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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2-01-04

市场周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商务协同知识产权

方 玲

(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一、引言

企业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理应得到保护,但为了获得更高的产业回报,协同合作理念不断得到认可,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悄然拉开帷幕。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开始关注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的度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的信息共享水平。当前信息共享的内容与程度与大数据背景及其协同商务特征息息相关。大数据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它摒弃了抽样调查的不足,而是对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这种网络环境特征既为企业知识产权合作带来了契机,同时也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协同商务环境的结构框架是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的温床。从目前的情况看,大数据背景下协同商务环境的结构框架大部分可通过管理咨询公司的协同商务架构来反映,本研究通过分析总结几家大型管理咨询公司(如用友致远、朝华、泛微神州数码、SAP和Oracle等)的协同商务解决方案[1],得出一个基本的大数据背景下的协同商务环境结构框架。在该框架中,企业外部相关实体主要有四类:供应商、分销商、外包商和顾客。他们分别使用各自专用信息门户和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沟通,而沟通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价值链应用、数据处理应用和分析应用。这种沟通包括相关信息查询与咨询、询价与议价、业务洽谈、项目竞价、下订单、订单查询、收货确认、业务评价及后续信息反馈等。图1中的箭头表示信息/知识流向,主要分为信息/知识的传递与反馈。如信息或知识经由信息门户至采购系统,并被导入到企业核心大数据协同系统,由协同系统利用知识库、方法库、模型库和数据库共同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并在人力、物流、财务和信息等职能部门的技术支持下,最后得出结论,再反馈给外部实体。每当建立合作关系后,外部实体还可以通过信息门户关注该项目动态,并给其予相应的支持和一定程度的控制。需要强调的是,信息门户及其系统并不是孤立于协调系统的,其作用需要依靠协同系统的工作来完成[2]。

图1 协同商务环境结构基本框架

二、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现状分析

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协同合作流程涵盖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创新,尤其是协同研发环节[3],而创新必然会带来知识产权问题;协同合作内容包括物流、人员、资金、信息和知识等各个方面,在这种企业资源全方位的合作方面,尤其是人员和知识合作,必然涉及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合作,并产生由企业知识产权衍生的以经济利益为主的各种利益的分配问题。

(一)企业知识产权横向合作现状

根据知识产权定义及其在企业范围内涉及的内容,本研究认为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的横向内容主要包括专利合作、商标合作、著作权合作及其他企业特有知识资产合作等方面。在协同商务环境的影响下,企业知识共享需求不断攀升,其知识产权横向合作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大,合作深度也在不断发展。

1.专利合作

专利在企业知识产权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其合作较其他知识产权合作更为丰富。目前企业之间关于专利的合作一般体现在专利共同开发、专利转让和专利委托研发等几个方面[4]。因为其是企业核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直接转化为企业经营效益,所以成为企业能够持续经营的条件之一。如惠普公司截至2007年的专利总量达25000多个,且每年申请专利量达2000多个;英特尔公司有专利20000多个,每年申请量达到近2000个[5]。对于这些大公司来讲,它们有自己的实力(物力、财力和智力),可以独立研究设计专利,可是对于经济社会中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来讲,自身财力和物力不足,因此导致其智力资本的匮乏,不得不在发展中求合作,在合作中求生存。在本研究的开展中,研究人员特别以知识产权合作较为突出的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为调查对象,调查了这类企业的知识产权合作内容,调查得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第一,横向知识产权合作丰富,但存在差异。软件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各种类型的App,再将App的使用权转让给互联网运营企业或平台。调查显示,不同的操作系统和各类App合作程度和合作效果存在较大差别,究其原因,主要是合作模式和合作契约存在差异。第二,知识产权横向合作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和改善。软件公司同外部企业的知识产权合作形式主要表现为软件与终端捆绑,软件由终端推广。

2.商标合作

随着市场营销的不断发展,品牌已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之一。几乎每个企业都将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名称和标志,人们称其为商标。商标合作一般包括商标的许可使用和商标转让,其中商标许可使用又占合作的大部分[4]。在商标许可使用中,所有企业都可通过合作许可的方式,允许合作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这种合作方式常导致商标归属和侵犯等纠纷,这些纠纷大多发生在某驰名商标持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商务合作过程中。

3.著作权合作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各个合作作者在著作权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可共同行使著作权。合作作品可分割开来单独使用的,是一种结合作品。作者可对其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此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分割开的,则为整体作品。合作作者须协商一致使用著作权,否则任何一个合作作者不能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转让权除外),最后所得收益须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4]。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仍然争议不断,纠纷不绝。

4.企业其他特有知识资产合作

在知识管理时代,协同商务加强了企业之间的关于知识和信息的共享,以激发更多的知识创新。这里对企业提出的问题是:企业应该拿出什么样的知识和信息与合作者共享以促成协同,达到创新。首先要肯定的是这些知识和信息一般都是企业特有的,否则也没有必要拿出来共享。因此这些特有知识资产的共享可能会带来核心知识流失、竞争优势削弱等重大风险,这也是目前协同企业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二)企业知识产权纵向合作现状

目前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的纵向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合作规划、合作形成与界定、合作使用与合作保护等。合作规划是指协同企业制定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研发战略以满足其知识产权发展的需求,并在合作规划的进一步计划中明确各企业的知识共享程度及知识产权合作形成过程中的成本投入比例等诸多事宜。在企业知识产权合作形成与界定方面,知识产权分为合作前的知识产权和合作中新形成的知识产权。这里不仅对知识产权合作规划内容予以实现,还对一些突发的情况进行解决和调整,使其与计划相一致。在知识产权的合作使用方面,通常的做法是对合作方的使用权进行合理的约定,包括使用许可和使用范围等,以防止合作成果的社会利益分配或是商业转化受到影响,但是知识共享的实际矛盾与冲突,合作成果及其衍生利益的分配方式一直争议不断。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目标是协同企业共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要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与被侵权,还要保证不能因自身的疏忽导致协同企业整体利益受损等,但是因为协同商务本身的开放性,这块合作并不理想,为此企业需思考如何利用协同商务,变挑战为机会,即利用协同商务的各种技术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保护。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根据目前企业参与大数据的水平及其知识产权横向与纵向合作的主要内容,本研究将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结为如下3大类12小点。

(一)基础性问题——来自大数据背景自身的问题

大数据背景的特征之一为协同商务,其又是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基础。这方面的问题包括:①大数据背景下的协同商务思想未完全普及。因为协同思想的普及涉及众多人员,包括企业人员、政府人员和客户。根据上文分析,每一类人员对协同商务思想的不认同或者是抵制,对协同商务本身的发展会构成大的障碍。②大数据背景下的协同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因为思想得不到普及或资金短缺、企业协同商务人才不足等原因,协同商务环境设施的搭建得不到完善,这无疑会限制协同商务的发展,并使企业知识产权合作平台的建设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还会影响各企业的合作欲望。③大数据背景下的协同商务实施不全面。如前文所述,目前协同商务的架构并不完善,诸如协同企业的流程对接,协同商务人才的储备和使用不足等。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我们还会发现,在现有的协同商务架构中,不仅少有将知识产权协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模块嵌入其中,而且大部分协同平台甚至未涉及知识产权及其合作,这充分表明协同商务内容的不全面和知识产权合作意识的淡薄。④大数据背景下的法律问题。一是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完善,二是许多协同企业所属不同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不一致,这使得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变得复杂,从而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合作采取逃避的态度。

(二)主体问题——来自协同企业的问题

主体问题是指协同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这里从协同合作意识、法律认知问题和合作动机入手加以分析。①协同合作意识不强问题。从知识产权的合作内容看,合作者必须先具备知识产权合作意识,而现实情况是大部分企业都深受知识产权风险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影响而从思想上抵制这种合作。②法律认知不足问题。协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往往会因为纠纷而导致知识产权合作失败,从而影响到协同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的信心与激情。③不良合作动机[6]——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协同企业参与协同的真正目的在哪里,是想要通过合作取得共赢,还是想要搭便车呢?对于后者,知识产权合作将面临严峻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问题。

(三)本体性问题——来自知识产权合作过程的问题

在企业知识产权合作过程中,本体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协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差异。协同企业都有自身的知识产权规划,而在合作中,不同企业的不同规划会对协同方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如何在自身规划和协同规划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是至关重要的。②知识产权合作投入与利益分配难题[7]。知识产权合作一般都是需要投入资源的,那么这些投入在合作企业中的分摊是企业管理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作为合作成果,知识产权将会衍生出许多相关利益,这些利益在合作者之间需要进行合理分配,此时分配的依据则成为企业管理者考虑的重点。③合同纠纷。一般的合作都是由一纸合同所导演,在合作之初,协同企业就要对各种合作细节,包括上面提到的合作投入和合作收益分配等。但这毕竟是一种事前约束计划,而事情的发展往往会出现事前计划未能考虑到的问题,这时就会出现合同纠纷。④非法使用、转让和许可。在协同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双方共有还是一方独有、另一方被允许使用,都不排除会出现非法使用、转让或许可的可能性。具体可描述为合作企业其中一方在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使用、转让该知识产权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⑤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这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在合作企业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第三方侵权,或者合作企业就某一知识产权共同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

四、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合作对策

(一)企业协同流程分析与优化

企业知识产权合作水平的高低与其大数据背景下协同商务环境息息相关,要想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合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协同商务环境至关重要。以客户为中心,由需求交易拉动生产制造,从商务主体信息和知识的传递角度分析,主要可将商务行为分为买卖双方交易活动和企业内部活动,其中,企业可通过对各知识平台的整合与协作,打通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孤岛,解决企业因数据封存在不同的数据库和应用平台上而造成知识应用的局限性问题,从而使企业更加充分地利用知识资源,促进知识产权合作。有两点值得强调:第一,协同商务系统各层,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协同实体(企业或部门)之间是通过信息或知识的交互而进行协同的。第二,知识产权类知识协调系统的引入,体现了知识产权合作在协同商务系统及流程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这也是充分挖掘协同潜力,发挥协同效应的一个重要路径。

(二)进一步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的协同商务环境

根据协同商务环境及其特征,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考虑。第一,利用教育和培训等方式,普及大数据理论和协同商务思想,使人们进一步加深对大数据和协同商务重要性的认识。第二,完善大数据软硬件设施。大数据平台的搭建,不仅需要协同链各合作单位的共同参与,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还需要第三方企业的支持,这些企业包括大数据设施的承建者、硬件制造商与经销商以及软件提供商等。第三,全面实施基于大数据的协同商务,注重知识的交流与共享。这不仅要求协同商务在协同空间范围上全面覆盖,还要求其在内容上实施周全。第四,加强法律协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的跨国和跨地区经营成为必然,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是存在差异的,那么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要进行合作的话,必须要对其所属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法律协调[8-9]。

(三)发挥好协同企业主体的作用

协同企业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合作的主体,它们要在协同商务环境下发挥好知识产权合作的主体作用,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努力。首先,协同企业要跳出狭隘的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知识产权合作的风险固然存在[10],但如果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对其加以控制,使得最后的收益减去风险损失的值为正,这种合作就是合理的、值得的。其次,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反馈。最后,修正本企业的合作动机并识别欲合作企业的合作动机。

(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协同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知识产权合作中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不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不一样的,在合作中协同企业必须为这部分相关战略的制定与修正留有一定的空间,以方便其参与知识产权合作时与合作者进行协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协同是指要保持合作双方知识产权战略总体方向大致一致,而不是完全相同,因此协同企业仍可保持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独特性成分。

(五)成本与收益分配约束

通过知识产权合作和合理有效的成本分摊,实现协同体利益的最大化。最大化后的利益是建立在合理分配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各协同企业都能够从协同合作中获得长期稳定的利益,实现各协同企业利益的最优化[11]。这些约束可通过博弈和数学模型的方法来制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有所体现。

(六)完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是知识产权合作中较正式的基础证明,其中要明示谁是知识产权合作者,规定合作者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合作,以及具体合作内容是什么等。其合作需投入的成本如何分摊、合作产生的成果及其衍生收益如何分配,还要明确合作各方可为与不可为的所有细节及违反协议需接受的惩罚等。

(七)合理使用、转让和许可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和许可,以免发生违法行为。怎么做是合法的,这在一般的法律规定里都有所明示。在合法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使用、转让和许可的方式有很多种,合作企业还需在法律规定的指导下进行磋商与协调,从而达成共识,避免在合作过程中发生冲突。

(八)加强侵权监控

协同企业应利用先进的网络数据库技术和其他软件技术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监控系统。该系统既可用于广泛地检索某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登记情况,防止合作体自身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可及时发现外部企业或个体对合作体的侵权行为,以便合作体能够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此时协同企业应保持一致对外的精神,这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五、结束语

以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当前企业知识产权合作现状,深度刻画大数据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合作存在的问题,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可为优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合作模式,从而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提供重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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