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市场行业协会自律功能与法律监管
2022-01-01西北大学法学院程艳利
西北大学法学院 程艳利
一、保险市场行业协会理论概述
(一)保险市场行业协会的概念
《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义是:保险行业协会是商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其是由保险公司成员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以完全自愿的态度建立起来的非营利社会组织。[1]笔者认为,保险市场行业协会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区域性自律组织,其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作为独立的团体法人,在保险业及其相关领域内从事非营利活动。
(二)保险市场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是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库。保险市场行业协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作用就是提供及时、相关和有用的一些信息。由于信息相对不对称和某些不完全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就依赖于参与保险市场的这些成员的相对自律性,但这种自律性还具有主观性和一些不确定性,因此会给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为此,保险市场行业协会成立这么长时间以来,会特别注重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提供。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很多种方式来收集和回收数据,建立整个行业的信息资源库。当保险公司和客户准备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从行业协会建立的相关系统信息的数据库中查询到对方签订合同之前是否有一些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历史,并且能够通过信息数据库来了解双方的真实情况。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这些数据会逐步进行更新录入,行业协会也会积极地进行信息收集和整理。在今后的发展中一定会有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来支撑推广,让大家受益。二是实施内部惩罚,实现保险行业自律。保险市场行业协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各个成员的诚信意识,帮助其摆脱搭便车的这种观念。信用方面的管理是保险这个行业能够有序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行业内出现不好的竞争时,保险公司原来具有的市场秩序会受到很严重的破坏,使当事人之间缺乏互相信任,最终将会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但是,自律和诚信等相关秩序的建立并非是自发形成的。为此,行业协会有很大的必要来协调、培育和加强有关诚信方面的一系列建设。行业协会组织的职责之一就是在法律范围之外来制定一系列的惩罚程序和规则制度,使那些想要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者和只注重眼前利益的不良行为者不会再损害到群体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行业协会自律功能问题分析
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在保险市场竞争和运作机制下,在发挥其监管功能方面有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中国保监会等政府部门的一些干预既是一种补充,又能有效地弥补市场的缺陷,但也会存在一定的不足。保险行业协会拥有更全面的相关信息,它在这个保险业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建构和价值地位方面,其作为第三种存在形式,已经被理论界充分认可,其自律程度能够直接地影响保险业的整体运作情况。但是,市场的监管、国家的干预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之间并没有太明确的界限。所以,作为第三种具体的补充手段,保险行业协会必须要通过明确的法律和一系列法规来对自律章程进行相关的界定,达到防止无效的使用权力或与其他方式发生冲突的目的。当前,中国保险市场行业协会的自律章程还没有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文件来界定。虽然相关文件中指出,行业自律手段需要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效补充,两者应该相互结合、相互协调。但是其中并没有对行业自律的相关章程和范围做出更详细和具体的规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也并不明确,导致了行业协会的整体自律性不强。[2]一是自律缺乏相关法律保障。考虑到整个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中缺乏相应的自律性,各地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限制和规范会员的一些行为。然而,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的一些缺失,当前中国缺乏有效地对行业协会进行定位和调整的法律法规,只有小部分的行政法规,但是几乎都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职能权限和相关影响力。即便是后来的修订,也仅仅局限于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方面,并没有涉及到相关的职能设置。这就导致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措施往往很难具有实际的意义,其大多都是临时性的对策,还需要在持续的执行方面来进行更进一步的讨论。二是自律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保险市场行业协会是伴随着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但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行业协会之时,其与核心协会之间的关系总是难以协调,在工作安排和信息交流方面也很难达成共识。这个问题造成了全行业协会管理的混乱和分散,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尽管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保险行业协会采取了一系列改善沟通协调的措施,但是因为保险行业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其上下级关系并未由法律所规定,各地方的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人事机构也各不相同,因此无法有效地保障整个保险行业的团结和自律。三是自律缺乏权威性。保险市场行业协会的自律并没有起到很大的实际作用,其通常只是形式上的表现,自律力度不够。在有些地区,会出现一些自律条款和协议仅仅以表面形式存在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行业协会没有实际惩罚权。在当事人有一方违约后,只能对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提出批评和建议,不能对违约方做出实质性的警告和劝说。另外,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保险行业协会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在当前形势下,由于保险行业协会权威性不强,公众难以普遍接受它,其也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切切实实的益处[3]。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是加快保险市场行业协会立法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的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尤其是关于保险行业协会的立法进程比较缓慢。保险行业协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这就导致会员并不能严格遵守协会的自律公约,而且其行为往往超出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所规定的合理范围,最终难以达到有效的约束效果[4]。因此,加快立法的步伐,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框架已经成为推动整个行业协会发展的最重要任务。法律法规是确保行业协会能够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重要基石。相关法制的建设可以为行业协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形成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和规范的判断标准。第一,要针对不同性质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来制定差异化的法律法规,提高适用法律的针对性。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尤其是相关责任和待遇,并将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的奖惩制度纳入法律轨道。第二,推动非营利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问责的法律程序。从法律上明确非营利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权力获取和行使程序,制定非营利组织和行业协会问责法。与此同时,推进程序法和实体法建设,确保对行业协会问责有明确法律依据。第三,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例如,建立财税法律制度,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财税制度支持。二是加强与其他监管手段的联动。协会自律作为对于保险业的一种监管方式,应加强与其他监管手段的配合,如与政府、司法和社会监管之间的协调,以及国家和地方协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各种监管方式间的立体协作能促进监管的优化实施。监管能力的增强能够支持其他监督的顺利进行,任何一种监督缺失都会极大地降低其他监督的有效性。每一种监管方式都有其优点和不可避免的缺陷,所以不同的监管手段与方法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这样才能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为行业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在加强自律的同时,也需要其他监管手段的配合。例如,在恶性价格竞争中,保险市场存在着偿付能力不足、误导销售、内部控制不严密等风险,这就需要行业协会来防范化解。目前,恶性价格竞争会迫使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退出市场,而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却存在于市场,这就直接导致保险业经营状况的恶化。所以,有必要从政府、舆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恶性竞争,及时调整市场监管的缺陷,强化行业自律。三是提高保险市场行业协会独立地位,加强自律力度。评价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的充分性,主要从保险行业协会是否具有独立地位这个角度进行评定。行业协会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才能有效促进其自律。在加强保险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下,行业协会应该提高反垄断的法律意识,做到自律、守法,不断培育更高质量的竞争文化。[5]保险行业协会是全行业的利益代表,并在监管和规范各会员成员行为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它应该具有独立第三方的性质。所以协会要建立属于自己的活动章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组织活动和行为,加强对保险双方行为的监管。另外,在实施过程中应确保公开透明和公正民主,使协会能更有效地服务于行业。协会作为一个不同于政府和不属于企业机构,只有具有独立地位,才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面来审视保险市场,找出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控制的盲点和错误点,真正从企业利益角度出发,代表保险行业权力和政府权力进行博弈,最终实现其价值。为此,政府应确认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对独立地位,将有关管理职能尽快移交给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应逐步摆脱政府政策运输者和传播者的角色,向技术服务组织机构转变,为保险业提供更具专业化的服务,加强自身的协调与管理能力。
四、结语
保险市场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监督组织机构,它在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能够维护保险行业各方面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树立良好形象。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也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仍有很多需要去完善的地方,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才能有效解决。如果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更好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也至关重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完善需要不断去总结实践经验,通过相关理论探讨和保险制度规范的完善,弥补现有法律上对保险行业监管不足的缺陷。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才能够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保险行业各单位之间的共同利益,从而推动保险业快速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