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路径及对策*
2022-01-27陈明星张淞杰
陈明星 唐 轲 张淞杰
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2020年以来,全球粮食安全形势再度紧张,在此背景下,2021 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到68285 万吨①,再创历史新高,为实现“六稳”“六保”、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定盘星、压舱石的作用。但保障粮食安全对我国来说是永恒的课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特别是在要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任何一个产业的收益率如果长期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就难以具备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作为关系国计民生但弱质低效的粮食生产,尤其如此。而承载粮食生产和商品粮输出功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较大贡献的粮食主产区,长期以来承受着利益失衡的困扰。2020年,传统的13个粮食主产区②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8.6%,而地区生产总值仅占全国的52.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占全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和的46.0%③。特别是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全球经济格局大调整大变革正在向纵深展开,许多国家和经济体正试图以创新赢得新增长周期,重塑竞争优势。我国区域发展格局也在进行深刻调整,区域竞争和“潮涌现象”将进一步强化粮食主产区的利益失衡和多元目标冲突。加快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不仅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大局,而且事关区域协调发展、代际平衡和共同富裕。而现有的农业补贴等政策虽然激发了政府抓粮、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激励效应已初步显现,为促进全国粮食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农业补贴的激励作用呈现出明显的边际效应递减趋势,必须警惕农业补贴在农民收入和生产成本中的比例“双下降”、农民种粮积极性和粮食产量增长幅度“双放缓”趋势,要以更为宽大的视野建立和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实现粮食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因此,深化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研究,对充分体现政策的关联性、实现政策的“激励兼容”,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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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3 年,我国粮食产量下跌至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最低点,在此背景下,2004年起,我国连续发布18 个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大对粮食生产和“三农”投入力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区域发展格局的深刻调整、区域竞争的日益激烈,国家在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奖励和补助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有力推动了全国粮食产量持续增长,2021年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十八连丰”。但是,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基础还比较脆弱,“产粮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一直是困扰主产区发展的难题,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总体仍显不足,现行利益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利益补偿激励效应放缓,市场机制发挥尚不充分,利益补偿体系尚未形成。
1.现行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现行的利益补偿政策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出台的制度设计,与农民生产生活和粮食主产区发展的需要相比,总体上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其表现有三:一是补偿的范围和领域有限,现有的补偿多集中于对粮棉产品的补贴、奖励,对主产区政府的积极性调动不足。二是补偿的长效性不足,尤其是许多农业补贴主要是应对农产品短缺而临时实施的,临时性补贴多、经常性补贴少,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三是补贴的针对性不强,尽管2016年将“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但对特定地区和人群的区分并不明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仍然是以小规模经营农户为指向的,尽管也有一些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但仍显笼统,这就容易造成补贴受益人与实际种粮人不相一致的情形,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主体如种粮大户得不到补贴,而一些早就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仍在享受政策优惠,像地力补贴、“一喷三防”补贴等生产性很强的补贴资金,真正的种粮大户却得不到,失去了补贴的真正意义。同时,在现行粮食风险基金运作模式下,粮食补贴还存在随着商品粮的调销从主产区流入主销区的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穷省”补贴“富省”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2.利益补偿激励效应放缓
2004 年以来,国家实施了包括减免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等在内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但随着农资价格上涨、人工费用以及农地流转费用等的不断增加,粮食生产成本持续走高,种粮比较效益长期偏低,农业补贴在农民收入和生产成本中的比例“双下降”。特别是相对于政策实施初期对“保供给、促增收”的显著效果,当前政策的激励作用呈现出明显的边际效应递减趋势,农民种粮积极性和粮食产量增长幅度“双放缓”。2003—2020 年,按财政支农投入与同期粮食总产量折算,平均每生产1 千克粮食的财政支农投入从0.50元增长到3.57元(见图1);每增长1千克粮食折算的财政支农投入也从2004 年的1.24 元增长到2020年的18.44元,从长周期来看,2003—2020年每增长1千克粮食折算的财政支农投入也达到9.11元。边际效应递减也导致农业补贴与粮食生产行为相对“脱钩”,对农民粮作经营决策的“作用力”越来越小,一些地区出现粮食生产口粮化、兼业化,将农业补贴视为体现民生关怀的普惠式“收入福利”。
图1 财政支农投入与粮食总产量增长情况
3.市场机制发挥尚不充分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抓粮食生产上之所以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其深层原因在于动力不足。如果通过健全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扶持粮食主产区不断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探索走出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路子,则粮食生产的动力就会从“要我产粮”转化为“我要产粮”。因此,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需要实现以下四个转变。
图2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政策框架图
4.利益补偿体系尚未形成
区域发展新格局是对新时期区域利益的重新调整,无论是出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还是出于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考虑,粮食主产区都应得到相应的利益补偿。而且,这种利益补偿不仅仅是要寻求粮食产销区之间利益的相对平衡,更是要寻求粮食产销区之间发展机会的相对均衡。因为,粮食主产区不仅以其粮食生产的直接贡献,支撑着全国工业化、城镇化的粮食需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贡献是以放弃更多的发展空间、发展机会为代价的。要增进区际公平,必须强化内生性利益补偿,在客观认识区域间利益差别和产业间利益差别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的、政府的、法律的、制度的、思想观念的、地缘文化的等各方面的努力,建立基于合理的区域分工协作之上的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提高粮食产销区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既有竞争也有协调的整体效能,这也是新时代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路径选择
尽管在近年来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实践中,已开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开展农地发展权的转移和交易等,但这些很多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总体来说,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仍不充分。现有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仍更多地关注诸如补贴、奖励等直接的补偿,对防范化解粮食生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延伸和拓展粮食产业链、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等利用市场机制来激发粮食主产区的内生发展活力则关注不够(见图2),对粮食主产区发展空间、发展机会、发展权利等内生性利益补偿上,尤其是在培育农地发展权交易市场,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进而提升粮食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需要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培育粮食产业经营主体、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创新产销协作的方式和机制。此外,目前很多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且农村信贷手续复杂、额度较低,导致贷款困难,直接影响到种粮大户、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对土地的投入。
从公式看出所以在气体质量流量Gg和雾化气流流速Vg中,提高雾化气流流速Vg对气体动能增加效果明显。从能量守恒定律可推出,气体的动能增加,相应转化为增大总表面积的表面能。但是这种能量交换过程效率极低,不到1%。
1.从补偿引导到补偿自觉转变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会导致粮食消费增长和粮食生产的比较优势下降,这一点在粮食产销区都已形成共识。因此,区域发展新格局在强化区域发展功能和定位的同时,也强化了区域自我统筹资源要素的意识,使得粮食主销区能够相对客观地审视其与粮食主产区之间的关系,甚至在全球粮食供应趋紧的大背景下,出于稳定区域口粮需求及饲料和加工用粮的需求,而更加积极主动地与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的产销协作。所以,在区域发展新格局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由补偿引导向补偿自觉的转变,即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必要性、迫切性有更多的清醒认知,对利益补偿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创新和改进也有较为充分的把握,是积极主动地对利益补偿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因此,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要顺应这一转变,并进一步促成这一转变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推进粮食主销区切实有效地承担起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责任。
首先,中央财政应根据产销区的不同特性,完善财政转移支付、GDP提成、机会成本税等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机制强化产销区各自责任的履行。探索针对粮食主产区的中央财政投入的公益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主产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帮助粮食主产区基层政府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扶持粮食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确保主产区得到合理利益补偿,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收益,推动主产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次,进一步明确省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中的责任,赋予省级政府在粮食市场监管中相应的职能。作为主产区,要优化利益补偿资源的配置,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方的积极性,要以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为指导,建立“宜工则工,宜农则农”机制,完善农地发展权补偿机制,推动粮食主产区农地集约经营、人口适度集中、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粮食生产的优势;作为主销区和平衡区,要选择有资源优势、粮食产量和调出数量较高的产粮大县,集中力量,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本区域粮食稳定供给,同时,要根据商品粮调销情况,承担起相应的、向主产区利益补偿的责任。鼓励主销区与主产区深度开展产销协作,在主产区共建仓储物流等设施和发展粮食精深加工等产业“飞地”,不断延伸粮食产业链条。
2.从注重利益平衡到注重机会均衡转变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涉及多区域、多领域、多部门,由于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导致多头和交叉管理、机构设置分散、业务分割、职能重叠、部门利益严重、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尚未形成完善的利益补偿体系,也缺乏规范健全的法治保障,难以提升利益补偿的整体效果。也正因为如此,在近年来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作为传统产业,粮食产业频频遭遇“产业歧视”或“产业跟风”的挤出效应,使得利益补偿更加举步维艰。比如,一提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似乎就是要大上快上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产业等项目,尽管在生物医药产业中也涉及生物育种等,但与更能给地方GDP增加贡献的其他项目相比,则明显逊色;一提到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似乎就是要以压缩传统产业本身来实现对传统产业脱胎换骨的改造,殊不知,产业之间并没有或传统或现代的绝对界限,也无绝对的高低之分,任何产业领域中都可以产生具有强大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粮食产业领域也不例外,国际上的四大粮商以及一大批食品企业巨头,就是有力的例证。同时,随着产业融合日益走向纵深,也为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所以,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要形成与现代粮食产业体系相匹配的政策支持体系,而目前尚未形成。
3.从经济理性主导到综合理性主导转变
经济理性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一种逻辑支撑点和方法论原则,指代经济活动的任何参与者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这是一种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导向的思维和行动逻辑,它有效地激发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同时也极易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扭曲。区域发展新格局无疑对各区域的发展注入了充分的经济理性,甚至可以说,区域发展新格局本身就是各区域的经济理性相互博弈的结果。因此,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中,单纯的经济理性主导只会加剧利益不平衡态势,而必须引入综合理性并以其作为引正纠偏的主导思维。这里的综合理性,主要借鉴20 世纪60 年代英美等国家的城市规划中出现的综合理性思潮的概念,就是在面临多重目标选择的情况下,为决策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以及预定目标与其他待选目标之间结果预测的分析比较,从而更好地辅助决策过程。因此,综合理性涵括了对经济理性、社会理性、生态理性等多重理性的综合考量,能够更好地统筹经济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等多重目标,从而更好地引导粮食产销区的分工协作和利益均衡。在区域发展新格局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就是要用综合理性匡正单纯的对经济理性等单一方面理性的凸显,避免因单纯强调某一区域的责任而造成利益格局的失衡,以期达成产销区的合作共赢、协调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整体目标的实现。
4.从单一循环向体系互动转变
一是以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试点的方式,明确省级财政统筹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的功能,在省级财政整合现有的涉农投入,纳入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投入管理体系,设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基金。二是继续推进部门整合,建立中央、省、市、县上下联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推广脱贫攻坚期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经验和模式,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长效机制。三是着力将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纳入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范畴,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四是深化金融创新,拓宽利益补偿融资渠道。加快设立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创新试点,加快推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创新金融扶持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积极探索和推广具有主产区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五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利益补偿支撑。积极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着力发展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回乡创业者、农村经纪人等主体。加快完善市场流通体系,全面发展多种类型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业态,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影响力,做大做强现有期货品种,积极推进新品种上市步伐。大力构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和教育单位及涉农企业广泛参与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探索涉农企业与工业发展良性互动发展路子,让农民在做大做强涉农工业和服务业中真正受益,使涉农工业和服务业成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有效载体。
一是改革粮食风险基金,构建内涵更为丰富的粮食安全基金制度。加快建立以基本收益保障为核心的粮食补贴体系,积极培育粮食生产的“三大主体”——种粮大户、产粮大县和粮食主产省。逐步将补贴标准提高到能补偿农民种粮成本并能保证适当收益的水平,形成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回报平衡机制、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保障机制、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中央财政全面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的基础上,尽快取消中央各种涉农投入要求的、需要主产区承担的地方配套资金,在对产粮大县总量奖励的基础上,从增量上进一步完善粮食增产考核激励措施,建立国家粮食增产奖励基金。同时,积极完善粮食流通和储备补贴体系、农资和粮食价格监控体系。二是建立农地发展权交易体系,创新农地发展权交易的载体、手段和监管体系,构建“折抵指标”“复垦指标”“待置换用地指标”等载体,通过“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易地有偿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易地有偿代保”等方式实现跨区域农地发展权交易,严格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三是推动粮食产业“三链同构”,加强基于数量安全的功能构建、基于质量安全的运营流程构建、基于主权安全的链条构建、基于禀赋结构的产业布局构建、基于比较优势的技术体系建构、基于规模收益递增的产业组织建构、基于生态安全的产业生态建构,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在产区布局,形成区域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功能完善、链条完备、布局合理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强化粮食主产区内生性利益补偿。四是健全政绩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建立体现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融合保护耕地、保障区域粮食供给等内容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问责奖惩机制和成本分析机制,强化考核监督结果的刚性运用和激励约束效应,降低利益补偿的经济成本。五是完善先行先试支持体系,探索实施“人地挂钩、钱粮挂钩”政策,形成“人地挂钩补发展空间,钱粮挂钩补机会成本”格局,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进城留乡自主权的前提下,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创新,深化城乡改革联动,激发主产区内生发展活力。
三、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对策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手段,用以弥补粮食主产区因农业比较收益低和从事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所可能引致的发展机会、发展空间、发展权利、发展成果的利益损失和机会成本等,而对粮食主产区政府、农民及相关主体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以及政策上的优惠等直接或间接的扶持。因此,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绝不仅限于资金、技术、实物等的补偿,更包括政策上的优惠、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的补偿等;不仅仅限于直接的利益补偿,解决眼前的短期的利益失衡问题,更包括间接的内生性利益补偿,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失衡问题。因此,要着眼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代际平衡和共同富裕,在科学界定责任、优化政策组合、创新运行体制、强化动态评价、健全法治体系等方面,加快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1.科学界定利益补偿责任
咳嗽通常是感冒的主要症状,也是最后一个消失的症状,最新的临床研究表明,感冒后的咳嗽甚至可以持续18 天之久。感冒后宝宝咳嗽,很多家长的第一反应是给他们喂止咳药。真的有必要立刻用药物把咳嗽止住吗?
2.优化利益补偿政策组合
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不仅要通过改善粮食主产区农业生产条件、提升农民种粮收益等举措,来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在粮食生产这个单一环节的良性循环,而且要推动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乃至农业由单一的生产功能向生态功能、文化功能等多元功能拓展,通过构筑涵括粮食生产、加工、仓储、流通、质量管理、生物育种、生态保护等多环节有机衔接的粮食产业链和价值链,推动农业与第二、第三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农村电商、乡村旅游、休闲康养等业态,从而形成多环节衔接、多业态融合、多主体互动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在促进粮食主产区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的同时,提升在国内外粮食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中的地位,推动粮食主产区在融入和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3.创新利益补偿运行体制
中国道路的伟大革命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发展和创新,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历史事实和一个鲜活的过程,其必然的最终指向是中国实践。“离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就不可能也不需要用马克思主义来‘化’中国,而不用马克思主义来‘化’中国,就不可能有对中国革命、对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实践的经验的理论总结”[3]。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奋斗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逻辑起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不断时代化和民族化的过程。
4.强化利益补偿动态评价
一是强化政策执行力度,提升利益补偿实效。刚性界定利益补偿投入的增幅和增速,加强对利益补偿投入的统筹规划和跟踪问效,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相互衔接,对整个利益补偿的原则、目标、重点、阶段性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指导利益补偿的总体实施,减少利益补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各级财政在支持涉及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项目预算、选择、实施、调整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并把“农民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决策的重要尺度,采用群众民主商议的方式做好乡村参与式发展规划,通过充分发动群众,用好这些资金。二是完善政策绩效评价体系,全面衡量利益补偿效果。加强利益补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积极建立耕地等资源环境的价值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利益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和粮食产业数据支撑系统,对各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使利益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三是构建政策调整机制,动态调控利益补偿行为。建立利益补偿信息反馈系统,适时公开利益补偿政策评价结果,在保持利益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中的持续性的基础上,探索动态调整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健全利益补偿调整触发机制,综合考量利益补偿政策本身的科学性以及利益补偿的阶段性特征,选好政策调整的时机、力度与步骤,对实施过程中的政策作必要的删补或修正,分阶段、有重点地明确和调整利益补偿的政策范围、标准、规模、速度和时限,尽量减少政策调整中的失误。
5.健全利益补偿法制体系
一是加强立法和执法建设,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利益补偿政策措施法制化,利益补偿投入责任明晰化、支出决策科学化、支出过程透明化,抓紧制定出台《粮食法》《农业投入法》《农业信贷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引导现有的补偿性政策向体现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的方向靠拢,使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法治化,规范和促进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储备、进出口等粮食产业相关环节的发展。积极健全以财政监督为主、以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为辅的监督法律体系。二是健全补偿监管制度,规范利益补偿运行。完善利益补偿监管体系,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预算执行的职能,强化审计部门的事后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利益补偿投入决策制衡机制,搭建在财政、基层政府和农民等主体间的、通畅的交流、反馈和监督平台。加大补偿投入支出过程的监管力度,改革和完善项目立项管理,加强支出的延伸管理,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推动各级人大、政协和政府部门共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彰显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严明,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利益补偿专项资金的监督,加大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利益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发挥作用。三是强化利益补偿法制宣传,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强化“重中之重”意识,提升利益补偿的政策理念,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增强利益补偿的公开透明度,强化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政策宣传。倡导低碳节约,树立“节用为本”的社会风尚,严格控制行政基建等非生产性建设规模,杜绝新上达标升级、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制止各类铺张浪费。保障农民政治民主权利,强化农民的参与和监督,构建自下而上的农民群众的需求表达机制和程序,保障农民群众在利益补偿投入使用上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促进利益补偿投入筹集和投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筹集效率和使用效益。
注释
临床上,鱼腥草常被用于治疗猪、马、牛等动物的急性胃肠炎、阑尾炎、胃炎等消化系统类的疾病。当天气变化多端、气候环境比较恶劣的情况下,动物患大肠杆菌引起的痢疾病较为常见,虽然该病造成动物死亡的几率不高,但是会对动物的生长起到抑制的作用,同时长期不治愈还会诱发动物患有其他的疾病,而在临床上使用鱼腥草喂食动物当天会看到显著的效果,通常3 d能治愈[4]。
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关于2021 年粮食产量数据的公告》。②包括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 个省(区)。目前粮食净调出省份只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南、安徽。③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