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麦叶王朝的社会变革探究
2021-12-31马玉秀
马玉秀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公元661年,身为沙姆①地区总督的穆阿维叶自称哈里发,建立了伍麦叶王朝(公元661-750年)。伍麦叶王朝虽历时短暂,但在伊斯兰历史上颇富意义。首先,伍麦叶王朝的来临标志着伊斯兰历史上哈里发选举制向封建王朝世袭体制的转变。其次,它历经了伊斯兰疆域的进一步扩张,进而带来了贸易的大幅增长。再次,它见证了伊斯兰社会大规模城镇化的进程。
伴随社会结构的变迁,王朝因势利导,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社会变革,为其后阿拔斯王朝的繁兴铺平了道路。
一、变革背景
(一)哈里发世袭制取代了选举制
伍麦叶王朝的疆域,除阿拉伯半岛外,绝大部分是拜占廷和波斯帝国的属地。这些地区早已确立了封建制度,易主伍麦叶王朝后,王朝保存并发展了这种既存的封建生产关系,并使之与阿拉伯传统制度相结合,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阿拉伯封建制度。
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建立,早期哈里发时代的政治体制已不适应客观需要。伍麦叶王朝建立初期,反对派肆起,贝都因人自由不羁的性情又复动起来,国家复现动荡不安之端倪。因此,穆阿维叶登上哈里发位以后首要任务就是恢复秩序,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体制。穆阿维叶和他的后继者在早期哈里发体制的基础上,参照拜占廷旧制,发展和健全了阿拉伯帝国的政治体制。穆阿维叶身为哈里发,集政权、军权和神权于一身。为了使伍麦叶家族独占至高无上的哈里发权力,穆阿维叶废止了哈里发选举制度,实行世袭的君主制。哈里发以下设各部大臣,辅佐哈里发分掌行政、财政和宗教等事务,其中以掌管财政、税务的部门最为重要。全国分为9 省(后改为55省),行省总督称艾米尔,由哈里发任命,掌全省军政大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另有税务官掌管全省的税收工作,直接对哈里发负责。行省的宗教首领由总督或地方法官兼任。大法官通常出身宗教学者,除办理案件外,他们还负责管理宗教基金及孤寡者的财产等。省以下设县,县长由总督任命,报中央备案。伍麦叶王朝的集权是相对的,哈里发的权力远未达到绝对独裁,其权限在很大程度上受各省总督和阿拉伯部落长老会议的制约。伍麦叶王朝实质上是由许多部落、民族、宗教和阶层组合而成的比较松散的政治联合体,哈里发是这些集团的共同首领。
穆阿维叶策划了哈里发从选举制向世袭制的转变。在不否认穆斯林有选举哈里发权力的同时,穆阿维叶将儿子叶齐德定为合法的继承人并引荐给穆斯林社团,声称这有助于避免因继承人问题产生冲突,且不违背选举规则。理论虽则如此,但现实是另一回事。穆阿维叶诱导有影响力的穆斯林向叶齐德表达敬意,接纳他为准哈里发,极少数持异议者被视为反叛者,迫于穆阿维叶的威力而三缄其口。
哈里发世袭制的显著变化,使哈里发不再与大众为伍,或像外国使节看见的哈里发欧麦尔(公元634-644年在位)那样睡在树下。他们超然于民众,高高在上,参加集体礼拜时有卫兵护送,并设立了仪仗队。正统哈里发时期朴实俭约的生活作风渐行渐远,很快淡出了民众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新王朝的骄靡作风。
(二)疆域的扩张
伍麦叶王朝时期,伊斯兰的势力主要朝向北、西、东三条线路扩张。在北线,穆斯林舰队与拜占庭帝国竞逐于地中海。公元661—714年,穆斯林军队三次围困拜占庭首都君士坦丁堡,但君士坦丁堡政权的真正终结是公元1453年被号称“征服者”的奥斯曼帝国穆罕默德二世(公元1444-1446年,公元1451-1481年)推翻。穆斯林军队还成功地将塞浦路斯、罗得岛、克里特等具有战略意义的岛屿纳入治下,从而将地中海的贸易路线置于伊斯兰国家的局部控制。[1]在西线,穆斯林取得了较之北线更为长久的成功。公元682年,穆斯林军队在北非击败了拜占庭帝国,穿越北非海岸线,抵达大西洋,但也遭到了当地居民柏柏尔人的反抗,导致北非有段时间脱离了伍麦叶王朝的掌控。公元705年,北非海岸线重新置于中央政府之手。对北非的控制以及成功将柏柏尔人招募进伊斯兰军队使得伊斯兰教传播到了安达卢西亚②的伊比利亚半岛。公元711年,穆斯林穿过地中海进入半岛,进一步导致了西哥特王国的衰落。[2]在东线,伍麦叶军队成功征服了伊拉克,并兵分两路向东进发,一路从呼罗珊进军印度河流域,另一路到达了呼罗珊的东北边境。公元705年,穆斯林军队攻占了巴尔赫;公元709年,占领了布哈拉;公元713年,抵达印度河三角洲,攻克了北部的木尔坦、拉合尔、坎加拉;公元715年,撒马尔罕、花剌子模、费尔干纳纳入阿拉伯帝国疆域;公元751年,占领了塔什干。藉此,穆斯林在中亚建立了其权威地位。[3]
(三)大规模的城镇化
城镇化始于先知穆罕默德迁徙麦地那后修建清真寺。清真寺不仅是穆斯林敬拜安拉之地,亦为学习中心,是穆斯林社团的内核,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场和政府机构——哈里发总署,城市也因此得以建立。穆斯林征服者很早就表现出了建立新城的需要。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就意识到建造城市的必要性,认为军队应远离征服地区的居民,最低限度地减少对当地居民的烦扰,并曾下令建造城市专门安置士兵及其家属。[4]这些城市中最著名的当属库法和巴士拉。库法建造于希拉附近幼发拉底河流域。巴士拉则战略性地选址在波斯湾上游,以便与麦地那的中央政府互动。哈里发曼苏尔(公元754-775年在位)以及伊拉克的瓦希特(al-Wasit)承袭了欧麦尔的这一创举,继续对伊拉克进行工程建设。此外,王朝在尼罗河三角洲的下游建造了福斯塔特(al-Fustat),并在北非建造了盖鲁旺城③,作为伊斯兰在北非扩张途中的军事基地。但在伊朗等地区,穆斯林军队被安置在了现成的城镇与市郊,并未进行新城的扩建。
政治障碍的清除、疆域的拓展以及大规模的城镇化,带来了王朝社会基础的变迁。为巩固统治,王朝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虽然穆阿维叶不受早期历史学家的青睐,认为他将哈里发选举制转变为世袭制,而且作为国家首领远离了穆斯林大众,但穆阿维叶的几项管理倡议颇值得称道,其后继者亦出台了一系列颇富成效的变革举措。
二、管理变革
(一)设立邮政服务局
伍麦叶王朝的首都大马士革地处东西方交通要冲,交通便利,是商业贸易的汇聚地。作为帝国的政治中心,适合于控制边远行省。为加强哈里发集权统治,伍麦叶王朝的统治者十分注意交通和通讯建设,从大马士革到各行省和各城区都有大道相通,沿路设置驿站,遇有紧急情况信息会迅速传到大马士革。驻在各城区的阿拉伯军队一旦接到哈里发的指令,可快速作出反应。
伍麦叶王朝设立了邮政服务局,其初衷是能让哈里发与地方长官建立迅速而有组织的联系,但此举最终惠及了大众。邮政服务局每隔12里设立一个邮寄点。除却运送邮件,邮政服务局还负责向哈里发传达任何潜在的政治干扰或长官渎职的信息,此外还运送波斯的骡马、阿拉伯的骆驼等,鸽子也用来服务于空邮。邮局的设立惠及到了旅行者、商人、朝圣者,也为其后的地理研究者留下了丰厚的研究史料。
(二)行政机构的设立
伍麦叶王朝时期,继续保留了登记署。登记署的设立发轫于哈里发欧麦尔。攻占伊拉克和叙利亚后,欧麦尔设立登记署,负责将哈拉吉税分配给穆斯林。登记清单的最上列是先知的亲属,其次是早先信仰伊斯兰教之人,最后是较晚皈依者,薪酬依次变化。
伴随王朝的征战,国家事务日趋复杂,为此伍麦叶王朝建立了新的行政机构:通信局迪万·莱萨伊勒(Diwan-al-Rasail)和印章局迪万·亥提姆(Diwan-al-Khatim)。通信局的主要功能有:(1)监督哈里发与地方长官之间的通信往来;(2)以特殊文档保存哈里发对外信件的副本,以备日后参考;(3)监察国家档案;(4)拟定哈里发给臣民的公共宣言。[5]通信局极具重要性与敏感性,其功能类似于现代国家的情报中心,来自地方的信息能反映出国家的法律状况和秩序以及臣民任何潜在的不满情绪。通信局领导直接向哈里发负责,在国家管理中身居显职。出于控制国家文件的需要,穆阿维叶还设立了印章局,其宗旨在于:(1)防止哈里发滥用图章;(2)保证哈里发信件的密封性并盖以特殊邮戳,以阻止邮务员开启信封并改写信的内容。虑及印章工作的敏感性,印章局的领导也直接向哈里发负责。[6]
(三)国家管理的阿拉伯化
伍麦叶王朝以沙漠出身的阿拉伯人的统治为基础。阿拉伯征服者按照部落分片住在各个新建城区,他们是享有特权的统治阶级,既占有土地,又领取丰厚的年金。
伍麦叶王朝幅员辽阔,民族构成多样,人口众多。阿拉伯人作为统治者,人口居于少数。为了克服阿拉伯人统治上的这种弱势,伍麦叶王朝致力于强化国家的阿拉伯化特性,以彰显阿拉伯统治者凌驾于上的优势感。
1.积极鼓励非阿拉伯各族人民改宗伊斯兰教,并许诺与阿拉伯穆斯林享受同等待遇。
2.规定阿拉伯语为法定的官方语言。为了提高阿拉伯语在政治和文化上的重要性,哈里发规定凡官方文件、官场交流、教育和伊斯兰教用语一律使用阿拉伯语。为加强国家管理的阿拉伯特征,哈里发阿卜杜·马立克(Abdul Malic,公元685-705年在位)及其儿子瓦利德(公元705-715年在位)将税收注册由希腊语和波斯语改译为阿拉伯语。公元697年在伊拉克、公元700年在叙利亚和埃及,不久之后又在呼罗珊完成了这一转变。[7]为加强阿拉伯化,王朝也注重在文书方面减少或消除对非穆斯林或非阿拉伯穆斯林的依赖,提升阿拉伯语在非阿拉伯穆斯林中的应用,并发展了阿拉伯语的写作与书法。
3.任用讲阿拉伯语的官员。王朝缔建伊始,国家管理由讲希腊语和波斯语的官员承担,他们来自原来的两个帝国(罗马帝国和波斯帝国)。但到公元700年,行政职务由讲阿拉伯语的新一代官员任职,其后代成为阿拉伯国家的秘书骨干,一直延续到20世纪。[8]
4.铸造阿拉伯钱币。历史上,各国的货币改革多是国家首脑表达政治自治、经济独立的意愿。先知接受了蒙昧时期流行的罗马和波斯货币作为交换手段。先知未做任何货币改革,可能是向拜占庭和波斯边界的扩征占据了很大的精力;另一原因是,早期伊斯兰国家的版图或复杂程度尚无需国家自铸钱币,当时国家也未有帝国意识,其钱币在罗马或波斯也未必会被接受。[9]伍麦叶王朝时期,开始出现了阿拉伯钱币。[10]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公元717-721年在位)④通过在当时通行的钱币上铭刻阿拉伯语与《古兰经》经文,初步尝试改变货币形式。公元695年,哈里发阿卜杜·马立克第一个正式铸造了阿拉伯人自己的货币——阿拉伯金第纳尔和银迪尔汗,并在全国流通,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管理的阿拉伯化。加强国家主权反映在自己独立铸币,阿卜杜·马立克的货币改革表明,伍麦叶哈里发力争建立一个稳固的国家。新币种作为一种统一的货币单位,取代了波斯钱币以及流行于叙利亚和埃及的罗马钱币。21世纪,不少阿拉伯国家的货币名称仍称“第纳尔”,由此可见阿卜杜·马立克此举影响之深远。
王朝的阿拉伯化举措产生了积极效果,帝国内部的一些民族逐渐阿拉伯化或伊斯兰化,从而扩大了阿拉伯人统治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帝国的统治。
三、经济变革
(一)农业
农业在早期伊斯兰国家居于要位。《古兰经》多处提及,安拉会从土地中给予惠赐。穆罕默德鼓励发展农业,“凡穆斯林种植的树,耕种的庄稼,其中被飞鸟或人或牲畜吃掉的,都算作是他的施舍。”[11]穆罕默德还制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两个重要原则,并被后继者沿袭:其一,“土地的最初所有权属于安拉及其使者,然后是你们。但谁若修复荒废了的土地,所有权就归谁。”其二,“如果一个人废弃土地达三年之久,所有权就归后面修复它的人所有。”
伍麦叶王朝时期,农业继续在国家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在国家首脑的指示下,地方长官极为关注农业,伊拉克长官哈贾杰(公元692-715年)即为其一。虽然哈贾杰的残酷与无情不为历史学家所称道,但哈贾杰致力于发展农业,他在伊拉克开凿运河,开垦土地,并建造城镇。为帮助在新开垦的土地上建立新社区,他运来几千头耕牛(水牛),找来很多劳力,鼓励他们在开垦区定居。[12]只要有利于农业发展,哈贾杰不惜动用强力,他禁止农业人口移居城市,后受到政策有违伊斯兰精神的指摘,只能作罢。经济困难时,哈贾杰甚至禁食牛肉。[13]当时的诗人也有所反映,“当我们抱怨他破坏土地时,他禁止我们食用牛肉。”[14]此举看似粗暴,实则表明哈贾杰对农业的极端重视。与哈贾杰在伊拉克的政策相似,下埃及也有很多家庭从外省迁入拜比斯(Balbees)谋求发展,引起这一地区户数的增长,王朝统治结束时已达三千户,这在当时已颇具规模。
(二)商贸
伴随东至印度,西至西班牙的扩张,伊斯兰国家政治边界有所变动。国家政局的安定、城市化、农业和制造业产品的丰富,提升了伊斯兰世界的贸易。贸易种类有食品、动物、木材和林木产品、金属、纺织品、鱼和海洋产品、书写材料、医药、奴隶。[15]伊斯兰世界通往欧洲的贸易路线主要通过叙利亚、埃及、突尼斯、西西里岛诸地区,进出口欧洲的主要商品是纺织品和食品。此外,王朝开通了印度洋流域的贸易路线,主要从印度等国家经手香料,从印度尼西亚和苏门答腊延伸开来,经过红海港口和埃及的旧开罗,西至北非和西班牙。根据开罗格尼萨文献,旧开罗是地中海和印度贸易的总枢纽。[16]
格尼萨文献罗列了来自印度方向供应的商品名单:[17]
香料、染色植物和中草药(47%);黄铜与铜器(15%);
印度丝绸和其他棉制品(10%);钢铁(8%);
椰子等热带水果(7%);珍珠、贝壳、龙涎香(5%);
中国瓷器、也门石盆、非洲象牙(4%);鞋和皮革制品(3%);
木材。
东行的商品如下:[18]
纺织品和服装(35%);船只和银饰、黄铜、玻璃、其他材料(22%);化学品、药品、肥皂、纸张、书籍;
奶酪、葡萄干、糖、橄榄油、照明用的亚麻籽油等食品(7%);地毯、席垫、桌子、煎锅等家用商品(7%);金属(7%);珊瑚(1%)。
这只是一次的装运量,并非印度贸易的详尽清单。当时还有诸如叙利亚与埃及、埃及与北非海岸、埃及与阿拉伯半岛、伊拉克与叙利亚、伊拉克与阿拉伯半岛等王朝省区间的长短途贸易。需要提及的是,商人有穆斯林、犹太教徒、基督徒、印度教徒,这些不同信仰者相处友好。格尼萨文献对不同信仰的商人都用相同的尊敬友好的称谓,就像作者自己的兄弟。[19]
伍麦叶王朝时期,已有生产商和经销商、零售商和批发商、经纪人和拍卖商等商人。但有时每一类型内部以及不同类型商人间的界限并不很明晰,如制造商不仅售卖自制品也出售他人的产品,批发商也兼营零售。商品的多样化程度很广,有纺织品、橄榄油、东方香料、染料、金属、书籍、香水、珠宝、玻璃、珊瑚、食品、皮革、沥青,以及范围广杂的家用品。[20]商品的多样性减少了商业风险,增强了专业性,一些商人成为某种商品的专家,如奶酪经销商“占巴尼”(l-Gabban)、牛奶经销商“兰巴尼”(l-Labban)、香水经销商“安塔尔”(l-Attar)、靛蓝经销商“尼里”(l-Nili)、椰枣经销商“谭玛尔”(l-Tammar),均以经销者的家族名称指代他们经营的某一产品。[21]
伍麦叶王朝时期,远距离贸易的商人之间不用支付佣金,只要相互提供服务就能以非正式的方式进行买卖交易。[22]远距离贸易还包括帮助征讨外国企业的债务,这种方式可降低成本,因而很有价值。根据格尼萨文献的记载,如果一位商人认为对方不为他的利益考虑,双方就很难合作,应该通过不断的业务往来逐渐提高信任度。商人的声誉和出行同伙带来的远方的有用信息使得增进互信成为可能。正如戈伊坦(Goitein)所言,“事实是,如格尼萨文献所示,地中海贸易并非纯粹基于利润或法律保证,而主要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友好的人文素质基础之上。”[23]
出于商业运作的需要,办事处的设置也很常见。商人在异地设置代理人“沃齐勒”(Wakil),代理人在法律纠纷中代表商人,因此代理人需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作为商人的保管员和商人之间的中正仲裁者。[24]办事处的仓库同时也是商品拍卖的交易所和商人的货物邮寄处。
(三)合法的商业形式
伍麦叶王朝时期,合法的商业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合伙;穆达拉白(Mudarabah);独资。
合伙分为两种主要类型:穆法瓦达(Mufawadah);伊纳尼(Inan)。二者的区隔为:1.穆法瓦达合作关系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相互担保和相互代理的基础之上,而伊纳尼合作关系只建立在相互代理基础之上。2.穆法瓦达要求宗教信仰一致,但伊纳尼无此要求,只要非穆斯林合伙人遵守有关商业合作的沙里亚法即可。3.穆法瓦达不限制合作伙伴的权利,伊纳尼合伙人则受条件限制,大部分利润会分配给具体的经营者作为对其劳作的补偿,若有损失,合伙人要按照资金投入的比例承担损失。4.穆法瓦达合作关系不限制合伙人的财政责任,伊纳尼合作关系中则受限制。
穆达拉白是商业运作的另一种形式,即一位或一群投资人将资本或商品委托给一位代理人,代理人用这些资金或商品经商,代理人可分得部分利润作为酬劳返还给投资人本金和先前商定的利润分成,任何由紧急状态或失策的商业计划产生的损失只由投资者承担,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他损失的只是时间与精力。[25]伊斯兰教产生之前,穆达拉白就存在于阿拉伯半岛。阿拉伯语对穆达拉白还有两种表述:盖尔德(Qirad)、穆伽拉达(Muqaradah),这三种术语音异而义同,只是受地理位置的影响产生了语音之隔。蒙昧时期的穆达拉白受到穆罕默德的许可,成为伊斯兰许可的商业形式,不受信仰之别的限制,只要遵奉沙里亚法,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都可拟定此合同。
格尼萨文献认为,缔结合伙或穆达拉白合同时,应虑及下列几点:1.签订合同者的数量与身份。2.合同的目的及其目标。3.合作伙伴贡献的性质和程度(资本、商品、承诺、劳作)以及每位合伙人的特殊权利。4.合伙人的盈亏分担以及对投资资本所负的责任。5.影响合作伙伴开支的条件和合伙人生活费的支出。6.合伙人能否参与其他的合伙关系。7.合伙关系的期限(特殊的商业计划除外)。8.任何形式的具体条件。9.缺少一定条件时,可依据贸易习惯法和当时的实践。[26]
伍麦叶王朝时期,除了实践以上的商业形式,还从波斯引进并改良了几种金融工具:
1.“鲁格尔”(Ruqa),用阿拉伯语书写,用以表达支付命令;
2.“算克”(Sakk),系签发的契据和文件;
3.“苏夫塔杰”,在异地、异国转运贷款时,为避免运输风险,即可运用苏夫塔杰,风险完全由债务人承担,且债务人没有任何酬金和工资等回报。法学家认为苏夫塔杰有害于债务人,从而限定了苏夫塔杰的使用:首先,它对债权人有益,对债务人有害,应禁止;其次,如果它对债务人有益,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益处,债权人在他国制定了付款条件,则允许;再次,如果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益,则允许。[27]苏夫塔杰的使用相当广泛,盛行于埃及及其东临国,以及开罗和巴格达之间。[28]“哈瓦莱”(l-Hawalah)系“苏夫塔杰”的另一种形式,债务人可将债务转移给自己的债务人或另一位有能力支付最初债权人的人。它至少包含三方,类似现代的汇票,汇票的法语词汇“阿瓦利”(Aval)即源于此。
(四)国家财政
伍麦叶王朝的财政结构类同于四大哈里发时期。哈里发注重各地财政的重组,较少采用新税种。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对税收规则作了重大修订,以便税收更趋平等。哈里发希沙姆(公元724-743年)沿袭前任,力图将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的税收改革运用到呼罗珊、埃及、美索不达米亚。[29]
王朝收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1.宗教类收入。
(1)法伊(Fai’)。亦谓格尼迈(Ghanimah),即战利品。未经过任何实际的战斗敌方就投降或归顺,这种情况下,所获战利品都要上缴国家,战士没有份额。但若是经过战役或被打败后对方投降,从而缴获了战利品,国家只能分得战利品的五分之一,即胡姆斯(Al-khumus)⑤。穆罕默德时期,战利品收入很有限,穆罕默德对其作了全权处理。四大哈里发时期,伴随伊斯兰国家的扩张,这一资源日趋重要。伍麦叶王朝继续了疆域的扩征,所获法伊自然不菲,在国库收入中颇富比重。
(2)吉兹叶(Jizyah)。系阿拉伯语“杰扎”之音译,又谓人丁税、人头税、丁税。人头税以人作为课税对象,古代各国曾普遍实行。由于它不虑及纳税人的财产状况,故渐被废除。中国清初推行的“摊丁入亩”,其赋税意义为第一次从根本上消除了人头税。
阿拉伯人的军事势力向外扩张时,曾依据《古兰经》第9章第29节启谕,“当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其使者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经的人,你们要与他们战斗,直到他们依照自己的能力,规规矩矩地交纳丁税”,向被征服地区的非穆斯林征收吉兹叶。哈里发欧麦尔向外征战时,向被征服地区提出了3种选择:(1)归信伊斯兰教,可享受穆斯林待遇,免征包括人丁税在内的一切贡赋。(2)立约投降(苏勒哈),求得伊斯兰教的保护,作为“顺民”⑥可以不服兵役,并保持原来的宗教信仰,但必须缴纳人丁税在内的一切贡税。(3)抵抗则沦为战俘,或被处死,或为奴隶,或以现金赎身。[30]人丁税的税率分为3等,即富人交纳4枚第纳尔,中等条件的人交纳2枚第纳尔,穷人交纳1枚第纳尔。免征对象有:(1)鳏、寡、孤、独;(2)丧失劳动能力者与神经失常者;(3)妇女、儿童、乞丐;(4)舍希德(殉教者)家属;(5)圣裔及阿拉伯贵族;(6)有重大战功者及其家属;(7)宗教上层人士及寺院;(8)宗教学校教职人员。这些原则由穆罕默德制定,四大哈里发时期得以延续。
伍麦叶王朝对吉兹叶税做了一些修订,伴随牧师财富的增长,牧师不再免于吉兹叶,但贫者与老者仍然免税。[31]
征收人头税使得大批非穆斯林改宗伊斯兰教。大量非穆斯林的改宗使得吉兹叶税收锐减,引起了国家的关注,改宗被疑为部分是基于逃避税收,为此一些省区的长官继续向新改宗者征收吉兹叶税。[32]如伊拉克长官哈贾杰为劝阻他所看到的虚假的改宗行为,向新改宗者既征收吉兹叶,又征收则卡提。但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为保障新改宗者的利益,规定不得向新皈依者征收吉兹叶,而不管他们改宗的初衷,“我们派出的是伊斯兰宣教者,而不是税收官。”[33]
人丁税的实施体现了经济对政治的能动作用,但对这一作用的评价不可绝对化。异教徒在包括人丁税在内的巨大经济压力下被迫改宗,起初多为权宜之计,当伊斯兰教或阿拉伯人的统治弱化或完结时,其宗教信仰会有新的变化,因此人丁税只是伊斯兰化的助推器。(1)则卡提的缴纳与基督徒或犹太教徒无涉,即则卡提作为宗教义务性的强制性税收仅仅适用于穆斯林,但帝国扩张过程中无论是军事需要,抑或为宣扬伊斯兰教而对贫穷者的善举,无疑都需要大量的财富作为坚实的后盾,如此,针对非穆斯林的人丁税便很好地补充了帝国的实力。(2)一些文献夸大了吉兹叶对非穆斯林改宗的影响。如法国学者昂里·马塞认为,被征服人民之所以皈依伊斯兰教,不是缘于宗教信仰,而是为了少纳捐税。[34]但这些学者往往忽略了则卡提这一因素。改宗者即便是虚假地接受了伊斯兰教,也不用缴纳吉兹叶,但成为穆斯林后必须缴纳则卡提,而则卡提的税额往往高于吉兹叶。(3)新改宗者在改信伊斯兰教后还需参加军事活动,保卫边疆或开辟新的征服区,而这些在他是非穆斯林时都可以免除。基于此,有学者认为,改宗本身或许并未有太大的吸引力,因为要冒着有可能失去生命的危险,但不排除改宗者是受丰厚战利品的吸引力的可能性。
(3)哈拉吉(kharaj)。系阿拉伯语词源,本义为定期支付、归还。广义通常指公共金融,包含所有的税收及其分配方式。狭义指代土地税。因之,国家哈拉吉指国家总财政收入,土地哈拉吉指代土地税收入。早期的穆斯林学者用哈拉吉指土地税。在国库多种税收中,哈拉吉是最重要的一种。有学者认为,伊斯兰之前,哈拉吉作为一种土地税在波斯普遍存在。
哈拉吉税作为主要税种引起了伍麦叶王朝哈里发的关注。公元726-728年,王朝进一步调查了埃及的土地和人口,以便更好地掌控哈拉吉收入。[35]此外,伍麦叶王朝的税收性收入还有战利品和则卡提(Zakat)。
2.非宗教类收入。
(1)萨瓦斐(Sawafi)。奥斯曼帝国时期,国家将那些由于伊斯兰的征战而逃离伊拉克或叙利亚的业主留下的土地收归国有,谓之萨瓦斐。伍麦叶王朝延续了穆罕默德时期的土地政策,规定若有人修复了无业主的荒废之地,就具备了对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这一时期,穆斯林向非穆斯林购买土地的现象普遍,王朝土地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变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偏向于穆斯林,他们借收购土地之机谋求利润。这种发展倾向迫使部分非穆斯林业主改宗了伊斯兰教,一些法学家藉此认为,业主作为纳税人,由于信仰的改变,纳税种类需从哈拉吉转为则卡提。也有法学家认为,税种不应随业主宗教信仰的变化而变化。
(2)乌什尔(Ushur/关税)。哈里发欧麦尔最先征收乌什尔。起初是作为外国对伊斯兰国家臣民征税的一种回应,后延及过境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所有商品。伍麦叶王朝时期,继续实施这一税种。
此外,王朝还有商铺税等商业部门收入。
结 语
伍麦叶王朝哈里发世袭体制的建立,虽然与穆阿维叶的精心策划不无关联,但亦是早期伊斯兰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伍麦叶王朝的来临标志着伊斯兰政治体制由民主选举制向封建世袭制的转变,伊斯兰世界随之进入了封建时期。
政治体制的变革,必然要求伍麦叶王朝做出相应的社会变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基础。(1)以伊斯兰教法为纲。作为一个有广泛信众基础的穆斯林政权,伍麦叶王朝的一切施政举措皆以伊斯兰教法为纲,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主流的意识形态,从而为政治体制标注了坚定的思想根基。(2)对穆罕默德及四大哈里发时期的社会传统多有承袭。无论是登记署的设立,抑或是农业、商贸、国家财政制度,大多因袭了以往传统。对传统的承继既汲纳了传统惯例的合理面,又实现了社会的平稳过渡。(3)财产的私有制日渐凸显。在封建体制下,国王向封建领主授予采邑,封建领主则向国王效忠,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式的国家治理结构。伍麦叶王朝时期,大量萨瓦菲、基塔阿(qatā’i′)⑦土地的分封,使许多有功之臣成为了土地领主,进而演变为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消弭了穆罕默德以及四大哈里发时期穆斯林社会公共享有生产资料的传统,从根本上改变了政权性质。(4)因地制宜,出台行之有效的新举措。伍麦叶王朝出台的新举措总体适应了快速变革的社会形势,取得了良好的收益,从而为后世所效法,也为其后阿拔斯王朝的繁兴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包括现在的叙利亚、约旦以及巴勒斯坦的部分地区。
②今西班牙。
③在今日的突尼斯。
④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Umar ibn Abud-Aziz),伍麦叶王朝的一代英主。因与正统哈里发欧麦尔重名(都有欧麦尔之称),亦因其对信仰的虔诚、简朴的生活风尚与正统哈里发欧麦尔类同,故被誉称为欧麦尔二世。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品行高洁,加之为伊斯兰事业贡献卓绝,穆斯林为表尊崇怀缅之心,亦予其“第五任哈里发”之誉称。
⑤胡姆斯,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五分之一”,特指将所得战利品的五分之一上缴国库。
⑥顺民即受天经之人,指基督徒、犹太教徒和萨比教徒,后扩及祆教徒、摩尼教徒和其他教徒,但不包括崇拜偶像的多神教徒。
⑦伍麦叶王朝时期,哈里发为表彰有功之人尤其是立有战功者,向其惠赐的土地称为“基塔阿”。基塔阿的面积不等,最低为10加里布(1加里布约为1.6平方米),最高达8000加里布,通常为60~100加里布。