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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法律问题分析

2022-01-01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姜红艳

区域治理 2021年12期
关键词:违约金试用期用人单位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 姜红艳

相较于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的年纪普遍较小,缺乏社会经验,生活经验也十分贫乏,仅在理论上了解到部分法律知识,使得中职学生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特别是最近几年,中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发生劳动维权情况,这就要求学校在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的基础上,对中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加强重视。

一、中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现状

在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中,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可是当毕业生来到人才市场或是用人单位时,就会出现很多法律问题。主要原因有:其一,毕业生缺乏法律意识,其法律知识匮乏。其二,当前我国缺乏健全的就业体制。毕业学生会遭到很多不公平待遇,比如,将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相混淆,从而牵扯出违约金问题,无法区分实习期以及试用期,导致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工资;再比如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就很容易产生劳动纠纷。若能有效处理如上法律问题,不但能够使毕业生利益得到维护,还关乎着用人单位的利益[1]。

二、目前中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未成年人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结合我国中职毕业生求学状况,通常中职学校毕业生的年龄都在16至18岁间,还有更小的毕业生。这让很多中职生以为没有满18周岁就不算是法律上的成年人,因此就无法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此种想法是不充分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于没有满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对于体育、文艺等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满足审批手续,还需要给予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益,才能够招录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针对具备劳动资格的主体,若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必须遵照劳动合同法,争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益。

(二)试用期属于无偿劳务期

在实际中,因为中职学生属于弱势求职者,且缺乏经验,用人单位通常将此作为理由在求职者试用期不给予薪资,还有可能将试用期延长,或者将试用期的薪资压低,如此一来,试用期就变成了无偿劳务期。为防止这类情况发生,我国劳动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须对试用期进行约定,试用期不能多于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属于劳动期内。此外,如果劳动者超出了试用期就必须对用人单位给以惩罚措施,从而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

(三)频频发生滥用违约金条款的现象

大多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中职毕业生都不敢提出辞职,因为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金相关条款。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专门的培训费用,并给予了其劳动技能相关培训,以及劳动者不能够遵守职业限制,如果满足如上条件,用人单位才能够与劳动者提出约定违约金。

(四)中职学校缺乏法律教育

对中职学生知法守法的习惯进行培养,能够促进其更加顺利的就业。可是就目前现实状况而言,在中职学校教学中,基本的法律课程有些是由非法律专业教师承担的,这些教师临时任课,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只能是对教材简单地照本宣讲,缺乏综合法律知识和案例。部分学校法律专业教师十分匮乏的同时,还有部分职业学校拥有本科学历的法律教师,因为近些年的就业形势和收入待遇等问题,使得这些教师都进入了本科高等院校[3]。因此,若想增加中职学校专业出身法律教师的人数,就必须提高中职学校法律教师的各方面待遇和地位。

(五)受中职生弱势群体地位的制约

受到旧观念影响,相较于大学生,中职学生学历上不占优势,且年龄偏小,社会经验尚且不足,其在高等教育中属于最低层次,在就业群体中属于最低级别。这些因素使得中职毕业学生缺乏自信,很难将自身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因此,在较强实力的用人单位面前,不敢对侵权发声,只能默默忍受。此外,还有部分单位,无视中职毕业生的能力,在其就业的过程中任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中职毕业生怎样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一)强化中职学校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中职学生的价值观念正处于形成阶段,因此需要给予他们正确的指引,帮助学生构建法律思维,能够对就业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辨别,还可以明确合法行为,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职学生应该认真的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做到多学习、多讨论、勤思考,才能够进行更多的积累,通过采用多种学习方式,特别是新技术的利用,让学生能够加强法律意识,从而促进学校法律学习的保障落到实处。

(二)重视对学生开展就业前法律指导

中职毕业生必须具备就业法律知识,因此学校就需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学校在为毕业生开展就业前法律指导时,可采取集中学习、法律咨询以及普法宣传等手段展开。其中集中学习就是由法律教师向毕业学生传授关于就业中的法律常识。普法宣传就是将传统模式与新模式有效的结合,可以在学校设置展板以及宣传栏,从而起到宣传的作用,还可以利用学校网络平台,如微博、微信等途径开展宣传[4]。另外,中职学校还可组织法律教师建立法律咨询站,从而对毕业生在就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

(三)鼓励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担负起社会责任

中职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出现法律侵权问题,不但需要学校承担起责任,更需要社会共同参与落实。比如,中职毕业生签订了违法合同,有关执法部门能否在执法的过程中秉承公正原则,让中职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果单位中的侵权行为长久地存在,是否能够给予解决,能够及时化解纠纷,并杜绝此种情况再次出现。因此,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担负起社会责任,保证中职学生能够更加顺利地求职和就业。

(四)明晰劳动合同,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由于中职毕业生数目多,且具有特殊的性质,在当下劳动市场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因为各种社会因素,及其毕业生本身缺乏法律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了侵犯毕业生权益的现象。中职毕业生是重要的劳动资源,能为我国经济发展繁荣贡献力量。因此,毕业生必须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充分地明晰,可以区分试用期和实习期,并能够明确劳动者辞职权和有关的法律常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须做好充分考虑,在劳动合同中能够体现合理的协商,如此让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5]。

(五)对劳动者辞职权充分的认识

劳动者有选择就业的权利,也有辞职的权利。因为《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起实施,旧版劳动法在违约金条款约定方面的相关规定十分不充分,所以,大部分劳动者都以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就代表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劳动者一旦跳槽就需要赔偿违约金。而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辞职权:在试用期间,可以提前3天提出辞职申请,在非试用期间,可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并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存在违约金条款,则无须赔偿违约金给用人单位。所以,辞职权和劳动合同期限无关,如果劳动者想辞职,须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就可以。中职毕业生能了解这些内容后,可自由地与理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能够区分了解试用期与实习期

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力考察的手段。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试用期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大于一个月。合同期在3年以内,试用期不得大于6个月。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制定的试用期仅为一次,在劳动期限中包含试用期。实习期就是指学生在企业中实践的期限,其是教学中的内容,不在劳动范围内,学生不能算作劳动者,所以企业是不支付报酬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实习期以及试用期使毕业生的权益受损,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七)能够认清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署的工作权益以及义务,属于书面协议。根据法律性质,其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能够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总体来讲,就业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也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意向,符合《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其生效必须由三方签章,随着毕业生来到用人单位报到终止。然而劳动关系是在用工当日即开始算数,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所以二者是有所不同的,二者在法律性质上无法辨别是否为违约金条款,因为就业协议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所以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加以补充,即:毕业生如果没有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就算是违约,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若劳动合同出现如下两方面情况,则可以约定违约金:给予相关技术培训,并对服务期进行了约定,需要对商业机密进行保守等[6]。除了上述情况以外,约定违约金无效,倘若将就业协议当作劳动合同,就会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对中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保障,进而让中职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律义务,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清除中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屏障,让毕业生能够融进企业中,依法处理好毕业生的劳动纠纷,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中职学生就业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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