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重释:当代西方学者论“马克思与国家”
2022-01-01孙东山
孙东山
(辽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人的自由构成了现代国家及其治理的价值根基。不过当我们在国家治理语境中阐述个人自由时,往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法治角度,将人的自由确立为宪法体系的价值核心,在此“人的自由”成为宪法体制中的核心概念。而现实中各国宪法框架内容的表述不同,由此导致个人自由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存在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代表性国家为美国和德国;二是从道德哲学层面来看,人的自由构成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同时也是衡量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实际上,当前国家治理中各种理论探讨大多局限于宏观叙事的构建,而对其人的自由问题,尤其是个体自由缺乏审慎的考量。对于马克思国家观中自由的当量,应当从个体角度去理解,即是否促进个体自由应当成为马克思国家观理论与实践成功有否的重要标准。
一、国家起源与马克思国家观界定
国家作为社会发展的历史性产物,其缘起与演变与社会生产方式密切相关。正是从唯物史观出发,马克思发现社会分工在国家形成发展过程中的突出作用,加深了国家观的理解。
(一)作为国家起源的社会分工
现代国家发展的是以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及自由为前提。在马克思看来,特定的生产方式中的人,并非抽象意义上的人的概念,而是具有某种现实性,即现实中从事特定生产劳动的人。个人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起初不同个体之间便凭借物质生产关系予以交往,国家是人的各种复杂的社会性关系综合博弈的产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1]71尽管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伴随着私有制发展而来的,但其发展过程却夹杂着各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在此一过程中个体异化为工具或者某个生产环节的异化物。[2]172-173
社会生产过程中职能分工促使个体之间存在复杂利益关系,并延伸出基于公共需求而来的共同利益,不过,“不同个人追求的只是自身的特殊的、与他们共同利益不一致的利益。而共同利益具有‘不依赖性’以及‘异己性’的特征”,这种共同利益成为国家形成最原始的动力,同时国家也成为约束私利的必要干涉手段。[1]85另外,随着国家等虚幻共同体的出现,社会共同体所指向的并非单纯的个体,而是始终处于家庭或社会组织的血缘或社会分工联系之中,尤其是由社会分工所导致阶级的产生,最终导致协调各方利益的国家组织的诞生。[1]84恩格斯也指出:为了维护共同的社会秩序,通过简单社会分工所形成的特殊机关,这些机关最终演变成国家政权,其本质就在于为了少数统治集团的利益而成为奴役社会大多数群体的社会主人。[3]12换言之,家庭及更大范围的市民社会是国家诞生之前的准国家形态,也是构成其存在延续的最基本单元。[2]11-12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国家并非个体之间自愿、平等前提下契约交易的产物,而是不同阶级为了实现自身阶级利益而不断斗争的过程,并以取得国家统治权为最终目的。
(二)马克思出版自由中的国家观
马克思在《论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指出,理性国家与出版自由间的联系,理性国家发展中的出版自由并非只有具有权势的部分精英分子所掌握,而是将其看作为人民精神的一种表现方式。所以,马克思强调:办报自由是人民精神自信的体现,也是个人与国家联系的重要有声纽带,同时也使得粗糙的物质斗争上升到更为精致的精神斗争,从而获得形式化的文化观念。[4]179所以,出版自由及其载体是人民精神表达的一种重要武器,出版自由与出版权利是不同国家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统治阶级如果限制出版自由,则与扼杀自由理性精神无异。因此,国家必须将保障民众出版自由权利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来,从而推动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1842年7月,海尔梅斯针对《莱茵报》破坏新闻舆论自由的现象进行了指责与批判。海尔梅斯指出,《莱茵报》中的部分内容对于基督教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性影响,并期望政府对此予以干预,以此来保证国家管理中宗教的影响力。当时,《莱茵报》主编为马克思,针对这一情况,马克思专门发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的文章,批评了海尔梅斯的错误观点。[4]223马克思反对海尔梅斯的宗教观,指出宗教不是国家建立运行的前提,国家是在自由理性的基础上不断向前发展的。马克思还指出,马基雅维利与黑格尔的思想试图从人的视角出发理解国家的现实意义,因而人的理性及其经验成为国家发展规律的题中之义。[4]227马克思倡导从人的角度,综合运用经验和理性主导国家治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家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国家的诞生打破宗教神学对社会发展解释权的垄断,尤其是在人的自由理性基础上诠释国家的世俗价值,这就从社会生活角度构架了国家诞生的现实基础。不过,“哲学要求国家是合乎人性的国家”,[4]225因此,国民福祉是哲学意义上国家的基础,某种程度上哲学可以看作为实现国家理性发展的重要前提。所以,马克思指出,现代哲学以特有的世俗观念打造以政府为载体的国家观念,并通过法律及伦理等构筑自由秩序,因而个人服从国家法律的理性与人类群体的公共理性具有同一性。[4]228所以,黑格尔的“国家有机说”对马克思在这一领域的观点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将国家看作为一个有机的生命整体,个体被看作为构成有机体不同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中,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比作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个人的利益诉求,只有在国家整体环境下才能够最终实现。相应的,正是有了不同个体间的奋斗与发展,为推动国家有序运转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马克思阶级冲突中国家观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于1842年10月正式出版。其中,马克思首次从经济层面对于国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马克思对于盗窃林木问题以及捡枯枝问题的异同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反动法案之后蕴含着的利益关系。本质上看,该法案是以维护当时统治阶级利益为目的,法律成为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或手段,完全不符合国家设立的初衷。马克思强调,普鲁士政府将人们拾取残枝败叶看做非法行为,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某种程度上,国家仅仅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代表“普遍阶级”的利益的现象是不可能的,国家政治权威沦为少数既得利益者(林木所有者)的利益代言人,各种国家制度设计及其行政运作都脱离维护社会秩序等常规职能,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成为国家机器运作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4]267从经济现象中,马克思深刻认识到了国家的本质内涵:国家运行中,采取的是权威者利益优先的统治逻辑。在国家管理中,国家的本质仅仅是保障私人利益的一种工具,与黑格尔的国家代表广大民众观点相冲突。当时马克思受到黑格尔等人思想的影响,仅是初步认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不过并没有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由此我们能够得出,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对黑格尔国家观持有非常认可并推崇的态度,认为黑格尔倡导的国家观崇尚自由、尊重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过,马克思国家观思想中,并没有对黑格尔的思想予以完全照搬。尽管马克思借鉴了其中的合理成分,但从根本立场看,二者倡导的国家观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黑格尔国家观的假设前提:国家代表全体民众的根本利益,能够全心为民众服务。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一假设在当时仅仅停留在畅想阶段,其根源是当时阶级利益代表的是君主立宪派的利益,并极力鼓吹普鲁士政府的美好统治。与之相反,马克思国家观坚持人民立场,以人的理性回击宗教神权国家,并以言论自由捍卫国家职能的世俗性。因此,本质上看,马克思国家观代表最为广大的民众的根本利益。所以,马克思国家观并没有完全认同和吸收对黑格尔国家观理论。相反,马克思结合自身的经历,深刻认识到了黑格尔国家观以及当时国家统治中存在着的不足,以及与现实社会之间存在的矛盾。同时,正是受到现实社会各种矛盾的影响,直接改变着马克思的思维模式。也就是说,当时环境下,即便马克思尚且未能真正找出批评黑格尔思想不足的证据,不过,正是有了马克思在《莱茵报》阶段的工作经历,为马克思今后国家观理论的优化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人民”国家观的批判
马克思关于“人民”国家观的理论,自诞生之初就面临西方学界各种思潮的挑战,正是在这一中思想激辩中彰显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真理性。但也在某种程度上为马克思国家理论的革新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为此,需要批判性的正视非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思想价值。
(一)人民即国家
施蒂纳认为,将人民等同于人是固有的政治表达。统治我肉身的是人民,而他的精神就是国家,人们试图将人民等同为国家,进而扩张为人类的普遍理性。[5]269)实际上,很难能够变更其剥削的本质,民主选举尽管能彰显多数民意,但在无政府主义者看来,这恰恰是放弃主权的标志,因而他们反对民主而主张个体独立行使国家权力。[6]施蒂纳也持这样的观点,反对人民权力体现在批判“人”的方面,同时严重批判鲍威尔“普遍人权”的观点。施蒂纳指出,能够确保让具体的人从属于一般的“人”,仅沉湎于一般的“人”,导致个人不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自我,并发挥着从属者而非创造者的作用。同时,他还从人的“类”本质出发讨论人的个体独立性问题,其观点从群体解放的极端滑向个体单子式的片面极端存在。[7]82)当个体不再呈现类的普遍性时,才能真正成为自我的自在状态,即自由。当然,“自我”概念不被概念束缚时,才能够真正体现出人的创造力,“人民与人类的没落使我走向繁荣。”[5]239从鲍威尔角度,当政府诞生于人民群众之手时,方满足全体民众的利益。共和制模式下,不存在政府部门而仅仅有行政机关,其中,作为行政工作者,他们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过,施蒂纳却指出,本质上,无论是专制还是共和制,二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同样,专制王权与“人民国家”的不同仅仅表现在个体权利依附主体层面。所以,能够把“鲍威尔的整个尝试归结为主人的变换。”[5]253人民与“我”之间存在很大权利认知差异,前者可别看作是国家的“肉体”,而后者则被看做是与“人民”相对的内容,即人民之下“我”的权利始终独行。人民消解个体自由的空间,在人民语境中,个体自由只能成为代价被牺牲,“人民愈是自由,个人就愈是受束缚。”[5]236“普遍人权”仅仅是在“人民”的外表下,对于所有具体个体权利予以拒绝,人民可看作是一种新的宗教。相反,施蒂纳认为,个体权利是一种利己的自由,他人自由是对个体自由的限制。[8]103与黑格尔一样,施蒂纳也同样指出,民众并不会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想法,他们对于某一实体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同时,君主与人民之间相互依存,有人民之处必有相应的君主统治形式,从施蒂纳角度看人民的含义比较空洞,人民很难能够成为所有者,对于外物的依附性较强。当然,马克思对于施蒂纳的这一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批判。
(二)契约即自由
布坎南指出,本质上看,国家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是不能予以完全控制,而可能会产生背离的情况。同时,布坎南从两个阶段对国家予以划分:即初始阶段,以订立国家契约为主;运行阶段,主要是在既定规则下有序治理。其中,前一时期民众同意由国家统一执行监督契约的执行工作,这一过程能够保障全体民众的合法权益;而后一阶段,除了尊重一致同意原则,还应考虑迅速增加的集体决策成本。为此,国家决策时往往按照多数规则进行,相对于一致规则,特别是当国家掌握强制权时,多数规则相对较弱。此外,由于在公共物品供给时,国家并不会考虑市场因素,导致政府所获得的公权力在某些场合下背离公民“无知之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9]12布坎南将国家看作是跨时代的产物,并将其计入到永恒范畴之中,而不认同国家阶级性的观点。比如,布坎南以“劳资合作”的案例,对于历史发展中的阶级对立问题予以全盘否定,同时,作者片面认为,马克思国家理论看作为“统治工具论”。不过,布坎南认为国家职能可分为保护性与生产性两种模式。保护性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国家作为强制机构或机制出现,……,所承担的单一责任便是强制执行协定的权利和要求,以及涉及自愿谈判交换这些要求的各种契约。”[10]106生产性职能则向社会供给不同公共物品及相关服务。当国家行使生产性职能时,可能对私人物品起到替代作用,甚至是收益及成本的关系。所以,生产性国家的治理主要通过社会中个体缔结社会契约来达成妥协,从而消解各种利益冲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受到反感政府思想以及崇拜市场宗教的影响”,使其对于国家干预极端观点持有否定态度,由此很难在实践中进一步优化发展。20世纪以来,在部分国家治理不断革新的大背景下,布坎南指出,这一现象并不表明自身理论失去作用。相反,之所以会出现国家膨胀问题,主要是因为之前尚且没有明确公共物品、私人物品间的界限,也没有界定货币发行规则等契约约束,而导致国家机构膨胀与权力失控。主导国家运行的统治集团总是制造财政幻觉,从而促使纳税人承担更多税收负担,而尽可能少减少对社会福利的供给。[11]139-140为了有效遏制国家膨胀问题,必须要制定一致性的契约机制。马克思主义指出的“国家消亡论”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非常发达和阶级不复存在的前提下,“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3]361此外,国家的消亡也并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现实发展中的不同社会形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制约,国家职能以及国家发展规模也在周期性的变化调整。
(3)民主即专制
凯尔森指出,无论是无政府主义国家观,还是布尔什维主义国家观,两种观点均可以看作是黑格尔“神正论”基础上的一种理论变形,都应当在“辩证逻辑”的基础上予以分析的。同时,凯尔森指出,黑格尔思想中,把国家看成是人世间的“上帝”,国内民众需对国家予以无条件服从。所以,凯尔森对社会契约论是持有否定态度的,主要是卢梭的这一理论将国家权力放在社会契约上,很容易导致社会革命的出现。相应的,马克思则持有相反的观点:在摧毁国家过程中,需要人们去发动革命。不过,凯尔森强调,某种程度上,马克思“革命论”与“唯物史观”之间存在着诸多冲突,主要是由于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下,社会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共产主义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既然这样,我们发动革命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显然,这一推论存在着矛盾冲突,并表现在无产阶级专制国家理论之中;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本质上看,国家作为一种强制机关,集中表现在国家特殊政治工具职能的基础上。不过,当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之后,便会导致这一阶级差异不复存在,国家由此也将会不复存在。不过,资产阶级政权被摧毁之后,建立无产阶级国家,其“国家”职能仍将持续存在。某种程度上,无产阶级国家同时具有“强制机器”以及“无产者共同体”的双重职能。在这双重性作用下,仅仅依附于自身的辩证逻辑,而很难能用其他职能予以理解。
所以,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存在何种差异?凯尔森认为宪法资本主义国家下,即便无产阶级没有占据主导地位,不过在这一资本主义政治发展背景下,能够存在很大的概率实现真正的民主。不过,以革命方式开端的社会主义运动最有可能的结局并非实现真正的民主,而是极有可能实现人民所极力规避的专政。不过,凯尔森则指出,根据非辩证逻辑,少数派运用非民主的形式很难掌握政权。不过,作为少数群体的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实践表明无产阶级的专政与民主并不兼容。民主制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府形式与无产阶级暴力夺权的革命道路相冲突,同时也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不协调。[12]43所以,这一逻辑分析下,如果我们把民主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可以看作为对“辩证逻辑”的一种非法运用。在此基础上,凯尔森指出,这里的“民主”,实际上,可以理解成“专制”。
三、新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对西方学者批判的回应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的强大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针对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国家观的批评。新马克思主义从正在发展变化的实践活动出发,科学严谨的回应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批评,同时实事求是的在国家治理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国家观。
(一)国家秩序:个人无政府主义的“底线”
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的职能仅仅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合法权益。其中,施蒂纳认为国家是一种先天形式之物,“人的意志”集中体现为“宪法权力”,不承认人民民主国家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作者指出人仅仅看作是劳动者的存在。同时,马克思则对于民主制国家的优势持有积极肯定的态度。另外,阿维纳瑞则强调,马克思积极肯定民主制发展,说明资本主义国家将不复存在。[12]同时,马克思在《前进报》中发文指出,从政治角度来看,国家与社会结构具有同一性,国家既是社会疾苦的集中体现,但也将社会疾苦归因于私人性质的市民生活。[3]478-479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3]145马克思还强调,施蒂纳的观点中没有注重世俗国家的物质前提,仅仅凭借消除自由劳动、消除国家观念并不能够完成国家解体。其中,必须要破除与国家相对应的所有制基础,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够得以完成。
从青年黑格尔派的角度,马克思对于施蒂纳的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批判。纽曼在分析中指出,受到无政府主义理论影响,马克思批判性的继承青年黑格尔思想,这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形成奠定重要基础。[13]从马克思角度来看,阶级等一系列因素被消除之后,国家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国家并不是永恒存在着的,其中异物被消除之后,国家也会随之灭亡。在早期发展中,马克思国家来脱胎于古典自由思想,但在理论创建上甚至于唯物史观,进而彻底告别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但这并不妨碍他对自由主义思想。[14]253-257不过,施蒂纳极端发展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提出绝对利己主义理论。马克思理论也注意到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但是,施蒂纳否定社会与国家的价值与功能,通过批判施蒂纳“无作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重申其国家观的社会存在论基础。[15]153从1844年开始,面对激进的社会政治运动,马克思展开了审慎的思想批判,在此期间也可将其看作为马克思对施蒂纳思想学说的前瞻性批判,即从国家本质中参照社会动乱的根源,而非用形式表象取代对国家本质的追问。[3]478总之,即便施蒂纳对国家持有反对态度,而实际上为了确保对利益的独占性,则应该保留国家这一模式。
(二)促进人的自由:超越政治的国家价值
马克思对于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起初产生于黑格尔理性国家思想。在现实斗争中,马克思充分了解并认识了黑格尔“理性国家”的局限,并对其进行批判。黑格尔认为,“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而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的知识和活动中。”[16]25马克思反驳黑格尔将观念看作是国家的主体,尤其是混淆理念与现实的差异性,尤其是没有合理的说明国家观念的产生原理。马克思指出,由于现实差别性的存在导致了国家观念的出现。资产阶级产生之后,私有财产便被赋予了特殊的政治色彩。私有财产能够保证人们对于自身的财产有独占及支配权,这种自由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2]184私有制是一切阶级社会关系构建的前提,正是有了私有制才激发人们对财富生产与消费的欲望,从而激励资本家以更高效的方式实现资本的增值与再生产,这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为此,国家灭亡的前提必然要从消解私有制开始,才能真正实现人类全体的自由发展。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并不代表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而是以维护少数资本既得利益者阶层利益为根本存在的价值。但就国家形象而言,具有某种形式的欺骗色彩,即资本家会将自身的特殊利益包装成国民的公共福利,以掩盖其国家的阶级本质,所以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关系不可调和的产物。马克思指出,国家内容具有历史性,古代国家以政治国家形态为主,而现代国家则出现政治性与非政治性内容相互杂糅的国家状况。[2]41如何高效落实“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原则确保民众自由。马克思强调,各种公共权力的产生及运用必须充分体现民意,民众在其中扮演着决定者的角色。同时,国家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公共意见,因而权力最终归人民所有,否则国家就是一种“事实上的想象”。因此,国家必须要尊重民众的主体性作用,让民众在制度确定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地位,这也必将会成为一条原则。[2]72-73从巴黎公社运动中,我们也能够得出,当且仅当民众成为国家治理主人的时候,才能够确保完成自身的“政治解放”,进而能够真正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推动自身的全面发展。
(三)市民与公民:国家之民的二重性
对于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理论,马克思持反对态度。不过,他们倡导的辩证法中,把历史发展观看作是两个阶级间的彼此对立,从而由此把共产主义看作为一个运用阶级斗争模式的社会。某种程度上,这一观点可以看作为黑格尔“国家至上主义”的一种矫枉过正的状态,而实际上,却把国家“第三者”功能“虚无化”。凯尔森对于“国家”的一般意义予以重新界定,指出“国家”作为一研究对象,具有纯粹性、科学性,不能够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等同起来,对于布尔什维主义把“国家”重新实体化的意愿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把“专政”、“民主”问题等同起来的错误。从这一层面上,凯尔森建立在“纯粹科学”基础上,深刻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源”和“流”。凯尔森指出,从政治学层面上,“国家”的含义可以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秩序,并对个人行为予以约束的规则。凡是存在人类社会时,均会有“国家”的形态。不过,其自身作为“常项”,起到了“第三者”功能的作用。
在“价值”、“事实”二元区分模式下,凯尔森分别从独立性、客观性层面,对“纯粹国家”进行了深入分析。不过,其中可能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视角问题。所以,导致他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批评程度远远不足。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黑格尔将“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彼此分离,看作为一种矛盾状态。不过,这些年来,二者的彼此分离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但是,黑格尔把二者的分离解释成观念与内容的对立,而实际上,仅仅是观念范围的相互隔离,相反“观念应当从现实的差别中产生。”[2]15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被分成“公民”、“市民”:一方面,公民具有特殊性,彼此分开的“退回到自己的单子”,主要是由于“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2]184另一方面,公民则具有普遍性。具有特殊身份的“市民”为了发生联系,便会成为国家的成员,也就是“公民”。相应的,作为“公民”与“市民”分类的产物,人是“政治国家”以及“市民社会”之间的一种分离。鲍威尔在他的分析中,没有注意到“政治国家”以及“市民社会”间存在着的非对称性,并且把犹太人问题看作是一种宗教问题,相应的,将犹太人、基督徒间的对立,看作为宗教对立。不过,马克思则强调,“政治国家”产生之地,人们分别过着“天国的生活”以及“尘世的生活”。[2]172所以,我们如何更好地处理市民社会以及政治国家间的联系?马克思仅仅围绕德国发展实际,指出为了能够完成德国革命,必须要构建一全新元素。其对应前提是市民社会通过解放自己获得统治地位,即从本阶级的特殊地位出发普遍的解放社会,[2]210从而打造全民“非市民社会阶级”,其产生于市民社会,本质上就是“无产阶级”。
综上,马克思对于个人自由的理解区别于西方自由主义式的理解,侧重于从社会关系中理解国家治理与个体自由的关系。从马克思到马克思主义以及新马克思主义,都在不同层面和角度诠释时代意义上的个体自由,克服西方哲学二元对立对个体自由的局限,试图从整体角度解释国家治理与个体自由的同一性,是马克思主义不变的主题。但从实践角度来看,个体自由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充满由个体差异及文化表征所构筑的复杂状态,为此,需要正确认识马克思与非马克思关于国家治理与个体自由关系的争论。马克思国家观自始至终包含着对个体自由的观照,而当下关于马克思国家治理观的争论大多局限于统治阶级利益予以抗争,而忽视马克思所珍视共同体治理中的俄自由命题,实际上自由既是个体的,也是群体的,群体不自由必然导致个体不自由,而个体自由必然导致群体的自由,任何割裂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的歧途都在不同程度上歪曲马克思的国家观。为此,我们应当回到马克思对自由源头及其本质的解释中,发掘其尚未被时代所揭示的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