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现状与治理研究
2022-01-13欧文楚
欧文楚
摘要:目前,中国的宠物犬数量已高达15亿只以上,随着宠物犬只数量的增加,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养犬都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遗憾的是,养犬伤人的事件在近几年屡见不鲜,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而导致其不文明养犬行为出现的,笔者认为包括主管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是其内在的道德缺失,客观上则由于在这一问题上立法和执法力度较为薄弱。因此,本文将从不文明养犬行为出发,分析养犬人主观上的道德缺失情况,结合目前国内的立法现状,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到的治理和法律治理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养犬行为;道德缺失;核心价值观;舆论监督;立法完善
一、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现状
不文明行为,指人们由于公共道德缺失而做出的違背公序良俗的举止和动作。而不文明养犬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则指养犬人由于公共道德缺失而做出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举止和动作。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遛狗不牵绳
一般而言,遛狗不牵绳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共场合,养犬人主观上故意不牵绳,二是养犬人因过失而导致犬只不受控制挣脱缰绳[1]。
在现实中,因遛狗不牵绳所导致的以外频频发生。2017年,广东一老人因养犬人遛狗不牵绳受惊吓摔倒致9级伤残;2020年,浙江一女子在自家小区楼下被未牵狗绳的斗牛犬追咬;同年,广东老人被狗的牵引绳绊倒,导致最终身亡。
可见,养犬人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屡见不鲜,其行为之恶劣,简直令人发指。
(二)纵狗随地便
犬只与人类不一样。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人的文明程度也有了一定的提升,一般而言,人类在公共场合通常随地大小便。但是犬只不一样,他们对于在公共场合随地大小便的行为无法进行理性的判断,如果没有经过养犬人的教导和训练,在小区内、马路旁、广场上、公园里,犬只都可能进行大小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不时能够听到市民对于狗主人纵容犬只随地大小便的抱怨。
(三)任狗随意吠
养犬人任狗随意吠,狗吠扰民的现象常有发生。比如,2018年,浙江发生一起因狗吠扰民引发的命案,中年人王某因长年遭受邻居宠物狗的吠声吵扰睡眠,积怨已久怒而持刀将狗主一家刺死刺伤,酿出血案。2021年,内蒙古也报道了相关小区狗吠扰民导致其他住户苦不堪言的事件[2]。
(四)狗伤人逃逸
养犬人因没有尽到对犬只的管理而导致犬只伤人的视频在国内也是频频发生,2018年,广东4岁半的男童小沛被狗严重咬伤,面部惨遭毁容。2021年,辽宁71岁老人被白色小狗咬伤,狗主抱狗逃逸;四川吕先生儿子在小区被狗扑倒并被咬伤头部,吕先生见状把狗打死。事发后,无人来认这条狗[3]。
可见,不文明养犬行为具有非常恶劣的影响。犬只一旦受到惊吓或始于动物本能,极易因奔跑撞倒或撕咬他人,或让他人感染狂犬病毒,对普通市民的生命健康和心理健康极易造成严重威胁。
二、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立法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部分。
(一)国家立法
1.《民法典》
《民法典》的部分法条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有规定,如果在小区内养犬人因不文明养犬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管理权,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另外,《民法典》第9章也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且提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4],但是,这一呼吁性规定没有说明相关法律后果。
2.《刑法》
《刑法》并没有直接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约束作出针对性立法,而是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角度作出了立法。
比如《刑法》第114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第4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5]等。对于因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以上后果的,需要负相应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部分条款规定了因不文明养犬行为致人损害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第58条和第75条规定,制造噪声或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警告或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6]。
(二)地方立法
就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而言,相当一部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立法规范,从1986年至今,河北、河南、安徽、江西、山东、天津、广东、吉林、北京、广西、内蒙古、黑龙江、重庆、福建、四川、上海、辽宁、江苏、浙江、贵州相继出台其行政区内的养犬管理规定[7]。
但是,湖南、湖南、海南、云南、青海、甘肃、山西、新疆、西藏、宁夏等地的部分地级市有相关规定,比如湖南长沙市、株洲市等,湖北荆门市、襄阳市,海南海口市,云南昆明市、文山市、玉溪市,青海西宁市,甘肃兰州市、金昌市,陕西西安市,新疆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西藏拉萨市,宁夏银川市等。
就上述地方立法而言,立法目的有其共同点,都是围绕公共秩序、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展开,其中,主要从两个层面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规范,一是从政府部门管理出发,加强养犬管理;二是对养犬人行为加以规范。
根据搜狐新闻发布的狗伤人的数据,中国每年至少一千万人被狗咬伤,这个是按照最低值限度去考虑的,实际被咬伤的人数应该在三千万左右[8]。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对于上文所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只有造成刑事违法后果,如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等需要负刑事责任外,只须承担《民法典》所规定的六项补偿善后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
因不文明养犬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对于周围人造成潜在威胁的,没有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立法并未对其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和制止,只能通过养犬人主观上的自律来减少不良影响。
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治理建议
为了杜绝类似行为频发,笔者将从养犬人和社会两个层面提出一点治理这一行为的建议。
(一)养犬人层面
犬只给其他人来带伤害,基本都是由于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所导致,一小部分是由于被侵权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对于养犬人而言,提高道德修养和提供犬只的必要训练非常重要。
1. 提高道德修养
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道德修养不足所致。因此养犬人需要自己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认识能力,培养自身的自律意識、提升换位思考的能力,完善自己的人格。就养犬而言,要树立基本的正确观念来端正自己的行为,如出门遛狗要牵狗绳、套狗嘴等。
2. 提供犬只的必要训练
养犬人作为犬只的主要管理者,需要定期为犬只提供必要的训练,例如训练犬只在固定位置大小便、让犬只习惯牵狗绳等等。
(二)社会层面
除了养犬人自身行为的规范,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加以约束,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发生。
1. 媒体加强舆论监督
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无论是否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媒体都可以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及时上传有关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照片或视频,同时采访旁观者的想法,并且发动群众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主动揭发,从源头上减少不文明养犬行为。
2. 教育部门加强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对养犬人的普及宣传教育,比如定期开讲座、对于养犬人进行实地调研并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定期对于养犬人进行考核,并开具学习证明、考核证明以及让养犬人签订相关文明养犬承诺书,通过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对养犬人加强基层管理和教育等,提高养犬人的道德修养并规范其养犬行为。
另外,对于文明养犬的养犬人,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宣传,定期表彰,形成示范作用,引导其他养犬人文明养犬。
3. 立法部门加强立法规范
(1)制定养犬许可审批制度
针对养犬人因个人道德修养不足导致其所饲养的犬只造成伤人事件等情况不断发生的,立法部门应当制定养犬许可审批制度。
结合养犬人的个人征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对于养犬所需要的必备知识的学习情况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批准。
(2)严格规范养犬登记制度
对于国内就不文明养犬行为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当尽快完善本行政区的立法,使得养犬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养犬人均需要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而所登记的主要事项为犬只接种疫苗的情况,这无法从源头上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因此,登记的事项还需包括养犬人的信息,如住址、身份、联系方式等,同时给予犬只身份编号,与养犬人信息相挂钩。对犬只侵害他人的行为,养犬人均需担责。同时要求养犬人在携带犬只出门时,必须携带犬只编号,当犬只发生侵害他人权益时,能及时有效找到养犬人承担责任,避免无法联系狗主人的情况发生。
(3)建立扣分制度
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立法部门可以建立扣分制度,对上述各类不文明情况进行扣分。如2017年,济南推出“养犬计分制”,要求济南市民在养狗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犬主的养犬登记证就会被扣分,总分12分,扣完后犬主需要补考文明养犬相关法规,合格后才能登记证。这一扣分制度可以对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9]。
(4)提高违法成本
立法部门应减少呼吁性立法,明确违法责任,杜绝养犬人的侥幸心理。对于养犬人因不文明行为给周边人造成潜在威胁的,也应把其纳入违法行为中去。现行立法对养犬人的处罚主要是进行罚款,因此立法部门还可增加罚款数额,设定初犯和累犯的不同罚款等级。
4. 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1)完善群众投诉举报途径
对于执法部门而言,群众的配合能够大大提升执法效率,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执法部门可以发动人民群众进行举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途径,如设置举报热线、信箱、公众号等。如2021年,合肥养犬推出举报小程序,市民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举报平台,便可随时随地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相关部门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投诉举报[10]。
(2)加大惩罚力度
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治理还需要执法部分加大对养犬人惩罚力度,除了罚款外,还可以在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多次发生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养犬人,或发生过犬只伤人事件仍屡教不改者,执法部门可以视情况禁止其养犬。
(3)开展定期巡视行动
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执法部门都应定期巡视,尤其是街道、公园等地。一旦发现未牵狗绳、未套嘴套、随地大小便的犬只,执法部门依法记录养犬人的行为在案,、开展批评教育;没有发现养犬人的,可现场捕获犬只。
此外,执法部门还可参照犬只登记的情况,对部分区域进行重点巡查,以此来促进养犬人规范自身行为。
结语
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了遛狗不牵绳、纵狗随地便、任狗随意吠、狗伤人逃逸等行为的危害。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发现国家立法对于此行为的规定相对较少,而相当一部分省份存在立法空白。对此,本文从养犬人和社会层面提出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举措,希望能够改善这一社会现状。
参考文献:
[1]朱翔:义乌市城管开出首起不文明养犬罚单,载《城建监察》2019年第4期。
[2]廖国智:城市不文明养犬问题及其多中心治理研究,载《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3]李迎春:养犬,规制与社区治理,载《杭州》2019年第4期。
[4]孙信志:杜绝城市狗患靠强力执法——省人大代表曾文忠《关于加强宣传执法管理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养犬的建议》诞生记,载《民主法制建设》2020年第6期。
[5]黄燕凤.:"养犬积分制"能否倒逼养犬者反思,载《社区》2017年第13期。
[6]李冰:市民最反感四种不文明养犬行为,载《中国工作犬业》2006年第11期。
[7]林子博、赵娜:助推理念指导下的社区不文明养犬行为干预方案,载《法制与社会:旬刊》2019年第24期。
[8]周拓宇:杭州市临安区城管局活川"互联网+"助力"最多跑一次"改革"一次都不用跑"即可办理养犬许可证,载《城建监察》2018年第3期。
[9]思凝:养狗文明不会凭空到来,城市应坚定立场,载《故事家》2018年第10。
[10]董法:文明养犬"总动员",载《社区》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