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分配与财会审理论研究
2022-01-08干胜道王文兵
干胜道 王文兵
【摘 要】 三次分配与财会审理论研究有着紧密关系。第一次分配在注重效率的同时要注重公平对待利益相关者;第二次分配在注重公平的前提下,要注重财政收支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第三次分配在自愿的前提下,考虑财富转移要有利于受益者效率的提升,改善其造血功能,推动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文章提出了上市公司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六条路径,具有创新性、启发性和建设性。三次分配产生了无穷无尽的研究话题,有望成为未来财会审学术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关键词】 分配; 效率; 公平; 税费; 财务
【中图分类号】 F27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02-0016-05
一、三次分配概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再生产有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从公司财会审角度来说,前两者的研究相对较多,比如投资效率、成本粘性、公允价值、非货币性交易、关联交易、经济效益审计等,后两者的研究相对稀少。从财会审学科的完善性来说,加强对分配、消费环节的财会审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次分配,也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企业中所创造的价值在各要素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初次分配中,遵循效率原则,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即发挥“无形之手”的作用。
第二次分配,也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政府通过征税、收费等强制、无偿、固定比率的方式集聚社会财富,并通过财政支出、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调节,尽力消除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公民的收入差距。再分配遵循公平原则,即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是厉以宁教授[ 1 ]于1991年在《北京大学学报》第5期的《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首次提出的。这一提法近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文件中多次被采用,成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之重要举措。发挥社会道德作用,通过慈善、捐赠、资助等手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即“温柔之手”“良心之手”“慈悲之手”。
第三次分配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不过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这一实践早已有之。宗教组织、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是从事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从三者关系来说,第一次分配是决定性环节,影响一国国民收入的基础水平。各国都通过最低时薪、最低周薪、最低月薪等立法形式保障劳动者的最低收入水平,保障劳动者人力简单再生产的维持。第二次分配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全社会国民共同进步,防止两极分化、消除三大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行业差别)的重要环节。第三次分配则是推进共同富裕、实现我国全体国民高质量生活的有益补充。
主流观点认为,第一次分配讲效率、第二次分配讲公平、第三次分配讲风格,笔者不完全赞同。效率与公平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二者一直相伴相生,不能脱离公平讲效率,也不能忽视效率讲公平。第一次分配中虽然是追求公司所有者财富的最大化,但也不能靠极力压低员工工资薪酬、尽力压价購货、疯狂抬高售价、尽量偷税漏税、想尽一切办法逃废债务、挖空心思算计竞争对手等方式提升公司股东的收益水平。所以,第一次分配要在公平对待员工及价值链上下游企业等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在合理控制物耗、能源消耗、人工工时、业务招待费、办公经费、差旅费等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第二次分配虽然是由政府主动发起的资金收支活动,但同样要发挥其平衡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作用。税费征收要调节行业与企业及个人不合理的高收入,保护基础产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空间,严厉打击非法收入的产生,改善整个产业生态系统;在财政支出上,不仅注意公平,让全体国民分享经济发展之红利,也要注意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防止资源重复配置、低效配置甚至无效配置。第三次分配虽然奉行自愿原则,不可通过网络暴力等方式“逼捐”,但在使用上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注重培养低收入者和财务脆弱企业的造血功能,帮助其提升运作效率。国际上也有通过立法方式推动第三次分配的,比如瑞典20世纪80年代推行《雇员投资基金法案》规定:每年资方超过50万克朗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中提取20%交给本企业职工设立的基金会,从资方转移给劳方。我国是否也可以在立法方面加以参考,比如对月收入超过千万的个人、年税前利润超过百亿的公司,立法要求其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西部欠发达地区设立教育、医疗、养老专用基金。所以,第三次分配中的纯自愿原则也是可以调整的。
二、第一次分配中的财会审理论研究
第一次分配是作为价值创造主体的企业所进行的分配活动。在财会审学术界对企业效率问题一直比较关注,甚至于把传统财务学称之为“效率财务学”一点也不过分。但财会审学术界对企业的分配问题涉及很少,著名的MM理论认为利润分配属于“细枝末节”的问题,价值创造及其效率问题才是重要问题。这里,笔者想拓展相关问题的讨论。
(一)企业生产要素的分配参与问题
马克思[ 2 ]在论及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时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所以,第一次分配中首先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生产与分配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对于初次分配问题的认识,也是从“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管理、资本、技术、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都要按照贡献大小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新经济时代背景下,“出知者”的重要性甚于“出资者”,“按资分配”理应让位于“按知分配”[ 3 ]。这些要素如何衡量各自对经济效益的贡献度、首席执行官(CEO)或高管薪酬如何确定和发放最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矛盾、锦标赛理论与公平理论在哪种条件下更适合我国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前的“突击分红”对新老股东利益公平的影响等都是财会审学术界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二)企业分配的对象与参与者
在经典财务教科书中,企业分配的对象仅限于“税后净利润”。然而,无论是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还是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都是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指标,公司未见得有足够的现金。所以,近年来人们把自由现金流量作为可供给股东分配的对象。谢德仁教授[ 4 ]的企业分配对象“充要条件论”指出必须同时拥有正的留存收益和源自自由现金流量的自由现金。作为1986年由詹森(Jensen)首次提出的概念,如何把自由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界定与量化并转化为一个财务与会计术语,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目前财会审学术界已经出现了多种定量方法,如标准普尔方法、汉克尔(Hackel)李凡特(Livnat)方法、科普兰(Tom Copeland)方法、达莫达兰(Damodaram)方法、萨德沙纳姆(Sudarsanam)方法等,但尚无公认的方法。一些数据库中也开始出现为上市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设置专栏加以统计,但鱼目混杂难寻科学依据。自由现金流量度量的难度在于:对资金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管理层往往主观上不愿意分红,不承认这些钱属于“闲钱”;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代理人下达明确的进行投资的最低门槛报酬率(hurdle rate)要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薪酬契约中几乎难以找到;企业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对投资预期收益差异性大,股东默认企业持有的资金均是非自由现金流量。
目前对分配对象和分配参与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表1中的几种分配模式。
从财会审学术研究角度看,初次分配的对象究竟是宽口径还是窄口径更符合现实经济生活,分配基础是权责发生制的“利润”还是“自由现金”,如何合理确定企业可供股东分配的自由现金,防止分配不足、资金闲置给股东带来的机会成本,优先股、永续债、名股实债或名债实股等投资者参与收益分配时收益率如何合理测算等问题,值得学术界深入研究。
(三)劳资财务分配公平性研究
劳资关系问题是一个国际性话题。国家税率、债权人贷款利率往往是固定的、事先就确定好的,对企业来说,按章纳税、按照合同支付利息执行就是。相对具有弹性的是员工工资的多寡和股东剩余索取额。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针对企业价值分配中的弹性部分而进行的研究。主流观点为,劳动者工资与股东收益是此增彼减的零和博弈,从短期看没有问题;但从长期看,工资水平的公平性提升有可能反向作用于效率,从而稳定地提升股东收益水平。员工薪酬公平程度与企业长期效益相互关系非常值得深入研究。
员工收入占据企业增值额的多大比重比较合适?有没有经验数据呢?美国学者拉克尔[ 5 ]专门把那些劳资关系和谐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统计得出员工收入与企业增值额之比的均值为39.395%。他认为,如果企业的工资占比高于这一比例,应采取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之,应该提高工资水平。这一比例被称为拉克尔系数(Rucker coefficient),成为很多场合下分析劳资分配关系合理性的重要参数。然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行业属性和盈利水平、企业的所有制与生命周期、资本有机构成、财务杠杆利用程度及利率水平、所有者对待利益相关者的态度等都会影响其高低,只能动态看待,不能机械地、静止地加以理解。从财会审研究的角度来说,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拉克尔系数现状与调整、政府部门如何监控拉克尔系数的异常值以保护国有股东的财务利益或员工财务利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拉克尔系数的合理性动态评估与产业政策调整、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发展与劳资分配公平审计、垄断企业拉克尔系数管控与国有资本利益保护、拉克尔系数的跨国比较研究与我国财税政策调整、员工持股与高管持股在什么水平上最有利于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知识密集型企业劳资财务分配专题等都是值得研究的。
有时候企业整体劳资财务分配是公平的,但细分部分是不公平的,这就要深入研究企业薪酬结构。比如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薪酬差距不合理、高管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员工性别间薪酬差距不合理、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挂钩不合理(如高管薪酬粘性过强),等等。在英美等国家,首席执行官被作为“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增值额分配,而在我国高管被视为一个集体以“劳动”要素參与增值额分配。高管与普通员工薪酬差距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财务特征下处于什么水平最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最有利于生产关系的维护,确实需要我国财会审学术界做出艰辛探索。进一步,国有企业高管限薪政策转为市场化薪酬改革,其中的薪酬公平性如何优化、公司治理如何调整、内部控制如何改进等都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第二次分配中的财会审理论研究
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分配,是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基于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调整的原则要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调整生产与消费交换及分配的关系、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企业与第二次分配的关系是,一方面是纳税缴费的主体,另一方面也可能从政府获取政府补贴及政府外部性治理带来的效用。
从企业支付的角度来说,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税费主要类型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以及人防费、绿化费、卫生清洁费、建筑噪音费、各项评审费等。在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税费”项目系统、完整地反映企业当期支付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税费。
从政府支付的角度来说,主要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具体有:无偿拨款、税收返还与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无偿给予土地使用权与天然林权等资源。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系统、完整地反映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的鼓励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
第一次分配后,由于行业盈利能力、人力资源培育成本、管理效益等方面差异,客观上形成社会公民之间收入的差距。根据《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 6 ],2017年人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达133 150元/年,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只有36 504元/年,比值为3.65。一些传统垄断行业像电力、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烟草等,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往往很高。2020年,证券行业上市公司员工平均薪酬高达59.16万元/年,而种植业薪酬最低,只有6.78万元/年,比值为9[ 7 ]。
从财会审理论研究角度看,有很多值得研究的话题。比如:垄断行业公平利润与员工公平薪酬形成机制研究、两类资本(虚拟资本与实业资本)公平管制与实体经济活力研究、上市公司过度金融化的财税政策研究、财政支出公平性审计研究、税制结构与税率水平对实体经济影响研究、上市公司税费粘性治理研究、环境税开征对环境敏感性企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房产税开征对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影响研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影响汽车制造公司竞争力的路径研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调整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式研究、财政补贴对企业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融资的影响研究、财税激励与实体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政府补贴与企业创新策略选择、融资约束与政府补贴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等。
四、第三次分配中的财会审理论研究
经过70多年的艰辛探索,在我国发展目标这一重大问题上,举国形成了共识,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无论是精准扶贫也好,还是浙江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也罢,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在规划和推进我国共同富裕这一发展目标。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以来已走过了30年,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总市值近80万亿元,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上市公司数量突破4 000家。2020年,中国公司在《财富》500强的数量达到124家,历史上首次超过美国。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不少为A股上市公司,如美的集团、海尔智家、格力电器等,上市公司已成为中国经济的压舱石。
作为我国经济压舱石的上市公司,在第三次分配中应该担任主角,发挥主体作用。主要路径有:
其一,对价值链上下游弱势方的帮扶贴补。由于历史、现实、行业等各种原因,上市公司本身盈利丰厚,但上下游可能财务脆弱、生存困难,这就需要上市公司高瞻远瞩、顾全大局,对上下游供应商与客户进行必要的帮扶贴补,在助人时也间接助己。比如,上市公司通威股份2021年4月9日公告,公司為部分购买和使用本公司产品的客户——养殖户与经销商提供金额不超过15亿元的融资担保。养殖户是低收入群体,上市公司还可以提供诸如预付款、延迟收款、代为投保、降低价格、财务资助、低价租借物资等进行帮扶贴补,建立产业链健康共生系统。这些措施间接或直接地帮助弱势群体、低收入人群提高纯收入,从而改变财富的社会分布,为共同富裕做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产业链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不可以欺上(游)压下(游),也不能“店大欺客”,要从“经济动物”变成受人尊敬的社会公民。
其二,社会救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2020年新冠疫情等重大灾害中,全世界都注意到我国体制在抗击突发性灾难中的优越性。在党和政府的号召下,上市公司主动作为,捐款在1 000万元以上的有:中国移动、中国银行、南方航空、中国人寿、中信证券、中国石化、新希望等。社会救济应该贯彻自愿原则,不能通过网络“逼捐”,搞道德绑架。针对边疆地区、山区、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牧民,往往缺乏保险意识,因大病致贫、因灾难致贫、因车祸致贫等特殊情况,除了个体适当理财、适度投保外,社会救济是共同富裕十分重要的环节,这方面上市公司可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三,慈善捐赠。慈善,是植根于每一个人内心最无私的博爱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延伸,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新时代诠释。中国人一直有故土情结、感恩情结、慈悲胸怀,绝大多数企业家十分乐意给自己的母校或故乡的发展提供经济帮扶,上市公司进行公益事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据统计,我国社会捐赠的70%都是来自上市公司。许多上市公司也通过自己的方式,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方方面面进行着支持。上市公司在创造大量财富、实现巨额利润的同时,通过慈善捐赠对低收入的乡村教师、残障人士、鳏寡孤独者等进行帮扶,对我国全社会共同富裕会起到极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其四,社区出力。企业总是处于一定的地理环境中,与当地社区是“鱼水”依存关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常会产生一定的灰尘、噪音、废水、废气等,从而对社区造成污染、骚扰,即负外部性效应。如果企业不积极加以治理,而放任这种负效应发生、发展,很可能引起与社区居民的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2014年6月,上市公司峨眉山所在地居民在景区拉起了横幅,堵住了游客的道路,原因是景区门票等收入没有履约分红,影响了社区居民利益。这种企业—游客—社区居民“三输”显然不是博弈的最佳结果。“远亲不如近邻”。上市公司应妥善处理与社区的关系,主动参与第三次分配,回报社区,通过捐款捐物帮扶社区婴幼儿教育,解决社区残疾人就业,通过公司网站等渠道帮助社区居民土特产扩大销售增加收入等实事,推动企业与社区建立和谐关系,从而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其五,换位让利。2021年8月2日,新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出炉,其中中国银行业有10家上榜。这10家银行利润占全部上榜中国大陆企业利润总额的41%。众所周知,我国银行盈利水平高,并非因为其经营管理水平高,而是享受了政策红利、制度红利。与此相对应的是实体经济生存困难。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虚拟资本不创造剩余价值,而是瓜分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银行业的巨额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说,背后是实体经济的利润让渡,是银行储户和贷款户利益一定程度上的牺牲。上市银行应该换位思考,适度让利。比如,某银行可以出台这样的政策,凡是在本行开户、平均日余额在3万元以上的、开户者养育有三个子女的,每年可以获得1 000元额外补助。银行业上市公司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主动为国分忧,将有助于共同富裕目标尽早实现。
其六,垄断减负。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客观上存在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垄断,不利于社会发展和企业进步。通过垄断,一些企业获得了巨额利润,其员工收入高于合理水平,但极可能是客户或社会公众被迫买单。我们倡导垄断企业只能获得公平利润,而不能轻易获取超额利润。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垄断企业价格监管、员工收入监管和不合理运行费用监管,垄断企业也应该提高自身财务透明度,不断降低对低收入者的收费,增进社会福利,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次分配供财会审学术界研究的话题非常多,比如如何处理好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路径、上市公司从事第三次分配财务支出的预算控制、调动上市公司第三次分配积极性的顶层设计与体制机制优化、上市公司第三次分配参与度与股东回报关系、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第三次分配中角色差异和资金投向差别等。
五、结语
三次分配构成关于价值创造、要素分配、再分配及财富转移的一个完整分配体系。当前财会审学术界尤其要重视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上市公司是企业中的“明星”,其模范带头作用对我国第三次分配的落地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上市公司肩负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三重底线”,要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三个尊重”(尊重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注重可持续发展,为我国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实现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当然,上市公司在进行上述涉及第三次分配事务时,要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财产权,遵从公司治理的要求,从预算管控、内部流程上加以规范。第三次分配与市场、政府有关,其运行机制有自身特殊性,其追求的文明形态既不是物质文明,也不是政治文明与社会文明,而主要是精神文明,财会审学术界要综合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理论,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热忱投入到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研究中去,为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担负起学者应尽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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