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资公司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探讨
2022-01-01叶秋荣
叶秋荣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审计中心,浙江 衢州 324004)
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始终是国有企业监事工作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监事会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的发展实际,聚焦提升监督的有效性,积极创新,大胆实践,不断提高监事监督的工作质量与效率。
一、我国公司治理监督的基本概况
我国公司治理,是以股东会主导的“二元制”治理模式。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大平行机构;一是信任委托董事会,行使经营管理权;二是委托监事会,代理行使对经营过程的监督权。由此构成的公司治理制衡关系:股东会拥有最终控制权,决定董事会、监事会人选;董事会作为法人代表全权负责企业经营,拥有法人财产支配权,以及任命、指挥和监督经理人员等权利;经理受聘于董事会,委托代理日常经营事务,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决策权。监事会,依法监督公司一切经营事务,包括有会计监督、业务监督及全过程监督等。
自《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公司的治理机制都有了长足进步。但相较于公司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企业监督机制的运行效率偏低、成效不大。为改善公司监督管理状况,2001年国内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的监督职权与监事会有所重叠,引入该制度一度对监事会工作带来冲击,人们期待着它能由此改变公司监督的疲弱态势。
独立董事,大多是由社会企业或经济领域的知名(或资深)人士兼职的;他们都有各自的事业,能抽出关心本企业经营的时间与精力都十分有限,因而往往很难对公司经营情况能及时发表比较全面、系统和客观的意见。独董对公司履行的监督,实际主要还是董事会权属范围内的“管理监督”,它能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起到纠正和改善的效用,但它并不能代替监事会,履行对公司“一切经营事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治理监督责任。
二、当前国资公司监督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内公司,大多是由国企或民企改制过来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情况比较普遍。目前,国资公司的监督运行机制相对完整,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权力配置有所失衡,使出资人监督被弱化
在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尤其是在董事会代行股东会职权,或者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代表高度重合时,董事会就演化成股东会;若董事长又兼任经理时,权力就高度倾向给经理人,便出现“内部人控制”情况。这时,董事会已被架空而失去对经理的监督,董事长实际已成虚职,公司治理的关系出现混乱。监事会沦落成一个摆设机构,监事会的出资人监督根本无从谈起。
2.监事会体制局限,制约监事监督的实效
对监事会职权,《公司法》规定得比较简单且偏于原则性;授予的权限缺少支撑条件,操作性不强。具体表现为:一是监事人员的职级配置低于董事会,在科层制企业中天然缺少了权威性;二是大部分监事直接任职公司,必然要受制于管理层,其缺乏独立性而难以实际承担对高管的监督;三是配备的监事人员来源较杂,且普遍缺少有公司经营业务、技术和管理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这些局限,再加上即时信息的不对称性,要监事能适时甄别高管人员的经营失误或发现少数高管的背信行为,实际是一个勉为其难的要求。
3.现有监事的能力缺陷,影响对经营风险和目标的甄别
市场的不确定,使公司经营过程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对一些潜在风险,即使浸润其中的企业高管也难以及时而准确地识别或发现。因此,在公司治理层面需要一个提示或监督的制度安排,监事会是“二元制”治理模式的内生要求。
股东对资本价值追求是直白的,但对具体公司经营目标设定的合理性、经济性多是茫然的,对经营结果只能被动接受。经营目标主要由高管层制订,通常会更有利于其自身利益,所以经营目标的制订实际也是企业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节点。
甄别目标的合理性,与要准确识别经营风险一样都是涉及经营的专业事务,需要有严谨的经营逻辑和相对精湛的管理技能作支撑,才能做出正确可靠的辨析与判断。而目前配备监事的能力素质,距此要求还相去甚远。没有与公司高管层有相齐平的素质作支撑,监事监督便无从落地生根。
三、提高监事监督效能的措施
1.发挥国企独特优势,依托章程理顺治理秩序
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明确,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职务行为实施监督,要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对国资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
当前,国资企业已基本完成将党建纳入公司章程的要求,国企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已经明确。通过前置讨论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国资公司股权集中,通常是由上级出资人机构的代表来行使股东会职权,其“外派监事”实际就肩负代理上级出资人机构履行监督的职责,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在正确的方向道路上对公司经营进行纠偏或反正。
受委托,是监事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股东会的缺位或公司被“内部人控制”,都会使监事监督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按“二元制”理顺公司的治理关系,监事会的监督履职才可能发挥出实际的价值。国资公司党组织与监事会,同是相对“外部化”的公司制衡力量,治理上可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同心共向、各有侧重的协同监督作用。
2.规范厘定监事技能,拓展盘活监督人才活力
按法定职权,监事会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要履行好这些职责,监事既要有过硬财务功底,能准确解读和辨析会计信息;同时,还要能深谙公司业务管理特性,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下能快速、准确捕捉信息,识别经营存在的风险问题,并提出解决或改善的方案。这样全面又富有深度和广度的技能要求,绝对超过一般高管的素质水准。实践中少有企业对监事能力要求能提到这种高度,配置监事的能力往往不足以胜任岗位工作要求,这也是影响监督效率的重要因素。
监事监督,是以旁观者角度对高管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评估的。经营是个持续进行、不断变化过程,让一个没有经验积累的监事去挖掘潜在的经营风险,本身就是不合逻辑的非分要求。能力是干事的基础,只有当监事具备与高管大致对等的素质,监督才能有现实的作用。客观需要有权威机构对企业监事的“技能标准”进行科学系统的认定,以使企业在对监事的选聘、评价、考核等过程有一个规范的评判标准。
法律上监事任职与公司高管是不能兼容的,但从岗位属性看相互间完全可以互通相融。疏通之间职业交流,理论上是可行的,关键在操作要有平等的职业待遇。若打通监事与高管间的职业通道,一是能够解决监事人才的来源以及“动力”问题,二是能够融合企业经营和监督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进而拓展形成一个兼有经营和监督“双重技能”的企业家队伍,为企业发展增添强盛活力。
3.运用数字化监督,促进监督效能的有效提高
人的健康能通过体温、血压等一组指标反映,同样用一列有序的数字指标,也能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好孬与优劣。监事可以数字为抓手,通过对关键经营指标的正确把握,对经营过程进行动态监督。抓住了数字这个牛鼻子,就能从病态的数字信息中找到端倪,循迹找出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化解风险的方案。
利用数据信息,对经营指标进行有规划的“数字化监督”,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有效手段,它能极大提高监督的质量与效率。起始于2012年的巨化集团国资监管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案例,有效实证了“到位的监督也是生产力”的论断。例如,2017年初发现LZ公司A产品毛利率出现连年下滑情况,到年底跌至3.18%的低点,比2015年10.74%有大幅度下挫,问题旋即被列入“年度风险监管清单”。经过两年多的持续监督跟踪与管理沟通,LZ经营层从一开始的排斥与回避,逐渐转变到认知趋同并接受建议,进而采取行动。在2019年底情况得到根本改变,产品毛利率升至13.35%,即使疫情冲击的2020年也仍稳定在10.96%;当年利润达1956万元,是2017年425万元的4.6倍,取得了显著的协同监督成效。
4.创新“外派内设”机制,打造国资监督新模式
2020年,浙江省国资系统深化“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国资监督机制改革,创新出了“外派内设”的监事会运行新机制,引领省域国资企业监事会体制的升级。下属的巨化集团,承接省国资监督机制改革,内部试行“委派内设”的监事管理实践,并延伸到集团二三级公司,完整构筑了“三级国资监督”新模式。
分级“外派内设”的监督,逐级落实了国资公司监事会的权责,连续构建了国有资本的监督链。既化解了省域“领导监督远、外部监督晚”的困扰,又舒缓了大集团“内部监督难、外部监督浅”的疑虑。这是国资系统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监事会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创新,对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