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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内涵探微

2021-12-31陶颢予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权利程序民主

陶颢予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 上海 200234)

“法治”“法治文化”等概念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背景,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已取得了伟大的成果,这其中,既有执政党的正确决策,也有历史机遇的恩赐,但,不可否认,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社会人和社会行为的规范引领也不容小觑。近年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由于历史惯性和文化差异,很容易让人们产生一种错误认知——夸大个人因素,忽略制度因素。然而,历史的经验雄辩地告诉我们:唯有完善的制度建设才能保证社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才能够真正让一个国家屹立于世界之林。这其中,法治建设犹如“阿喀琉斯之踵”。本文拟从“法治”与“法治文化”二者的内涵及其特征入手,寻求我国法治文化的特色与真谛,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一、法治内涵

“法治”一词有不同的文化内涵。

回顾中国两千余年的历史,从西周的“多中心治理模式”[1]11到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再到秦王朝一元化权力体系,形成了“治国作壹”的权力体系。为达到这一目的,统治者采取了严苛的法律作为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法治”是古代法家的核心思想,其内涵也只是“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治民无常,唯治为法。”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法治”,其侧重点在于“治术”,在于驭民,与后世的法治思想有着本质区别。

而现代社会的所谓法治,是指民主社会所采取的一种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2]167在法治社会,其立法宗旨在于:通过法律约束政府的权力、通过法律分配人民的利益、通过法律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权利和权力的侵犯。可见法治是一种国家权力在法律控制下的权利和权力得到合理分配的理性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的构建,对中国未来发展将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全球一体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随着当前区域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及各国经济的相互交融,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属,而这种多元社会结构不可能仅凭某一社会组织(或称统治阶级)得到整合,因此需要树立某种新的权力体系作为协调各方、凝聚社会的核心。在此环境下,“法治”的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法治在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同时,又能为社会生活提供正确的价值指引,是我们构建现代社会权力体系的重要根据。而法治文化的意义,就是要从文化的角度构建法治,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文化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一套具有持续性、有影响力的话语体系。文化可以是某种心理建设,可以是某种氛围,也可以是某种场景。笔者认为,法治文化即是社会体系中人类活动所遵循的依照法律行事的行为准则、价值引导以及精神追求。法治文化的内涵必然包括对民主、自由和程序价值的追求。通过对民主、自由和程序价值追求的分析,以期构建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理论体系框架,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民主价值

现代法治文化必然包含民主价值,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学说常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人民主权理论为其证成基础。洛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此状态下、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们自由行动而不受其他意志的限制。他指出,这种状态即是一种平等状态,此时众人权力相同,也不存在隶属关系。[3]9但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缺陷——人们的权利和生命得不到实际保障,这就需要国家权力来保障。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人们自愿转让出部分权利(洛克此处是指将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非某一个体),通过契约建立共同体(即国家)。

人民主权思想之深刻,于当代中国仍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时代视角下来看,法治与民主应属同一主,民主与法治在现代政治国家中缺一不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冲突的同时也在相互磨合,进而向理想状态发展。民主在我国的表现形式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治理国家事务。但也应当看到,政治实践中,权力过度集中和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所引发的制约社会良性发展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对法治社会起到延缓和破坏作用。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的治理模式,其内在要求即保障民主的有效实现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法治应以约束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为核心,保障民主在每个公民权利中得以实现,在遵循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法的价值基础上,公民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

(二)自由价值

自由是现代政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理想。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如此阐述他们的理想:“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孟德斯鸠宣称,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4]184

这些哲学家的呼吁,在当今法治国家中得到了实现。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了公民所享有的部分自由权利,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自由。自由对法治具有决定性意义,这就是说,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应当是构建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确认和保障人的自由。罗尔斯指出,自由需由法治保障实现,只有在法治下才能减损自由受到的侵害;自由不受侵犯的前提是人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法治语境下的自由,首先是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公民的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人身自由、住宅自由等。其次,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法律在确定自由权利、保障自由免受侵犯的同时,也要对自由加以限制。洛克论述二者关系时认为,自由必须由法律加以约束,自由不是恣意;马里旦认为,绝对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实质不可剥夺的权利在适当限度内,为了防止公益受损,可以考虑对其作出适当限制。虽然要求自由的权利乃是根植于人类本性中的倾向,但我们不能因此把自由权利看作是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如果不加限制都会被某一个人或群体滥用,任何人都会成为这种恣意下的受害者。博登海默认为,自由应由“否定性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肯定性自由(positive freedom)”两方面构成,否定性自由即对自由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肯定性自由即个体在社会环境中追求目的的机会。[5]308个人权利的范围止于他人权利开始之处,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4]184我国宪法第51条就规定了对自由权利的限制。总之,自由权利自得到确认以来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对自由权利进行限制十分具有必要性。

(三)程序价值

泛泛而言,程序可以指一序列的活动、作业、步骤、计算和工序,这些活动或作业必须以相同方式运行,借此在相同环境下恒常得出相同的结果。程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因而缺少对其严格的定义。而明确概念和定义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特征,也是展开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本文采纳季卫东教授对程序之定义:“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6]11通常所说的法律程序均由程序法确定下来,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程序就是程序法。法律程序是程序法的内容,程序法是法律程序的表现形式。但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法律程序不够重视,认为程序法不过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之工具,法律条文也因忽视对程序要件的规定,而缺乏操作性,使恣意者有机可乘。

法律程序的意义还体现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上。该原则起源于英国《自由大宪章》中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依法裁判,不得加以任何损害。这一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中表述为:第一,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人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听取。[7]这一原则虽然是程序性原则,但它也对法治文化的构建、社会正义的弘扬具有重要意义。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要求就是公正的法治,而法治的实现正是建立在正当程序之上的。

正当法律程序对实现法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限制恣意。在法律程序中,审判者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理性来消弭纠纷,但这样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大的恣意性。法律程序的目的就是限制程序运行中的恣意性,其基本方式就是审级制度,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就是通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以最大程度的限制程序运行中的恣意。此外,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所实行的法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制度,也是基于同样的目的。

第二,理性选择。法律程序的理性选择能有效填补抽象规范和具体案件中的缝隙。那么该如何确保审判者作出理性的选择呢?首先,需要审判者充分接纳各种信息,只有掌握大量资料,才能确保选择合乎理性。其次,程序的公开能有效避免选择过程中的错误情况。最后,程序参与者基于对预期结果的追求而积极参与程序,也有助于选择趋于理性。

第三,确保程序运行结果的稳定实现。程序运行结果一经做出即具有既定力,法律程序的运行忌讳朝令夕改,若程序运行结果得不到稳定实现,将会给法律的运行埋下隐患。衡量某一社会法治的程度,可以用政府与人民对程序的服从状态为标尺。人们一旦进入到法律程序,必定要承担法律程序带来的一切后果(除非法律程序存在不公正),从这个角度来看,公正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法律的社会化程度。

我国将民主、自由、法治、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一方面表明国家对法治文化民主价值、自由价值、程序价值的肯定,一方面表明国家对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懈追求。而对于法治文化的诠释和弘扬,正是包括笔者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终生追求的职业理想。

三、结语

笔者以为,研究法治文化这一问题的前提便是明确何谓法治:即民主社会所采取的一种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厘清法治内涵是构筑法治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它所反映的正是这一文化体系中的核心精神。而这一文化体系的主体则是对民主价值、自由价值、秩序价值的追求。

法治文化研究是一项重大的理论研究问题,这不仅需要从法律视角进行研究,更应该从人文社科的宏观视角入手,从文化层面探析法治文化的内涵。但兹事体大,笔者限于学力和水平,一时很难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更多饱学之士参与到这一理论问题的研究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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