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实现路径
2022-02-01孔庆江
孔庆江
【摘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具备独特的优势。然而,一方面,外部势力干预给香港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香港面临来自亚太各国家和地区的其他竞争者如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等的严峻挑战。同时,区域争议解决和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国内其他地区同样计划打造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的情况下,应形成中央与香港合力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局面。香港应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契机,自觉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早日形成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创造条件。
【关键词】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香港 “一带一路” 粤港澳大湾区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23.010
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设想的缘起
自香港回归以来,维持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一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但香港的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特区政府律政司。时任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于2013年9月26日出访伦敦交流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积极将香港打造成“亚太区域的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中心”。这个设想适逢习近平主席于当年9月和10月提出“一带一路”倡议,香港特区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内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服务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设想的内在动因。时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2014年的施政报告中进行政策宣示:“政府将继续积极推广香港的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以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加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立,内地企业“走出去”和外地企业到内地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情况将不断增加。在内地企业积极“走出去”的过程中,自然要面对复杂的国际商贸规则及法律环境,需要有周详的风险管理计划。企业如何应对外地的投资法律要求?如何处理境外投资、跨境并购的风险?如何有效保障海外投资资产?如何解决国际商业纠纷?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共通的答案,就是内地企业应对国际商贸投资法律和跨境商贸争议解决服务多加了解,从而做好“走出去”的准备。在2015年8月9日专门召开的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研讨会上,时任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指出,香港的法律与争议解决专业人士可以为内地企业提供专业而多元化的服务,说明香港法律界相信可为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成熟而独立的法律服务,并且作为亚洲中立的争议解决枢纽地点,为来自区域内复杂政治和法律文化环境的各方之间的相关案件提供争议解决服务。2016年,香港律政司提出要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表明香港法律界已确认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2017年1月18日,时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发表施政报告时指出,特区政府将在未来强化香港作为亚太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优势地位,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是背后的动机。
考虑到上海要把自己打造成“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1]那么,香港的“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与上海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有何区别?从字面上看,上海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表明仅限于建设仲裁中心,提供特定的争议解决服务,前置的“面向亚太的”表明其开放性,不但服务于上海、全国,而且可服务于亚太地区的仲裁需求。相比之下,香港“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则目标更大,不但提供仲裁服务,而且提供各种争议解决服务,还提供争议解决服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前置的“亚太区”冠名,表明香港要建设该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标准
何谓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或者说,香港怎样才能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既涉及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主观目的,又要厘清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客观标准。考虑到伦敦是公认的国际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2]梳理伦敦作为国际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特征及其成为国际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原因,可以回答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客观标准。
伦敦作为国际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特征。作为国际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伦敦对外提供的法律服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间接向分布于全球的律师同行及客户提供的国际化法律服务。仅以伦敦商事与财产法庭为例,该法庭拥有极具吸引力的商业法庭和专门审理竞争、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案件的法官小组,持续吸引了大量的外国当事人。截至2019年6月底,商事与财产法庭共受理的8128起案件中,国际商事争议案件占比高达77%,其中,約一半案件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伦敦是争议解决的首选之地,一项国际问卷调查显示,伦敦仍然是而且还将继续是全球首选的仲裁地;[3]伦敦是特别受欢迎的争议解决地,并且这种受欢迎程度在短期之内并不会减弱。伦敦能够成为当今争议解决中心的经验有哪些?具体而言,伦敦主要有四项优势:英国亲商的普通法体系,具有商事法律服务的悠久历史,汇集了大量、多样及优质的专业人才及辅助人员和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仲裁。
一是英国亲商的法律体系。合同当事人以及寻求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当事人确信英国的法律体系值得信赖。英国的普通法体系被广泛认可,建立在一些通行的法律原则制度之上。国际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利于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基因或“制度基因”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制度要素:对私人产权的尊重与保护、对市场和契约的尊重、市场自由度、自我责任、司法独立性与专业性以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官造法机制、法律变迁与经济现实之间的适应性效率等制度性因素。而这恰恰是奉行普通法的法域所特有的制度或相对于奉行大陆法的法域其特征更明显的制度,如要求严格履行协议而不是泛泛要求诚信履约的能力。
当事人对于英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法律服务体系的品质以及立法充满信心。这一切增强了英国的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服务的受欢迎程度。
二是伦敦作为法律中心的悠久历史。大英帝国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其位于泰晤士河畔的首都伦敦早已经成为航运、贸易、金融及法律服务中心。仲裁在伦敦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并已随着伦敦在贸易和金融中的核心地位共同发展。这使得英国仲裁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以及全球认可度,因而伦敦能够成为大量仲裁机构的聚集地也并非巧合。虽然有些仲裁机构属于行业性质的,有些是综合性的机构,但它们共同为商事当事人提供了高水平的仲裁选择。这与伦敦聚集着高度专业化的一流律师及仲裁员的事实密不可分,他们能够运用全球最广泛使用的语言开展业务,从而使得伦敦成为那些考虑仲裁的当事人的必然选择。此外,伦敦的法律行业历史悠久,也意味着其众多优势已经融入法律文化之中。
三是大量、多元及優质专业人才和辅助人员的储备。在伦敦进行仲裁的重要优势不但体现在“伦敦聚集的法律专业人才数量之多为全球之最”,而且其拥有来自于各行各业的经验丰富的专家仲裁员,包括金融、工程、航运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很多仲裁员是具有高端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或者行业内的技术专家,同时在伦敦仲裁还可以指定商事法庭的法官作为仲裁员。不管仲裁标的多么复杂及技术难度多高,当事人也能比较容易地寻找到相关领域的专家。争议解决日益变得复杂与技术化,如生命科学和通讯工程等,因此,对于专家仲裁员以及技术专家的需求不断增长。然而,除伦敦之外,鲜有城市能够适应对技术及法律专家日趋增长的需求。此外,伦敦可以提供令人满意的场地和保障服务,如口译人员、笔译人员、速记员和信息技术服务。国际客户无论何时需要,均能找到相关的法律及其他领域的专家和辅助人员来处理他们的商事及仲裁事务,满足他们的需求。
四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仲裁。英国的普通法的亲商性质间接使伦敦的仲裁成为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仲裁,备受商事争议人亲睐。伦敦的仲裁具有充分的立法保障,《1996年英国仲裁法》和2010年《仲裁法》(苏格兰)规定了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框架,阐明了裁决的强制执行方式,以及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此外,伦敦的国际仲裁解纷程序具有灵活性,在解决国际纠纷过程中保持中立性,解决纠纷过程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在工作语言和法律适用方面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都充分体现了伦敦将当事人放在首位的仲裁理念。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仲裁,就是要以快速、低成本且可靠的方式解决争议。在这里,“快速”和“低成本”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其含义具有一致性,而“可靠”是指仲裁庭公正且正确适用法律来合理处理案件,司法程序必须保证仲裁程序的可靠性。一方面,法院不可避免地将对关于仲裁处理方式的异议进行审查,[4]实际上可以对仲裁庭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地处理争议起到监督作用,并保证针对同类事项的仲裁裁决前后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法院还必须确保其对仲裁异议作出的审查快速且符合成本效益。在英国普通法下,英国法院可以纠正仲裁裁决中的错误,但不会向异议当事人提供一个“无限制的上诉机制”,即不允许当事人在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或花费大量金钱在法庭上对其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作出抗辩,因为这样的程序不符合成本效益。
对于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问题,《1996年英国仲裁法》按照执行法院裁决同样的方式来执行仲裁裁决,往往执行既快捷又经济高效。尤其必须指出的是,规制一国仲裁裁决在他国执行的最主要的法律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71个缔约方,几乎涵盖所有重要的贸易国家。《纽约公约》要求缔约方法院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协议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英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并已通过《1996年英国仲裁法》赋予《纽约公约》以效力。因此,《纽约公约》使得英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执行成为可能,并且比法院判决的执行更加有效率。伦敦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全球的可执行性是当事人选择在伦敦仲裁的原因之一。
所有这一切为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的良好运作提供重要支持,使伦敦成为国际仲裁地的优选地。
衡量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标准。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对当前香港特区来说,是一个主观目标的问题;对未来的特区政府和外界来说,这是一个将来评判有没有实现目标的客观标准问题。参照伦敦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特征,本文认为香港要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至少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按如下几个标准判断:满足商事主体对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向本地以外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占相当比例;本地法律服务在亚太区的声誉评价居前。
一是商事主体对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商事主体对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体现在规避商事活动的风险的需求和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议的需求。一支数量充足且随时准备提供良好的本地法律和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当然是供给方的必要条件。
从表1可以看出,以法域内万人拥有执业律师数作为判断一个城市的律师多寡的指标,我国香港万人拥有执业律师数不但高于内地的北京和上海(无论是将北京和上海的律师服务范围仅限于北京和上海,还是考虑到其服务范围实则可以覆盖全国),而且高于新加坡、伦敦。因此,完全可以称香港拥有一支相对于其人口数量的庞大的律师队伍,可以随时为亚太区域的商事主体提供防范风险的服务。另外,香港目前有1658名外国(域)律师(foreign lawyers),他们大多隶属于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内地著名律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在全球很多地方都有分所,也成为香港潜在的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供给者。
二是对外法律服务占法律服务总量之比。向本法域以外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服务占总服务的比率,反映出该地法律服务的外向性和该地成为国际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可能性。商事仲裁服务既是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又是国际法律与解决争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仲裁和全部仲裁服务的比率,可以判断对外法律服务占法律服务总量之比。
从表2、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涉外案件比例较高,但与新加坡、伦敦等地还有差距。从吸引的法域而言,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吸引的主要为内地当事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似乎更能吸引亚太地区的当事人。
三是本地法律服务在亚太区的声誉评价。钱伯斯是一家国际知名的法律评级机构,每年面向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布《钱伯斯法律指南》,评选出各领域顶尖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国际客户寻求高端法律服务的重要参考之一。钱伯斯榜单级别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法域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达度和该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度,只有在美国和英国等法律服务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和诸如争议解决与公司并购等市场竞争激烈的领域才会出现排满六级的情况,亚太地区一般列举四级。[5]就香港地区法律服务的声誉而言,在钱伯斯2020年《亚太法律指南》中,香港法律服务业入选了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和白领犯罪领域,其中商事争议解决最为发达,多名律师荣登榜单。
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具备的条件与优势
健全、透明、高效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运行良好的普通法制度则为香港的法治共同奠定了稳固的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是一个享有司法终审权的独立的法域,具有独特的司法制度,法院不仅有本地法官,还有来自海外的法官,使得香港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处于领先地位。
香港的司法机构以高素质、独立及尊重法治见称。在法治的各项指标中,司法独立具有指标性意义。在世界经济论坛历年发表的《全球竞争力报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中,中國香港的司法独立情况在全球约140个司法管辖区中一直排在前5位,不但是两岸四地中排名最高的,而且比美国和英国高出不少,[6]可见香港法治基础之坚实。
香港奉行的普通法是全世界对商业活动最友好的法律体系之一,大部分的商事法规都与国际最新发展保持同步。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2020年度的世界竞争力年鉴从63个经济体中选出中国香港为第五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在众多子因素中,中国香港在“商业法规”维持全球第1位,在“体制架构”子因素中,香港在“法规架构”指标的排名由全球第2位上升至第1位,在“汇率稳定性”指标的排名也由全球第19位上升至第1位。[7]
良好的争议解决法律框架。香港法院支持当事各方使用争议解决方案,自2009年4月起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推动更广泛使用争议解决方案。[8]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推动下,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为代表的法律文件已经构筑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的基本体系。2011年,香港采纳了UNCITRAL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为《仲裁条例》的蓝本。这个方便和易于应用的框架将香港本地与国际仲裁的立法制度统一为一套自成一体的条款。它保证了仲裁框架清晰、明确并可供查阅,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案件来香港寻求仲裁解决。
香港是一个“仲裁友好型的法域”,司法机构对仲裁采取相当友好的态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在解决国际争议方面已相当成功的香港法庭尊重仲裁协议。第二,支持临时措施。启动仲裁的一方当事人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比如冻结令),以确保有利于该方的任何仲裁裁决将会切实有效。支持性的法域自始就应制定出这种规则与程序。由于仲裁庭尚未组成,所以该当事人大体上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比如冻结令)。为了应对这种可能性,法院必须制定出标准程序以便能够快速授予临时措施(如有必要),以协助仲裁来进行。如果允许了临时措施,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尽快启动仲裁程序。这样一来,未来关于法院允许的临时措施是要继续或撤销的争论可以由仲裁庭进行处理,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法院应当尽可能遵从以仲裁庭作为双方明确选择的争议解决场所”的基本原则。第二个选择可能适用于一方申请紧急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形。然而,这种选择在大陆法系中可能无法获得。第三,法庭亦会维护仲裁程序的一般灵活性及完整性。第四,当事人可以就合格仲裁机构所管理的仲裁程序向内地申请保全措施。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通过《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争议当事人可以就合资格仲裁机构在香港所管理的仲裁程序,向内地法院申请证据、财产及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的当事人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裁决的执行上,香港的仲裁裁决可在1958年《纽约公约》的150多个缔约国强制执行。此外,香港的仲裁裁决还可借由与内地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各项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内地和澳门得到承认与执行。
香港一直致力于优化争议解决的法律框架。为了引入并利用一项公认有效的仲裁财务资源分配及管理方法,《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厘清了第三方在香港资助仲裁不受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所禁止,并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订立了通常预期出资第三方在进行与第三方资助仲裁相关的活动时须遵从的常规及标准。
良好的声誉。香港在国际法律及以仲裁与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服务方面,享有良好的声誉。根据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公布的《2014-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在有效的争议解决制度方面,中国香港在144个国家/经济体中排名第3位,高于美国和英国。另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所进行的国际仲裁调查,自2015年以来,香港一直名列全球五大首选仲裁地点。
根据《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在2016、2017及2018年的庭审中心调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地理位置、物有所值、员工服务水平及资讯科技服务的范畴均排名第一。
不少备受尊崇的国际机构以香港作为在其本国司法管辖区以外设立全球办事处的首选。香港的本地与国际仲裁机构关系密切,促进了香港发展成为亚太地区及其他地区领先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2008年11月,总部设于巴黎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设立秘书处分处,为在亚太区所进行的國际商会仲裁提供服务。2012年9月,处理不少国际仲裁案件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在香港设立首个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办事处,名为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成立后,会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地点的竞争力。海牙会议于2012年12月13日在香港成立亚太区区域办事处,被视为香港发展为国际法律中心的重要里程碑。2015年1月,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与中国签订东道国协议,并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相关行政安排备忘录,有助于确保常设仲裁法院负责管理的仲裁(包括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仲裁)可以在香港进行。
高素质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充分供给。香港是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商业、金融、资讯科技、航运、建造等不同领域的人才荟萃。
香港有来自40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在各个法律纠纷和法律服务的领域都有着丰富经验,大多数人会说两种及以上语言,如果需要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服务,相信在香港找到一位合适的法律专业人士并不难。根据QS世界大学排名,中国香港的四所大学入围全球前100名,其中香港大学排名第25位,三所大学的法学院为香港培养了大量法律专业人士。
香港是一个成熟、开放的法律市场,外国(域)律师可以在香港执业,因此香港具有吸引各法域优秀法律人才的资本。另外,香港作为普通法法域,其他普通法法域(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南非、新加坡等国)现有的专业法律人才或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可方便地为香港所用。
具有世界级吸引力的基础设施。香港拥有世界级的机场和港口等基础设施,根据Skytrax 2019年全球最佳机场排行榜,香港机场排名全球第5位。
香港是继纽约和伦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有着很强的竞争力,源于三个无法被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复制的独特因素:首先是香港与内地的地理距离;其次是在“一国两制”和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下,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也将使其强有力地维持与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是香港是全球唯一的中英双语法域,法律条文及法庭程序皆采用同等法律效力的中英文进行,方便和助益于中企进行海外投资。
香港的资讯自由,对外信息交流频繁,具有透明、宽松、便捷的信息交流环境。香港正发展成为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由于知识产权争议通常涉及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因此仲裁及调解是处理这类争议的有效方法。根据《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知识产权争议可藉仲裁解决,不会因该裁决仅关乎知识产权的争议而违反公共政策。
上述所有这一切均表明香港具有优越的软硬环境。
中央政府与国际社会的支持。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的港澳专章中,中央政府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同时,2019年2月印发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及的发展重点包括将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并支持香港成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赞同“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等方式,促进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建议。香港回归以来,在内地与香港两地法律人共同努力下,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从无到有,由点及面,截至目前,共签署了七项安排,涵盖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以及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的全面覆盖。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和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务实举措,同时也是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有效落实。《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的签署充分说明两地在“一国”之内,发挥“两制”的优势,应该并且也能成功地实现比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紧密的协助、更加广泛的合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司法协助领域的研究和探索,为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除此之外,在中央的支持下,香港还争取了国际社会对其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支持。中国香港于2019年1月与日本签署合作备忘录,2019年9月与韩国签署合作备忘录,2019年11月与泰国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加强合作和促进相关服务的发展提供整体行政框架。2019年11月4日,中国香港与联合国签署谅解备忘录,加强双方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交流,以及推动采用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方法,解决国际贸易、商务及投资的争议。这些谅解备忘录,有助于推动并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香港将继续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和国际组织磋商和签订合作或伙伴安排,提升香港在交易促成和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形象。
综上,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确实具有其优势,但这样的优势和格局能否维持将取决于香港整体的营商环境、香港的法律服务队伍以及香港的仲裁机构是否能保持与其竞争者同步,并适应商事当事人不断变化需求的能力。
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需要克服的障碍
外部势力的干预。美国方面对香港一直用力颇深,在香港回归之前就制定了《美国-香港政策法》,该法1992年在美国国会两院通过之后由总统签署正式成为法律。根据该法,美国政府承认《中英联合声明》,并继续将香港视作一个在政治、法治、经济、贸易政策方面与中国内地完全不同的地区。美国一些政治力量多次根据香港的形势要求国会重新考虑和审视香港独立关税区之地位与政策。[9]
在反修例的骚乱和街头暴乱中,美国国会2019年11月19日通过所谓“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这是美方为香港激进势力和暴力分子张目、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牵制中国发展的又一恶劣行径,遭到中方坚决反对。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此举可视为是美国全面介入香港事务,希望将香港作为牵制中国的筹码和战略博弈的棋子。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同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日公布实施。此后,美国更是明目张胆干涉中国内政,美国于2020年7月14日完成所谓“香港自治法案”的全部立法手续,不但剥夺了香港在美国法下的特殊待遇,而且将对支持中国限制香港自治权的人或公司实施强制制裁。
来自区内外各法域的激烈竞争。在亚太地区,香港拥有许多竞争者,特别是邻近地区,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以及多个内地城市(例如上海、深圳)近年来致力于提升国际仲裁服务。其中,新加坡在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商事仲裁中心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了亚太地区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心,上海也在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随着中美贸易竞争的展开,亚太区域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他山之石:作为竞争者的新加坡打造法律服务及仲裁中心的经验
建设国际法律服务及仲裁中心的超前布局与设计。近年来,新加坡作为亚洲地区最重要的纠纷解决中心备受全球瞩目,其前瞻性的非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的顶层设计、战略布局以及纠纷解决服务产业化、一站式服务的理念等,都逐渐显示出实际效果与强劲的竞争力,成为香港在亚太地区打造争议解决的重要竞争者。
2002年,新加坡政府规划建立“良好的基础设施”促使其成为区域性的争议解决服务中心。2010年,新加坡特别成立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旨为在新加坡开展非诉讼纠纷解决(ADR)服务提供一站式的、一流的设施和服务,并为ADR行业发展作出贡献。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大约有50个著名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和新加坡本土的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该中心,形成全球第一个争议解决服务的“集散地”。2018年,UNCITRAL通过的《联合国因调解达成和解国际公约》为签署地新加坡成为国际性的争议调解服务国家提供了有效的助力。
打造法律培训及研究的区域中心。新加坡积极与英国、美国、瑞士、法国等国家的争议解决中心保持对话并积极学习,特别是对非诉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选拔、运行成本、相关制度、立法状况、运行模式等进行学习和借鉴,这种有效的移植使其在亚太地区也能很好地适应国际贸易。为了促进新加坡成为法律培训及研究的区域中心,推出了以下六项政策。
1.成立亚洲法律学院,吸引亚洲优秀的法律学者到新加坡从事教育研究工作;2.为本国和国外学生建设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设立各类奖学金,帮助他们顺利进行双学科或多学科的法律学位课程的学习进修,同时,在本土和海外进行语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习;3.促进与完善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法律专业课程;4.推出较为完善且具吸引力的课程安排和奖学金制度,吸引亚洲和其他地区优秀学生到新加坡学习;5.与新加坡法律学会、新加坡法律协会等社会团体合作,进一步开发法律教育项目;6.由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与英美等国知名法学院合作培训本地学生;与国外著名社团合作,成立本地认证和职业认证的专业培训机构;与英美中等国知名法学院合作,为第三世界国家学生提供培训项目。
构建法律服務保障的区域中心。在法律服务保障方面,新加坡政府也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根据市场需求,定期评估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专业教职员工配额,以确保总体控制法律服务业的适度竞争和服务成本;改革持有国外法律学位者加入当地律师行业的认可程序,以保持新加坡法律行业从业人员的高水准高素质;对本地律师和海外归来律师应同工同酬;法律工作者中,本国培养的与认可的海外学校毕业的比例应保持在75∶25左右。
二是引导新加坡本地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区域性跨国界业务活动,大力推进区域性服务,与中国进行业务合作。
三是创立特别机构,提升法律服务业发展,协助开拓产业市场。重点是向政府提出有关国际法律服务业务的建议,促进产业发展。同时,吸引世界顶级律师事务所到新加坡设立海外总部,促进重要的或高附加值的地区性和全球性商业活动。
四是拓展新加坡律师的知识构成范围,特别是诸如生命科学、信息技术及媒体、电子商务、网络法等方面的新兴技术知识,吸引这方面专业人才加入到法律服务领域。此外,应了解中国的重要法律。
结语
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前提是香港的稳定。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是香港稳定的最大保障,可以有效抵消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破坏及干扰的影响,而“一国两制”的全面落实又是广大香港同胞人心回归的最大保障。除此之外,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在宏观层面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中央与香港合力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应自觉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契机,发挥自身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的服务。中央有关部门应一如既往地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坚定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打造香港“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和提升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建设,打造“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已经成立,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各类机构应在该国际组织中发挥引领作用。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合作,打造多元化争议化解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支持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处理如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香港应以开放、包容的理念,将香港打造为可提供多种选择,诉讼、仲裁、调解顺畅衔接、相互配合的争端解决平台。
借鉴新加坡经验。同样处于亚太地区的新加坡成功打造法律服务及仲裁中心的经验值得学习。(1)学习新加坡的顶层设计和超前布局。(2)学习新加坡打造法律培训及研究区域中心的经验,不断为法律服务业注入新鲜血液,积极与英美等国保持对话,在内地建立研究中心,完善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并促成法律培训项目以保证人才供给。(3)借鉴新加坡法律服务保障措施,通过监管控制法律从业人员数量与质量、引导本地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区域性跨国界业务、创立协助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特别机构、拓展律师知识构成范围等措施,保障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长效发展。
推动大湾区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律研究。深植于法治土壤的法治文化和人才供给,培养一大批熟谙普通法和国际法律理论与实务的人才是一个城市成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前提。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培养人才是必经的路径。
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在微观层面的实现路径包括: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服务开放合作;参照自贸区特殊政策及司法实践,在大湾区认可和执行“无涉外因素”香港仲裁裁决。
创新仲裁与调解的混合模式。建立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心是吸引外国当事人的有效手段。创新仲裁与调解的混合模式,不必拘泥于在香港本地集中纠纷解决机构,香港可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现有平台的联系,如深圳前海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采用国际化联合调解机制,目前已开始独立解决纠纷。香港也可学习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的经验,采用招租的管理模式,引进国际先进的规则和程序。当然,最重要的是在香港建立健全纠纷解决系统,加强香港法律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中立、专业的国际形象,如此才能建立统一的有生命力的多元纠纷解决平台。
扩大香港作为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或其他方式的争议解决地。在中国政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签订投资、贸易、基建等合同时,将香港作为仲裁地规范进框架协议中;争取在亚投行、丝路基金与沿线国家签订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时,也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鼓励在有外国背景但在内地注册经营的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时,把香港作为仲裁地,这样会为香港解决亚太地区乃至国际纠纷提供宝贵的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王楚晴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2015年4月8日,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对上海明确提出了“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目标。2019年3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管理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
[2]近期的一项国际问卷调查数据显示,4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在过去五年中最经常选择的仲裁地是伦敦。另有47%的受访者表示伦敦是最受欢迎的三大仲裁地之一。受访者还被问及经常选择某些仲裁地的原因。最常被选中的答案是“仲裁地的声望”(65%),其次是“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42%)。201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几乎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更偏好选择伦敦而不是其他地点作为仲裁地。伦敦已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及仲裁地的首选。
[3]Queen Mary, "201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Improvements and Innovation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 12, 2015, https://www.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ttorney.com/wp-content/uploads/2018/11/White-Case-and-Queen-Mary-2015-survey.pdf.
[4]《1996年英國仲裁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可以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实体管辖权、严重不规范行为以及针对法律问题的异议。在向法院上诉之前,申请人必须首先穷尽仲裁庭现有的所有救济方式并寻求对仲裁裁决作出修正或作出一份附加裁决。针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可能是基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效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协议的范围”而提出的。针对严重不规范行为提出的异议可能是基于存在导致对申请人产生“重大不公正”的风险,而且涉及仲裁庭、仲裁程序或仲裁裁决。针对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可能是对仲裁裁决异议的最常见理由,但该异议必须只能是基于对法律的异议,而非对事实的异议。一旦仲裁裁决异议成功,法院可以将仲裁裁决发回仲裁庭重审、修正仲裁裁决或全部撤销裁决。
[5]Chambers ranking guide-Asia Pacific-China (Hong Kong Bar), file:///Users/tracsy/Downloads/Chambers_Asia-Pacific%202020_china-hong-kong-bar-bar%20(1).pdf.
[6]据《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国香港司法独立被评为第4位,远高于美国的第28位。
[7]《2020年世界竞争力年报 香港跌三名至第五名》,2020年6月16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ga/2020/06-16/9214210.shtml。
[8]香港律政司官网,https://www.doj.gov.hk/sc/public/alternative.html。
[9]在香港特区发生非法“占中”事件期间,美国国会内部的委员会已在酝酿提出“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其中要求国务卿恢复每年就香港情势向国会提交《美国-香港政策法报告》,总统向国会保证香港享有足够自治来支持美国给予其特殊待遇。
责 编/张 晓
Hong Kong's Path to Building an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
Kong Qingjiang
Abstract: Hong Kong has a unique advantage in building an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However, the intervention of external forces has adversely affected Hong Kong, and other competitors from various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such as Singapore, Malaysia and Korea, are posing serious challenges, while the reg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legal services market is increasingly competitive. With other regions in China also planning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Hong Kong should make joint efforts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 Hong Kong should seize the important opportuniti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Greater Bay Area, and participate actively in their development of "the Belt and Roa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Greater Bay Area, so as to create conditions for building itself into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 at early date.
Keywords: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Hong Kong, the Belt and Road,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孔慶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主要著作有《China-EU Trade Disputes and Their Management》《China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 Legal Perspective》《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可移植性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性研究》《国际经济法与入世之后的中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