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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法律机制

2022-01-01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谢玲伶

区域治理 2021年34期
关键词:道德教育道德家庭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 谢玲伶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议,党中央提出管理和控制能力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和支撑治理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结构的变化和个人意识的增强,形成了一种个性化的状态,行政权力面临着层次大、任务重、事情多的局面。然而,似乎社区和国家的自治协商民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给当前的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基层行政管理模式,其实质是自治、法治、法治的“三治”结合。这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形成的一套和谐顺畅的治理方式。家庭法与国家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回顾我国传统社会治理的法律机制和经验,我们可以利用地方资源为今天的社会治理提供基础,并进行创新和发展。

一、中国传统思想下的法制道德

(一)从“小家”到“国家”

虽然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在西周以后解体,取而代之的是集权制和郡县制,但在以中国传统思想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始终存在着家族与国家结构相同的宗法血缘制度。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传统社会中,家庭是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无论对国家还是人民来说,家庭的稳定和繁荣都极其重要。

此外,在父权制下,国家是一个大家庭,统治者视自己为父母,视百姓为子女。也就是说,“天子是人民的父母”,一方面,从“家”到“国”是有一条路的。另一方面,个人道德修养也与国家治理相联系。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中国传统伦理是社会交往的治理方式。家庭宗族因血缘关系而成为社会的基本统一体,并通过亲缘关系不断扩大,形成了整体的中国传统社会基础,建立在家庭关系规范的基础上的伦理,有父亲的善良、儿子的孝顺、兄弟的和睦等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把“忠心”这一最重要的伦理观念推向国家,并且和“忠君”联系起来,所以宗法在家庭中的权威是在国家层面上尊重君主制。这种方式使中国传统社会具有“家国同构”的特点,这就是为什么儒学可以在西周开始形成,独立于朝代的更迭中一脉相承的原因——它可以通过维护亲族关系来维护国家秩序。还有其他社会关系,像师生、僧侣、江湖之间的关系一样,都是属于宗法类关系,比喻了家庭中父与子、兄与弟、叔与侄之间的关系。

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包括“礼”。“礼”是中国传统社会行为准则的总称,它包含着等级差异的顺序。它是一种制度、伦理、权利与习俗。“礼”使伦理与政治层面相互联系,宗法与政治地位相一致,社会秩序井然有序。只要社会成员遵守这些行为准则,在家庭中可以父慈子孝、夫唱妇随,兄弟、朋友之间把酒言欢,但是在国家面前,等级制度是有组织的,这样整个社会才能和谐有序地运行。费孝通先生提出“从家到国,从国到国,从国到世界”,这些理论不仅是长辈们的道德标准,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支柱,作为行为准则逐渐进入传统法律,如“刑约五处”和“家庭成员犯罪”的规定,体现了道德标准与法律相结合的特殊性。

(二)道德与无讼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道德是社会规范之一,道德与法律一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杨鸿烈先生曾经形容整个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与道德相混”。伦理学必须“以德为天”,而“以德为天”往往直接归因于法律的作用,构成了“法律伦理与道德法制化双向强化运动”。我国官员的选拔标准要考察能力和政治操守,需要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堪当重任的人。儒学首先强调道德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而形成了一致的观点。

在传统社会,从皇帝到臣子,再到家里的长辈,他们都肩负着对老百姓和他们的子女们进行道德教育的责任。进而国家赋予父母道德教育的权力和责任,一是父母惩罚子女的权利保障了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这一点在历代法典中都有体现;另一方面,父母也有很大的负担责任。《大清律例》将“家族盗窃”的内容集中在长辈教育子女的责任上:“家庭有共犯的,停止与长辈坐在一起”。在传统的基层社会是由家中尊长来承担,然后推崇到国家,则由“为民父母”的皇帝、大臣来承担。

中国传统学家认为,理想的教育途径是礼乐,而不是政教惩罚。礼乐发自人心,与人性相契合,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所谓的“礼乐”是人与人之间想交流,人性契合,但是如果不怎么交流,各为一派,可能也会互相尊敬。但是“礼乐”主要影响人们的内心世界,而且也主要是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这个“礼乐”的本质是“仁”,我们可以通过“礼乐”建设,实现《礼乐经》所说的中国传统的治国理念。

如果说德育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那么“无争”社会就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目标。中国传统理想社会是一个有序、和谐、和平的社会,当然也是一个“无争议”的社会,孔子的比喻明确地表述了“无法律纠纷”的理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审判的目的是通过道德教育使诉讼的状态得到改善。传统社会追求“和”与“不争”,几千年来一直以“和”为审美取向。大家可见中国传统是以“德为主,刑为辅”“礼治”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无争取”是社会治理的方式和目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借鉴的。

“无法律纠纷”的思想更是受到历代的高度推崇,并直接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体现出来,我们是希望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减少法律纠纷,达到“无法律纠纷”的目的。

尽管社会不可能完全消除冲突和纠纷,但以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了道德教育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相对于刑罚的特别性与特殊性,并期望通过道德教育来实现社会治理,通过道德教育实现和谐“无讼”的目标,被历代统治者所承认,并体现在历代法典中,这个道德教育的手段和“无讼”的目的,也是在家庭法与国家法相统一的基础上,对传统社会自治的实现和追求争端的解决。

二、家族内部自治是传统的自治制度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皇权”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并没有进行强化,民间社会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治制度,包括家庭自治和更广泛的地域农村自治。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和广大社会成员为基础的最原始、历史最悠久、分布最广的社会组织,覆盖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家庭还承担着组织生产、维护社会治安、在家庭内部互相提供支持、部分公共设施的兴建、交粮纳税等功能。中国农村社会可以从家庭中承担政治、经济等职能。家庭结构不能局限于父与子的小组合,扩大家庭是必须的,而且不以个人的成长为分家,不以个人的死亡为终结,这样的家庭才成为一个宗族,家庭法的制定和宗族内部纠纷的调解,使家庭实现了基本社会单位的自治。家庭可以被描述为一个概念上的或现实的群体,由关心家庭或家庭的人组成,也可以被描述为一种表达方式,意味着支撑这个群体生活的所有财富。

首先,亲权是家庭自治的保障。施尚宽先生说,一个家庭的内部和外部事务都取决于父母。它既有很大的权威,又有很大的责任。父母能力包括结婚权、子女受教育权和拥有家庭财产权中几乎所有重要事项的权利。

婚姻在传统社会中非常重要。他们的主要功能,生育和祭祀祖先意味着家庭和社会的延续,婚姻的主要目的首先是扩大家庭,增加后代,其次是在经济关系上寻求内部帮助。这就是为什么婚姻被视为社会组织的基础,而所谓的人道主义的目的之一,也是带来和平,对婚姻负责的权利通常是由父母控制的,即父母之命,家庭中的孩子的主意不是由孩子自己选择的,而是由父母选择的。父母的秩序是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父母可以违背子女的意愿决定他们的婚姻,但同时,婚姻责任人虽然有权力,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国民社会的行政权力还不够强大和有效,但在广大农村地区,国民经济社会秩序能够顺利运行,这不仅节约了行政成本,同时也是和谐社会控制体系的基础。在传统社会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道德的教育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法治和道德总是在一起的,这个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自治制度已成为国家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法制往往采用灵活的德育手段,使许多社会矛盾在庭审之外得到解决,法律制度真正实现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当今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个人化传统家庭解体,居民和村民的自我管理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以社会矛盾为例,社会治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成本高、负担重的依靠行政权力来管理各种事务的基础,而且还具有不依靠行政权力的特点,大众社会的许多问题源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它可以给传统社会的领导者带来有益的经验,我们可以运用灵活的道德手段,对其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尊重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和传统美德,促进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实行以民为本的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使法律纠纷的解决多样化,继承和创造性地改造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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