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民政部门当监护人
2022-01-24章程李雪
案 例
2011年8月,刚出生不久的小阳被吴某、李某夫妇收养。2012年、2014年,吴某、李某先后因病逝世,这之后小阳一直与陈奶奶(吴某的母亲)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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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阳被认定为智力三级残疾,也因为此,10岁的小阳生活仍然不能自理,也未能像同龄人那样走进课堂,接受教育。
依据法律规定,在养父母双亡后,陈奶奶成了小阳的监护人。但是陈奶奶年近80岁,文化程度不高,经济收入低,抚养小阳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她多次向街道及民政部门反映申请转移监护权。上海市黄埔区民政部门了解情况后,主动找到黄埔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共同维护困境儿童权益。
“小阳平时很怕人,今天看起来还挺自在。”“陈奶奶文化程度不高,很难教育小阳。”“小阳平时吃饭需要靠人喂,生活也不太能自理。”“小阳亲生父母已经找不到了。”……听证现场,大家七嘴八舌的回答,让法官渐渐对这个案件有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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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奶奶只有每月50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金及2000多元的村里年底股份分红,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且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小阳的外祖父母也均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来源,没有抚养小阳的能力,且双方自愿放弃对小阳的监护权。”法官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而陈奶奶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对小阳的监护职责。而黄埔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小阳的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将小阳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情形。据此,救助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证实现行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且其他近亲属也没有能力监护,导致小阳面临生活困境。另一方面,变更监护人后,需要联络救助机构作为救助单位,解决小阳今后的生活问题。”在庭长的指导下,民政部门做了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并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申请。
法官以谈心的方式,耐心询问了小阳、陈奶奶、街道、民政局、检察院等相关方的意见,了解了小阳及陈奶奶的情况。
说 法
在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时,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考虑到陈奶奶年纪大了,行动困难,而且小阳对陌生环境略有抵触,要求他们前来法院多有不便,案件经办法官驱车来到陈奶奶家中,组织了一场接地气的听证。
法官指出,我国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出发,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道德,父母子女关系为家庭关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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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在父母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主体,主要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其顺序主要根据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疏关系、履行监护职责的便利程度以及我国的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