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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相互影响的路径研究
——文旅融合背景下的探讨

2022-01-13张河清彭彩婷

肇庆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旅游

张河清,彭彩婷

(广州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引言

近年来,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直接、间接地促进了旅游市场和文化市场的结合,文化有力升华了游客的旅游体验,而旅游体验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传播形式有效提升了文化传播效果及影响力,由此看来,文旅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自国家推动文旅融合发展以来,“遗产+旅游”已经成为活态传承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途径。文化遗产作为珍贵的旅游资源,始终面临着“保护”与“开发”的争议。“重申报、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等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时有发生,盲目开发违背科学现象严重[1];对文物属性的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比自然属性的景观性文化遗产大,如对沙漠绿洲景观、海洋生态景观、冰山景观等自然生态遗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有限;认为文化遗产生态仅指遗产内部的物理性范围,而忽略了文化遗产本身及周边的生态圈。

为解决这种对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两者关系的认知偏差,以及提高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首先应当建设完善适应现代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需求的旅游教育体系。从广义上讲,旅游教育是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一切旅游教育活动,包括家庭旅游教育、学校旅游教育和社会旅游教育[2]。我国旅游教育发展起步较晚,可持续发展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不少经营管理者、社区居民和旅游者对文化遗产认识不足,遗产保护观念滞后;相关规划部门缺乏对文化遗产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文化技术贫乏。因此,针对旅游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相互影响的路径研究,将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旅游教育体系的完善极具意义。

二、旅游教育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科学开发文化遗产

完整的旅游教育体系的主体对象不仅包括旅游者,还应包括政府管理者、旅游经营者和社区居民等。其中,政府管理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对其教育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学、历史学、文化遗产学、旅游规划原理、旅游者行为学、区域经济学、传播学等与旅游经营和教育相关的学科[3]70,以此为知识基础指导文化遗产评估鉴定、文化遗产修复利用、遗产旅游规划设计、遗产旅游解说系统设计等工作的开展;同时全面深化政府管理者和旅游经营者对文化遗产突出的历史、审美、艺术、科学等价值的认识和理解,使其自发性地培养起对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从而在旅游经营管理过程中自觉地唤起保护遗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显而易见,低素质经营管理者更多地将遗产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存在着过度开发甚至破坏文化遗产等违规违法行为,只有接受过旅游教育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才能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尽量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尽可能地避免建设性破坏。

(二)深化认识理解,传承弘扬文化遗产

旅游者,在遗产旅游地游览过程中作为被教育者,不同程度地接受遗产地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增长见识和理解。另一方面,个别旅游者又作为破坏者直接或间接地对遗产地造成了破坏,譬如敦煌莫高窟的部分壁画由于对外开放接触水汽或是受到人为破坏等自然、人为因素而损毁。因此,通过对旅游者进行环境教育、行为教育、民族文化教育,可以引导旅游者反思不文明的旅游行为对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和谐相处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其更加自觉地去感受遗产地承载的民族记忆和卓越智慧,达到学习、审美和愉悦的目的。

高素质的社区居民,更愿意以主人翁的姿态和意识积极参与投身到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工作中,参与旅游发展决策,参与遗产旅游市场调查、遗产旅游产品规划、传统手工艺品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创新设计等旅游经济活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促进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在过去,文化遗产大部分作为独立实体不受社区影响地被保护起来,如今,通过文化遗产的逐渐开放以及旅游教育的普及,人们愈加认识到文化遗产和社区居民共生共存的关系,意识到“文化遗产”是“社区的”遗产,是属于整个社区的物质上的情感上的联系,从而自主自发地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维护中来。另一方面,高素质的、对当地遗产文化有深刻认识的居民会更积极地向旅游者展示当地遗产资源、传统技艺,其对待社区遗产资源的态度、行为也会在无形中对旅游者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引导旅游者尊重社区的物质和文化,深入地体会遗产地突出的文化内涵,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纳入教育体系,提供人才储备

1. 培养非遗技艺传承人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关键,但是大部分非遗项目宣传力度不足,且非遗技艺的传承主要靠“师徒相传”这种传统方式,甚至只能在家族内部传播,受众小,导致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师徒相传”“家族传承”的方式不属于学校教育,学生不能获取相应文凭,担心日后发展缺乏必要的凭证,故不能心无旁骛地投入到非遗传承事业中。因此,只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纳入地方高校的教育体系中,定期开展以“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实地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具有工匠精神、对非遗传承有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扩大非遗影响力,吸引更多人尤其是年轻人投入到非遗传承中来,才能真正地活化传统技艺,重新唤起大众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同时推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为其适应现代社会环境提供良好的生存条件。

2. 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遗产+文化+旅游”发展模式在文旅融合背景下已经成为活化利用文化遗产、创新发展旅游的一种重要途径。遗产旅游的发展既需要一线服务人员,也需要线路策划、景区开发与管理、会展服务、旅游营销、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旅游项目规划、电子旅游商务、高素质导游、旅行社计调人员等初中级层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旅游专业人才。然而,我国旅游人才的培养与供给相对落后,人才储备不足,无法满足旅游业迅猛发展对旅游人力资源急剧膨胀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快构建高质量的旅游教育体系,深入挖掘文化遗产内涵,创新教育内容和教育模式,搭建良好的学习实践平台,为遗产旅游发展提供专业性强、整体素质高的旅游专业人才。

(四)促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管理

通过旅游教育普及文化遗产知识,扩大文化遗产的影响范围,可以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引导积极的遗产保护态度和正确的遗产保护行为,公众越发关注、越想了解遗产的保护管理情况,就越会助推政府及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遗产旅游经营管理者公开遗产信息,建立遗产信息公开制度。同时,遗产信息的公开直接或间接地强化了社会对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提高政府遗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决策能力。遗产信息公开涉及到考古发掘、藏品收藏、遗产旅游、文物展览、遗产宣传等各个方面,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同时也能采集到公众对文化遗产管理的各种反馈信息[3]146,决策管理者便可以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优化配置有限的文化遗产资源,提高遗产保护效率。公众舆论监督的强化有效提升了遗产信息收集与公开的质量。由于传统遗产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文化遗产的清点普查工作仍然存在不全面、不系统、不及时等问题,公众监督的强化能够推动成立相应的遗产保护组织并定时开展遗产普查工作,落实遗产信息收集工作,并保证信息公开的质量。

三、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对旅游教育的影响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丰富了教育内容

在一般意义上,教育活动是文化传承的基本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开展过程中时刻体现着如价值观、世界观、知识信仰、规范准则等文化特质,文化通过教育发展得以丰富;另一方面,地方文化遗产是地方教育开展的一个重要资源,丰富了教育内容,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教育内容的选择以及学校文化、班级文化和课堂文化,促使教育活动有力有序进行。由此来看,旅游教育与文化遗产相辅相成,相互影响。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活的记忆”,承载着多元丰富的民族、地域文化信息[4],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旅游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知识来源和创造素材。譬如传统服饰习俗、饮食习俗、建筑习俗等使人们了解到过去社会“衣、食、住、行、婚姻、丧葬、寿诞”等方面的活动;再如中国民间神话传说、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民间舞蹈、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等为学生的人文教育增添丰富的内容,给人们提供了物质以外的精神享受。文化遗产作为教育内容,与学校一般的课程知识有较大不同,往往涉及到地方自然、人文、乡土等各个方面,反映了原生态的特色地域文化,使青少年在接受文化遗产教育的过程中,从内心深处亲近和热爱家乡,由此产生强烈的情感认同和心理归属感,逐渐建构起其民族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

(二)法律规制完善,推进知识产权教育

随着我国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工作的推进,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难点,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文化遗产保护中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且涉及多重主体的问题,譬如如何恰当处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与普通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非遗所属群体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非遗所属群体与经营开发商的关系等,具体表现为涉及开发权、收益分配权、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发展权等纠纷[5]130。为保障非遗传承人及所属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正在加快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规章,目前已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此外行政法规有《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有《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维护文化尊严权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5]131;贵州省在《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对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权、收益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保障非遗所属群体的收益权[5]131;云南省在《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5]131。对于文化遗产开发权、收益分配权、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发展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利于弥补我国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模式的不足,有效减少歪曲滥用、抄袭篡改文化遗产,破坏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整体性、本土性等行为,同时可以作为教育案例推进大众的知识产权教育,引导学生关注、探索知识产权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并鼓励学生开展社会调查、遗产社区知识产权教育宣讲等活动,深化大众对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认识。

(三)文化遗产转型,创新教育模式

随着时代变迁,部分文化遗产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和社会环境,也就无法发挥其原有的功能和作用,但是通过合理改造和转型,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的自然、人文和经济环境,便能走出一条契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文化遗产通过挖掘新用途,因地制宜塑造新的功能属性,能自主地发生一些结构性和功能性的变化。譬如苗族斗牛节,其原是传统农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逐渐成为贵州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旅游吸引物,其功能属性也从敬牛爱牛拜牛、庆祝丰收及娱乐等传统功能转变为民族文化展示、旅游演艺以及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等现代功能[6],激发出新的活力。通过创新发展“遗产+旅游”“遗产+文创”“遗产+教育”等新模式,可以转型发展为文化创意园区、文旅度假区、教育基地、遗址公园、文旅小镇等几大类型[7],不同程度上均可以作为大型教育载体以及优秀研究案例融入地方高校教育中。文化遗产地可以提供区别于课堂口头传授的教学方式,学生通过文化遗产地接收到的文化遗产信息要比在课堂上获得的信息更加深刻、立体,能更直接地从富含文化底蕴、民族特性的文化遗产中汲取前人的智慧和经验。由此看来,文化遗产因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有利于创新地方教育模式,推进产教结合,完善设计本土化、特色化教学,构建具有地域性特征的高校教育体系[8]。

(四)文化遗产功能置换,助力素质教育

文化遗产具有独特性与稀缺性,在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对其进行功能置换和更新改造后,使其以匹配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功能继续发挥本身的价值。其中,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传承、优秀文化熏陶、和谐文化建构、艺术审美、知识传播等。具体来说,优秀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及其具体化的行为规范,对学生起着教育、引导、激励的作用,有助于对青少年进行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学习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等文艺类、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体育项目如围棋、象棋、武术、蹴鞠、箭术等,可以丰富青少年日常生活,培养其审美感知、判断以及鉴赏能力,提高其审美素质,进而使其更深刻地感受到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魅力,增强对国家、民族、家乡的心理认同以及对生活的热爱;同时,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学习和操作还可以增强育少年的劳动技能素质,其中蕴含的文化、科技知识还对青少年智力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9]。譬如,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西航港实验小学将四川清音作为特色课程引入校园已十年有余,向学生传授传统清音曲目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依托实际生活创新曲目的能力。凭借这种在传承中创新的形式,四川大学西航港实验小学打造了许多原创曲目,并多次荣获全省少儿曲艺大赛的一等奖,既全面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又传承弘扬了传统文化[10]。

四、相互影响路径

通过前文分析可得,我国旅游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一个相互影响的机制(如图1 所示)。通过对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社区居民以及政府管理者等进行旅游教育,有利于推进文化遗产的科学开发、传承弘扬、管理监督工作,并为之提供高质量的人才储备,如非遗技艺传承人才和旅游专业人才等,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进程;同时,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意味着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修复、相关法律规制日臻完善、文化遗产转型发展、文化遗产功能置换,相对应地对旅游教育又产生了重要影响,譬如丰富教育内容、推进知识产权教育、创新教育模式、提高学生素质能力等。总的来说,两者关系相辅相成、互为影响。把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传承纳入地方高校的旅游教育中,可以延续、传承优秀的民族文化,保证文化遗产良好生存,同时文化遗产本身作为地方优秀的文化丰富了旅游教育的内容。

图1 旅游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相互影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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