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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稻共作”模式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研究
——基于湖北省潜江市的调研

2022-01-08吴学兵

湖北农业科学 2021年23期
关键词:虾稻潜江市小龙虾

张 勇,吴学兵

(长江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3)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低碳农业发展,种植业作为农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促进其低碳转型已迫在眉睫[1]。“虾稻共作”模式具有优质高产、节本增收和生态安全的功效,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呈“井喷式”发展,成为目前中国应用面积最广、总产量最高的生态种养技术模式之一[2]。近年来,全国小龙虾养殖面积和产量持续快速增长。据《中国小龙虾产业发展报告(2020)》,2019 年全国小龙虾产业总产值达4 110 亿元,其中,小龙虾养殖业产值约710 亿元,养殖总面积达128.60 万hm2,而“虾稻共作”养殖占比最大,产量为177.25 万t,养殖面积110.53 万hm2,分别占小龙虾养殖总产量和总面积的84.82%和85.96%,占全国稻渔综合种养总产量和总面积的60.46%和47.71%[3]。“虾稻共作”模式既有“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变过去“一稻一虾”为“一稻二虾”,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又可以发挥巨大的低碳效益[4]。“虾稻共作”模式在粮食比较效益低下但粮食安全形势不容放松的处境下应运而生,勇于探索创新发展新模式,是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动力,也开辟了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向现代高端生态市场经济方向迈进的广阔途径[5]。“虾稻共作”这种生态种养模式兼顾了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及生态友好的多重目标,符合新时期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6]。但“虾稻共作”模式如何影响国家粮食安全,鲜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而随着“虾稻共作”面积的日益扩大,粮食安全问题是不能忽视的重要话题。因此,本研究以“中国虾稻之乡”的湖北省潜江市为例,从粮食产量和粮食质量两方面探讨“虾稻共作”模式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机理,以期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决策参考。

1 “虾稻共作”模式下粮食生产和经济效益

1.1 “虾稻共作”模式下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呈递增趋势

一是耕地面积呈增加趋势。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20》,从省级层面而言,湖北省2010—2019年粮食播种面积呈递增趋势:2010 年湖北省粮食播种总面积为415.62 万hm2,2019 年全省耕地面积为460.86 万hm2,净增加45.24 万hm2。从市级层面看,潜江市2010—2017 年耕地面积也呈递增趋势。根据《湖北统计年鉴2018》,2010 年潜江市耕地面积为6.70 万hm2,2017 年全省耕地面积为10.89 万hm2。二是产量也呈递增趋势。从省级层面而言,2010 年湖北省粮食产量为2 218.50 万t,到2019 年底,粮食总产量为2 725.00 万t。从市级层面看,潜江市稻谷产量从2010 年的28.84 万t 增加到2017 年的63.71万t。

1.2 “虾稻共作”模式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效益

“虾稻共作”生产模式一改过去传统农业“种地不赚钱”的局面,借助于“一水两用”“一田双收”产业融合手段,一年内可实现“一稻两虾”甚至“一稻三虾”的经济收益[7]。通过对潜江市的调研(表1),发现从水稻产量上,“虾稻共作”模式相比“水稻单作”模式单产水平有所下降,从8 250.00 kg/hm2降为6 970.50 kg/hm2。因为主要收入为养殖小龙虾,所以经营者对水稻进行粗放式经营,且为了增加小龙虾产量,经营者尽量避免使用农药和化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水稻的产量。但“虾稻共作”模式能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经营者不仅能获得出售粮食的收益,还能通过成虾和虾苗的销售获得较为丰富的收入,总计能获得44 131.35 元/hm2的毛收入,而水稻单作只能获得12 450.00 元/hm2的毛收入。

表1 虾稻共作与水稻单作经济效益对比

2 “虾稻共作”模式对粮食生产的积极影响

“虾稻共作”模式对粮食生产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土地条件、经营主体和生产方式3 个方面的改变从而促进了粮食生产,具体如图1 所示。

图1 “虾稻共作”模式对粮食生产的积极影响

2.1 改善了土地利用条件,提高了土地生产效率

1)促进了土地流转,减少了土地撂荒。相比传统的“水稻单作”模式,“虾稻共作”模式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虾稻共作”模式下,经营者除了获得水稻种植收益以外,主要收入来自养殖小龙虾。选择“虾稻共作”模式的经营者可以给出相对较高的土地流转价格,而选择“水稻单作”模式的经营者,由于水稻的比较效益较低,给出的土地流转价格也相对较低。因此,“虾稻共作”模式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形成集中连片。此外,由于“虾稻共作”模式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撂荒的土地也会被充分利用。而农地撂荒的减少和集中连片的形成都有利于实现粮食生产的规模经营,从而提高粮食产量。据调研,潜江市“虾稻共作”模式下的经济收益为44 131.35元/hm2,而“水稻单作”的经济收益仅为12 450.00元/hm2,“虾稻共作”模式的经济收益为“水稻单作”模式的4 倍左右。在此背景下,潜江市土地流转规模大幅增加,流转价格也大幅增加,在9 000~15 000元/hm2。

2)改善了基础设施,应用了现代技术。一是选择“虾稻共作”模式的经营者在获得集中连片土地后还需要进行土地整理,建成标准的虾稻共作田,并进行沟渠、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将农田四周挖成沟渠养殖小龙虾,中间为平整的田面种植水稻。二是“虾稻共作”模式涵养了田间水源。为了养殖小龙虾,沟渠一年四季都需要蓄水,而沟渠与田面水相通,排蓄结合,水分循环是封闭式的,整体储水功能增强,地下水位高的低湖田、落河田实行稻田种养,水分利用率提高[6]。三是“虾稻共作”模式应用了现代农业技术。“虾稻共作”模式需要采取种养结合及其相配套的技术,包括技术规范、生产技术管理、田间科技管理和技术优化组合等。而基础设施的改善和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粮食产量。潜江市发展“虾稻共作”以来,农田基础设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完善了农田排水、灌水体系,贯通了田间道路,通达度达100%。为发展“虾稻共作”,潜江市Z 村开展迁村腾地建设万亩现代农业基地工作。目前,基地共开挖虾稻养殖单元220 个,修建涵闸泵站12 座,购置各类农机54 台,建有水稻育秧工厂、虾种选育基地、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

2.2 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了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

“虾稻共作”模式催生了不同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高,市场经营能力强,对小农户可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调研发现,潜江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256 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达78 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17 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 家,其中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中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达30 家。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关系主要有3 种:一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由企业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用工合同。如潜江市华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赵脑村迁村腾地666.67 hm2,整体改造成虾稻共作田承包给农民,公司回收农民的水稻和小龙虾。二是大力实施订单农业,由企业直接与专业合作社、农民签生产订单;三是由企业与合作社签订原料供给合同,由合作社与农户签订订单合同,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得益于上述利益联结机制,潜江现代农业产业园内从事稻虾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达26 000 元,比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84%。

2.3 节约了粮食生产成本,提高了粮食产品质量

首先,“虾稻共作”模式实现了循环经济,节约了粮食生产成本。虾稻共作是一种新型的生态养殖模式,即在技术操作上实现水稻与小龙虾的共生共作,水稻生长过程中稻田的微生物及害虫为小龙虾的发育提供了充足的饵料,而小龙虾产生的排泄物又为水稻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生物肥,水稻收割后,秸秆还可以还田,培养肥力,形成了一种优势互补的生物链,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实现生态增值。该模式提高了土地和水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小龙虾的产量、规格,同时改善了稻米的品质。其次,“虾稻共作”模式实现了绿色生产,提高了粮食产品质量。由于使用常规农药会影响小龙虾的生长,因此,在“虾稻共作”模式中通常使用无公害农药,且使用次数比常规稻田要少,生产的稻米是一种接近天然的生态稻。

3 “重虾轻稻”对粮食生产的负面影响

3.1 “虾稻共作”模式下农户注重小龙虾养殖而忽视水稻种植

实际生产中,由于小龙虾的经济效益是水稻的3~4 倍,且水稻生产过程中播种、施肥、灌水、收获、储运等田间管理措施相对复杂,比较效益更不及小龙虾,导致经营者不愿意种植水稻。从潜江市的情况看,2014 年以来稻虾综合种养面积增加了10 倍左右,而水稻种植面积反而有所下降,利用稻田养虾却不种植水稻的现象也较普遍。考虑到水稻可为小龙虾提供庇护所和食物,有利于小龙虾生长,经营者种植水稻主要是为了提高虾的产量,对水稻生产并无特别关注和投入,致使一些稻虾综合种养田水稻产量和品质下降。

3.2 绿色优质生态虾稻米不能实现优质优价

虾稻绿色生态的特性,在业界是公认的。虾稻是一种近乎天然的水稻。湖北省每年生产优质虾稻20 多亿kg,但大多没能卖出好价钱。据统计,有50%左右的虾稻被当作普通稻谷卖给粮库,剩下50%被加工成虾稻米,但售价与普遍稻米相差不大,其市场价值和生态价值被明显低估。潜江市龙居湾虾稻共生专业合作社2020 年种植虾稻66.67 hm2,产出虾稻近50 万kg,出售价格仅2.76 元/kg。优质大米不能在市场上获得优质优价,进一步打击了农户种粮积极性,在“虾稻共作”模式中,农户更加忽视稻谷的种植,从而对中国粮食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4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4.1 研究结论

“虾稻共作”模式在江汉平原乃至全国开展的如火如荼,提高了农户家庭收入水平,但如何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值得关注。本研究以湖北省潜江市为例,分析了“虾稻共作”模式对粮食安全的影响。研究发现,“虾稻共作”模式改善了土地利用条件,提高了土地生产效率,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了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节约了粮食生产成本,提高了粮食产品质量,但同时也存在农户重视小龙虾养殖而忽视水稻种植,绿色优质生态虾稻米不能在市场上实现优质优价等问题。

4.2 对策建议

1)优化产业结构,做大做强虾稻产业。一是高标准建设规模化“虾稻共作”生产基地。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思路,依托龙头企业,采用“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深入推进“旱改水”“棉改稻”,打造高标准、现代化的“虾稻共作”生产基地。建成万亩集中连片基地,全面提升农田基础设施水平和生态调节功能,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生产。二是普及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完善稻田综合种养标准体系,规范苗种投放和播种、水草移植、饲养管理、水质调节、起捕、肥水管理等生产技术规程,推广普遍适用的、低成本的稻田综合种养技术;深入实施化肥农药负增长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融合,全面推进生态化种养、清洁化生产、绿色化发展,实现生产管理标准化。推广“虾-鱼(鳅、蟹)-稻”“虾-稻-水芹-水果”等“四水农业”复合种养模式,加强多种模式轮作生产,丰富养殖生态,净化水体环境,预防疫病发生,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按照产前、产中、产后标准相配套的原则,健全产后处理标准、加工仓储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推广速测技术,实施标识管理,完善质量追溯体系。

2)扶持虾稻品牌化经营,实现虾稻产品优质优价。在全产业链发展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导,扶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加快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发展精深加工,带动虾稻全产业链转型升级,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加工品牌集群组织加工企业、专业合作社、餐饮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和展销会,不断提升虾稻品牌的内涵和知名度,实现虾稻产业规模化种养、专业化生产、标准化控制、产业化经营、品牌化销售。加大扶持和统筹协调力度,完善虾产业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利用运行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扶持,龙头企业市场运作,中小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小龙虾养殖专业户广泛参与,加快小龙虾品牌整合,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效应。严格品牌商标、标识、域名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坚持举办一年一届的潜江龙虾节,不断改革创新,激活市场要素,打造“龙虾博览会暨潜江龙虾节”著名节会品牌。

3)建设创业创新孵化区,加快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入园创业创新。实施“百师千店工程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农村经纪人、农村能人入园开展龙虾养殖培训,培育龙虾养殖技师,创办家庭农场。规范产业园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入园组建合作联社,开展龙虾扩繁、龙虾养殖合作。有针对性地吸引小龙虾、稻米加工企业入园建立虾稻生产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加快小龙虾餐饮企业品牌整合,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效应。二是创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形式。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创新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提炼和推广公司与农户形成的“公司+基地+农户”、土地托管、“统一养虾,分户种稻”等适度规模生产方式,探索引导产业园内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产业园内虾稻产业规模化生产。

4)建设虾稻产业技术研究平台,提升虾稻产业质量与效益。依托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借力高等院校建设虾稻产业技术研究合作平台,开展小龙虾良种选育与繁育、水稻良种繁育与推广、虾稻产业关键技术集成应用、新型农业装备研发与推广等基础和前沿研究。吸纳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社、基地组建虾稻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依托联盟内部企业、合作社、基地等主体开展实用技术和新型技术示范与推广。通过技术创新来推动虾稻产业发展,提高虾稻产业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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