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的法学教育因应
——基于新文科建设视角的理论考察
2022-01-01危红波
危红波
在信息革命的巨大推动下,人类社会已经迈入数字时代,为此,我国于2015 年提出了“数字中国”发展战略,最近又发布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确立了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的目标。与此相应,新的价值观念、新的理论体系、新的研究范式逐渐浮出水面,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也已成为一项时代主题。〔1〕人民网:《“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 掀起一次中国高教“质量革命”》,来源:httр://edu.рeoрle.com.cn/n1/2019/0430/c1006-31059188.html,2022 年1 月16 日访问。基于这一背景,新法学也悄然兴起,这无疑会引发法学教育的深刻变革,并实现面向数字时代的重大转型。
一、现状与审思: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挑战
“新文科”是近年刚刚兴起的一种研究思潮和教育理念,旨在积极回应新兴科技革命,推进跨学科的学习与研究。〔2〕“新文科”系美国希拉姆学院(Hiram College)于2017 年率先提出的概念,它力图通过打破界限、专业重组来创造综合性的“跨学科”学习环境。在这一背景下,新法学的讨论也拉开了帷幕,学者们认为“新文科”应秉持新理念,确立新使命,赋予新内容,贯彻运用新方法,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就必然会产生新学理、新范畴、新命题、新法学,〔3〕参见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新法学”教育的挑战和应对》,载《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 年第1 期;杨宗科:《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建设“新法科”“新法学”》,载《法学教育研究》2020 年第1 期。而新法学是新文科在法学领域内的具体展开,是承载新理念、新使命、新内容和新方法的法学变革。〔4〕关于新文科、新法学,最近专家学者们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参见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新法学”教育的挑战和应对》,载《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 年第1 期;杨宗科:《论“新法学”的建设理路》,载《法学》2020 年第7 期;杨学科:《数字时代的“新法学”建设研究》,载《法学教育研究》 2021 年第2 期;徐飞:《新文科建设:“新”从何来,通往何方》,载《光明日报》2021 年3 月20 日第10 版等。与此相呼应,很多高校纷纷开设新法学学科或交叉学科,如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信息法学,同时还相应创设未来法治研究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数据法治研究院、人工智能法学院等研究机构或学院。新文科、新法学的这些创新发展,对当下的法学教育理念、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既形成了深刻的变革挑战,也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
其一,法学理论知识的数字更新。当今信息革命正在迭代加速发展,形成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全面数字化生态。如果说农业革命推动人类社会进入第一个轴心时代,工业革命将人类推动进入第二个轴心时代的话,信息革命正将人类思想带入历史上的第三次轴心期,它正在导致工业时代知识体系的失效,“正如工业革命催生了源于西方的现代法治,信息革命也必将因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塑造而催生新的法治形态”,“这是巨大的挑战,也是中国法学的宝贵机遇”,〔5〕支振锋:《新时代新格局需要新法治新法学》,载《经济导刊》2020 年第10 期,第17 页。更是新文科、新法学的时代动力和坚实基础。随之而来,就必然会出现一场深刻的法学理论知识更新运动,特别是会融入计算机、数学、信息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用以应答数字时代的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区块链治理等诸多新兴法律问题。而最新的认知法学则是法律与技术关系的密切融合,它力图“通过模拟法律行为人的认知思维,提高智能系统对法律数据理解、知识表达、逻辑推理和自我学习能力”。〔6〕张妮、蒲亦非:《计量法学、计算法学到认知法学的演进》,载《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1 年第2 期,第10 页。这样,如何在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中更新、在更新中进行传授,无疑会对法学教育形成严峻的挑战。
其二,法学教育模式的复合探索。新文科建设的核心要义是“立足新时代,回应新需求,促进文科教育的融合化、时代化、中国化和国际化,引领人文社科新发展,服务人的现代化新目标”。〔7〕樊丽明:《新文科建设:走深走实 行稳致远》,载《中国教育报》2021 年5 月10 日,第5 版。其重要方向是文理交叉、跨学科融合,尤其是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知识领域。作为“新文科”首倡者的美国希拉姆学院,2017 年10 月开始对其培养方案进行了全面修订,重组了29 个专业,把新技术融入哲学、文学、语言等诸如此类的课程中,为学生提供综合性的跨学科学习。〔8〕参见王慧:《一场新文科的尝试》,载《北京日报》2018 年9 月19 日,第19 版。新文科背景下的新法学,自然也需强化相关的交叉融合研究。这就要求法学教育适应数字时代变革的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交叉复合模式的积极探索。如东南大学致力于打造跨学科、跨专业的复合型课程知识体系,建构了“法学+工程”“法学+交通”“法学+医学”“法学+计算机”的人权法、工程法、交通法、医事法、司法大数据五大新兴特色专业方向群,以期满足差异化、个性化法学人才的培养需求。〔9〕参见刘艳红、单平基:《以专业深度交叉融合助推新法科建设》,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 年2 月4 日,第5 版。这些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探索和成熟落地,就成为数字时代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突出挑战。
其三,法学人才市场的供需重组。在人类发展史上,道德、宗教和法律是塑造和维系社会秩序的三个主要支柱。但自近代以来,随着法治的兴起与发展,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秩序的主导,并形成了自然主义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为主流的法学理论体系,以及以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为主体的法律规则体系,由此法律专业也成为可以与医学相当的“金牌”专业。然而,如今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时代,工商社会的知识体系逐渐被数字社会的知识体系所重构甚至被替代,这样,就打破了原来的学科壁垒和专业鸿沟,与此相应的,人才市场需求也突破了原来的技能门槛和专业范围,呈现跨专业、跨领域、跨行业的交融发展趋势。因此,原有的法律人才供需市场就会面临着重大的重组挑战,如数据合规业务的强烈需求就是典型,而此时的法律人才难以适应和满足数据合规业务的文理交叉需求,可见,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综上可见,新文科、新法学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而这场变革并不是法学教育本身,而是更高层面的时代要求所驱动。同时,法学教育也会在这种变革中实现适应数字法治的总体转型。
二、形势与回应:数字时代法学教育的转型驱动
国务院2021 年12 月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10〕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 号,2021 年12 月12 日。进而会形成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全面数字化生态。这既对现代法律体系带来了空前的“创造性破坏”,也对数智治理创新和“新法学”探索提出了迫切要求。基于此,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的新法学,并不是文理交叉、融通科技意义上的,也不是回应新时代社会矛盾、解决“中国问题”意义上的,而是反映数字社会规律、表征数字发展逻辑、呈现数字时代价值的变革转型。相应地,法学教育也必然要满足数字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其一,构建数字社会秩序的需要。无须赘言,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发展变革的主导方向。为了把握这次空前的战略机遇和赢得竞争优势,世界主要国家都在积极制定和推进数字化发展战略。我国2015 年就已提出“数字中国”战略,随后写入了党的十九大报告。这样,近代以来的工商社会秩序,将全面转向数字社会秩序。首先,颠覆性替代。传统工商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是资本、技术和劳动力,而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则是数据、算法和平台,各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形成了“赢者通吃”的颠覆性替代之势。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变革过程,也是一个秩序重建过程,其中“算法决定了信息增长的秩序,同时它贯穿了经济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和流程,支撑并控制系统中各种经济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决定了经济系统的秩序”。〔11〕徐恪等:《算法统治世界——智能经济的隐形秩序》,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8 页。其次,野蛮性生长。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由数据转变而成的产品和服务,正在全面地重构商业版图和经济业态,因此,“数据就是新石油”。〔12〕[美]安德雷斯·韦思岸:《大数据和我们——如何更好地从后隐私经济中获益?》,胡小锐等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 年版,第18 页。这就迫切要求跟进技术和业态的发展变革,进行适时的、必要的合规建设,从而确保数字秩序的良性发展。最后,制度性破窗。数字经济并不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框架下的接力和拓展,而是基于数字化框架下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因此,商业世界中的动荡与失衡成为常态,其“最高效的生存状态是持续的选择性破坏,我们称之为‘创新’”。〔13〕[美]凯文·凯利:《新经济新规则——网络经济的十种策略》,刘仲涛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 年版,第223 页。这种“创造性破坏”,既涌动着“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诉求,也呈现制度性“破窗”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倒逼”各国政府进行理念更新、制度变革和治理转型。
由上可见,新兴技术应用在其“创造性破坏”中开辟了最活跃、最前沿的各类“飞地”,而政府则通过“监管沙盒”来审慎介入,形成了社会创新引领、政府跟进规制的局面,代表着“新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双向构建、参与治理的新机制,以及社会多元力量之间的相互博弈与‘众创’秩序”。〔14〕马长山:《智慧社会建设中的“众创”式制度变革——基于“网约车”合法化进程的法理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 期,第92 页。无论是这些新业态、新模式,还是新型政府监管和数字治理探索,都反映了代表数字化发展的新式逻辑,孕育了不同于工商社会的数字新思维、数字新概念和数字新方法。于是,“许多以前我们曾经依赖的东西,正在数字化时代支离破碎”,〔15〕[德]克里斯多夫·库克里克:《微粒社会——数字化时代的社会模式》,黄昆等译,中信出版社2018 年版,前言第12 页。进而导致包括法学在内的很多现代性理论和知识体系遭遇突破甚至失效。这就迫切需要对秩序转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新的理论回答和系统阐释,对丰富活跃的创新实践进行高度的命题提炼和理论构建,更需要培养更多更好的数字法学人才,参与到数字社会秩序的建构进程中,这无疑是一种法治使命和时代担当。
其二,推进数字法治转型的需要。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基础上的,展现着物理时空中人、物、事的行为逻辑、互动关系和秩序状态。尽管现代法治的理论设计深邃精致,其制度构架充盈了正当性、合理性,并且积累了几百年的治理经验,但当今的信息革命重新定义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因而对现代法治产生了某种“釜底抽薪”效应。
一方面,各国深刻认识到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颠覆性本质和重大发展机遇,纷纷乘势而上、抢抓先机,加速推进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全面数字化转型。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就明确指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16〕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来源:httр://www.хinhuanet.com/2021-03/13/c_1127205564.htm,2021 年3 月17 日访问。这无疑使得现代法治的条件和基础发生了深刻改变,既有法治逻辑和规则机制对新生业态、新兴关系难以囊括和套用。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比较快的美国、欧盟、加拿大等都在积极探索数字规制新模式,而我国近年来不仅密集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而且还大刀阔斧地推进平台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司法改革,〔17〕如上海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即206 系统)、浙江省数字法治建设方案、建设“浙江全域数字法院”重大改革实施方案等。旨在“打造全生命周期的司法平台,提供全时空在线的司法服务,构建全流域智能的司法模式,驱动司法制度的全方位变革,并最终实现司法领域从数字赋能到制度重塑的革命性变革”。〔18〕李占国:《“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载《中外法学》2022 年第1 期,第5 页。而确立全新的“数字人权”观并构建相应的人权保护机制也就成为一种时代趋势。〔19〕参见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5 期,第5-24 页。其重要后果,就是工商时代的知识体系的解说力锐降,“正如工业革命催生了源于西方的现代法治,信息革命也必将因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塑造而催生新的法治形态”。〔20〕支振锋:《新时代新格局需要新法治新法学》,载《经济导刊》2020 年第10 期,第17 页。这个新的法治形态就是数字法治。然而,数字法治并不是完全抛却现代法治的理念、制度与机制,而是在吸纳包容中形成了新的价值原则、规制体系和运行模式。这其中涉及太多重大而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且都是既有法学理论所无力阐释、证明和解决的,亟须数字法学来承担起时代重任,也需要基于这些理论来培养新型的数字法治人才,推进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转型。
其三,确立中国法学自主性的需要。古中国曾是农业文明的典范,也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法系。然而,随着近代商业文明在西方的崛起,现代性制度体系开始孕育生成,代表着历史的前进方向,获得了发展的主导优势。而中国的农业文明日渐衰落,甚至沦为被列强任意宰割的战利品,为此,救亡图存、追赶现代化也就成为晚清之后的民族使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无论是清末新政、民国宪制,还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现代化努力,目标都是在追赶现代化、仿制先进模式。对于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我们现在所掌握和理解的法学概念、范畴、原则、价值、程序、机制等大都来源于西方的现代性法学,基本没有超出自然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主流范围。这固然有其“后进”追赶“先进”的道理,展现出商业文明对农业文明的示范效应,但它同时也遮蔽了中国问题和中国法学的自主性。然而,在商业文明和现代性法学的赛道上,中国法学很难突破经过几百年修炼得道的成熟体系,更多的是只能努力探寻这套体系的本土化根基。
如今信息革命的到来,新生的数字文明开始替代商业文明,其影响远比商业文明替代农业文明更加深远,颠覆性也更加彻底,生产生活关系出现了革命性的数字化转型,此时,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也从商业文明“赛道”更换为数字文明“赛道”,开启了新兴科技的“创新阶段、市场化阶段、充满创造性的混乱阶段和制定规则阶段”。〔21〕[美]德伯拉·L.斯帕:《技术简史——从海盗到黑色直升机》,倪正东译,中信出版社2016 年版,第21 页。而在数字规制探索上,我国也开始从“跟跑”变为“并跑”乃至“领跑”,如设立世界上首个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平台化、数字化、智能化司法改革,创新数据信息保护模式,构建平台治理和算法治理制度,在算法价值观、防止诱导沉迷、外部独立监督机构、平台主体责任等方面颇具“中国特色”,形成数字规制的中国模式。然而,我们的法学理论总体上却是滞后于实践探索的,像数字法治、数字法治政府、数字公民、数字治理等理念和范畴,基本都是先出现于官方文件或者官方表述,学术界的理论回应和深度研究比较迟缓。这既不利于提炼“中国经验”和时代命题,更不利于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因此,亟须通过法学的思想革新,走出工商时代的惯性思维和知识体系,进入数字时代的思维立场和规制构架,积极推进新文科建设,进而为快速发展的数字法治建设提供智识支撑和理论前瞻,大幅提高中国法学在数字文明“赛道”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就需要创造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意义的新方法和新范式,〔22〕参见徐飞:《新文科建设:“新”从何来,通往何方》,载《光明日报》2021 年3 月20 日,第10 版。积极推进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改革,为中国法学自主性和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前进动力。
三、责任与变革:建构新型法学教育的体系重塑
早在2017 年,我国就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战略任务,要求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如今的新文科、新法学就是适应数字时代需要、展现中国特色的重要理论工程。事实表明,“与工业社会相比较,数字社会有完全不同的连接方式、行为模式、知识体系、价值体系以及社会结构”,〔23〕王天夫:《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 年第12 期,第88 页。因此,新文科、新法学必然是数字时代的一种巨大范式转换,法学教育无疑也需要进行体系化重塑。
其一,面向数字法治的教育理念。目前的法学教育,是建立在现代法律理念和现代法治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的,贯彻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等的概念范畴、规则逻辑和价值指向,人文科学的色彩甚浓。但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现有的法律制度面临着日益频繁的‘破窗性’挑战和‘创造性破坏’。在一定意义上,这已不再是应对新问题、新挑战、新领域那么简单,而是一场涵盖法学理论、规范制度及司法实践的‘法律革命’和升级转型”,〔24〕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载《法学研究》2018 年第4 期,第20 页。数字法治新形态也随之逐渐生成。这就要求转换法学教育思维,确立新型教育理念。首先,避免保守的教义思维。经过几百年的积累、演变和发展,现代法学已经十分成熟,并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规范体系、逻辑体系和方法体系,从而为现代法治提供了坚实支撑。然而,“历史已经向我们表明重大的技术变迁会导致社会和经济的范式转换”,〔25〕[英]乔治·扎卡达基斯:《人类的终极命运——从旧石器时代到人工智能的未来》,陈朝译,中信出版社2017 年版,第296 页。特别是当今信息革命,导致“很多旧有的习惯将被颠覆,很多旧有的制度将面临挑战”,〔26〕[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第94 页。这样,现代法学理论在新兴问题面前也必然会经受严峻的考验。最近,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发生了一些“你是我非”的争论,但任何“包打天下”的意图无疑都是错误的。〔27〕参见谢海定:《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载《法商研究》2014 年第5 期,第58 页。事实上,它们恰恰都没有对数字社会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认识,这就导致它们仍局限于工商社会的理论逻辑,而忽视数字时代的变革发展。很多学者认为这些变革无非是一些新问题、新领域,通过扩充解释和完善条款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其根本在于坚信现代法学理论的权威性和全能性,这就会延迟新文科、新法学的理论构建和法学教育的时代转型。因此,我们就需要走出传统法学的教义思维,确立开放变革精神,从数字时代变革需要出发来重构法学教育体系。其次,加持数字法治精神。随着“数字中国”战略和数字化转型的深入实施,现代法治也开始重塑为数字法治,这不仅需要进行积极回应的数字法治理论,也对数字法治人才提出了新需求。因此,在实施现代法律和现代法治体系教育的过程中,需顺应全域数字法院、智慧司法等变革发展趋势,对应数字法治政府、数字司法、数智治理等现实需求,设置相应的学科、学位和课程,培养具有处理数据权益、司法人工智能、司法区块链、平台治理法律问题能力的创新型人才。最后,倡导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并行融合。在传统认识上,自然科学注重工具理性,人文社科则注重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具有客观性、普适性和普遍性,而价值理性则具有主观性、民族性和特殊性,二者具有互补性。但当今信息革命,既对社会发展进行了技术赋能,同时也带来了数据鸿沟、算法歧视等异化风险。于是,就存在着生活理性退化为算法和计算,计算甚至蜕变成算计,甚至个人的生活与行动被日益强大和精准的算法所主导甚或“绑架”的可能。因此,实现人与技术的“和解”,找回人类的“意义世界”和“价值空间”,也正是新文科、新法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28〕参见徐飞:《新文科建设:“新”从何来,通往何方》,载《光明日报》2021 年3 月20 日第10 版。基于此,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就应对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进行平衡倡导,增进交叉融合。计算法学对计算思维和法学思维的融合,就是其中的典型。〔29〕参见邓矜婷、张建悦:《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载《法学》2019 年第4期,第104-122 页。
其二,根植数字法学的知识体系。众所周知,改革开放新时期形成的法学体系,是一个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而建立的学科体系,它的时代特色鲜明,但时代局限性也日渐突出。尤其是“法学学科理论体系落后和脱离于法治实践发展,没有反映法治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的最新成果,不能科学合理地解释和说明法治发展道路和规律,既不能满足法治实践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够促进自身的科学化发展”。〔30〕杨宗科:《论“新法学”的建设理路》,载《法学》2020 年第7 期,第72 页。为此,立足数字时代的新文科、新法学需求开始日益凸显。而“新法学”应当是“面向新的历史使命的法学知识体系,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产生了新需求,新的指导思想产生了新理论,新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新面向,新的发展任务决定了新学科体系,新领域产生了新知识”。〔31〕杨宗科:《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建设“新法科”“新法学”》,载《法学教育研究》2020 年第1 期,第44 页。这已通过网络法学、信息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等呈现,它在总体上就应该是新时代的数字法学,并形成了相应的知识体系。因此,这就要求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对法学理论进行即时更新,及时跟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变革的数字法学理论前沿,并进入法科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课堂,塑造数字法治的“金专”“金师”“金课”体系,从而适应数字社会发展变革的客观需要。当然,这“并非是要完全抛弃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而是在明晰传统法学教育的滞后性后,通过‘调整、优化、升级、换代、新建’创造出新的适应新时代、新形式、新形势变化的法学教育新模式,有法学知识之新,有数字时代之新,有教育观念之新,有思政育人之新。概言之,新法学之新是未来法学教育的标志特征”。〔32〕杨学科:《数字时代的“新法学”建设研究》,载《法学教育研究》2021 年第2 期,第66 页。
其三,深度交叠互动的教育模式。按照数字时代的新文科、新法学建设要求,新法学应从纯文科转向文理交叉的学科,使文科学生具有理科的思维;应从运用传统的人文社科方法转向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特别是要运用算法,将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统一,最终形成“古今打通、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与西打通、知与行打通的‘五通文科’”。〔33〕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新法学”教育的挑战和应对》,载《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 年第1 期,第12 页。这就要求建构新法学的教学体系,持续做好现有专业、方向、课程的更新、优化、改造、提升和赋能,同时加快新专业或新方向、新课程的探索与增设。〔34〕参见徐飞:《新文科建设:“新”从何来,通往何方》,载《光明日报》2021 年3 月20 日,第10 版。同时,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文科专业深入融合,积极发展文科类新兴专业,推动原有文科专业改造升级,打造文科“金专”,引领带动文科专业建设整体水平提升。〔35〕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宣言》,来源:httрs://www.eol.cn/news/yaowen/202011/t20201103_2029763.shtml,2022 年1 月16 日访问。这样,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就应塑造深度交叠互动的教育模式。具言之,在学位点上,增设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数字法治等硕士点和博士点,其中遴选司法机关、头部企业及合规业务专业专家进入硕士、博士的导师组,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专业与行业的深层互动;在课程设置上,应突破清一色法科专业的状态,增设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区块链治理等相关课程,推动法学与计算机、信息科学、人工智能、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数据计算及应用等学科知识的互动交融,进而迈向多元复合、叠加融合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在社会实践上,与司法机关、头部企业、律师事务所联合建立法律实习实践基地,为学生观摩和参与案件办理提供平台、空间和全过程样本,并基于此积极探索法学教育的实践创新模式,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回应能力和理论水平,进而为数字法治建设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数字中国”的宏伟战略目标。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已步入数字时代和智能社会。面对如此巨大的社会变革,立足新时代,回应新需求,倡导多学科交叉与深度融合的新文科建设应运而生。数字时代的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区块链治理等诸多新兴法律问题,让新文科背景下的法学教育面临着法学理论知识数字更新、法学教育模式复合探索以及跨专业、跨领域、跨行业的人才需求的挑战。
为了满足数字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更好地构建数字社会秩序,推进数字法治转型,在如今世界数字文明的“赛道”上实现“领跑”,我国法学教育亟须转换法学教育思维,确立新型教育理念,重构法学教育体系,倡导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并行融合,实现技术与人文的“和解”;亟须对法学理论进行即时更新,将数字法学的理论前沿纳入法学教育的知识体系,改变法学的学科理论体系落后和脱离于法治实践发展的窘境;亟须塑造深度交叠互动的教育模式,在学科专业规划、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计、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打破原来的学科壁垒和专业鸿沟,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法学专业深入融合,塑造数字法治的“金专”“金师”“金课”体系,从而更好地适应数字社会发展变革的客观需要。
积极推进数字时代的法学教育改革,为中国法学自主性和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前进动力,既是教育界的使命担当,也应成为国家战略和社会共识。它是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基层创新。尤其是对于有着深厚和优良法学教育传统优势的政法类高校,在教育理念、新兴学位点建设、一流学科、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一流教材建设等方面,如何更好地回应数字时代的变革,培养数字法治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需要,值得深思和付诸行动。网络法学、信息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等新时代法学,进入法科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课堂,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并非一日之功的法学教育变革,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