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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业务的监管框架和转型方向研究*

2022-01-10朱太辉张彧通

金融与经济 2021年12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贷款监管

■朱太辉,龚 谨,张彧通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助贷业务(互联网贷款中第三方机构非出资的合作贷款)作为信息科技发展和金融业务分工细化的产物,在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弥补传统金融机构信贷短板、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信贷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朱太辉等,2019)。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助贷业务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出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助贷业务加以规范。2021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助贷业务的审慎监管要求。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针对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提出了七大方面的整改要求。这一系列措施表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其中,助贷业务是涉及整改要求最多、受影响最大的领域。未来助贷业务何去何从、如何演进,是整个行业和监管部门都要去思考的重大现实问题。

助贷业务近十年来发展迅速,2019年以来学术界和政策层一直在思考探索完善助贷业务的监管思路和框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2019)调查分析了助贷业务与联合贷款、技术输出、代理业务的关系,探讨了助贷业务的现实作用、监管要求和监管不足,提出了助贷业务监管完善的原则和建议。朱太辉等(2019)系统分析了助贷业务的基本模式、理论基础、作用机制、异化风险和监管政策,在监管取向上,一方面应注重助贷的实质,制定适应性的监管规则,鼓励负责任的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应坚持问题导向,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治理助贷业务乱象和风险。在此基础上,朱太辉等(2020)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梳理了助贷业务实践中银行机构风控能否外包、助贷机构是否需要持牌经营、助贷业务是否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地方性银行助贷业务能否跨区域经营、数据如何高效安全使用、催收如何依法高效实施等六个关键性争论,理清了争论的核心逻辑和理性解决方案,并提出了监管建议。袁江和刘青(2020)总结了互联网信贷业务的四类风险,认为互联网信贷的监管是试错创新、不断完善、稳步推进的过程。胡滨和范云朋(2021)认为互联网联合贷款的风险并不在于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业务的深度介入,而是源于新型金融业务自身的特性及其与监管模式的错配,未来应着力构建基于资金与数据双要素的监管体系。盛学军(2021)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新规解读出发,认为新规明确了信贷主体必须保持对风险决策与控制的自主性,实现合作各方权责的适当分配,其监管的核心逻辑是限制风险转移和传染。嵇少峰(2021)认为互联网贷款新规是在当前制度与监管框架下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现实选择,通过多重规制将曾是监管“飞地”的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范围。吴晓灵等(2021)认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借助数据资源和算力算法优势,介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某些节点,开展节点型金融业务,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分工的结果;应按金融业务流程拆分传统金融业务牌照,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并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资源挖掘。此外,朱太辉和张彧通(2021a)还对美国征信监管与助贷业务的发展演变进行了研究,以寻求中国助贷业务发展可以借鉴的经验,发现美国征信业务监管注重行为监管,没有明确的牌照和准入监管,但信息保护法规比较完善;在完善的征信体系、金融服务体系、信息法规体系下,美国的助贷业务市场相对较小,一些平台机构是在获得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无异议函”后,运用替代性数据开展助贷业务。在此基础上,朱太辉和张彧通(2021b)还通过实例分析,研究了美国科技公司助贷业务的经营模式、演变趋势以及对我国助贷业务发展的启示建议。

综合来看,已有研究对理解认识助贷业务现行的监管框架提供了基础和借鉴,但大多是对已有助贷模式和监管政策的后向性解读,缺乏对未来监管导向和趋势的前瞻型研究,对新监管框架下助贷业务的转型方向和业务模式的研究更是少有涉及。为深刻理解助贷业务的新监管逻辑,笔者系统梳理了助贷业务的现有模式、异化风险和主要监管难点,深入剖析了当前助贷业务的监管要求和政策内涵,在此基础上建设性地提出了助贷业务转型发展的可选模式,并对助贷行业未来发展走势进行研判。

二、助贷业务的现有模式和主要问题

助贷业务并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在实践中,按照是否出资,互联网贷款分为助贷、联合贷、自营贷三大类,其中助贷是贷款资金完全来自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提供获客引流、技术输出和决策咨询等服务的互联网贷款。

(一)助贷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

1.“客户+数据+技术”一体化输出模式:平台企业向金融机构混合输出客户、数据、技术,在贷前、贷中和贷后业务中,为金融机构提供获客引流、技术模型、决策咨询、客户运营等服务(如图1)。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企业助贷业务的收费方式主要是贷款息费分成,收入和风险按约定的比例各自获取和承担。

图1 助贷业务的现有模式

2.纯导流模式:平台企业基于自身积累的客户数据,进行场景和数据的评估,直接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如图1所示,纯导流模式下平台企业仅帮助银行完成客户申请和获客引流等两个环节,后续环节不与金融机构发生交互。纯导流模式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平台企业将流量分发给金融机构,不论贷款成功与否都需要向金融机构收费。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企业助贷业务的收费方式主要按照导流用户收费。

3.贷款超市模式:各金融机构将其信贷产品集中展示在平台企业的平台上,客户通过平台企业的平台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信贷产品。贷款超市的基本运作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平台基于自身的流量优势,帮助银行完成客户申请和获客引流等两个环节。本模式与纯导流模式的区别是,这种模式由客户主动在平台企业发起贷款申请,平台将流量分发至金融机构,贷款流程跳转到金融机构侧完成。而纯导流模式是客户并未主动申请贷款,平台企业直接分发流量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分发的流量中挖掘有效的客户需求。另一种是贷款超市,是以API的模式来承接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即用户注册、申请、授信、平台放款、用户还款均在贷款超市中完成。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企业助贷业务的收费方式可按照点击量收费、注册用户收费或者交易额收费。

(二)助贷业务现有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经营管理上,部分金融机构将风控等核心环节让渡给了平台企业。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放款支付、风控支持、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协助服务。但在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完全依赖平台企业的风控能力,将其给出的授信建议直接转变为自身对客户的授信决策;或是利用平台企业兜底的方式将风控变相外包,赚快钱的心态明显。

二是在收入模式和风险承担上,存在收入结构和风险承担不匹配问题。助贷机构通过贷款利息分润的方式收取合作费(有些叫“科技服务费”),收费方式比较笼统。部分平台企业的风险承担与收益分成不清晰甚至不匹配,部分平台企业的贷款利息分润比例较大、收费较高,推高了客户贷款成本。

三是在合规经营上,存在部分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违规开展业务的问题。具体表现在:①部分金融机构将信贷业务的主要流程完全交给平台企业代办。部分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按照1∶99的比例开展联合贷,平台企业在出资极少的前提下却实质性地主导了贷款业务流程,而出资更多的金融机构变成了“资金批发商”,本应由金融机构主导的授信审批、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变相外包给平台企业,存在类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嫌疑。②部分金融机构利用助贷业务实施跨区域经营。部分地方性商业银行利用助贷模式,规避属地经营要求、扩张经营区域,向非本地的客户提供互联网贷款产品。③部分平台企业利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变相突破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要求。

四是在个人数据使用上,存在部分平台企业违规开展类征信业务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的问题。部分平台企业利用借款人数据、采用各类算法刻画“信贷用户画像”,并向金融机构输出。平台企业收集、加工个人信息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并对外使用,属于在没有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前提下开展类征信业务。此外,一些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着不注重客户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发生了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客户数据泄露、恶意爬虫等现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标准亟需规范。

三、助贷业务整改的监管要求和完善方向

传统助贷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解决信贷供给和需求的不平衡不匹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异化和风险,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对此,监管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并对平台企业助贷业务的整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助贷业务整改的监管要求

从2021年以来的监管政策和整改要求看,我国央行和银保监会从互联网贷款管理、征信业务管理、信息科技外包、助贷业务收入模式等方面,对助贷业务提出了多方面的整改要求。

第一,在互联网贷款的管理要求方面,银保监会强调金融业务持牌经营,金融机构主导信贷业务流程。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比较开放,大多是原则性的:一是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外包的限制比较宽松,除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环节不得外包外,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可以与平台企业合作。二是对要求地方性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量化指标限制。三是对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未作具体的量化要求。四是按资金用途设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适度收紧消费互联网贷款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但到2021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一是更加强调商业银行的风控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了出资比例要求,即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三是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四是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五是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服务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民营银行是否需要遵守这一要求尚未明确。

2021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受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信用卡交易和账单信息查询、还款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网络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实施,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于通过其他合作机构渠道场所转入本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消费者,应当要求合作机构就渠道场所权属主体区别做出专门提示”。此外,还强调“除通过本机构自营渠道取得客户单独授权的,不得向联名单位回传与其权益服务无关的信息”。这表明,中国银保监会从债权债务关系入手,强调信贷流程主要环节都要通过银行自营平台展开,对合作平台转入的消费者,必须保护其知情权。

综合来看,中国银保监会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取向更加严格、政策措施更加量化,同时强调助贷模式下信贷业务的主要流程必须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主导,不得将信贷关键环节外包给平台企业,避免金融机构“空心化”。

第二,在征信业务的管理要求方面,我国央行强调征信业务要持牌经营,要求助贷业务数据彻底“断直连”。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核心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即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二是开展征信业务必须要持有征信机构牌照,非持牌不得经营征信业务。

早在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对13家网络金融平台开展监管约谈,就要求:“打破信息垄断,严格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营销宣传行为和格式文本合同,加强监督并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金融业务合作”。在此次约谈后,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的征信业务整改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共享客户数据方面“断直连”。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在助贷业务的监管导向上,更加强调助贷业务数据必须归口持牌征信机构管理,打破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三,在信息科技外包要求方面,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信息科技外包要求不断强化。对于银行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银保监会早就制定了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政策,并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信息科技外包准入、监管评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从发展形势看,信息科技外部监管将会强化对信息科技外包业务的分级分类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监管范围从金融机构延伸至第三方科技供应商。

在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服务中,云服务是技术系统建设中重要的实现路径之一。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云的监管要求也做了细化。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 安全技术标准》《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 技术架构》《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 容灾》三个应用标准。在此之前的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金融云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云服务业务,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金融云产品”。按照这一要求,助贷业务中平台科技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云服务产品时,必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在助贷业务收入模式管理方面,监管部门整改要求平台企业不能简单以“科技服务费”名义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平台企业应详细拆分技术服务费和利息收入。背后的监管思路是,一方面,查看平台企业的收入分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息分润过高抬升客户贷款成本的现象;另一方面,从侧面核验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具体合作形式,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支付产品、信贷流程过度嵌套以及平台企业主导信贷业务全流程等问题。

(二)助贷业务整改尚未解决的问题

一是贷款业务持牌经营与贷款机构牌照准入收紧之间的平衡。当前,监管部门强化金融牌照监管,要求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先要获得金融牌照。从现实监管环境看,监管部门对牌照的发放数量和经营要求都有收紧的趋势。此前,监管部门对同一股东投资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明确的“两参一控”要求,新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对全国性网络小贷公司提出了“两参一控”要求,民营银行牌照自2019年之后就没再发放,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发放也在收紧,在这样的背景下,平台企业在金融业务整改过程中,申请相应牌照更加困难,让“所有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与“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金融监管”之间存在较大的协调难度。

二是助贷业务数据“断直连”的类别和范围有待明确。根据监管要求,贷款相关的风控类数据、贷款支付类数据涉及个人信用状况的判定,应归属征信机构管理,平台企业应通过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交互此类数据。但贷款发放后或还款后的额度、期限、利率等账务数据,涉及到贷后的客户运营,这类数据并不用于客户征信状况的判定,但又与贷款流程紧密相关。这些账户类数据是否需要“断直连”,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

三是断开支付工具与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但支付嵌套金融产品的原则和边界有待明确。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的支付工具与金融产品不能违规和过度嵌套,但对违规嵌套的情形并未明确解释。比如,在信息披露充分、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以优化消费者体验为目标将贷款产品嵌套在支付流程中是否可行。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没有明确支付工具中可以嵌套的金融产品类型以及嵌套金融产品时的规则。

图2 助贷业务可选新模式之一:平台企业与征信机构联营开展助贷服务

图3 助贷业务可选新模式之二:平台企业到银行实施本地化助贷服务

四、监管整改下助贷转型的可选模式

(一)平台企业与征信机构联营开展助贷业务

平台企业与征信机构联营开展助贷服务模式,是指助贷业务中客户、数据和技术分流输出,平台企业和征信机构联合在可信环境下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决策咨询服务。

具体来看联营模式包括两个层次:第一是客户、数据和技术分流输出。客户方面,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推荐客户,并为其提供客户运营服务。数据方面,平台企业将数据先输出给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再从平台企业获取数据,平台企业可以帮助征信机构开发输出征信产品。技术方面,金融机构从征信机构获得征信数据,平台企业与征信机构合作使用技术模型共同向金融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第二是数据和技术在征信机构提供的可信安全环境下的二流合一。平台企业向征信机构传送的客户信用信息分级分类使用(如分为基础信用信息和专用信用信息),并与征信机构约定客户哪些类型和层级的信息可以由征信机构公开使用,哪些类型和层级的数据只能用于与平台企业联合开展的决策咨询服务。此外,数据和技术应在符合监管要求、银行接受的可信安全环境下开展决策咨询业务。从收入模式看,一是平台企业从征信机构获得数据费和决策咨询费;二是平台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客户运营费。

联营模式面临的潜在问题包括:一是平台企业将信用信息传送到征信机构后,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尚存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平台企业只愿意上交基础信用信息,而将专用信用信息留存在征信机构的专用账户中。从短期看,联营模式会产生各方数据开放的共赢结果;但从长期看,由于各平台企业多倾向于报送基础信用信息,导致报送的客户信用信息高度重叠、同质化严重,最终不利于信用信息的聚合开放。二是征信机构能否开展信贷决策咨询业务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征信机构或者其他持牌金融服务主体控制下的云平台,是否可以成为监管也认可的可信安全环境也需要明确。

(二)平台企业到银行本地提供助贷服务

平台企业到银行本地提供助贷服务模式是,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推荐引流客户,为征信机构传输数据(客户信息),征信机构在此基础上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征信数据和产品,最后平台企业利用这些数据在金融机构本地环境下或以专有云的形式,为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从收入模式看,一是平台企业向金融机构收取营销费和决策服务费,营销费可能是一次性的,决策服务费可能是多次的。二是平台企业向金融机构收取客户运营费。此外,平台企业从征信机构获取数据费。

图4 助贷业务可选新模式之三: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实施精准营销服务

平台企业到银行本地开展助贷服务模式面临的潜在问题包括:一是可信环境本地化部署的高成本使平台企业的利润变薄,通过数据调用为银行提供客户数据筛查和决策咨询服务的方式,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但在新的征信规定下是否合规存疑。二是平台企业能否为银行提供客户运营服务,还需要监管部门予以明确。

(三)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服务

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服务,是指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推荐、精准营销和客户运营服务,征信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和产品,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其本质是助贷业务中平台企业只输出客户,不提供数据和技术。精准营销的具体操作模式是:平台企业为客户精准推荐金融机构,客户授权平台企业基于客户信用报告,为其匹配适合的信贷产品。从收入模式看:一是平台企业向客户收取贷款服务费;二是平台企业向金融机构收取精准营销费用,可以按照实际营销效果分次收费。

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服务模式面临的潜在问题包括:一是如何界定精准营销和征信业务的边界范围,精准营销会涉及客户信用状况判断,在营销过程中提供精准服务、实施预筛查,是否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从事征信业务尚存不确定性。二是精准营销模式可能会降低平台企业向征信机构报送客户信用信息的动力,长期看,平台企业会更加倾向于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为其提供风险决策咨询服务的动力也会降低。此外,对于金融业务的互联网营销,监管部门是否会制定专门的政策,精准营销是否符合“所有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的原则也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五、未来助贷业务的发展方向

助贷业务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改变银行同质化竞争,完善信贷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其发展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现实需求(朱太辉等,2019)。但近年来助贷业务在风控等核心环节外包、个人信息保护不严、违规实施跨区域经营、收入模式混淆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监管部门对此出台的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旨在规范助贷行业的创新发展。

(一)助贷业务经营模式面临大调整,平台企业与征信机构联营是转型的主流方向

具体来看,助贷业务经营模式的可行路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在助贷业务现有模式的规模持续压缩前提下,部分有从事贷款业务资质的平台企业不得不转向联合贷和自营贷。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使得平台企业开展联合贷款面临更加严格的资金约束,助贷业务转向联合贷和自营贷的商业可持续性较弱。二是平台企业将转向和征信机构联营的模式,平台企业先将数据报送给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从征信机构获得数据,平台企业在征信机构搭建的平台,与征信机构共同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决策建议,从而形成“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助贷业务新模式。三是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营销的模式,即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推荐、精准营销和客户运营服务,但精准营销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开展征信业务或者金融机构将贷款核心环节外包的潜在风险。因此,平台企业和征信机构的联营模式是助贷业务转型发展的主流方向。一方面,联营模式是同时满足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助贷业务和征信业务整改要求下的现实选择。另一方面,联营模式也有利于促进平台企业沉淀数据的开放共享,有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行业规范和效率提升。

(二)助贷行业发展面临分化,平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马太效应”更加明显

对平台企业而言,虽然数据不再是其核心竞争力,但基于数据建立起来的风控能力和客户运营能力仍是不能轻易突破的阵地,头部机构拥有更优秀的风控能力和客户运维能力,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

对金融机构而言,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将更加艰难,地方法人银行被严格要求不得进行跨区域经营。这可能会导致部分地方法人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持续压缩。拥有更多渠道和网点资源的全国性银行,可通过联合贷或“自营贷+平台引流”的方式实现业务模式调整和业务放量增长。

(三)科技助贷是大趋势,核心是通过云服务提升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能力

助贷业务在数据“断直连”要求下,头部和中小型平台企业的数据都将汇集到征信机构,数据不再是平台企业的“护城河”,科技才是核心竞争力。因此,助贷行业应强化科技属性,回归到科技助力金融机构降本增效的轨道上来。对平台企业而言,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科技优势,在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和数据安全可信的前提下,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云化(专有云)的信息科技系统。另一方面,在确保信贷业务流程由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平台企业发挥在获客引流、客户运营等方面的数据建模和应用能力,帮助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

六、结论

随着监管部门在互联网贷款、征信与数据、信息科技外部和服务收入模式等方面的政策不断完善,助贷业务将面临重大调整。在新的监管框架下,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助贷业务4个方面的风险:一是持牌金融机构让渡信贷主导权(风控外包等)导致的“银行空心化”问题;二是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收入模式和风险承担不匹配不清晰;三是地方性中小银行通过助贷实施跨区域经营;四是违规开展类征信业务。

助贷业务“互联网贷款管理+征信业务监管”的基本框架已经确定,但具体执行措施有待明确。互联网贷款管理、征信业务等监管政策已经出台,但以下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一是平台企业持牌经营与牌照准入收紧的矛盾;二是助贷业务中数据“断直连”的类别和范围;三是支付工具嵌套金融产品的原则和边界。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助贷业务发展有三种可选模式。在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在信用数据上断直连、金融机构更多主导信贷流程的基础上:一是平台企业与征信机构联合开展助贷服务输出;二是平台企业到银行本地提供助贷服务;三是平台企业为金融机构开展精准营销。

在未来发展中,助贷业务将出现三方面的趋势性转变。一是助贷数据“断直连”要求下,金融机构主导信贷业务全流程,平台企业与征信机构共同联营服务金融机构,是转型发展的主流方向;二是在地方性银行不得跨区域经营的限制下,平台企业和金融机构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更加明显;三是科技助贷是大趋势,核心是通过金融云服务提升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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