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研究:现状、成因与对策
2022-01-14吴静
○ 吴静
(青岛科技大学 传媒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
当前中国社会老龄化和数字化两种发展趋势交织伴生,网络技术的普及给老年群体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也使老年人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引发了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①信息传播契约失灵是笔者将经济学领域的契约失灵的概念引入传播学,用以分析传播现象的新思路或新理念,目前尚未发现有其他文献对此论及。的社会问题。信息传播契约失灵不仅损害了中国老年人的切身经济利益,降低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由此引发的焦虑情绪还会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其死亡。越来越多的中国老年人沦为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现象的受害者,急需国家和社会予以关注。
一、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内涵
(一)老年人信息传播契约失灵概念的提出
契约失灵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亨利·汉斯曼提出的经济学概念,他认为,除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经济社会中还存在契约失灵的现象。契约失灵的产生过程为:经贸活动中,营利性组织在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送方面具有消费者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降低质量、抬高价格,误导甚至欺骗购买者,而缺乏对称信息的购买者不掌握完整准确客观的信息,不能科学准确判断产品价值,故而两者之间无法达成最优契约,导致购买者遭受各种损失[1]。
信息是数字时代的重要经济产品和核心社会资源。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也同样存在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信息的生产者提供全面、真实、客观的信息,发布信息的各级各类媒体需要履行信息的把关核实责任,信息接受者通过媒体接收到完整、真实、准确的信息,三者之间实现履约守信。这种契约关系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和保护的。而一旦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出于逐利动机,违背了契约精神,利用信息不对称,发布虚假不实或夸张变形的信息,那么三方的契约无法正常履行,就产生了信息传播中的契约失灵问题。
我国老年人虽对信息资源需求总量巨大,但仍然是信息获取的弱势群体。一些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基于牟利目的,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面向老年人构设和投放虚假不实或夸张变形的信息,破坏了信息生产者、传播者和老年受众之间的契约关系,三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失衡,老年人的权益遭到侵害,就产生了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问题。
(二)老年人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表现形式
1.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如此定义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包括如下情形: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可见,虚假广告的本质是广告主通过大众媒介手段,利用信息不对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传播中的契约公平性的宣传活动。
目前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广告主要集中在保健食品、医疗、药品、收藏品和投资理财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的虚假保健品广告中,针对老年消费者的如“99龄维他醋”“芝圣堂牌硒芝胶囊”“蚁力神牌依欣胶囊”广告等。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更容易迷惑老年人,如老年女性演员刘洪滨辗转于各大卫视电视广告购物节目,一人扮演众多神医角色,为多款针对老年人的医药产品“背书”,涉及“苗仙咳喘方”“天山雪莲”“药王风痛方”“苗家活骨方”“蒙药心脑方”等的药品广告,导致很多身患疾病、渴望健康的老人因相信假专家而延误病情,受害严重。
2. 虚假新闻
虚假新闻是和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特指新闻报道的写作者为了不正当目的而有意炮制出来的刊登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虚假新闻涉及子虚乌有的向壁虚构、某一个内容环节上的造假、文字抄袭、电脑PS移花接木、人工智能的人物换脸等。随着数字网络媒体的崛起,新闻造假出现了便捷化和普遍化的令人不安的趋势[2],这严重违背了“真相是新闻事业的生命”这一中心原则。
《中国新闻工作职业道德准则》写道:“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要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可见,新闻的报道方和新闻读者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和道德准则,要提供的新闻产品必须是真实可信的。一旦媒体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获取优势和平台报道优势去制造虚假新闻,则意味着这种契约关系失灵,一方面会误导新闻受众对于真实环境的认识产生偏差,破坏正常认知而做出错误决策,另一方面媒体会被受众认为其充斥迷雾和谎言,最终失去公信力。当广大老年人身处于复杂难辨的信息环境时,其对虚假新闻的抵制力更弱。2011年日本大地震福岛核电站泄漏后的抢盐热潮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时的双黄连抢购风波中,老年群体因为信任虚假新闻而成为抢购大军的主力。
3. 其他形式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界定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可见,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属于种概念,虚假宣传属于属概念。普遍而言,虚假广告刊载于大众传媒上,受众对象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力大,社会危害性相对大。但这种情况并非绝对。某些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宣传形式,如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促销活动、雇用他人或向他人进行销售诱导、利用大众传媒作引人误解的报道(以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如通过播放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对商品进行宣传报道)、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的专题报告、讲座或座谈会等,这种宣传表面上客观中立,没有商业气息,却更易骗取消费者信任。
近年来,为老年人量身打造的虚假宣传越来越多。自2017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获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件近6万件,案值多达33亿元。不良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对医学知识的不足、对疾病和死亡的恐惧、对专家权威的盲目信任,以虚构的医学专业组织、专家等名义,举办大型的健康咨询或免费体检来高价销售保健品,或者冒充保健医师对老年人进行电话销售,或者用进口产品、高科技制品、大力度优惠作为诱饵对老年人进行推销。疫情期间,老年人的社交圈从线下转到了线上,网络购物平台、营销短视频、电商直播中的虚假宣传、伪造好评、虚假流量等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老年消费者利益。
4.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意指在互联网上流传的未经证实、被故意篡改事实或凭空编造的,并带有恶意目的的信息[3]。调查发现,目前在老年信息传播领域,网络谣言层出不穷。为数众多的老年人成为网络谣言的轻信者、传播者和受害者,既引发老年人的认知误导和焦虑情绪,危害其身心健康,还影响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4]。2017年,腾讯较真平台发布《谣言易感人群分析报告》,33.8%的老年群体易轻信谣言甚至二次扩散,比中青年群体高出10%。2020年,纽约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研究团队的报告显示,11%的美国老人在Facebook上分享网络谣言,其分享的谣言文章数量是年轻人的7倍。
新冠肺炎在全球爆发的同时,网络媒体上各种虚假疫情谣言激流涌动、起伏反转、发酵扩散、多级传播。新冠肺炎疫情中,老年群体面临威胁和挑战最为严重。由于衰老和潜在的健康问题所带来的生理变化,老年人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中最脆弱的高风险群体,同时也是疫情谣言最易感的弱势群体。在这些网络谣言中,“死亡”“确诊”“恐慌”“震惊”“艰难”“绝望”“隔离”“感染”“高烧”“尸体”等渲染和助燃负面情绪的关键词使用频率非常高。一些网络媒体违背了信息传播中的信用契约关系,利用焦虑、担忧、悲伤、愤怒等负面情绪和恐惧诉求,迎合了老年人对生命安全的重视,以此影响老年群体的理性判断,使之无暇顾及和辨别网络谣言真假,给亲朋和熟人转发,往复循环,多级传播,使网络谣言持续发酵,加深扩散,进一步放大了民众的恐慌和焦虑情绪。
5.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电话、互联网等传播媒介,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者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受害人的姓名职业、兴趣爱好、家庭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有针对性地给受害人设计剧本,诱使人踏入骗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高达9.89 亿,16.5%的网民遭遇过网络诈骗[5]。仅2020年一年,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高达353.7亿元[6]。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
目前老年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目标群体。2017年“慈善富民总部”号称解冻民族资产,每人收取10元胸牌制作费,到现场就可以领取5万元现金并报销来回食宿费,吸引全国上万名老年人涌向鸟巢,骗取了上亿元资金。案发后公安机关发现从受害人年龄结构上看,这一团伙吸纳的会员集中在60岁左右的老年人,55岁以下的都很少。2019年上半年腾讯110平台受理的老年人受骗举报量超过2万次,85%受骗的中老年人曾遭资金损失。2020年,猎网平台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疫情期间60岁以上老人遭受网络诈骗人均损失金额居各年龄段之首。调研发现,老年人经常遭遇的是药品保健品欺诈、投资理财欺诈、购房租房欺诈、预付款欺诈、保险欺诈、彩票欺诈、网络钓鱼欺诈、养老服务欺诈、相亲交友欺诈、购物欺诈等。这种信息欺诈不但会引发经济危机、社会信用危机,还可能引发老年人的生命危机,危害十分严重,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二、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现状调查
由于老年群体在生理、心理、经济、文化和教育等诸多方面的特殊性,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迭代,处于技术弱势层面的老年群体遭遇的技术落差、信息落差、知识落差加剧了信息不对称,近年来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问题愈演愈烈,逐渐成为老年信息传播领域的一大顽疾。笔者采取问卷调查法,在全国范围内面向老年人开展问卷调查工作,以较为全面地呈现中国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真实图景。问卷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涵盖老年人基本特征的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收入、职业、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收入支出情况、健康状况、社交状况、社会参与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调查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现状,包括契约失灵信息传播的媒介渠道、造成的损失情况、老年人应对方式、老年人的信息甄别能力、科学的治理对策等。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本研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老龄数据中的性别和年龄结构配额抽样。2019年7月——2021年4月,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团队调查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包括黑龙江、吉林、宁夏、内蒙古、新疆、山西、陕西、山东、河北、天津、安徽、福建、广西、贵州、湖北、江西、青海、四川、云南、重庆。共发放纸质问卷1800份,回收有效问卷1691份,有效回收率 93.9%。调查对象包括城市老人1003人,农村老人688人,合计1691人;男性老人844人,女性老人847人(见表1)。
表1 (续)
表1 调研对象的人口学概况
(二)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现状
1.数字时代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风险大幅增加
2011——2020年,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迅速攀升,60岁以上的老年网民人数及互联网普及率也大幅增长:60 岁以上的老年网民数由400万(2011年)增加到 1.1亿(2020年),互联网在老年人中的普及率由 1.9%升至41.9%①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国家统计局。。
在网络媒体高速发展的背景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已经体验到了新兴媒体带来的信息海量化、多元化、快捷化、便利化、移动化、兼容化、数字化和可视化,但是媒体迭代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给老年人带来新的信息传播难题,甚至引发了深层次的数字鸿沟、信息贫困和舆论引导困境,产生了严重的契约失灵问题。本调查显示,只有12%的老年人认为自己能跟上数字时代的迅猛发展,可以较好地适应并融入当今的数字社会;50%的老人认为自己基本上能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节奏;32%的老人表示没有数字设备条件,难以适应数字时代,甚至6%的老人认为自己与数字社会完全脱节。近5年内,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问题日益严重,高达59%的老人了解到自己身边的老年朋友曾被虚假宣传信息欺骗过,遭受经济损失。34%的老人自己也曾被虚假宣传信息欺骗过,遭受经济损失;12%的老人不确定自己是否被虚假宣传信息欺骗过;只有54%的老人认为自己未被虚假信息欺骗过。
3类喀斯特生态系统植物群落生物量存在显著差异(P<0.05,表2),次生林生物量最大(136.48 t/hm2),草地生物量最低(5.79 t/hm2),两者相差近24倍。通过分析灌草层物种数发现,3类生态系统间的平均物种数存在显著差异(F=48.56,P=0.000),其中草地平均植物物种数最高,达每平方米6.91个,显著高于人工林和次生林。
2.契约失灵信息涉及的媒介渠道复杂化
本调查显示,老年人获知契约失灵信息的媒介渠道依次为电视广告(35%)、亲友或邻居(21%)、互联网(10%)、宣讲会(8%)、报纸广告(7%)、销售员登门介绍(7%)、广播广告(6%)、赠品广告(6%)。即通过大众传播渠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获取的契约失灵信息占比58%,通过人际传播渠道(亲友或销售员)占比28%,通过组织传播渠道(宣讲会等)占14%。契约失灵信息通过不同渠道和载体误导和欺骗老年受众。
大众传播媒体中的电视发挥的负面作用最大(35%),其次是报纸(7%)、广播(6%)。而网络新媒体对老年人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占10%,仅次于电视媒体。老年群体获取消息的主要途径依次为电视、手机上网、广播、报纸,其中70.3%的调研对象首选电视这一媒体,14.1%的调研对象选择网络媒体,网络媒体已成为新崛起的深受老年人喜爱的媒体。另外,还有6.9%、6.3%的老人选择收听广播和读报纸。而在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领域,也存在日益严重的传播契约失灵问题。调查显示,45%的老年人参与过保健品、投资理财产品、老年旅游等主题宣讲会,其中有8%的老年人非常热衷此类信息渠道,参加频率非常高。不良商家设计的误导性信息通过这些渠道向老年人大范围渗透。
3.老年人对契约失灵信息甄别能力严重不足
对老年人利用国家官方网站(如政府官网、图书馆网站和权威媒体网站等)查询真伪能力的调查结果显示,89%以上的老年群体表示没有能力以上述方式判定信息真伪,只有11%的老年人表示能运用权威网站来鉴别信息真伪。数字媒体开设的辟谣平台在虚假信息核实中发挥了较好作用。如微信辟谣助手、新浪微博捉谣记、腾讯较真平台、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丁香医生、人民网、科普中国、果壳网等。但老年人对这些数字辟谣资源了解很少,熟练使用者更少。76%的老年人不知道数字辟谣平台的存在,21%的老年人听说过,只有3%的老年人能够利用数字辟谣资源对信息进行求证。这说明我国老年人的信息甄别能力严重不足。
对老年人不能使用互联网查证信息真伪原因分析显示,除了不会用(43%)、没有设备(6%)等客观限制因素之外,不感兴趣(13%),视力、握力等不佳(9%)、没人教上网(7%)成为限制老年数字素养提升的重要因素。老年人文化教育程度和经济收入普遍不高,他们更习惯于传统媒体时代被动式的信息获取,对技术进步存在某种程度的“科技恐惧”,对于数字技术缺乏自我效能感,对数字深度融入缺乏自信和兴趣,导致其验证信息真伪能力较低。
信息传播契约失灵引发了大量老年人受骗上当被害的案件。这些案件还呈现团伙作案和跨境作案、隐蔽性强、手段多样、不断升级、金额庞大、打击难度大的特点。以青岛市为例,2012——2016年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涉及犯罪金额高达26亿元,涉及被害人近2.4万人。在这些受害人群体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总体占比70%,总金额占涉案金额的60%,但这些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大部分老人被骗后缺乏自我保护和主动维权的方法。调研发现,在知道被骗后仅有20%的老人选择报警,只有7%的老人选择去工商等相关部门维权,35%会向家人朋友倾诉,36%的老人不知道遭受损失后该向哪个组织或部门求助,从而选择了保持沉默、忍气吞声。因此目前的受害金额统计数字仅仅来自报案的老人,如果加上很多选择沉默的老年人的损失,金额必定更巨大。
老年人离岗后主要依靠积蓄和退休金来维持生活,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一旦遭受经济损失,将直接影响其财务能力,甚至可能使其失去未来的生活保障。因于老年人在心理上、身体上和经济上的特殊性,他们从受害中恢复的能力愈发不足。契约失灵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经济利益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老年人的生命,影响整个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环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社会成因
信息传播契约失灵是一个复杂化、综合化、多元化的社会治理难题,其成因涉及面非常广泛。本文从信息不对称、法治不完善和契约观念缺失三个维度,来尝试剖析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深层社会成因。
(一)信息不对称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创立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斯宾塞和斯蒂格利茨。此理论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指在经济活动中,相互对应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作对称分布,一方占据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从而引发不对称信息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经济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契约失灵的产生根源之一。在信息传播的契约失灵问题里包含生产经营者违背契约和媒体违背契约两个层面。生产经营者凭借己方对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搜集、整理、传播上的优势,为实现逐利目的,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网络谣言乃至电信网络诈骗来误导甚至欺骗不明就里的消费者。某些媒体为追求不当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抛弃职业操守,放弃了信息把关人和过滤者的社会使命,凭借在信息采集、生产、传播和发布方面的优势,与生产经营方合谋制造传播虚假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而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和信息零散状态的消费者,便容易成为契约失灵的受害者,尤以老年群体为甚。
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从广阔的社会工作舞台退回到相对狭窄的家庭生活空间,其信息获取的速度、数量和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而当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广大老年人在信息技术熟知程度和应用程度上陷入窘境。数字鸿沟日益拉大,老年人沦为信息不对称中最为弱势的一方,他们对虚假广告难以甄别,对虚假新闻或网络谣言无力识别,对网络电信欺诈缺少警惕,因此受骗的概率随之显著增长。
(二)法制不完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是契约经济,而且是法治经济。契约各方不仅要遵守协议与合同的条款,还要受法律的规范、制裁和保护。平等主体权利义务的转让关系只有在外在强制力的威慑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当惩罚成本远远高于违约收益之时,违约者发现信守契约更合算,就会放弃违背契约的行为[8]。反之,当惩罚成本远远小于违约收益之时,对经济利润和市场效益的追求会让其违背契约关系。所以要保证契约关系的顺利实施、契约价值的完全实现、契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一系列的法制保障。
同样,要破解老年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要在信息传播中实现履约守信,仅仅依靠市场经济的调节或伦理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法治和制度的约束是绝对必要的。在社会快速转型期,各方利益的调整和冲突频繁,国家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例如一些法规或法规条款过于理想化,脱离实际,无法操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之间常有冲突,配套较差,影响了法律的效力[9]。我国目前关于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对于新闻传播实践的保证和约束存在较大局限,例如执法主体模糊、执法成本高、管理不力、实用性和适用性差。如此的缺陷使得传播规范易被束之高阁,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失去指导和约束功能,各类新闻传播媒体从业者传播发布虚假新闻或不实广告的行为就不受控制,这也是契约失灵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契约观念缺失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有一个著名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0]他揭示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本质区别:前者属于身份型,其基本特征是以“血缘——义务”为逻辑前提,公开承认和维护社会身份的差异以及特权的存在;后者属于契约型,其基本特征是以“契约——权利”为逻辑基础,公开宣告并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11]。换言之,减少身份属性、增加契约属性、塑造契约精神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础之一。
中国传统诚信观中,“信”主要存在于亲友熟人交往中,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较为缺失。在市场经济转型期,追求财富和金钱最大化的功利思维甚嚣尘上,因此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牟利者一旦发现违约比履约更能让自己获得数百千倍的利润,即便是获得短期利益,也会不守信而导致契约失灵行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针对老年人的虚假信息铺天盖地,甚至突破底线和节操,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契约伦理观念和追求私利最大化。而作为受害者的绝大部分老年人也缺少契约观念和法制观念,其在受骗上当后选择了忍气吞声,沉默以待,而不能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和争取自身正当的权益。
四、老年信息传播契约失灵的矫正策略
(一)加强面向老年人的信息公开力度
契约失灵问题的源头在于信息不对称。矫正信息的劣势方与优势方间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在于重塑信息生产者与信息消费者权利与义务配置结构,改变二者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平等状态。通过制度设计赋予信息劣势方更多的知情权。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老年人信任的权威渠道及时发布官方信息,诸如涉及老年人的国家政策、法律规章、时事要闻、各类老年服务和老年产品的全面真实信息等,并对老年传播中出现的契约失灵消息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布或解释,满足老人对真实完整信息的需求,保障他们合法的信息权益,避免他们遭受各类损失。通过信息公开,让信息发展的成果为全体老年人共享,提高其生活和生命质量,应成为国家和政府推进健康老龄化和数字老龄化的关切。
(二)培育信息传播中的契约精神
要在信息传播中塑造契约精神,树立履约守信的理念,仅仅依靠市场经济的调节或伦理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从国家和政府的层面,切实从法治和制度建设着手,通过长期的制度的约束,道德才可能内化,从而对信息传播者产生内在的自觉的约束作用,才能构建出以履约守信为表现,以契约不可侵犯的观念为支撑的信息传播过程。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虚假新闻、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的治理力度。二是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对破坏契约的违规媒体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包括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加强网络社交媒体的行业自律,构建社交媒体“把关人”机制,加强网络信息传播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虚假信息[12],规范信息供给,净化信息市场,推动信息对称。
(三)研发契约失灵信息预警、检测系统
国家和政府应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基于人工智能的方法,对契约失灵信息成因机制进行深度研究,整合不同来源、不同结构的契约失灵信息监测数据和特定算法及模型,对契约失灵信息加以挖掘和分析,并对其流行、发展、变异、控制和反馈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监控。通过时间、地域、环境、老年受众特征等多源异构数据和媒介契约失灵之间的关联性等综合分析,形成一个高效安全、快速稳定、准确及时、个性化定制的契约失灵信息预警、检测系统,从而及时向有风险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发起预警,早期干预,避免损失。还可以利用算法技术绘制全国范围内的老年大数据模型,对老年人进行细分与聚合,根据不同类型的老年消费人群的关注热点,开展针对性、精细化的内容运营和预防性信息推送,为老年人量身制定个性化传播策略,以起到最佳的信息服务效果。
(四)提升老年人的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是受众对各种媒介信息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提高老年人的媒介素养,增强其对虚假信息的甄别能力和批判能力,对于老年人保持科学判断和理性精神、积极抵制契约失灵有着重要作用。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老年媒介素养教育体系,扶持高等院校、老年大学、社区课堂加大对老年“触网”技术和媒介素养的终身教育课程的开发,对老年人提供免费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培训,增加课程对老年人的适应性,提高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兴趣。培养老年人的信息查询、文献信息检索能力以及各种数字信息资源的使用能力。媒体方面应积极整合各路新媒体资源向老年人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包括推送辟谣信息、防骗提醒、虚假新闻曝光、维权方法、案例解读,并围绕老年人关注的问题推送大量的科普内容,如健康、医疗、保健、养生、教育、投资、金融、保险、收藏、旅行等,用科学的知识和权威的解读来提升老年人的认识水平。在家庭层面上,鼓励年轻一代加强与老年人有效沟通,传播新知、更新观念,进行“数字反哺”[13],全方位提升老年人的媒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