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视域下的生态正义问题探讨
2022-01-01长江大学黎明志
长江大学 黎明志
一、生态正义问题的表现
(一)区域间的生态正义问题
发达国家人口仅有世界总人口数量的25%,但消耗世界自然资源的三分之二。他们在对生态问题上,一边保护自己本国的环境不被破坏,设置环保法令形成绿色壁垒,一边向欠发达国家进行大量的污染转移,进行生态资源的占有与间接掠夺。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地区在生态环境及资源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东部发达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实消耗了大部分的西部地区的资源。且因为对西部地区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使西部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但东部没能对西部地区的生态予以足够的生态补偿。
(二)不同阶层的生态正义问题
不同阶层对生态的影响力是不同的。富裕阶层占据着大量的资源,有着较高的消费水平,无论是在商品消费中所消耗的资源,还是产生的各种生活垃圾等都是要多余其他阶层的,所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就多于其他阶层。他们从生态环境中大大获益但并没肩负起应当与之相对应的生态责任。不同社会阶层在应对生态环境变化时的是能力不同,当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富裕阶层他们有能力选择合适的居住地来避免恶劣的环境。普通阶层及较为贫困的群体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时只能首当其冲。[1]
(三)代际间的生态正义问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以为地球上的资源是无尽的。在急功近利的经济发展观念和及时行乐的消费主义观念的支配下,人们大肆地掠夺和毫无节制地耗费自然资源,不考虑后代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代际不公正。我国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快速发展,消耗了很多资源,实际上也就把未来人们的生态权利给剥夺了,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资源并非只是当代人所固有的,它同样也是我们的后代人有权去开发利用的。如果我们这一代人过度开发资源,那么留给后代人的资源只会越来越少。
二、生态正义问题的根源
(一)生态正义价值观的缺失
受物质主义文化的影响,异化消费产生。在人群中出现了盲目的攀比风,追随风。人们的世界观开始转变,不仅很少根据物的使用价值来进行消费,反而产生了各种奇怪的消费观。原本避免盲从,理性消费的观念逐渐被冲击,也有人把高消费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认为物品越昂贵,消费越多也就越能突显出自己的社会地位,久而久之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加上个人主义思想盛行,生态意识淡薄。无论是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还是“美丽中国”的建设,无不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的重视。但人们的生态意识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有所提高,仍缺乏奉献精神与环保意识。且生态教育工作开展的不到位,地区教育水平不同,人们的生态观念不一,未能形成完备的生态教育体系。
(二)经济发展中生态建设缺位
第一,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短期角度看追求经济发展的理念在一段时间确实有助于经济腾飞,但却使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治理的脚步跟不上污染的脚步。[2]为引进外资,获得技术支持,致使有的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有污染性质的产业开设在我国,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污染。第二,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不正当的污染处理。当前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不少企业为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尽可能节约成本,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有害物质也就更多,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负担。第三,城乡发展差距大,污染转嫁现象严重。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少企业向农村转移,认为农村地区监管不严,随意污染排放,以牺牲农村地区的环境来换取利益。
(三)现行法制不够健全
首先是生态监督管理不到位。在生态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上,部分执法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有关法规对各部门的职责的规定有着部分的重叠与缺位,致使有的部门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互相推诿。各城市生态环境情况不一,有时生态问题存在跨区域的现象,未形成区域协调监管网;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并不只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每一个公民都责无旁贷,目前来看公众参与度较低。其次是生态损害的问责追究制度模糊不清。生态损害问题发生后,有关法律对生态损害前后的有关责任主体,具体追究的流程没能做出具体的规定。最后是生态补偿设置不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缺乏顶层设计,现有的生态补偿相关条例多是在各个领域的法律规章当中,实施性不强。在补偿资金方面,我国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有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转移支付,近年来补偿资金所需量大,仅依赖国家的支撑难以维系。
三、生态正义的实现
(一)强化思想建设,提高生态意识
1.共筑生命共同体观念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自然为客体,只有在满足人类发展需要时这一客体才有其价值,这是我们所应摈弃的观念。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重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人类应该控制自己的私欲,与自然和谐共生,由剥削转为保护。在全球化的态势下,无论哪一个民族,哪一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要站在全球发展的战略高度,通力合作,共筑生命共同体观念,促进生态扶贫,在生态文明文化交流与借鉴中筑建生命共同体观念。
2.树立生态消费观,完善生态教育
合理适度的消费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应以马克思主义消费观为指导,在全社会建立超越物质主义的生态消费观。生态消费观即一种合理的合乎规律的消费,倡导符合自然规律,健康环保的消费方式,既是一种代内合理也是一种代际合理。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绿色消费的风向标。以政策为导,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理念,开放绿色品牌与产品。[3]只有在全社会倡导生态消费观,才能使消费行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得到恰当的处理,避免本不必要的污染与浪费。要从改变个人的生态观念入手,进而改变个体的生态实践。在国际层面,理应搭建全球生态信息沟通合作平台,加强生态对话,打造全球性生态责任教育体系。
(二)优化经济建设,发展生态产能
1.打造绿色经济,扶持生态产业
戴维·皮尔斯提出“绿色经济”这一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阐释了生态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呼吁建立环境“可承受的经济”。通过打造绿色经济,发展生态经济需要充分利用国际平台,建立起一个全球生态产业圈。积极整产业结构,以绿色、循环、可持续为核心,将生态农业、清洁工业等作为绿色经济发展的主打方向。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向生态发展领域,发展绿色经济,探索绿色经济发展的模式。将生态经济作为国家经济发展考核的重要指标,在经济发展中嵌入环境友好因子。[4]聚焦绿色经济,打造生态产业。加大对生态产业的扶持力度。
2.以科技为依托,实现生产发展生态化
科学技术有时是把双刃剑。如果能够将科技的有利面得到很好的利用,依靠科技,就能够使生产力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促进改进生产方式的变革。[5]科学技术不该成为人类压榨自然、支配自然的工具。应以科技为新抓手,破除落后的生产方式,提高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度,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依靠科技在生产中变废为宝,建立起永续利用的原料保障系统,使得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能够另做它用,使多余的废料得到净化处理。借助科技的力量,改善生产工艺,创新生产方式,使得生产的过程节能环保。
(三)促进制度建设,贯彻生态法制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完善生态立法,提升生态法规的法律位阶。严格科学立法,对于当前法律在生态方面的空白要不断弥补,尤其是在监管,问责认定,以及补偿方面,对法律法规中存在模棱两可的地方应做出修改。加大有关生态违法的处罚力度,使得随着违法成本提高,生态违法行为也相应减少。完善各类别有关生态的法律法规,形成中央与地方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积极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在完善的过程中结合本国国情,在逐步改进中建立健全生态法制。
2.加强生态监督管理与问责
加强工作人员的监管意识,明确各生态监督管理部门的划分,使得各部门能各司其职。设置跨区域的生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交叉区域的生态问题。完善群众参与生态监管机制,扩宽群众参与渠道,建立公民举报制度,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的自觉性,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监管中。规范生态问责追究制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设置专业性的生态责任评估鉴定机构,制定标准的生态责任细则,诸如地方生态法庭,对于生态问题,机构人员按事态的具体情况作出评判,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合理的责任追究。
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加快专项立法的步伐,加强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保护,设立生态补偿明细制度,促使内容更为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形成;不断拓展补偿资金的来源,将现有的资金渠道进行整合,在政府发主导下鼓励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到生态补偿。对于每笔补偿金的用途、额度等要有迹可循;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特点不同,对生态补偿计算方式进行修整,按照实际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关的补偿细则,逐渐形成科学化、标准化、合理化的补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