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漕”背景下明清卫河转漕吏民群体形象初探
2022-01-01孟祥晓
◇孟祥晓
明清时期,漕运为天庾正供,在“保漕护运”背景下,为保证京杭大运河南漕北运的顺利通行,运河的水源补给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汶上县南旺以北的河段,由于该段只有汶、卫等河流汇入,支流较少,水量常感不足,因而更是漕运的关键所在。与一分为二、南北分注的汶水相比,卫河上游有淇、洹、汤、漳等支流,水量相对丰富,且卫河在临清与运河交汇,故明清时期它不仅是河南漕粮、盐运的重要通道,更承担着临清以下运河水源的补给重任,①孟祥晓:《从运漕到停漕:“保漕”视域下明清卫河地位的变迁》,《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3期,第173-182页。因而明清政府对卫河及其支流管理较为严格,并形成沿河州县庞大的涉漕群体,以保障卫河漕运的安全畅通。现有学界成果多关注京杭运河的相关问题,①彭云鹤:《明清漕运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吴琦等:《清代漕粮征派与地方社会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成刚:《明代漕运管理初探》,《财经研究》1993年第7期;倪玉平:《漕粮海运与清代社会变迁》,《江淮论坛》2002年第4期;杨杭军:《嘉道时期漕运旗丁的若干问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日]松浦章:《清代内河航运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许檀:《明清时期运河的商品流通》,《历史档案》1992年第1期;祁美琴:《清代榷关制度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伟:《论明清时期漕运兵丁》,聊城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邓亦兵:《清代漕运述论》,《中州学刊》1985年第5期等。而对于卫河及卫河漕运则明显欠缺,②主要有孟祥晓:《明代卫河的地位及作用》,《中国水利》2010年第16期;陈隆文:《水源枯竭与明清卫河水运的衰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孟祥晓:《水患视野下清代华北平原村落的分合与内聚——以卫河流域为中心》,《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孟祥晓:《济漕与否:明清卫河水利用与沿岸水稻种植变迁研究—以辉县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农史》2019年第6期;张强:《从官方漕运到货运与客运:卫河新乡段水运功能的演变》,《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等。其实际运作与成效方面更少有涉及。故本文以运河网络中重要一环的卫河漕运为对象,重在考查涉漕吏民构成及转漕过程中基层吏民的生活实态,以管窥漕运影响下卫河沿岸的基层社会图景。
一、管理河道之县丞与主簿
明清时期,漕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关系着王朝的经济命脉,而漕运的安全是以河道的畅通为前提,故明清两朝政府为强化河道治理,保障漕运安全,自上而下设有一套严密的河道管理机构。一般而言,中央机构主要负领导监督之责,地方府州县负责具体的河务工作。卫河因在临清与运河交汇,其对漕运的重要意义决定了政府对卫河河道的治理必然与运河同等视之,以保证补给运河来水并运送河南等地漕粮之重任。卫河沿岸州县中一般均专设管理河道的官吏,比如县丞、主簿。有时也由其他官员兼管河道相关事务,如大名兵备道原为治安而设于明正德间,崇祯十二年改设顺广兵备道。到清朝又多次改并,“至雍正十一年乃为大顺广兵备道,兼管河务,驻大名府城内。”③朱瑛等纂修,武蔚文等续纂:《大名府志》卷六,《署廨》,咸丰四年影印本,第5页。在保持原有治安等职责外,本区有关河务亦由其负责,拥有了包括漳卫河在内的河道管辖权。不过,多数情况下,明清时期卫河沿岸州县系统中仍以设县丞等官员负责河道管理为多。
1.县丞。县丞是明清时期卫河流域各州县系统中常设的职务,负责河道水利等相关事务,“县丞、吏目、典史等官,分理水利粮补,稽察地方保甲,日奉差遣奔驰。”④贵泰、武穆淳等纂:《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民国二十二年铅字重印本,第197页。只是由于这些佐杂官,地位卑微,不在朝廷分派之列,类似养廉银标准增减之类的事,无须上报上级政府,而由地方督抚大吏斟酌可否即可。因为对于司府的“管河县丞、主簿”而言,虽“均系自备资力,在工效用,无缺可选之员,河臣委其署理丞簿事务已属望外,且保固三年,工程平稳即有议叙升补之例。”⑤贵泰、武穆淳等纂:《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民国二十二年铅字重印本,第198页。换言之,他们虽然自备资力,但如果负责的工程三年完好,还是有升补的机会与可能,故在奏增养廉银时被排除在外。县丞的待遇低下,甚至在职时的支出还需自费。明万历年间魏县县丞李梦麟:“美丰姿,饶干理,富甲中州,在任所需皆辇自本家铜瓦厢。”好在他们尚有向上升迁的机会,李梦麟就因“于民秋毫不扰,以荐多升新城知县……升户部员外。”⑥马襄修、刘翔仪纂:《魏县志》卷二,《县丞》,雍正五年刻本,第40页。只是这样的机会并不是很多,如有明一代,魏县历任县丞可考者共计72人,只有8人得到升迁。
县丞负责河道相关事务,大多有自己的办公署地,且不同的河道有各自专属的办公地点,乾隆二十三年六月甲戌直隶总督方观承题,“魏县裁汰,归并大名、元城管辖……大名县治,准其移驻府城。与元城同为附邑……魏县县丞,准驻扎旧制,改为大名县管理漳河县丞。大名县丞,仍驻大名旧治,管理卫河一切工程……所有改铸漳河管河县丞关防,魏县乡学学记……均应如所请办理”。①庆桂、曹振镛:《清高宗实录》卷五六五,第十六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62页。大名县因地处漳卫交汇之点,县区归并之后地域扩大,漳、卫两河又事关漕运,故保留两个县丞分别负责漳河与卫河事务,并各有分署,即有县丞署二,“卫河县丞署在龙王庙镇,漳河县丞署在魏县废城。”②朱瑛等纂修、武蔚文等续纂:《大名府志》卷六,《署廨》,咸丰四年影印本,第9页。龙王庙镇在卫河岸边,而魏县废城则地处漳河之冲,就地设署,便于加强漳、卫河道的管理。但是清康熙时元城县县丞缪国俊,其主要的成绩是在盐务等方面,“留心鹺务,私煎私贩之弊禁绝已久,曾两署篆,三给大兵,措置得宜,恬若无事”③陈伟等纂修、吴大镛续纂:《续元城县志》卷四,《宦业》,同治十一年续刻,第7页。,反映了县丞职责的不确定性。
2.主簿。一般而言,主簿的地位要低于县丞,唐代政治家韩愈曾曰:“丞之职所以贰令,一邑无所不当问,位高而逼,例以嫌不可否事。”④马襄修、刘翔仪纂:《魏县志》卷二,《县丞》,雍正五年刻本,第26页。可见,自古以来,县丞是仅次于县令的官职,而以下的主簿、尉等官则有专职,地位低于县丞。故若主簿任职期间做出了成绩,则可以升为县丞,明朝天顺四年时魏县县丞吴珵在此之前即是主簿,因“勤慎得民”而升任。⑤马襄修、刘翔仪纂:《魏县志》卷二,《县丞》,雍正五年刻本,第27页。
主簿不仅地位较低,职责亦不明确,往往因事而异。有时为专门疏浚河道而设,明成化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因大名府元城县小滩镇官军兑粮河道淤浅,增置元城县、馆陶县主簿各一员,专职疏浚。时归德州并夏邑等五县岁拨一万九百余石于元城县小滩镇缴纳,“主簿署设在小滩镇”⑥朱瑛等纂修、武蔚文等续纂:《大名府志》卷六,《署廨》,咸丰四年影印本,第9页。。再如康熙年间元城县主簿吴发的职责也是负责河道事务,“所辖卫河七十三里,务在督修堤岸以防泛滥。康熙十二年洪水冲决,几崩者二。本官议筑月堤,身先畚锸使民心感奋,旦夕成功。至堤防豫漕兢业三载……皆奉上台褒其余事也。” 其实,如前所述,主簿之职级别较低,是从那些无缺可选之人中临时任用,故职责并不固定,有时为劝课农桑而增,如明成化十一年,“诏增置元城、大名……县主簿各一名,劝课农桑。”⑧陈伟等纂修:《元城县志》卷一,《年纪》,康熙十五年刻本,第6页。可见,地方专职河道事务的官职存在权责不清的事实,而且各地情况有别,还会根据需要而设,故当特殊时期特殊需要时并不排除设临时职务的可能,即如成化十六年这次设主簿专职疏浚淤浅河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河道淤浅影响到漕粮转运,事情重要紧迫之故,或许人手不足,因而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主簿一类的低级官员,专职疏浚淤浅河道。
除了处理河务之外,主簿还受知县委托处理非与河道有关的事务。康熙初年小滩镇为豫粮兑运之所,因地濒卫河、三省交汇而发达,居民稠密以致驻防兵无固定营房,“小滩镇离东关三十里,地濒大河,居民生息之一都会也。豫省漕粮皆在市粜,有粮宪驻节衙署,每岁冬初按临督运出河,始达京师。且地与齐鲁接壤,三省冲繁,防兵最为扼要,向因地隘民稠,兵无营房,民赁屋居之以致交讦,诚非长计。康熙十四年知县陈伟委管河主簿吴发酌其便宜……砖瓦木石之费皆镇民乐输,县以积俸成之。兵得一定之居,民无涃处之苦矣。”⑨陈伟等纂修:《元城县志》卷二,《署舍》,康熙十五年刻本,第6页。在知县委派下,原本负责河道事务的主簿承担了与本职无关的驻防兵营房建设之责。
3.县丞、主簿、典史的职权交叉。综合而言,主簿和县丞的职责各有分工,主簿主要负责水利,县丞主要负责治安稽查等,但从一些具体事例上可以看出,实际执行中二者往往职责不清,互相交叉,并因地而异,甚至与其他吏员的职责也常重叠。如元城县典史的职责与县丞、主簿就有重叠。康熙九年任典史的“王怀玉,……能顾名思义,以弭盗诘奸,县督修濠垣,严查铺栅,于监仓逃亡之事无不尽心守法。”⑩陈伟等纂修、吴大镛续纂:《续元城县志》卷四,《宦业》,同治十一年续刻,第7页。说明典史的职责亦包括治安和有关河道事务。当然,特殊情况下,县丞亦可不设,如“魏县故丞,康熙中省之。十三年复设魏县丞,专治漳事。”①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魏县志》第二卷,《自然环境》,方志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反映了县丞也并非常设,职责不一。
一般来说,州县官员中的各类官员应该各有其职,“丞、簿、尉品级虽分上下,然各有攸司,”②马襄修、刘翔仪纂:《魏县志》卷二,《县职》,雍正五年刻本,第19页。其重要性与知县无太大差别。但在现实生活中,如前所述,这些职级较低的官员职责分工并不十分清晰,县丞与县主簿,甚至典史的职责交叉即非常明显。无论如何,这些佐贰官员是基层州县中维护河道事务的重要力量。
当然,明清时期卫河流域各州县基层管河官员并非严格遵守一县一官、仅负责本辖区河道,有时也会出现两县共用县丞的情况,滑县与浚县的卫河管河官即为如此。“县丞自乾隆七年缺裁,嘉庆十九年复设滑浚县丞,驻浚县道口镇。”③马子宽修、王蒲园纂:《重修滑县志》卷十三《职官第十一》,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第31页。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职责范围来看,滑浚县丞兼管二县河务,自然要比一县的管河县丞地位高,这还可以从光绪年间修治河道事务的工作实际中得到体现。浚县屯子石壩,“在屯子北五里许三官庙后,向为卫河坐湾处,筑霸南北长七十五丈,高丈五尺,底宽一丈,顶宽五尺,皆凿石而锢以铁。夏秋盛涨,山水泊水之自西来者,壩障而北之势如箭激,北岸浸为所齧,因复修东西石护岸四十丈以保民田。光绪十二年知县黄璟、滑浚县丞汪逢辰劝商捐修,管河县丞朱澍,东河候补同知李馨,东河候补通判郭树滋、王佐清,候选通判虞煊暨盐粮各商督工。”④黄璟等纂修:《续浚县志》卷三,《石壩》,成文出版社,光绪十二年刻本,第34页。修复卫河堤工由知县与滑浚县丞劝修,管河县丞等具体负责督工,前者属于管理层而后者属于执行层,这显然是滑浚县丞职责地位高于管河县丞的直观反映。而且,滑浚县丞有自己的衙署,在“道口西门内,光绪七年县丞汪逢辰重修。”⑤黄璟等纂修:《续浚县志》卷四,《公署》,成文出版社,光绪十二年刻本,第8页。管河县丞则无,只是一个负责河道事务的官职而已。
可见,明清时期地方州县中负责卫河河道管理事务的官员,其设置相当复杂,县丞、主簿等官职因事而设、一职多地等现象较为常见,这正是明清时期“保漕”背景下政府对卫河漕运管理重视的一种体现,反映了卫河漕运实际运行实态的复杂性。
二、漕粮征兑中的州县吏役
卫河漕运目标的顺利实现,除了要保证卫河河道畅通之外,还要有专门负责漕粮征收、运送的基层人员,这些官弁吏役属州县官吏中级别更低的一些杂吏,虽然如此,但毕竟属于吏的阶层,不同于普通百姓,他们各有分工,各司其职。
1.粮道书吏。粮道书吏是漕运过程中的杂吏阶层,他们主要负责漕粮的征收,直接面对普通百姓。因为漕粮在明清时期的重要地位,所以粮道书吏级别虽低,但却是掌握实权的基层官吏,甚至有时擅自做出有违州县长官意旨的决定,如乾隆三十八年,新乡县经县令奏准,县南四十六村沙碱地二百五十四顷一十一亩零特予减征,但是粮道书吏索贿未成,竟私令漕米仍征本色,又浮收二十七两零。⑥韩邦孚修、田芸生编:《新乡县续志》卷五,《人物·义行》,民国十二年影印本,第701页。粮道书吏竟然因为索贿未成,公然违背县令的决定,将减征税粮漕米仍征本色,从中上下其手,压榨百姓。另外,原来承担卫河流域漕粮押运之责的亦为粮道,直到“康熙三十五年停止各省粮道押运,仍令通判管押。……山东押运通判一员。河南押运通判一员。”⑦杨锡绂撰:《漕运则例纂》卷五,《押运丞卒》,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第14页。而粮道书吏基本上专事漕粮征收了。
2.兑运兵役。漕粮征收之后,需要运到官府指定的兑运处所进行交兑,兑运地点驻扎的役吏是承担漕粮督运的主要群体。监兑粮官原来是推官之责,“凡米色之美恶、兑运之迟速及旗丁横肆苛求、衙役需索、仓棍包揽挽和等弊,俱责令监兑官严禁具结,投报督抚查核。康熙六年推官尽裁,题改同知通判一切事宜悉照推官监兑例。……河南省监兑官……卫辉府通判,监兑彰德、卫辉二府漕粮。”⑧杨锡绂撰:《漕运则例纂》卷五,《监兑粮官》,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第10页。由同知通判负责监兑。
兑运是漕运周转环节中重要一环,是以兑运地点不仅有粮宪驻节衙署,又有各地交付漕粮的百姓汇集,往往是人员丛杂之地。兑运处所人多员杂,又事关漕运和漕粮,不容出现任何闪失,故要派兵驻扎以维持治安。这些兵役,其身份实为军卒,除了维持交兑秩序与当地社会安全外,还要负责将交兑来的漕粮按粮宪规定日期督运出河。如小滩镇在康熙初年因地濒卫河、三省交汇而发达,为豫粮兑运之所,在兑运处所即驻有防兵,每年冬初由粮宪负责按照规定督运漕船顺卫河而下,出运河抵达京师。“小滩镇离东关三十里,地濒大河,居民生息之一都会也。豫省漕粮皆在市粜,有粮宪驻节衙署,每岁冬初按时督运出河,始达京师。且地与齐鲁接壤,三省冲繁,防兵最为扼要。”①陈伟等纂修:《元城县志》卷二,《署舍》,康熙十五年刻本,第6页。这些兵役一方面要保证地方治安,另一方面又为漕运顺利运抵京师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
3.押运弁官的局限及弊端。在漕粮征收交兑之后,一般而言,由押运丞卒负责将漕船送至指定地点。不过,因为明清时期漕运实行分段的管理方式,故漕运中州县的押运官员只对本辖区内的漕粮押运负有责任。
当本区内漕粮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他们就有义务参与解决。如清初康熙年间,卫河上游辉县搠刀泉之水济运与灌溉发生矛盾,“即饬行管河道、彰卫二府,安、辉二县遵照亲勘”②周际华修、戴铭纂:《辉县志》卷七《渠田·隄堰》,光绪十四年郭藻、二十一年易钊两次补刻本,第10页。,由管河道会同府县二级管理河道的厅、汛联合试验,合理分配卫河水源的比例。地方知县根据调查试验提出的实行方案要上报巡抚都察院及朝廷所设的总河部院层层批准方可实施③周际华修、戴铭纂:《辉县志》卷七《渠田·隄堰》,光绪十四年郭藻、二十一年易钊两次补刻本,第10页。,如遇河道浅阻,他们还要负责浅阻河道的挑挖工作,以确保漕船能安全按期护送出境。但正是这种州县区划分属的不同,使押运官员易于产生只顾本区、不管临境的思想,从而不能全盘考虑、协力共济,故经常发生漕运误期的事件。“河南漕粮在卫辉府水次交兑,由新乡、汲县而进,运道之属河南省者仅一百五十余里即入大名府浚县境,又北经滑县、内黄界,中间入浚县之双鹅头、老鹳嘴,内黄之黄滩、张家庄等处皆沙石滩浅,即雨泽调和之年亦需夫役挑挖方能前进。滑浚等县以河南粮道为隔省之事,不甚相关,而押运官弁以非本省所属,呼应不灵,以致豫粮每误到通之期。”④熊象阶纂:《浚县志》卷十,《水利·漕运》,成文出版社,嘉庆六年刻本,第6页。不过,因为分段管理,即使他们身为押运弁官,一旦超出本州县范围之外,他们的指挥便失去了效力,自然也无法兼顾其它州县。
这些押运官弁,由于属州县官吏,有典型的官僚习气,许多情况下他们只图方便,并非真心出于维护漕运畅通考虑。雍正三年,因河南漕运兑运地点在卫辉水次,而自此以下的整个卫河漕运却分属河南与直隶等不同的行政区划,由此带来呼应不灵、推诿误事之弊,河南巡抚田文镜奏请改变行政区划,将原属直隶的滑县、浚县、内黄改归河南,分属彰德府与卫辉府。不过毕竟事关区划变化,朝廷谕旨:“河南粮艘向由大名一带转运,但系滩河,难免浅阻迟延”,建议由漳河挽运。此举虽然解决了浅阻和呼应不灵之问题,但对于河南有漕之地的百姓来说,却平白多出了许多的麻烦,“豫省漕粮若改归直隶大名府属之小滩镇受兑本色米石,便有舟车盘运长途跋涉之难,採买米石,则又因小滩一隅之地,断难买米一十五万石之多,且该地方百姓均系回教,无论牙行囤户,得以故高价值,即买运堆贮,费亦浩繁,官民受累,莫可控诉。并闻从前豫民,坐歇树下,亦要地铺钱二三十文,以每石六钱五分之价买米,尚恐不敷,焉能供此需索?今此案本色米石,应仍在卫辉水次受兑,其採买米石,不必拘定水次何处,买米即于彼处交兑。”反映了跨政区兑运漕粮可能出现的牙行囤户盘剥、官民受累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兑运处所由卫辉改至小滩,不仅政区分属、呼应不灵的问题仍然存在,又有基层官吏敷衍塞责之弊,“且大名府属各官,只图便安,不顾利害,意欲改归小滩,以免贻累,故每遇挽运之时,竟高从官衙,任摧罔应,即偶或一来,亦旋即回署,不过饬委一二佐杂,聊且塞责,究于漕运,毫无裨益。”很形象地描绘出了押运官弁的作为系只图便安,并非出于有利漕运的考量。故终将滑县、浚县、内黄三县分属河南卫辉府与彰德府后,才得以解决该问题及诸弊。并提出卫河“沿途水次,若建立石闸,须得三十余座,费既浩繁,且恐流沙壅塞,反多未便,每年只可建筑草壩,若遇水大之时,益可畅行。”①贵泰、武穆淳等纂:《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民国二十二年铅字重印本,第188-191页。
总之,这些参与漕粮运输的州县杂吏虽然级别较低,但属于管理阶层,他们有官僚习气,常有贪图便利而非为漕运、流于形式之弊。更为严重的是,因漕运事涉普通百姓,他们有一定的优越感,尽管政府对其职责有明确规定,又有推官“指名题参”②杨锡绂撰:《漕运则例纂》卷五,《监兑粮官》,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第12页。之禁锢,但往往效果不彰,他们依然是鱼肉百姓的重要角色,所谓“号为漕蠹者,衙役十居其九”③杨锡绂撰:《漕运则例纂》卷七,《交兑军旗》,乾隆三十四年刻本,第26页。是也。
三、漕粮运送中的普通民众
明清时期的漕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牵扯相关吏员管理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还需大量具体执行人员,方能保证漕粮如期完纳,并运抵京师之地。故卫河漕运过程中除了涉及县丞、主簿等为管理河道事务常设或临时而设的吏员之外,更有大量基层的涉漕民众直接参与。概而言之,卫河漕运的主要参与者主要有如下几类人员。
1.铺卒。为便于卫河漕运,明代卫河沿线还设有水驿,近似陆路驿站,服务卫河上运输漕粮等来往船只,到清代变成递运所,而其职责大体相同。这些每隔一段距离而设的递运所,与陆路铺舍互为补充,内有专门引导漕船的铺卒。
根据有关县志记载,在卫河上设的递运所有道口镇、新镇、平川等处,“递运所,张志在李家道口。按明时有水驿与今不同,其新镇驿、平川驿皆水运递运所也。又有大仁、牛村、苏村、中寺、新镇、淇门等陆路铺舍。”④熊象阶纂:《浚县志》卷六,《建置·公署》,成文出版社,嘉庆六年刻本,第17-18页。这此铺卒熟悉河道情况,是保证漕运安全的重要参与者。铺卒的设置起自明初,“(陈)豫祖瑄,当永乐时,北京既建,罢海漕,浚济宁、临清,河通南北饷运。……虑漕舟昧河深浅,自淮抵通州,滨河置铺舍五百六十八所,舍置卒,俾导引河。”⑤徐子尚修、张树梅纂:《临清县志》,《秩官志九》,成文出版社,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第936-937页。卫河是运河浅阻时江南漕粮北运的重要通道,是故卫河沿岸也设有熟悉河道情况、保障漕运船只安全的铺卒应当无疑。
2.剥浅军夫与挑浚丁夫。由军卒承担剥浅,保证漕运船只通过卫河者,即为剥浅军夫。挑浚卫河河道淤浅,增加漕船吃水深度的人员,称为挑浚丁夫。
上述两种涉漕人员要承担卫河河道的挑挖疏浚,以保证漕船的顺利通过,但所需费用并非来自官府,而是由当地百姓承担。其剥浅之费根据距离兑运地点远近而不同,以致成为纳漕百姓的一项沉重负担。据清朝许作梅《漕运不便移卫议》中提到的,卫河兑军水次改移卫辉府不可行的四点原因中,即说明剥浅军夫及挑浚丁夫在卫河漕运中的任务,也明确了所需费巨的问题。具体为:“其一仓庾之难建也……其一月廪之难增也。小滩至临清才二百四十四里耳,而剥浅给军岁四千三百两,今卫辉抵小滩加六百里,则给军又当以万计,恐额设水脚不敷而加派何可训乎?其一浅夫之难设也。卫河水浅,商贾行舟仅一二百石,至小滩三水合流,舟始通行无碍,今漕艘重载难浮,必全河挑浚,且郭家渡等浅流沙雍阻,尤必岁起丁夫,动众伤财,大违言者之初意矣。其一河道之难通也。卫河抵大伾东行至屯子镇,山根横亘河底,巨石嵯岈,数十里水深尺许,下流内黄枣园,乱椿蝟出,挑拨无尽。余舟经此补漏者数,皆地形险阻人力所难施也。”⑥熊象阶纂:《浚县志》卷十,《水利·漕运》,成文出版社,嘉庆六年刻本,第4页。可见,剥浅军夫、挑浚丁夫在卫河漕粮运输中的职责,且其所费不赀,全需当地百姓支付,这无疑将加重有漕州县百姓的负担,故而成为许作梅反对在卫辉交兑漕粮的重要原因之一。
3.河夫。为了保证漕粮从本县按时运到兑运处交付,卫河沿岸州县还设有河夫。这些河夫的工食银主要来自本县百姓于正赋内所交的“河夫漕项银”,征收的标准与数额,因各州县人数差异而不尽相同,如安阳县有“河夫二百五十名,每名征银三两五钱七分八毫九丝五忽……归于民田正赋内,按每两均摊。”①贵泰、武穆淳等纂:《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民国二十二年铅字重印本,第172页。河夫的工银因属地方性质,由各州县百姓于正赋内征收,所以各地兑现的方式也并不一致,有直接付给银两,亦有兼及其他方式,如辉县“百泉河夫现存七十二名,每名得地六十顷,每顷银六分,俱系民收并非官发工食。雍正十一年,知县赵仔敦九路通详各宪,有案碑在东司都龙王庙前。”②周际华修、戴铭纂:《辉县志》卷七,《渠田·河夫》,光绪十四年郭藻、二十一年易钊两次补刻本,第18页。则是给予田地和一定的银两,作为河夫工银。
鉴于卫河“为漕运所关,岁有挑浅之役”③马子宽修、王蒲园纂:《重修滑县志》《卷首》,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第2页。,故河夫是河道治理及漕运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在卫河管理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各地河夫设置标准并不统一,直到清顺治十六年,整治地方河道管理,才定河夫轮派则例。“总河朱之锡覆议彰、卫、怀、河、汝、南六府汝州一州编夫旧制,已难尽复。近者二十二顷五十亩募夫一名,远者则有过于四十五顷募夫一名者。”④吴乔龄、李栋纂修:《获嘉县志》卷八,《河渠》,成文出版社,乾隆二十一年影印本,第381页。按此标准募得河夫,然后将所募夫数分为二分,一为本地自足不轻调,二为外地协济之用。不过,因河夫多由百姓承担,地位低下,且任务繁重,故在河夫募集过程中富商大贾等势要之家多有逃避,“狡猾之徒将已田地飞洒于人,势豪之家将他人地亩包揽于已,甚至绅衿衙役借题优免,加以不肖有司或碍于情面不能秉公持正。”⑤吴乔龄、李栋纂修:《获嘉县志》卷八,《河渠》,成文出版社,乾隆二十一年影印本,第382页。正因为如此,这种根据地亩募夫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效果就大打折扣。有鉴于此,康熙十二年,巡抚佟凤彩条陈变通河夫偏累,议以豫省河夫停其佥派,如遇岁修工程,仍动河道钱粮具题。然而停佥河夫便无法适应河漕管理和繁重的运输需要,所以不久之后的雍正五年,复设河北守道修防小丹河等水利。巡抚田文镜又复设守道一员,负责河北一带堤工及引水济卫和河道治安等职责,“请于河北彰、怀、卫三府复设守道一员,统辖三缉察吏治并责巡防,仍照管河道之便加以兵备职衔,将河北一带堤工埽壩厅汛各员、河夫堡夫一应钱粮,令就近督率修防小丹河等水利,并令巡查此外再有小泉可济漕运者,俱令斟酌疏通汇流入卫以济漕运,并查民间截流盗水之弊。”⑥吴乔龄、李栋纂修:《获嘉县志》卷八,《河渠》,成文出版社,乾隆二十一年影印本,第387页。反映了河夫在处理漕运事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4.漕车、转运车马及车户。漕车是运输漕粮所需的工具。因为有漕州县并非都地近河道,所以无法直接利用河道之便利,将漕粮顺河而下运送到兑运处所。而是要先将漕粮用车转运至河流渡口,然后再装船方能利用水力输送,故对于那些远离河流的州县百姓来说,用漕车转运漕粮就成了一项沉重的负担,即便官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其病民之实。如清乾隆十九年前,获嘉县漕米例由陆运,由百姓用车送至指定地点,“虽官给刍秣之费而得不偿失,民甚病之。乔龄相视丹河之水可以转漕,遂易车以舟,自九空桥装运入新乡合河以达卫辉水次,费省于前而民免供应车牛之累。”⑦吴乔龄、李栋纂修:《获嘉县志》卷八,《河渠》,成文出版社,乾隆二十一年影印本,第407页。乾隆五十四年辉县知县杜坰还曾以“免漕车,革浮派,力敦古道,不事逢迎”⑧周际华修、戴铭纂:《辉县志》卷十,《循政·名宦续纪》,光绪二十一年刻本,第9页。而有政声,足见漕车对于百姓来说已然成为不可承受的负担了。
因为漕粮转运和陆运的存在,故在有些重要码头渡口,往往有专门从事转运的车户,他们成为连接陆运水运及起陆转运的重要环节,使得卫河漕运能陆、水连接,保证了卫河漕运的顺畅运转。清朝道咸以后,漕粮海运及漕粮改折以后,卫河沿岸的转运车马及车户变成以转运货物为生的群体。他们为卫河流域各地的往来贸易作出了贡献,但仍无法摆脱地位低下的现实,其生活状态并不乐观,以致清朝光绪年间,大旱使得卫河浅窄,转运车马不足,连作为重要码头的道口也缺乏严重,如何将东漕及晋豫二十万石赈粮及时济以灾民都成为问题。“卫河浅窄,势不能容,必须衔尾而过,乃能次第卸载,上下数十里,帆樯如织,其间水手船户无非五方杂处之人,舞弊打降均在意中,弹压稽查大有鞭长莫及之势,……至起陆转运,非车马不可。道口虽系马头,车本无多,而近来尤缺,缘年岁不登,商贾多半歇业,该车户率赴丰稔之区各食其力,又兼上年河南各州县亦多有在道口雇车拉运赈米者,其沿途偷漏抛撒庸或不免,闻到地卸载之后,有将车马作抵空身逃回者。有被责押追偿因而瘐斃者,以致各车行不敢承揽,各车户益复居奇,亦有懼累避匿,虽许以重赏不愿拉运者。”①黄璟等纂修:《续浚县志》卷五,《循政》,成文出版社,光绪十二年刻本,第11页。可见,作为卫河漕粮转运过程中重要的参与者,车户们在漕粮改折和海运以后虽然变成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群体,但因风险较高,常常入不敷出,其地位和处境也十分窘迫。
四、小结
综上所述,卫河漕运作为明清时期国家漕运体系网络中的重要一环,因其重要性而必然受到国家和地方州县的特别关注。为完成漕粮按期运输送达,卫河沿岸诸州县围绕运漕形成一个庞大的运漕群体,这些涉漕人员貌似各有分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交叉混乱,表现出基层职官设置的随意性与卫河运漕过程的复杂性。
具体而言,明清卫河漕运中的涉漕吏员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在卫河流域各州县中一般均设有管理河务的县丞或主簿,且前者的地位要高于后者。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又千差万别,不仅县丞与主簿职权可能交叉,有时典史亦会涉足河务,还会因事而设,接受县令的委派负责其他与河务无关的事情,反映卫河州县漕运管理的随意性和基层权力运作的复杂性。其次,在漕粮征运的过程中,作为直接参与的粮道书吏和兑运处役吏等押运弁官,一方面直接负责漕粮的按期督送,但州县甚至府级政区设置的分割状况与卫河河流运漕的整体性之间的矛盾,常常使他们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作为直面百姓的涉漕吏员,他们又是压迫、盘剥有漕百姓群体的污吏。第三,铺卒、河夫、剥浅军夫、车户等承担漕粮运送的群体,他们任务繁重却地位低下,待遇无保障却又不可或缺,常常处于窘迫和破产的边缘。最后,卫河漕运是明清漕运系统运作的一个缩影。因其关涉人员众多,程序繁琐,加上复杂的征运环节以及朝廷政治的昏暗等,给官吏上下其手提供了可能,增加了沿河百姓的负担,为漕运的停征埋下了伏笔。正如道光九年,朱桂桢迁漕运总督时在上疏中所言:“漕运之艰困,由于旗丁疲累,而水手多系无业游民,性成强悍,无以恤其力而服其心,宽猛皆无当,欲其不滋事甚难。”时漕弊已深,桂桢力加整顿,必究弊源,不为苛刻,群情翕服。②赵尔巽:《清史稿》卷三八一,列传168,《朱桂桢》,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631页。虽然主要针对运河漕弊,但卫河漕运当然亦概莫能外。经过大力整顿,表面取得暂时“群情翕服”的成绩,但由于清代中后期社会政治腐败,漕弊之病积重难返,自然无法从根本上予以消除。漕运中大量直接参与的人员因处于漕运系统的最底层,地位低下,负担沉重,生活更加困苦。
当道咸以降,黄河阻浅、漕粮改折和实行海运之后,内河漕运停止,朝廷便疏于对卫河的维护和管理,卫河的漕运地位亦随之降低,与卫河漕运相关的普通民众,其生活更是入不敷出,濒临破产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