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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方式

2022-01-01长春理工大学孟凡舒

区域治理 2021年14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保护法监护人

长春理工大学 孟凡舒

一、关于未成年刑事立法的发展与研究

(一)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析

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演进过程

(1)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我国首次提出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是在1954年提出的,“未满12周岁的人,无需为任何犯罪负责”。

多年来,我国立法组织详细分析了近几十年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发生的年龄段特征,决定以14 周岁为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2)影响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主要取决于当下社会阶段自然人身体、心智的发展程度。这与当下的政策制度、社会环境等因素均有关系,因此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现如今依旧在不断的发展中。

2.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虽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应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此年龄段只对8种犯罪负责,8种均属于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未满18周岁依旧需要对此8种行为负责。

(3)绝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完全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对所有刑事犯罪负责。但由于其未满18周岁,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刑罚的具体适用

1.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大纲草案》中对于未成年人是否使用死刑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直至1979年我国创建了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刑法》,才第一次明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

2.无期徒刑

关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于无期徒刑这一问题在1979 年得到解决,为了实现法律的正义以及对于未成年犯罪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1979年《刑法》将未成年人纳入无期徒刑适用的范畴。

(三)有关未成年的权利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一项有效措施。所谓封存,实际上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将未成年人的一切犯罪记录保存起来,禁止流通,同时禁止单位或个人随意查阅。

对于封存对象的范围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封存的对象仅限于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封存对象的范围应该有所扩大,可以涵盖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及公安机关终结侦查的资料。但是无论是哪种观点,其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扩散以及为了淡化犯罪标签,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二、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一直都有恤幼的传统美德,对于各个朝代的立法者而言,大多将这一点体现在了对未成年人处罚较轻这一方面。

例如在《民法典》当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做出了相关保护性规定。例如第16条提出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甚至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额度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完善建议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适用困境

(1)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未成年法依旧依赖于其他的司法制度并未真正独立地发挥出效用,这种情况导致整个未成年犯罪制度无系统性。不仅相关法律规定只起到了提示性的作用,过于形式化,而落实到具体执行方面却并不健全因此未能广泛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适用。

(2)我国缺乏独立专门的审判机构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以犯罪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审判机构。截至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旧归属于地方法院审理,因此无法达到较为专业的角度。从这一点上看不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完善建议

(1)健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

应加大力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为未成年人设置独立的刑法条文,刑诉法中设立特别诉讼程序,以此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2)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

首先应当明确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并设立少年法院,还应明确设置内部机构,同时应配有未成年人案件调查科和专业的心理咨询室,用以提升司法机构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业性。

(三)细化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各实践环节的具体措施

1.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刑事

立法、司法机构必须将刑事和解制度落实到细节之中,为保证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检察院和法院可以进行监督调查以此判断双方的和解意愿,并且可以提高律师的参与度来保障和解的自愿性。

2.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制度虽有着其合理性,但可以将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的适用门槛适当提高,除非有证据显示其有重大社会危险性否则可以不予羁押。

3.未成年人认罪认罚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极大的实用性,但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强,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不能充分理解,因此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

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有效预防措施

(一)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德育教育

1.学校教育

截至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的德育教育欠缺,甚至出现了功利主义的问题。在实践中,大部分学校把分数和升学率当作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种教育模式会极大程度地导致学生心理的失衡。基于这种情况,某些被老师贴上坏学生标签的未成年人由于本身的青春期躁动,以及缺乏自控能力就极有可能以违法的方式宣泄情绪。因此,学校在教书的同时更应注重育人,提升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对于社会的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达到全面发展的目的。

2.家庭教育

在这个信息如此丰富的时代,作为监护人有义务帮助缺乏甄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未成年人以学习之名接触暴力游戏、观看不良影片。作为新时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务必注意,如今的时代早已不仅仅限于物质充裕,更重要的是精神富足。同时家长必须明白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作为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预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最新修订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底线要求便是促进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最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生效,这是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

预防法与保护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注重预防后者注重保护,两部法律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法主要采取教育、矫正等措施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创造优良环境。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考虑两部法律的呼应与衔接,在修订预防法的同时于2020年10月17日也将保护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

第二,明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

在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了其主要原则有“教育和保护相结合”,“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等。其运行机制也十分广泛,囊括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门教育机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发挥独特作用,与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相配合全力打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新社会环境。

第三,明确界定不良行为的相关概念

不良行为泛指一切有害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危害社会,严重威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有义务配合学校和监护人为其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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