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的法理评析
2022-01-01武汉工程大学叶奔奔
武汉工程大学 叶奔奔
近年来,“996”这几个数字在网络媒体上迅速传播,引起了社会的热议。“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时间从早上9时到晚上9时,一天工作12小时,一周工作6天,没有补贴和加班费,也不允许请假的工作制度。实际上,劳动者虽然排斥加班,但迫于无奈,只能默默地接受。
一、“996工作制”的成因
(一)国家经济层面
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平稳发展、快速转型的阶段,社会的快节奏发展使得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局势。在这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企业要想求生存,需用创新谋发展,因此在互联网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获得更多的利益,纷纷选择“996工作制”,压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二)企业管理层面
强迫加班逐渐成为了当前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有些企业虽然没有明确宣扬“996工作制”,但来自群体的压力和企业雇主的层级考核使得劳动者不得不向加班低头。企业雇主们只注重产出,忽视对劳动者的可持续发展,一味降低劳动成本,增加劳动时间,增加劳动者工作强度。
(三)文化宣扬层面
“996工作制”的出现与中国人民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的民族品质息息相关。自古以来,我们一直受儒家思想的熏陶,总是接触劳动者最光荣、辛勤劳动、有一分劳动就有一分收获等文化。同时,企业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也总是强调勤奋的作用,不断将奉献作为企业文化带有道德性地宣扬。久而久之在潜移默化中要甘于奉献,努力工作的想法便在劳动者心中根深蒂固。
(四)劳动者层面
劳动者维权意识的缺乏以及维权途径的不通畅导致其在面对“996工作制”时不会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而选择消极的反抗。除此之外,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这进一步导致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任劳任怨地加班。
二、“996工作制”与劳动者休息权
学界对休息权的定义存在一定的讨论,但从其主旨和本质来看,分歧不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普遍认为劳动者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使其得以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自己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1919年,德国颁布实施了《魏玛宪法》,这是人类史上第一次将劳动者休息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给予宪法保护。随后,世界上各个国家也纷纷效仿将劳动者休息权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性质
1.劳动者休息权是国际人权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不被任何人剥夺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国籍、语言或其他任何身份地位。人权包括生命与自由的权利、意见与言论的权利、获得工作和教育的权利。人人都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在世界范围内,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经逐步得以公认。而劳动者休息权是人类生命健康、人类自由的基本保障,是国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劳动者休息权是宪法确认的法定权利
国家作为极其重要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不但要对劳动者休息权予以确认和尊重,同时还应当发展相关的设施、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价值
价值作为哲学范畴具有最高的普遍性和概括性,一般来说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平等等。劳动者休息权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含有对于自由、平等、正义价值的追求。自由是指劳动者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活动,休假制度中最能体现出自由价值;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休息权的提出是以人格独立平等为原则的。休息权的正义价值绝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劳动者和雇主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的,正义价值是实现劳动者自由权的基础,是全面发展的前提。
三、“996工作制”违法性评析
(一)侵犯法定休息权
在工作时长方面,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工时做了明确的规定,即,雇员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44小时。由此可见,“996工作制”的工作时长要求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二)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996工作制”不合理的延长工作时间对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根据有关的报告显示,在我国,近九成的公民表示担忧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七成的劳动者则存在过劳死的可能性。近年来,劳动者因频繁加班出现“过劳死”的现象并不少见。“996工作制”阻碍了人全面和自由的发展,使劳动和人的发展相对立,与“健康中国”的发展理念相背离。
(三)违背劳动幸福权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劳动是自由生命的体现,因此劳动者应当是自由、自愿的参加劳动。劳动幸福权就是劳动者怀着愉快轻松的心情参加劳动,并从劳动中获取幸福和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劳动者幸福权对于社会劳动的持续起着极大的作用。而“996工作制”大部分情况下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减少劳动力的成本,不顾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过度地消耗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忽视了劳动者的劳动幸福权。
四、“996工作制”应对之策
(一)完善劳动监察机关的执法体系,加强劳动监察机关的执法力度
在2021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国华表示,当前企业加班现象广泛存在,我国“996”问题正于企业失控、监管失序、工会失灵的状态,鲜少见到“996”企业得到处罚。其建议要加强对“996”工作制的企业进行监管。当然,劳动监察主动性、及时性、有效性的特点,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首要先决条件。但是由于劳动监察机关的执法资源有限,人员数量较少;劳动监察的职责广泛以及易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影响等原因影响其实际发挥效力。
因此,应当健全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能,明确并细化劳动监察标准,加大国家财政资源对劳动监察的支持,逐步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效率。应当建立定期监察、事前干预、事后处置的全面执法机制。对推行“996工作制”或者加班情况严重的企业进行定时监察、加强干预,对于严重违反或者恶意躲避监察的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拒不执行的企业可以通过黑名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
(二)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自由在人的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要,是人不断发展的基础。社会发展以人的发展为前提,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和幸福为代价的利益并非长久之计,企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合理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构建合理的薪酬体系,完善加班工资补偿机制;倡导更高效的工作模式,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创造和谐的劳资关系,打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良好循环,真正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生共赢”。
(三)劳动者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对“996工作制”说不
可以通过向监察部门举报、或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合理地规划时间、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学会劳逸结合。
(四)加强舆论监督
除此之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还可以充分利用媒体、微博、危险等社交网络的舆论优势,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