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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若干思考

2022-01-0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韩飞

区域治理 2021年8期
关键词:宪法制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 韩飞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起源

宪法和宪法宣誓制度是近代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和演变,其背后蕴含的法治理念及法治精神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宪法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仪式写入宪法,将其作为公务员任职的前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着这一制度。我国著名的宪法学者韩大元教授同他的研究团队对比研究了193个国家的宪法,研究表明,其中177个国家的宪法文件中都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占比高达91.7%,足见这一制度早已经深入世界各国人民心中。

通过研究宪法和宪法宣誓制度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通常是相伴而生。学者们一般认为宪法宣誓制度最早诞生于英国。1215年,为了限制王权,英国的封建贵族和僧侣们联合起来向当时的英王约翰施压,最终促使了《大宪章》的诞生。为了确保英王能有效遵守大宪章的规定,他们采用了与封建大臣效忠宣誓的类似的方式让英王约翰宣誓对《大宪章》效忠,这一制度通认作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1]。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在其《波恩宪法》也有类似制度,其第56条规定:“总统就职时,应当在议会中对着全体议员进行效忠 宣誓,尽全力促进全体国民幸福,排除国民灾难,恪尽职守,平等待人”。

二、我国宣誓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在2014年10月召开的四中全会上,“将现行宪法的公布日期作为每年的宪法日,并建立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成为中央共识,并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件中,这是国家中央层面首次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次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宪法宣誓决定》)。这标志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之际,终于以立法形式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下来。

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我国最重要的宪法活动,已经被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其实施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深刻意义。

首先,面对新时代下中国日益多元的利益和矛盾冲突,寻找一个14亿人口都认可的共识十分必要。宪法作为一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它凝聚了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共识。通过宪法宣誓制度来凝聚全国人民的基本共识是最有效的方法。

其次,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通过简洁庄重的宪法宣誓这一充满仪式感的活动,使宣誓者和见证者都经受一次宪法精神的洗礼,自觉在思想上强化对宪法的认同与敬畏,激发他们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在人民心中形成对宪法的信仰,谚语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人民心中信仰法律,相信法律,自觉地遵守和尊崇法律,从内在的价值和精神层面上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健康发展,并最终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2]。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完善构想

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既具有中国特色,也合乎理论逻辑,并且已经在全国普遍推行。但是目前还有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宣誓主体的范围过窄

所谓宪法宣誓主体,是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宣誓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它是指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2018年2月24日通过的修订版《宪法宣誓决定》中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宣誓。”该《宪法宣誓决定》将我国的宪法宣誓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个虽符合国际惯例,但略显单一[3]。

将宪法宣誓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坚持实施的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宪法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其内心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在简洁庄重的仪式中向国徽或国旗宣誓,激发他们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感情和动力[3]。为了确保宪法成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信仰,就必须让更多的人以宣誓者身份接受宪法精神教育。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学宪法,遵宪法,护宪法的良好氛围。本文认为以下几类主体应加入到宪法宣誓中来:

(1)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内的各级官员就职应进行宪法宣誓。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具有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的下合法政党,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已经被写入宪法序言中。所以各政党的内的各级官员就职也应该进行宪法宣誓。

(2)公民参军、授军衔,参与战争时应进行宪法宣誓。军人作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基础。进行宪法宣誓也是对其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作出坚决履行的郑重承诺和保证。

(3)人民教师、医生等特殊职业任职时应进行宪法宣誓。教育教师事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医疗卫生事业是保障人民健康的基石,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这些行业都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把他们纳入宪法宣誓主体,不但有利于他们形象再造,增强自身职业理解、职业态度和职业情感,有助于培养他们树立教师、医生特有的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尤其是教师职业,由于其职业的特性,提高他们的宪法观念和法治思维,促使他们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并在教学中自觉传播宪法的精神和知识,能促使更多的普通民众在意识深处接受并认可宪法和依法治国理念。

(4)各级人大代表,无论间接选举还是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均应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光环,更多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的担当,让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进行宪法宣誓,有助于宣誓人深化对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促使他们在今后的履职中形成一种主权在民的潜意识,忠实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

(5)青少年年满18周岁举行成人礼时应进行宪法宣誓。18岁既是青少年步入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刻,也是拥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光荣时刻,此时进行宪法宣誓,对培养青少年的成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具有强烈的教育性功能,对全民普及宪法,宣传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缺乏对宣誓失效和违誓行为的监督

一套完备的宪法宣誓制度,应该不仅包括宣誓的内容与程序,还应包括宣誓无效、失效以及违誓等行为的惩罚补救机制,本文认为应该主要从宣誓失效和违誓两个方面考虑[4]。宣誓失效主要是指宣誓人员在宣誓时出现了程序上或者仪式上的错误,如宣誓词顺序颠倒或用词错误,未悬挂国旗国徽等使宣誓程序不成立。这样的失效,并不代表宣誓者实质性的错误,只要适当的时候进行重新宣誓即可。

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宣誓失信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不能有效实施的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最终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没有惩罚性举措的宣誓是毫无威慑力的。因此,必须建立和宪法宣誓活动配套的违誓失信等行为的追究机制,避免减损宪法宣誓制度的权威性情形的发生[5]。对于不讲信用、失信于社会、违反宣誓誓言的行为,设置一系列的惩戒措施,包括不限于停职检查、公开道歉、调离岗位等。这样才能强化宣誓活动在宣誓人心中神圣地位,自觉摒弃将宣誓活动视为“走过场”“形式化”“表演化的”错误思想。

结合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情况,建议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宣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负责宪法宣誓活动的监督与惩戒,对失效宣誓和违誓情况及时纠正。委员会成员可以由宪法行政法方面的学者、政府及司法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成员,以及基层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士组成。

(三)尚未制定《宪法宣誓责任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未有宪法宣誓制度,直到党的十九大才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虽然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但是在《宪法宣誓决定》中将宣誓仪式的具体事项规定权授予各组织机关,同时将各级地方人大选举或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交由地方人大各自制定,这就造成各地实践中规定不一、宣誓仪式混乱[6],宣誓主持人人选,宣誓地点、宣誓会场布置、监誓人设置等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会削弱仪式的严肃性,妨碍宣誓仪式的价值发挥,进而导致宪法宣誓的权威性大减。所以,应当尽快将宪法宣誓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其中加快制定全国通行的《宪法宣誓责任法》是可行途径之一。

通过《宪法宣誓责任法》来对宣誓制度的主体、组织方式、程序及违背宪法宣誓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详尽的规定,建立一个全国通行的宪法宣誓制度,确保全国的宪法宣誓活动遵守一个规则,一个标准,不断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打造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的中国特色宪法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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