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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2022-01-01天津商业大学马博渊

区域治理 2021年8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财产公民

天津商业大学 马博渊

我国刚刚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可否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是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巨大完善。但是总体来讲,当前我国立法虽然有了相关内容,但在具体措施上还有所欠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以及对个人信息侵犯上都还没有形成相应体系。在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对我国个人信息侵犯现象日益严重,而且在犯罪行为上还呈现出国际化现状。这些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中提出新的挑战。

网络技术目前的发展非常快,现实世界越来越与互联网紧密联系,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地扩大范围,除了资金类的平台账号外,还有其他虚拟货币的存在,例如游戏账号、抖音号、微信公众号等,还有的数据是存储在云端,它的属性也属于资产,目前,类似于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很多,保护这类财产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社会各界也在关注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寻求通过法律来解决这类问题。

一、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概念界定

(一)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它方式记录的各种信息,如记录电子信息的邮箱、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健康信息等等内容,这些电子信息单独或者是互相结合可以把自然人识别出来,这在《民法典》第1034条中有详细规定,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专属性。独特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独享的内容,专属于每个公民,反映了公民个人的生理特征信息,也可以反映出公民的社会特色的信息。

(2)重要性。人们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与个人信息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重要,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信用等方面。

(3)多样性。个人信息在信息时代发展的今天,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往往通过一些比较直接的方式展示出来,例如个人信息中的家庭住址与证件号码就是直接的呈现形式。个人信息也可以采用间接的呈现形式,例如经过深层发掘后,还可以知道你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及性格特点等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内涵

所谓的财产,从法律上讲,其与某个人有密切的关系,财产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例如不动产和动产,债权和债务,无形和有形财产等。财产出现的方式在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在新时代下,只要存在经济价值而又不能满足大众经济上需求,同时可以用金钱来替代的都称之为财产。

虚拟财产,即数字化、非物质化和财产形式。目前,各学者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不同层面的探讨。主要有三种观点,包括知债权说、识产权说、物权说,本文通过对这三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视为一种物,那么就应该归属到物权,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可以通过相应的密码或者保护程序来经营、保护其财产能够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等,具有较强的支配权。其次,这类财产具有较高的特定性。虽然财产没有实体性,是通过数据记录。但是,在特定的范围内能够实施有效的交易与消费,同时还能够在网络上委托进行保管,这也凸显出网络虚拟财产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具有特定性。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在其价值上具有独立性。这类财产通过所有者在游戏等环节中,不断运用自己的劳力、脑力,并通过花费一定的费用,从而购买相应的装备,最终获得的财产。这类资产在网络虚拟场景中,与现实中的货币具有等价性。

二、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困境

1.个人自我防范意识不强

就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维护来看,存在着自我意识防范不强的问题。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在这类信息的立法上不健全,公民自身对于信息的保护意识也不强,致使更多的群体在网络使用的过程中,不经意间就将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例如,通过上网申请qq,则需要录入更多的身份信息来进行核实;去商场购物时,商场鼓励更多的群体来进行会员卡办理等,都会将更多的个人信息泄露。

在这些环节中,如果商家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出现问题,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他人所利用或者出现非法运用的现象。当前我国公民在这方面显得尤其不足,说明我国公民在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2.消费者纠纷解决途径不畅

消费者的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维权途径不够通畅,对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处理变得很困难,主要表现在:

首先,给消费者造成侵权的责任主体很难进行确认。与传统的金融消费不同,互联网消费造成的侵权损失有时会更大,损失面积会更广泛,通过IP定位耗费成本大。

其次,对于责任主体的确认很难去划分。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中,有多方参与。不仅有产品的生产者,还会有相关的销售者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参与,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时,责任主体是很难划分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困境

1.网络运营商管理不善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侵权问题

由网络运营商管理不善导致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主要分两点:其一,网游中的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侵权行为。如“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件”最终判决为:侵权人负责承担盗取的虚拟财产全部的价款,并向财产所有人返还全部装备和武器,运营商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合同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过失导致的,作为提供者有权承担相应责任,对损失方进行赔偿。如果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提供者可以免责。若网游的运营商和游戏者之间是签署协议的,如果玩家不遵守相关规定,会被运营商封号,使用外挂等这些都是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其二,网游寿命一般在18个月至36个月,部分运营商暂停游戏,主要利润太低或者是违法相关规定。但是不管哪种原因停止运行都对用户的虚拟财产造成侵害。现阶段,大部分运营商在停止运营前会给予玩家一定的免费试玩时间,一旦停止后,并没有对用户的虚拟财产进行赔偿。

2.第三方对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侵权问题

第三方侵害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通过偷盗、欺骗及相关的违法手段盗取用户的虚拟财产。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支配权,也就是债权。如果第三方故意侵害用户的虚拟财产,第三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欺骗、偷盗用户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置,例如网络虚拟财产测评机构通过对用户虚拟财产进行估测,如果金额较大,侵权人应承担盗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一,互联网技术在迅猛发展的同时,虚拟财产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整个网络之中,我国现行法律的滞后,以至于不能及时更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致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虚拟财产案件时没有相关法律做参考;其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互联网环境变幻莫测,在对其存在的经济价值认定就非常困难。例如网游中虚拟财产本应属于游戏者本身,但是游戏是运营商开发的,最后虚拟财产归运营商所有;其三,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如果出现财产纠纷问题,想要获取这些数据作为证据相对困难。

三、完善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措施

(一)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措施

1.进一步强化个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

个人信息的源头就是信息的主体,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就必须从源头上做好工作。作为个人信息的所有者,就需要加强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对自己的信息做好保护工作。首先,相关部门就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教育与引导,让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在普法时让公民认识到自己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让公民能够明白个人信息是自己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样就可以杜绝一些不合理的个人信息要求。

其次,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政府工作人员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在日常工作中就需要对这些资料加强保护,防止在工作中出现信息的泄露问题,更要杜绝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出卖公民的个人信息现象。因此,政府机关就需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的责任并采用追究制。

最后,通过道德建设让整个社会的公民自控能力得到增强,降低对他人个人信息侵犯现象。在多样化的作用与措施中,个人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就能够进一步得到强化,进而实现社会的深入、和谐发展。

2.创新诉讼求偿路径

目前互联网的纠纷解决非常困难,一方面互联网诉讼的成本非常高,使得消费者对于起诉的意愿不大。另一方面是当前的互联网大环境造成消费者和金融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没有获得平等的交易地位。所以,本文针对这两种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一是建立小额电子法院来保障消费者的诉讼权益。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相关电子法院的建立更能保障消费者在网上的消费活动更为安全的进行。目前,高成本的诉讼形式显然不能满足当前法制社会的需求,因此,将电子法院结合小额诉讼制度更能够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环境,可以进行小额的索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地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信息的不对称和虚拟性导致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更加困难,对于经营者发布的一系列信息,消费者对其自身行为难以判断是否合乎规定,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消费者站在信息的终端,处于弱势,同时由于复杂的信息形式使得消费者采取证据的过程十分艰难。所以,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来证明由于经营者的不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活动中的知情权受损。

(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措施

1.通过实名制和补偿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互联网时代下虚拟财产纠纷日渐增多,甚至成为了常态,在对用户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时,首要做的就是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主要有两种做法:

其一直接补偿。一是对用户购买网虚拟财产的金额进行补偿,例如对游戏中的金币、人物、武器装备评估折价赔偿,部分网游中虚拟财产一般是由运营商负责定价的,如魔兽世界游戏中的点卡就由运营商定价,而且10年始终保持一个价格,需要对这方面的虚拟财产评估。二是给予用户网游时需要的费用,也就是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所花费的实际费用[9]。

其二是间接补偿。也就是用户在游戏时花费的时间、精力、感情等无法评估得出的,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投入不同,所以通过对比不同用户使用时间进行评估或者对比用户所创造的价值,增加评估的精准度。

2.完善民事立法

我们要对《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财产”概念进行进一步扩展,促使“合法财产”中应该包括虚拟财产,这样就能够使得这类财产享受更多的法律制度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一类物品,每一个公民在其网络游戏等运行的过程中都能有获得这类财产的权利。如果这类财产受到侵害时,只有在各个法律中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才能进一步增强侵害赔偿实施。同时,我们还建议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促使其享有物权的一切特征,如享受返还权、请求权。因此,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被害者就有权利要求返还侵害的虚拟资产,并且请求其得到相应赔偿。

四、结语

《民法典》在通过对个体信息进行保障的前提下,还要对个人信息的财产安全性进行保护。当前更多人看重于个人信息的信息安全保障,但是却忽略了财产安全保障。随着新电子信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网络中进行各类交易都会使用个人信息。虽然在一定范围内个体的信息已经得到了初步的保障。但是,网络的普及使个体的信息处于一种广泛交易的过程中,随之而来的隐患也就较多,尤其是公民的财产信息加大泄漏的可能。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够将这类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保护,就使得各类财产信息的泄露。因此,只有不断增强法律保护力度,才能提升个人信息以及财产的安全性。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也让互联网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了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不仅丰富大众的精神世界,还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压力大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喜欢在游戏中缓解压力,游戏中的装备、金币等虚拟财产能满足他们虚拟世界中的经济需求。但是新事物产生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不法分子抓住这个漏洞,侵害用户的虚拟财产,由此而产生大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在法治时代下,我国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财产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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