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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

2022-01-25曾德云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长江口三省水产品

曾德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江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位置。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实施,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施行。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长江禁捕决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人大常委会也于3月下旬陆续审议通过长江禁捕决定。4月1日,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对外发布,当天施行。

常态联动精准打击 追加预算整合平台

良法还需善治,为了推动长江禁捕决定有效实施,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各自区域分别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长江禁捕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纳入2021年度监督重点内容,2021年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合召开长江保护法和长江禁捕决定(“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推进会。5月至11月,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宝山、浦东、金山、奉贤、崇明等沿江沿海区开展检查,了解长江禁捕决定实施后的宣传贯彻情况、渔民退渔退捕和转产转业安置情况、打击非法捕捞情况、执法协同机制落实情况,以及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的建设推进情况等。

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蒋卓庆主任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长江禁捕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带队赴崇明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相关工作落实。常委会副主任蔡威、陈靖先后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海江阳(江杨)水产品批发市场、嘉燕水产品集中交易区等实地检查,研究推进长江禁捕“四个平台”建设等重点工作。

三省一市常态化联动。为推动长三角联动监督、联合执法,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主动与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在省级层面,积极推动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强化协同协作,特别是依托农业部牵头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政府部门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联合执法。在沿江沿海的市、区、县层面,上海崇明与江苏太仓、海门、启东建立跨界水域行政执法与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崇、启、海、太四地渔政部门实现了对交界水域非法捕捞行为精准打击。2021年10月11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应邀参加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赴南通市的长江禁捕执法检查;10月25日,协调三省人大常委会联合开展“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动监督联合执法行动”,蒋卓庆主任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江苏省、浙江省派出执法船参加,安徽省在本省长江段同步开展行动。

边检查边推动贯彻实施。针对贯彻实施长江禁捕决定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执法检查组及时与市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反馈。常委会领导亲自推动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长江禁捕智能化管控系统、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建设等工作。为推进长江禁捕“四个平台”建设,蒋卓庆主任多次听取汇报,提出具体要求。陈靖副主任和彭沉雷、陈通副市长分别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支持立项,追加财政预算用于“四个平台”建设。市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将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加以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能力,建设长江禁捕智能化管控系统,统一接入“一网统管”平台,将于2022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水上执法数字化转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已经通过了立项评审。本市在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基础上,新增了刀鲚(刀鱼)、凤鲚(凤尾鱼)、长吻鮠(鮰鱼)、鲫鱼、中华绒螯蟹(大闸蟹)五个长江淡水产品追溯管理,目前還在继续推进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鳊鱼等五个长江淡水鱼类的追溯管理工作。

高速舰船配备不足 智能管控有待提升

长江禁捕决定实施以来,本市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较好的工作合力,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成效,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社会知晓度不高。虽然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禁捕宣传,但有的执法单位反映,一些沿江沿海镇、村宣传还不到位,一些村民特别是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对本市已经颁布实施长江禁捕决定还不了解,不知道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捕捞水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执法能力与禁捕要求不匹配。各执法部门反映,缺少执法船专用码头,各单位的执法船艇需要靠租借码头停泊,有的码头不符合执法船只停泊要求,有的需要每年承担巨额的租金费用。缺少用于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执法的大吨位执法舰船,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最大渔政执法船排水量仅600吨;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虽有6艘执法船,但最大的排水量只有100余吨,难以适航风急浪高的长江口水域;奉贤区渔政执法部门承担着长江口近海水域31.6公里海岸线的禁捕执法职能,却没有执法船艇。缺少高速执法艇、无人机等设备,现有的执法船航速一般在10—20节,而非法捕捞船艇航速都在30—40节以上,面对快艇非法捕捞,执法船难以实施现场抓捕。长江禁捕“四个平台”系统还不够完善,对照长三角联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的要求,长江禁捕智能化管控系统功能应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纳入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的淡水鱼品种还不全,市场主体上传追溯信息的责任还未有效落实。

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地方和中央单位之间、地方不同执法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难点,特别是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与海警、海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难度较大,有的还受到军事单位保密要求限制。禁捕执法中查获的渔获物处置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目前以各执法部门自行处置为主,如何处置成为难题。本市缺乏船舶扣押、拆解场所,又没有统一的处置规定,由各执法部门租借场地放置,派人看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捕捞力度越大,扣押、值守的压力就越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积极性。

共享力度亟需加大 执法效能尽快提高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好长江禁捕决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落实。

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要结合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沿江沿海镇村的村民、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工作,通过走村入户、上门面对面宣传,做到法律宣传贯彻无死角。利用好各类新闻媒体,持续做好长江禁捕决定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自觉禁捕、保护生态的氛围。挖掘一批非法捕捞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形成对非法捕捞的震慑效果。

着力提升禁捕执法装备能力。要结合执法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专用码头建设,加快配备执法船艇,尽快解决一些执法单位无执法船艇的问题。要充分利用雷达光电系统、船载感知系统、智能化管控应用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非法捕捞行为的实时发现、自主跟踪、智能识别、智能预警、快速取证和执法调度,采用无人机辅助跟踪、取证等,提升长江禁捕执法监管效能。

加快推进“四个平台”建设。要加快建设长江禁捕智能化管控系统和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等“四个平台”。增加淡水鱼类进入追溯品种目录,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履行好责任,做好信息上传工作。加强各部门、各单位间的横向沟通,加大信息共享力度。积极推动与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信息互通互联共享,提高禁捕执法效能。

不断优化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本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江禁捕工作,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力量和资源装备整合,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及时收缴拆解。完善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机制,研究非法渔获物、船舶等扣押、处置的规范统一要求。探索中央驻沪执法机构与地方执法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机制。

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联动监督,有力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和跨区域联合执法,为落实好长江大保护和长江“十年禁渔”国家战略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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