法律手段在专业的体育治理工作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体育领域内部治理的主体性便凸显出来。因此,要整治当前频发的约架乱象,体育部门、项目协会等行业主体的自治作用必须提高。
2 江湖约架盛极一时的多维原因解析
物无妄然,必由其理。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江湖约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多种社会文化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种要素本身的复杂性及联系的多样化决定了其产生原因的综合性。因此,必须从整体出发,对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透视,以求透过现象看本质,为提出更具实效性、针对性、科学性的治理建议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1 传统武术固有的文化性
从武术自身来看,武术的“文化堕距”现象是导致目前社会广泛聚焦、质疑其真伪的主要原因。文化堕距(cultural lag)是指社会变迁过程中,文化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由于变化的时间和程度不一致,导致彼此间的协调性降低,文化集丛中的一部分落后于其他部分而呈现呆滞的现象[13]。在许多中国文化事项早已扬眉吐气之际,仍有个别发展滞后,而武术就是一个典型[14]。由于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多元思想的竞相显现,开始有更多人对自身的文化进行反思,其中不乏一些激进者“怒其不争,哀其不幸”的“自虐”和“弃之、踏之而后快”的“自戕”,看似一种文化自觉,实际上缺乏理性思考,难以为挽救武术发展危机提供实质帮助。
江湖约架事件层出不穷的另一原因,也正是来自于“江湖”的文化土壤。阮纪正认为“武术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直接地渗透到中国人整个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15],武术圈中切磋打擂自古已有。而“江湖”则在历史的变迁过程中,积淀为一种历时性的文化传统,超越了单一的时空范围进行传承、传播,并且反复得到“激活”。正是如此,才让中华民族亘古亘今的尚武任侠之风延绵不绝,戚继光“既得艺,必试敌”[16]、杨少侯“寻师不如访友,访友不如摔跟头”[17]以及“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等价值取向决定了国人对于比试武艺自古以来的热衷,不论是参与者还是围观者,都对江湖约架表现出高度的热情。
2.2 体育事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整个体育领域来看,一方面,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体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18],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协调发展。进入新时代,我们正以更加高昂的姿态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进发。在体教融合的政策背景下,体育教育已不再是学校教育的下位概念,体育将同学校教育一起,共同发挥育人作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育产业迅速发展,正在向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目标奋力迈进。体育一时成为人民关心关注的“热词”,体育事业的地位不断提升,受到国家、社会和民众前所未有的重视,其社会影响力激增。江湖约架等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与此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简化审批程序和行业协会改革,有效促进了体育竞赛业繁荣发展,体育赛事种类、数量繁多,加上大量社会资本涌入,给体育部门监管上造成了巨大压力,管理上的疏漏导致了各种违规赛事频发。
2.3 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9]。在物质生活条件相对富足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为追求精神生活的满足而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的人越多,江湖约架的影响也就越容易显露出来,马保国等人和事借此发展成一种“现象”。
同时,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一方面,信息的高速传输让人们获得信息更加便捷,一些热点事件,甚至几秒钟就传遍全网;另一方面,由于大数据处理技术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被困进信息茧房,回声室效应不断扩大,导致了约架事件在小群体中的信息爆炸,并逐渐影响到整个社会,引发全民关注。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为谋取利益,不乏有人甘于冒险,甚至触碰法律底线,一些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的产业,也就成为“胆大者”的获利场所。从徐晓冬主导的一系列事件就可以清晰辨识,其并不以体育比赛为主要目的,在第一次约架“成名”之后,其约架行为便一发而不可收,且均采用付费直播形式,其本人和背后的团队均获益不少,于是引得更多人效仿,搅得武林“风起云涌”。
3 江湖约架现象的消解
当前,传统武术的传承与发展已然处于危局之中,一系列的江湖约架事件将危机集中呈现出来,并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与学界的反思。治理的目的不止于整治乱象,更要更新落后的发展理念,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激发传统武术发展的新生机。
3.1 疏堵结合:管理部门改革创新的应然走向
管理部门的顶层设计决定执行效果,是统筹全局、有机衔接内部各要素的核心抓手,而可行性是其正常运行的关键。
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进行修改[20]。把“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修改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了单一负责制度可能带来的治理风险;增加第4条“武术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为比赛的办赛性质确定了基调;增加“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的条款,有利于厘清各方权利与义务;将原第3章“武术赛事申办”修改为第2章“武术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增加了赛事活动开展的把关环节。文件的修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
此外,国家体育总局还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围绕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安全固然是重中之重,但频频“碰瓷”传统武术的江湖约架事件,给传统武术、中华文化带来的伤害更应该得到重视。从闫芳到徐晓冬再到马保国,他们的所作所为,已不是个人武术修为的高低好坏问题,而是对中国武术几千年累积下来的美誉的系统性伤害[21]。
查阅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可以看到,自2017年徐晓冬约架太极雷雷的事件以来,武管中心一共发布了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等公告信息23条,占信息发布总量的17%,反映出管理部门整治力度之大、治理决心之坚定,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治理效果尚不明显,既未从根本上杜绝江湖约架行为的发生,也没有在传统武术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
体育领域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必须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和利益固化的藩篱,才能真正解决当前的治理难题。总结国家体育总局牵头的治理内容,可以清晰看出目前治理的总体方向,“管理”和“监督”是核心关键词,更多地着力于“堵”,而“疏”仅保留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层面,“重堵轻疏”是治理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疏堵结合是管理部门改革治理方式的应然走向,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深层谋划。
3.1.1 疏通路径,促赛办赛,为社会习练者提供“用武之地”
洛伦兹认为:“人类同其他动物一样具有相同的攻击本能,这种内驱力必须通过竞争性体育运动或其他方式才能得到某种释放。”[22]所以从习练者自身来看,不论是传统武术爱好者还是搏击爱好者,只要从事格斗类的身体训练,必然会在内心潜伏“既得艺,必试敌”的本能意愿。这才是江湖约架现象频发的根本原因,无论如何禁止,其仍然会以新的形式出现。
陈青认为,一味封堵绝不能解决问题,因势利导才是正确的思路[23]。相关部门不仅要在“堵”的环节做好管理,更要在“疏”的方面做实做通。行业协会应作出表率,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牵头组织一批试点性传统武术比赛和搏击类比赛,甚至跨界比赛,为传统武术爱好者、搏击爱好者提供“用武之地”,通过供给侧改革满足更广泛的社会需求,形成一定规模和成效后再交还市场,回归管理本位。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将“鼓励办赛”的管理原则转变为“主动办赛”的工作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创新比赛形式,开展和推动社会性比赛。设立专项基金,同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私合作机制,为赛事的长效运营提供资金保障;选取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广东等武术之乡,选取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通臂拳等“传承有序、拳理明晰、风格独特、自成体系”的代表性拳种,选择符合地区和拳种特点的形式开展比赛;依托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启动的全国社会武术“家底”大普查工作[24],深入推进《传统武术擂台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意见征求工作[25],挖掘整理和探索民间社会武术切磋交流的主要形式,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创新,实行基层激励制度,拓宽沟通与参与渠道,研究制定科学安全的比赛规程和比赛形式。
3.1.2 以“堵”为辅,依法依规监督管理
依据现有管理规定严格开展监管工作,同时坚决避免行政手段滥用,应继续沿用多部委协调监管治理的工作方式,在实践中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问题意识。转变目前治理工作中因“堵的方式不对、疏的力度不够”而造成的在制定管理办法时缺乏事实针对性,被新发事件“牵着鼻子走”的尴尬被动局面。
在依法管理方面,多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的核心关键词为“安全”。以人身安全为虑固然重要,但尚未站在文化安全的高度进行有效监管。传统武术中存在大量列入世界级、国家级和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拳种,因此,对于一些打着某个非遗拳种名号参与违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有必要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管理和处置。
一定程度上说,人身安全的伤害是短时的、局部的,而对文化造成的伤害可能是长期的甚至永久、不可逆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赛事进行管理,一方面保证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与效力,为合法办赛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能禁止混乱的违法约架行为,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合法赛事中来。真正做到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发展方式,突出治理多元性,创新组织机制、工作平台、活动载体和普及手段,促进社会武术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武术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3.2 沟通与探索:行业自治的实现理路
顶层设计要落地,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承上启下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体育行业内的自治能力总体较弱,仅足、篮、排等职业联赛开展情况较好的行业协会拥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相对科学的运营机制。由于传统武术的习练者多为业余群众,对于行业治理参与意愿不强、参与结构失衡、参与层次较低,致使各级地方武协的治理陷入边缘化的困境,目前在群众体育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仍然松散,没有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效力和能力。如何完善行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满足传统武术爱好者渴望检验自身习练成果的朴实愿望,服务好最广大的基层群众,是当前治理的重中之重。
3.2.1 科学研判,制定比赛规程和制度
目前江湖约架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依据不足。在民间办赛活动正式放开以后,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方面管理部门的放权弱化了合理引导和科学设计,民间办赛的管理存在疏漏;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武术协会在民间武术治理上无力,管理体制机制落后,对民间比赛合理合法性的判定标准缺失,“擦边球”事件屡禁不止。
虽然《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等纲领性文件具备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依靠作为基层管理组织的各级地方武术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才能将文件要求落到实处。因此,武术协会须增强问题意识,主动担负起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民族文化的责任,组织专家学者和民间代表进行协商和审议,针对民间武术赛事加快制定专业、权威的办赛规程和制度,对违规违法的比赛行为进行行业制裁和惩戒,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2.2 因势利导,探索办赛模式和比赛形式
各级地方武术协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改革,研究具体落地的办赛模式和比赛形式,在实践中持续跟进、加强整改、扎实做好赛事研究工作。
蔡仲林认为:“赛事体系化、多样化、地域化、经常化可作为赛事研究的重点。”从参赛者角度出发,传统武术的习练者绝大多数为业余爱好者,且年长者居多。这决定了民间传统武术比赛的形式,必然与职业的搏击格斗类比赛存在本质区别,应该根据实际对比赛形式进行创新和改造,如选择安全性高、易于普及的比赛形式并建立运动伤害保障机制。
具体的比赛形式,可因地制宜,充分引用地方性武术拳种、武术流派的交流切磋形式,进行一些基本手法技法的比试,如南派武术中的“打手桥”。也可借鉴其他国家传统武技的竞赛形式,如日本剑道中的“试斩”可以运用到民间苗刀武术的比赛当中;空手道、跆拳道中的功力击破比赛,在铁砂掌、戳脚等传统武术流派的比赛中亦可参用。
在比赛模式上不能完全依据职业比赛高强度的回合赛制与快节奏的单淘汰制,应该充分考虑参赛者出于“试艺”的参赛意愿,在放慢比赛节奏的同时,尽可能延长比赛周期,形成常规性的比赛,保证传统武术习练人群“常练、常赛”,形成民间传统武术大众竞赛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从源头解决江湖约架问题。
3.2.3 刚柔并济,建立健全行业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韩勇指出,体育运动相关立法工作相当困难,以自甘风险为例,其正式列入《民法典》历经近20年[26]。因此,体育领域的治理应以软法为主,行业自治是最关键的环节和最具实效的形式。
张琴认为,坚守一般法理原则的体育自治,完善外部法治体系下的内部治理制度,依据体育组织章程细化内部准则,推进体育组织治理的透明化、制度化、法治化是实现体育“善治”目标的最后一环[27]。坚持自治与软法相结合,才能保持体育的独特性,进而解决法律难以应对体育运动的专业技术问题。鉴于当前武术行业协会管理松散的现状,明确治理主体、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细化体育规则迫在眉睫。
首先,需要转变行业治理理念,增强共建、共治、共享意识。通过宣传沟通转变民间武术习练者对于参与武术治理的淡薄观念,树立和强化其文化传承者的身份认同,引导各类成员主动参与治理。
其次,在加强行业内人员道德自律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完善软法的制度内容,保证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参与的沟通机制,完善软法的程序机制、监督机制和内部救济机制,形成责权明确、依法自治的软法治理体系[28],将行业内的行为装进制度框架,避免越轨行为的发生。
最后,政府主管部门也应适当介入,为各级地方武术协会的治理工作提供引导和建议,保障武术行业治理始终沿着规范的道路发展。
3.3 理性回归:完善社会心理的核心任务
引导社会大众形成理性参与的社会心态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社会心态是在一定时期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影响下形成的“社会中多数成员表现出的普遍的、一致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并成为“影响每个个体成员行为的模板”[29]。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社会性不仅要反映体育的人文精神,更要促进社会的发展[30]。
进入新时代,由于国家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巨变,国人的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国人的体育观念和体育心态也随之嬗变[31]。约架事件中被动卷入的受众群体往往缺乏理性判断,表现出很强的盲目从众性,网络信息传递的高速化特点进一步放大了这一结果。因此,应从改善社会心态角度出发,引导社会参与者理性看待江湖约架事件。
首先,要强化监控,立体引导,积极推进网络舆情管控与应急机制工作,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面宣传、疏堵并举、抓引导、抓文化,抢占网络宣传的主阵地。2020年12月,央视纪录片《藏着的武林》回归常识,冷静、理性、科学地解读中国传统武术的历史源流和真实面目,为观众解密了一个藏于民间、鲜为外人所知的中国传统武术世界[32],为当前的武术舆论宣传工作树立了典范。
其次,立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3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能够从思想上提供正确的价值指引,提升社会大众的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实现文化自强,引导大众理性对待和思考各种社会问题。
最后,落实到个人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参与者,都需从自身出发,加强个人道德自律,正确看待和对待乱象。不论是业内人士还是普通民众,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都应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切忌作壁上观,要为传承和维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应有的积极贡献。
4 结语
进入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亟需从各方面、各领域全面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而在体育领域,由于体育运动本身项目多、专业性强的特点,为所有项目单独立法并不现实。因此,对于江湖约架行为的治理,只能在法律框架下依靠国家管理部门的协同治理、疏堵结合;各级行业协会在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一系列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依靠软法开展自治;社会层面应立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个人道德自律,进行积极、健康、理性的价值引导,从而为传统武术在现代社会走出生存和发展困境提供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